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現代企業的基本形態之一,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主體中的重要企業組織形態,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利對于提升市場投資活力、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水平、優化營商環境具有基礎性作用。2019年國務院頒布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也明確規定要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
近年來,公司控股股東與公司的董事、高管串通掏空公司資產是公司經營中的常見問題。中小股東因不參與或較少參與公司經營,一旦糾紛產生,常面臨知情難、取證難、維權難的困境。在本文中,我們結合近期代表的案件,梳理中小股東在發現公司利益受損后如何獲知公司真實經營狀況、如何收集證據以及可考慮的維權路徑。
一、收集證據的方法
中小股東察覺到公司異常往往是通過發現公司對外登記的董事發生了變化,發現公司設立了異地辦事處、另外開立了對外經營的銀行賬戶,發現公司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出現大額減值,公司內部員工舉報等。
發現公司利益受損的端倪后,中小股東首先要做的是調取公司的全套工商底檔,尋找侵權行為的線索及初步證據,并在此基礎上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詳細調查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及資金去向,為后續向侵權人追償打下扎實的證據基礎。
(一)
律師可調取公司工商底檔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登記注冊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號),律師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和承諾書,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在北京地區,律師可以線上及線下調取除個人信息之外的公司工商底檔。
通過調取工商底檔往往可以發現更多的侵權線索或初步證據。比如,公司備案的虛假章程,偽造簽名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在此基礎上,中小股東可以有針對性地查閱、復制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從而全面發現公司權益遭到侵害的證據。如公司拒絕提供查閱或以各種理由阻礙,則中小股東應果斷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通過司法強制力確保公司提供上述材料。
(二)
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
① 取得會計憑證是核心目標
會計憑證不僅造假的難度最大,可以佐證會計賬簿的真實性,同時股東可以通過比對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了解公司的真實狀況,計算出公司的實際損失。因此,除了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對于會計憑證的查閱是十分必要的。
實踐中,對于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是否屬于股東可查閱的范圍存在一些爭議。部分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審判指導意見的方式規定會計賬簿包括會計憑證(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屬于可查閱的范圍。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京高法發〔2008〕127號)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的公司會計賬簿包括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
除了會計憑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等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和公司會計賬簿也是應進行查閱、復制的范圍。
② 可能遇到的阻礙
公司常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八條抗辯股東查閱財務資料具有“不正當目的”,從而冠冕堂皇地拒絕股東的查閱要求,常用的、且被法院支持較多的理由是“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
從證據上看,如果公司僅提交工商資料證明兩家公司經營范圍重合,法院傾向于認為這種“競爭關系”僅是形式上的而非實質上的,一般不會拒絕中小股東的查閱請求。但是,如果兩家公司的主營業務、目標客戶、業務區域存在重合,則法院會認為競爭關系成立,進而拒絕股東的查閱請求。參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終10991號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③ 原告具有股東資格是行使知情權的前提
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七條不僅保障現有股東的訴權,而且保障已轉讓股權但在持股期間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股東(即原股東)的訴權。
但是,為了避免股東濫訴,原股東須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初步證據不同于實質證據,僅需從表面上證明公司利益受損或存在受損的可能性即可,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魯01民終5435號知情權糾紛一案中認為,原告提交的交易明細、進賬單證明公司曾向另外的公司匯款,公司對此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故交易明細、進賬單構成股東合法權益受損的初步證據。
另外,對于從他人處繼受股權的股東能否行使對其加入公司前文件資料的知情權,因股東知情權是為了保障股東有效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而設立的,故司法實踐傾向于支持繼受股東對其加入公司之前文件資料的知情權。參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6405號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最后,對于隱名股東能否行使股東知情權的問題,因實際出資人不當然具有股東身份,故司法實踐傾向于不支持隱名股東的知情權。見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4民終1853號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④ 可聘請中介機構協助查閱,有條件的可開展審計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十條,在中小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聘請會計師、律師等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查閱。
此時,建議由律師或會計師協助中小股東對會計憑證進行整理,同時對公司進行適度盡調,從而固定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的證據,對于后續向侵權人索賠十分必要。
