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理專戶,即保理回款專用賬戶,是保理商為債權人(即應收賬款轉讓方)提供融資后,雙方以債權人名義開立的,或者保理銀行開立的、具有銀行內部賬戶性質的,用于接收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的專用賬戶。關于保理專戶的設立,可以指定為保理商名義的收款賬戶,也可以指定為債權人名義的收款賬戶,但在實務中大部分還是以指定債權人名義開立的收款賬戶為主。
保理專戶包括了資金歸集、分戶賬管理等功能。除了以保理商名義設立的保理專戶的資金歸屬不存在爭議和風險之外,對于以債權人名義開立的保理專戶,保理商最關心的問題是:在保理專戶中的應收賬款回款資金用于歸還保理商之前,賬戶中的資金應歸屬于保理商所有還是債權人所有?根據貨幣資金歸屬賬戶所有權人的原則,如果以債權人名義開立的賬戶作為保理專戶,那么該筆回款資金的所有權仍然應歸在債權人名下。
由于保理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健全,對于保理專戶的性質并沒有專門的界定,有法院觀點認為,保理專戶如沒有特別約定,保理商與債權人之間并沒有質押合意,對于債權人開立的保理專用賬戶資金,法院仍然可以采取凍結、扣劃等措施,債權人破產的,該賬戶內資金應被納入破產財產。[1]因此,如果保理專戶沒有進行質押的特定化處理,保理商對于保理專戶的資金應沒有取得優先受償權利,存在無法對抗第三人的風險。
最早將保理專戶特定化的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民法典》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將來的應收賬款出質,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事由時,質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庇纱丝梢?,相關法律規定對保理專戶以約定質押方式進行特定化提供了支持。
對于保理商與債權人約定將保理專戶中的回款進行質押的,則保理專戶中的回款可以認定為已將賬戶中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保理商占有作為保理融資擔保,在應收賬款到期后,保理商可以就保理專戶中的回款優先受償,該賬戶即具有擔保功能?!短旖蚴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二)》認為,對于保理商與債權人約定將保理專戶中的保理回款進行質押的,如果該保理專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特征,保理專戶中的回款可以認定為是債權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保理商占有作為保理融資的擔保,在應收賬款到期后,保理商可以就保理專戶中的回款優先受償:
1.保理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應收賬款數額和履行期限、保理專戶的賬戶名稱、保理回款數額及預計進賬時間等,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的“應收賬款轉讓登記”項下“保理專戶”進行登記公示。
2.每筆保理業務應當開立一個保理專戶,如果多筆保理業務開立一個保理專戶的,應當證明每筆保理業務與保理專戶的相互對應關系。
3.保理商、債權人與保理專戶的開戶銀行簽訂保理專戶監管協議,確保保理專戶未存入應收賬款回款之外的其他資金,未與債權人的其他賬戶混用,未作為日常結算使用。[2]
案例一
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與祥恒(天津)包裝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中[(2019)津 ***民初7770號]法院的裁判觀點支持了保理專戶中對保理回款質押特定化的優先受償權。
基本案情:招商銀行作為案外人,對于其與勁松公司因保理業務設立的保理專戶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對保理專戶的資金有優先受償權并請求解除對保理專戶的查封。招商銀行提出根據《國內保理業務協議》第十條約定:“(一)甲方(招商銀行,下同)指定下列賬戶為應收賬款回款專戶,戶名:唐山市勁松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賬號為:47×××24。(二)甲乙(勁松公司,下同)雙方同意上述應收賬款回款專戶為甲方委托乙方回收甲方所受讓的應收賬款的專用賬戶。(三)上述賬戶為乙方在甲方所開立的保證金賬戶。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動用該賬戶的資金?!蓖瑫r,《國內保理業務協議》第十一條還約定:“在商務合同買方向應收賬款回款專戶或乙方****賬戶以現金或票據方式付款情形下,則甲、乙雙方即建立起信托關系,甲方為委托人及受益人,乙方為無報酬之受托人。本信托之目的在于為確保甲方所受讓應收賬款債權的順利回收。一但乙方收到自商務合同買方以現金或票據方式支付應收賬款款項,則該筆現金或票據自動成為甲方財產,乙方應立即(最遲不得遲于第二個銀行營業日)將有關現金轉付給甲方或將相應票據背書轉讓/兌現后將變現資金交付給甲方,在該現金支付給甲方前,或乙方將票據背書轉讓給/兌付后將變現資金交付給甲方前,乙方作為受托人受甲方之托暫時持有現金或票據。甲方有權對應收賬款回款專戶的現金進行監控。未經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支用進入應收賬款回款專戶的現金。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勁松公司在招商銀行處設立的涉案賬戶性質、招商銀行是否對該賬戶中的相應資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并可以阻卻祥恒公司對該賬戶中爭議資金的執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北緱l是對金錢作為特殊動產為質權標的物并優先受償的效力認定,依據上述規定可知,金錢質押作為特殊的動產質押,其生效條件包括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兩個方面。本案中,勁松公司與招商銀行簽訂的《國內保理業務協議》意思表示真實,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系有效合同。招商銀行為保證債權的實現和保理業務的正常開展,其與勁松公司約定,設立了涉案賬戶,并按發票金額作為應收賬款進行質押擔保,該賬戶由招商銀行進行監管,專向用于債務的擔保,有別于一般普通賬戶。上述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應視為符合金錢特定化及占有行為的成就條件,故該賬戶中爭議的款項,系應收賬款保證金專項資金。因此,應當認定涉案賬戶為應收賬款保證金賬戶,該賬戶內的資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資金,并具有對抗普通債權的效能,招商銀行請求對該賬戶中爭議資金優先受償的執行異議成立,亦能阻卻祥恒公司對涉案賬戶中爭議資金的執行。本院在扣劃上述賬戶中存款時,應保證招商銀行的優先受償權。
