一、前言
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疫情肺炎,在2020年春節期間爆發蔓延,已顯現出對社會經濟的消極影響。如何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規則,依法分擔合同風險,成為當下亟待探討和明晰的課題。
本文中,作者將對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進行辨析、區分,說明疫情對于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產生不同法律效果的可能性。
二、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一).二者內涵及相關法律規定
1.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內在邏輯
不可抗力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克服的合同履行障礙。我國《合同法》第117條、《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了不可抗力的三要素,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不可抗力系法定免責條款,當事人不得約定排除或限縮適用。
不可抗力系剛性障礙,具備兩個法律功能,即違約免責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并不直接影響合同權利義務內容。
實踐中,不可抗力免責的調整范圍存在混淆情況,以免租問題為例,有觀點認為,房屋因疫情被政府封鎖無法使用,可以免除部分租金,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17條的不可抗力免責。該觀點主張直接免除租戶的繳租義務,系將不可抗力免責的內容進行了擴大解釋。
作者認為,承租人的合同義務是繳租,金錢給付義務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疫情封樓導致出租人無法保證承租人的正常使用,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承租人在此情況下,自然無需支付相應對價。當然,如政府未強制封樓,疫情導致客源減少,承租人決定暫停營業,則另當別論,不構成不可抗力,承租人應按約繳租。
2.情勢變更的概念和內在邏輯
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 發生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若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存在明顯的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允許受損害方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則。
究其根本,情勢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是契約嚴守、風險自負原則的例外,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
情勢變更系柔性障礙,其法律功能是,在合同法契約嚴守的原則之外,在極特殊的情形下,賦予一方當事人變更、解除合同的救濟通道。
(二).二者關系及異同
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其調整范圍、法律后果、內在邏輯均不同。
簡言之:
不可抗力是當事人希望正常履約而因不可抗力無法達成,故而免除其違約責任的規則。
情事變更是客觀情況導致合同履行艱難或利益嚴重不平衡,一方當事人不愿履約,而主動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規則。
具體詳見下表:
對比維度 | 不可抗力 | 情勢變更 |
法律規定 | 《合同法》第117條; |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 |
障礙程度 |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的剛性障礙 | 履行艱難或履行后利益嚴重失衡的柔性障礙 |
調整對象 | 免除違約責任 | 合同變更及解除,不必然免除違約責任 |
法律功能 | 免責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 | 特殊救濟,平衡利益 |
作用途徑 | 符合不可抗力要件,履行法定程序,可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 協商不成,僅能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進行 |
(三).合同目的內涵
評析疫情影響程度、適用法律規定,需要對合同目的能否實現進行判斷。合同法對合同目的本身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學界亦存在不同看法。
作者認為,合同目的包含“典型交易目的”和“動機”兩部分內容,但將“動機”納入合同目的范疇,需要嚴格審查動機是否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約時確定的共同認知,以及“動機”的表示時間、合理程度等。
就此,公報案例(2015)通中民終字第03134號案件中,法院論述:“合同目的包括客觀目的和主觀目的。客觀目的即典型交易目的,客觀目的可通過社會大眾的普通認知標準予以判斷。主觀目的為某些特定情況下當事人的動機和本意。”
需要強調的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考慮合同“動機”,與合同無直接關聯的的其他驅動因素并非合同“動機”。
把握合同目的內涵,對于適用法律規定有重要意義。
三、疫情法律性質及類型合同評析
(一).疫情法律性質
新冠肺炎被世衛組織認定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全國多省市啟動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此次疫情的發生,確實是不可預見的。
然而,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合同相對方是否可以據此主張合同變更、解除或免責,無法一概而論,在特定案件中,疫情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或情勢變更,也可能僅是商業風險。
(二).類型合同評析
1.經營性租賃合同
疫情影響 | 政府強令停業、封鎖房屋 | 承租人因客源驟減、感染風險主動停業 |
法律適用 | 疫情系剛性障礙,用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適用不可抗力免除出租人無法提供可用房屋的違約責任,相應免除承租人繳租義務。需明確,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系出租人,而非承租人,并不強制要求承租人履行不可抗力通知義務。 | 房屋使用功能未受影響,客源減少原則上系商業風險,由承租人自擔。 考慮到承租人的合同主觀目的(動機)系經營盈利,難以實現,要求其足額交租可能不公,部分特殊案件可援引情事變更規則解決。 |
法律后果 | 適用不可抗力條款,適當免租。 | 原則上雙方應按約履行,特殊案件可變更、解約。 |