當然,中小股東是否有權對公司進行審計則存在爭議,因為開展審計需要公司將特定時期內的全部財務報告、財務賬冊、會計憑證、合同、發票、銀行對賬單提供給審計師,而《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在文義上并不包括合同、發票、銀行對賬單。此時,如果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有審計權,則股東審計的訴求將較為可能被法院支持。參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09)天法民二初字第2010號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二、追究侵權人責任的路徑
中小股東追究侵權人(包括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主要通過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方式,這是各方博弈的“主戰場”。
另外,在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投資協議的情況下,中小股東也可直接依據投資協議提起針對控股股東的違約之訴或仲裁。此時,股東代表訴訟與違約之訴(仲裁)產生競合。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投資協議提起對控股股東的仲裁,已成為中外合資公司中小股東追究控股股東責任的“第二戰場”。
(一)
股東代表訴訟:各方博弈的主戰場
控股股東及其委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時,正常的公司治理制度往往已經失靈,公司不再有獨立的意志完成對侵權人的追償。此時,滿足一定條件的中小股東有權代表公司向控股股東、董事、高管追償。
① 具有股東身份是起訴的前提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九民紀要》”)第24條,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條件是原告在起訴時具有股東身份,并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的股份。至于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起訴。
不僅如此,原告還應當在訴訟的全過程中保持其股東身份,否則有被駁回起訴的風險。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45號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案。
② 原則上須履行前置程序
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是股東書面請求董事、監事(會)以公司的名義對侵權人提起訴訟。根據《九民紀要》第25條,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
但是,上述前置程序是法律針對公司治理正常時的一般性規定。在控股股東及其委派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把持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時,公司治理已經失靈,公司有關機關不存在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履行前置程序反而可能“打草驚蛇”,導致相關證據被隱匿甚至滅失。有鑒于此,法律允許在董事、監事與侵權人存在利益關系時豁免前置程序。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終字第54號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③ 公司內部人員和外部人員均可作為被告
對公司實施了不當行為而致公司利益受損的人都可能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將股東代表訴訟的適格被告表述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應被解釋為包含在“他人”之中,屬于適格被告。故我國股東代表訴訟的適格被告不僅包括了公司內部人,也包括公司以外的任意第三人。
④ 管轄法院
股東代表訴訟的管轄法院法律并無特別的規定,實踐中常見的案由是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該案由項下的法律關系本質是侵權法律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常見的情況是以被告住所地即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即公司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
⑤ 雙重股東代表訴訟
子公司的母公司的股東能否代表子公司提起針對子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高管的訴訟(即“雙重股東代表訴訟”),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實踐中也存在爭議。
因此,對于“多層嵌套”的投資關系,例如離岸投資人利用紅籌結構投資的中國境內公司(WFOE),離岸投資人能否穿透位于香港或開曼的SPV,起訴中國內地公司的高管存在不確定性。
支持“雙重股東代表訴訟”的案例例如(2016)陜民終255號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該案中,陜西高院認為:“股東因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利益受到損害,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向全資子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符合法律規定”。反對的案例例如(2020)豫民終1163號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該案中,河南高院認為,原告并非是案涉公司的股東,而是案涉公司母公司的股東,其提起損害案涉公司利益的股東代表訴訟,主體并不適格。
對此,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五條曾嘗試肯定“雙重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股東因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利益受到損害,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向全資子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支持。”但該觀點在正式稿中未予保留。因此,“雙重股東代表訴訟”的制度在我國仍有賴于實踐的進一步發展和檢驗。
(二)
依據投資協議提起仲裁:可以開辟的第二戰場
① 提起仲裁的程序要件: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仲裁協議
我們處理過一起域外仲裁的真實案例:某中外合資公司的章程規定任何5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必須經過董事會決議,但我們的客戶發現控股股東偽造中小股東的簽名,炮制虛假股東會決議變更了公司董事,進而炮制虛假董事會決議,以人民幣3500萬元(遠高于50萬美元)購買了一家持有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即ICP證)殼公司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款明顯高于正常值。
該案中,《合資協議》約定雙方的爭議應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解決。我們的客戶是美國主體,其首先在中國內地提起了知情權訴訟,收集了控股股東違反公司章程私自做出重大投資的相關證據、以及合資公司資金流向的證據,隨后依據《合資協議》向香港仲裁委員會提起了針對對方股東的仲裁。
② 提起仲裁的實體要件:控股股東存在違約行為
上述案件中,中外合資公司的《合資協議》將公司章程整體納入,公司章程是《合資協議》的一部分。正因如此,對方股東擅自決定收購殼公司股權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司章程規定的“任何5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必須經過董事會決議”,同時構成對《合資協議》的違反,進而觸發了違約責任。我們據此為客戶設計了在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同步進行訴訟和仲裁的方案。