1. 銀行與賣方就應收賬戶的回款事項建立信托關系,銀行為委托人及受益人,賣方為無報酬之受托人。賣方以信托受托人身份在銀行開立信托賬戶,按照信托文件規定處理信托事務并管理賬戶內資金(一般而言,不同與其他民事信托,賣方作為受托人開立賬戶且依附于其管理義務的負擔,乃至于全部負擔,實際管理權能極為有限,并且無處分權能)。
2.信托賬戶內的資金未交付給銀行之前,該賬戶內的資金所有權屬于賣方受托持有的銀行信托財產。
3. 明確賣方破產情形下,銀行的取回權問題。
4.關于銀行方面是否應取得賣方對資金劃撥的授權,因涉及與信托安排內在機理的沖突問題,另做別論?!?/p>
筆者也贊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課題組的觀點,將保理專戶的資金通過《信托法》設定信托關系,將保理專戶資金設定為信托財產,根據《信托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從而達到對抗第三人風險的目的。
在保理業務實踐中,還存在另外一種情形,保理商與債權人約定對保理專戶進行共同監管但且不約定質押。此情形保理商是否對該賬戶資金有優先權?筆者認為,對賬戶中的資金是否能取得優先受償權應嚴格被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于保理專戶只約定了共同監管的,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并不能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并不能被賦予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下案例中法院的裁定觀點也是如此。
案例二
在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河北銀行”)與河北中泰物流設備有限公司(簡稱“河北中泰”)保理專戶被查封的執行異議一案中,河北銀行申請,貴院作出(2019)冀1102民初5311號民事裁定,并于2019年9月對河北中泰名下的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武邑縣支行,開戶戶名:河北中泰物流設備有限公司,賬號:04×××43)進行了保全查封。該被查封賬戶中的資金實屬異議人所有,故就貴院的保全行為依法提出異議。異議人對被查封賬戶進行了管理控制。異議人對被查封賬戶采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簽訂了編號為HEY20190531-ZTWL-9-1的《賬戶共管協議》,協議中明確了被查封的銀行賬戶為河北中泰與異議人的共管賬戶。基于上述商務合同,異議人對被查封賬戶一直進行有效管理控制,昆船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該被查封賬戶還款l,808,388.00元人民幣,期間經異議人同意,河北中泰使用部分款項,目前該賬戶余額人民幣1,265,990.98元。
河北法院在裁定書中認為,本案異議系異議人華爾宇商業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對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本院對保全凍結的被保全人河北中泰物流設備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武邑縣支行開立的04×××43賬戶內資金主張所有權,而基于實體權利提出的異議,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雖然異議人對于其與河北中泰物流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的《國內有追索權池保理業務合同》所涉應收賬款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動產擔保登記,但依據其提交的《國內有追索權池保理業務合同》及其附件,雙方約定的收取應收賬款回款的唯一賬戶是河北中泰物流設備有限公司在衡水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勝利支行開立的賬號為50×××18的賬戶,而非本案凍結的河北中泰物流設備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武邑縣支行開立的04×××43賬戶,僅憑在《國內有追索權池保理業務合同》附件九《賬戶共管協議》中約定河北中泰物流設備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武邑縣支行開立的04×××43賬戶作為共管賬戶,尚不足以證實該賬戶內資金與履行《國內有追索權池保理業務合同》有關,異議人華爾宇商業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凍結的04×××43賬戶內資金的真實權利人。異議人華爾宇商業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異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1]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課題組:“國內保理糾紛相關審判實務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15年第10期
[2]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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