考慮公平原則,建議雙方就此類合同風險積極協商。實踐中,存在法院依據公平原則酌情免租的案例[(200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354號],亦有法院認為“疫情”并非法律所界定的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但仍維持了酌減租金的原審判決[(2004)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2號]。
如疫情導致周邊房租大范圍降低等其他合同基礎異常變動,承租人可嘗試援引情勢變更原則實現利益平衡。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疫情影響 | 人、材、機價格漲跌 | 措施費增加 |
法律適用 | 一般性價格漲跌系商業風險,承包人自擔;如價格因疫情劇烈變動,超出歷史峰值,確屬無法預見的重大變更,導致履行艱難、顯失公平,可適用情勢變更規則。 | 因疫情導致措施費增加,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不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 |
法律后果 | 建工合同一般會對價格波動分擔問題進行約定,如約定不完善,可參照行業慣例解決,一般情況下承包人承擔價格波動±5%范圍內的風險,超出部分由發包人承擔。 實踐中,法院極少適用情勢變更條款。(2018)渝05民初1921號案件中,法院認為:“主材價格確實存在上漲的情況,但上漲幅度并未超過歷史高價,不屬于無法預見的情況。” | 按慣例,增加措施費由發包人承擔,有約定則從約定,實踐中有雙方按比例分擔的案例:(2018)最高法民終380號案件中,法院酌定按照措施費增加總額的40%補償給施工單位。 |
疫情影響 | 逾期竣工 | |
政令停工 | 疫情防控 | |
法律適用 | 剛性障礙導致履行不能,可適用不可抗力免除承包人逾期竣工違約責任。 | 疫情問題可以克服,不構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
法律后果 | 應予以適當延長工期。 (2019)蘇01民終6726號案件中,法院認為疫情系突發情況,確有不利影響,疫情是導致工期遲延的原因之一。 | 承包人應按約承擔逾期竣工違約責任。 (2010)汴民終字第1073號案件中,法院認為疫情不影響合同正常履行,不能被視為不可抗力。 |
3. 買賣合同
疫情影響 | 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交房 | 其他買賣合同標的物交付遲延、交付不能、標的物毀損 |
法律適用 |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因疫情防控影響施工項目進度的,并不必然免除開發企業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需視疫情管控措施對工程進度影響程度及因果關系進行判斷。 此外,疫情并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此處不可抗力僅構成免責條件,不構成解約條件。 | 此情形下,疫情系部分買賣合同履行的剛性障礙,可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責、解約。 |
法律后果 | 部分案件可免責。 在作者代理的天津某小區逾期交房群體訴訟中,政府因防治空氣污染強令工程停工,法院雖未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但亦以公平原則判令雙方分擔損失。 | 部分合同可適用不可抗力免責、解約。 在(2018)鄂13民終161號案件中,法院認為湖北發生H7N9禽流感疫情,嚴禁活禽販運,致使原、被告調換種鴿的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原告解約于法相符,予以支持。 |
為免爭議,建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疫情、重大流行性疾病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范圍。
4.融資、借款合同
金錢給付債務具備無因性,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
疫情影響企業營收,債務人無力還款,不構成法律上的免責事由。債務人的合同目的系獲取借款,其營收問題系承租人與第三方成立的其他合同關系,與借款合同無關。
(2005)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150號案件中,法院認為:“不論是"非典"、禽流感疫情還是市政施工,可能影響的只是宏觀的經營環境,對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產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響,故不應認定為是債務人違約的原因,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鑒于疫情嚴重,銀保監會兩次發布通知,要求銀行靈活調整個人、企業信貸還款安排,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下調利率、續貸等。債務人可依據相關政策,與債權人就還款期限,利率等問題進行積極協商。在此環境下,銀行如因債務人逾期還款,選擇主動起訴債務人宣布剩余債務提前到期,存在一定敗訴風險。
5.旅游服務合同
2020年1月24日,國家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下發《通知》,明確要求旅行社行業必須暫停各種經營活動,大量旅游合同無法履行,可適用不可抗力規定解除合同。
依據《旅游法》第67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旅游者、旅行社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旅行社已對外支付的費用不予退還,旅客滯留等其他費用按規定分攤。鑒于疫情情況,建議旅行社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啟動旅行社責任險救濟途徑。
6.商演等勞務合同
疫情影響 | 商演勞務合同無法履行 | 其他勞務合同風險 |
法律適用 | 因政令禁止或封城無法履約,構成不可抗力,具備法定免責及法定解約條件。 | 合同目的是獲得勞動報酬,而前提條件是保證自身的人身安全。 在疫情嚴重地區,履約存在較大染病風險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雙方可援引情勢變更規則變更或解除合同。 |
法律后果 | 雙方均可援引不可抗力免責及解約。 | 可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變更合同、解約。 在(2015)玄民初字第1960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擔心埃博拉病毒可能蔓延到安哥拉進而可能造成人身損害,故而決定解除合同,符合情理,構成情勢變更,雙方均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 |
四、結語
面對疫情影響,我們應遵循秩序至上和社會責任共同分擔的態度,配合政府各項工作,服從統籌安排。面對損失,當事人亦應秉持風險共擔的原則,以公平為準繩,分擔風險,以保證經濟體系平穩著陸、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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