③ 提起仲裁的優劣
首先,直接提起仲裁可省去前置程序,法律關系更為直接,啟動門檻相對較低。特別是一些中外合資公司的《合資協議》約定由境外仲裁機構管轄爭議,較在中國內地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來自境外的投資人有時更愿意在其熟悉的法域提起仲裁,獲得勝訴裁決后,再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向中國內地的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境外仲裁裁決。
其次,與股東代表訴訟相同,仲裁程序中也可以申請對控股股東、董事、高管的財產保全。我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涉港的仲裁案件中,投資人可以依據《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保全控股股東在內地的高額財產,迫使其回到談判桌前解決與投資人之間的爭議。
但也應看到,由于仲裁財產保全仍需借助法院完成,仲裁機構需將保全材料轉送相關法院,法院內部通常需要經過立案、分配法官、審查、保全談話等環節,且不排除個別法院的個別合議庭對仲裁財產保全采取接近于實質審理的審查方式,因此,仲裁財產保全相較于訴訟財產保全的時間周期更長,也存在更多不確定因素。
(三)
公司損失的認定:最終的落腳點
不同股東的訴訟請求或仲裁請求不一樣,有的訴請返還公司財產,有的訴請以金錢的方式賠償公司損失,有的則訴請歸還挪用資金的本金及利息。
盡管不同案件承擔責任的方法不同,但中國的裁判機關通常會審查如下因素:
(1)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等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行為;
(2)公司是否存在損失;
(3)公司的損失與控股股東、董監高未盡到忠實勤勉義務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在確認具備上述因素后,中國的裁判機關會根據雙方的證據情況酌定承擔責任的方式及責任數額。
例如,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時,賠償額是關聯交易中畸高或畸低價格與正常價格的差價。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京02民終2890號《王凡等與劉亞鵬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認定,公司的股東兼執行董事將公司持有的另一公司60%的股權以26萬元轉讓,但從公司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判斷公司60%股權的價值為60萬元,故該股東兼執行董事應賠償公司差價損失34萬元(60萬元-26萬元)。
再如,控股股東侵占公司財產時,賠償方式是返還財產或折價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民一終字第49號《東風汽車貿易公司等與內蒙古物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共同侵權糾紛上訴案》認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公司向相對方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未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合同無效,相對方應向公司返還土地使用權。
又如,控股股東挪用公司資金時,賠償方式是參考借款法律關系判令被告返還資金本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京03民初600號《新世紀康輝投資管理咨詢(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與中福海峽(平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已生效)中認為,公司控股股東在未告知其他股東的情況下,與公司相互進行資金往來,且未簽訂借款協議就借款金額、借款用途、還款期限、利息等作出約定,公司控股股東應返還所欠本金,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
三、結語
在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時,中小股東由于較少介入公司實際經營,即便有線索,也難以向上述侵權主體有效維權,對于中小股東而言這一風險不容忽視。為避免爭議發生后因信息不對稱而陷入被動,建議通過調取工商信息、提起知情權訴訟的方式收集證據,進而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向侵權人追償。在爭議出現端倪時,應及時聘請律師綜合評估、涉及爭議解決方案,以便充分維護合法權益。
北京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5號財富金融中心35-36層
電話:+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133號長寧來福士廣場T1辦公樓37層
電話:+86 21 6289 8808
深圳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榮超經貿中心4801
電話:+86 755 8273 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區郁江道14號觀塘大廈1號樓17層
電話:+86 22 8756 0066
南京
南京市江寧區秣周東路12號7號樓知識產權大廈10層1006-1008室
電話:+86 25 8370 8988
鄭州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金融島華仕中心B座2樓
電話:+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綠地騰飛大廈B座15層
電話:+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恒隆廣場11樓1106室
電話:+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翠華路500號佳和商務大廈A座26層07室
電話:+86 29 8931 3353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學院路77號黃龍國際中心B座11層
電話:+86 571 8673 8786
重慶
重慶市兩江新區慶云路2號國金中心T6寫字樓8層8-8
電話:+86 23 6752 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玉沙路5號國貿中心11樓
電話:+86 898 6850 8795
日本東京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一丁目1番18號HULIC TORANOMON BLDG.
電話:0081 3 3591 3796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夏洛特頓市皇后街160號B座
電話:001 902 518 2988
阿聯酋迪拜
迪拜伊瑪爾商業園1號樓505號
電話:971 52 8372673
Copyright 2001-2026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05023788號-2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2603號
聲明:本官網文章僅供交流,不構成安理律師對特定事項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面臨法律問題,建議您聯系安理律師或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士尋求法律幫助。安理法律咨詢電話:400-80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