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將就第三部分內容具體展開,一、二部分可點此回顧:
安理觀法丨國際工程政治風險應對的合同路徑——以FIDIC銀皮書2017版合同為例(一)
中國承包商從事國際承包工程項目的所在國主要集中于亞洲、非洲、拉美地區。這些國家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政治動蕩,戰爭、內亂、騷亂、罷工頻發,恐怖主義蔓延,地緣政治沖突加劇的影響,以及在施工過程中遭遇的地震、洪水等事件,合同主體往往將這些約定在不可抗力或例外風險中,承包商通常依據合同約定、國際工程行業的慣例、主合同所適用法律的規定,對其遭遇的不可抗力事件向業主提出索賠和主張補償。
FIDIC在不同時期發布的系列合同格式中對不可抗力條款作出了不同的約定。1987年第4版FIDIC合同在第20.4款[業主風險]對業主風險作出了定義,并采用了列舉的方式列明了業主風險的范圍,第65條[特殊風險](Special Risks)規定了發生特殊風險時合同要求和救濟措施。1999年版FIDIC系列合同[13]在第19條首次采用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并對FIDIC 1987版合同特殊風險進行大幅度修訂,通過四個認定標準界定不可抗力的范圍,隨后以非窮盡列舉的方式對滿足四個標準后可以被認定為不可抗力的事件進行了舉例說明,因而任何滿足四個認定標準的事件均可以構成不可抗力。此外,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通知、承包商的減損義務、解除合同的期限及其解除后的安排等也有相關約定。2017年版FIDIC系列合同[14]在第18條[例外風險](Exceptional Risks)規定了與1999年版第19條基本相同的內容。在FIDIC 2017版系列合同文本中,將“不可抗力”修訂為“例外事件”,除在舉例中增加海嘯并單獨列舉罷工或停工事件外,認定標準、列舉事件以及范圍并未發生實質變化。事實上,特殊風險、不可抗力和例外事件三個概念的內涵近似,但卻反復調整,反映了不同時期起草者的不同理解和考慮[15] ,現在以2017版 FIDIC銀皮書合同切入分析。
本條將不可抗力納入特殊事件,規定了處理程序和合同雙方有權主張的權利。實踐中尤其要遵守處理程序方面的規定,與國內法律和實踐有所區別的是,不遵守程序的規定很可能導致后續主張實體權利的受限甚至喪失該實體權利;當然這也意味著合同雙方需要及時處理,不能將特殊事件導致的工期和費用等爭議拖延到被迫撤場或者結算的時候再主張和處理相關權利。
18.1款通過第一段定性解釋及第二段通過非限制性的方式進一步列舉,界定特殊事件的范圍。首先,滿足下列條件者可定義為特殊事件: (i)一方無法控制的;(ii)在簽訂合同前該方無法合理防范的;(iii)出現后,該方無法合理避免或克服;以及(iv)基本上不能歸因于另一方的。同時,本款第二段列舉出中幾種常見的特殊事件,包含但不限于: 戰爭、恐怖活動、內戰、工程所在國的暴亂、罷工、地震或海嘯等自然災害。
本款將常見政治風險納入特殊事件范圍,并不區分不可抗力和政治風險,當然,不可抗力屬于大陸法系特有的概念,在普通法上并無不可抗力的概念,這為特殊事件條款的適用提供了更為寬泛的準據法環境。18.2款、18.3款分別規定特殊事件發生后,受影響的一方負有通知義務及減輕延誤至最小的義務,上述兩款于應用時需特別關注通知時效、付款義務。關于受影響一方的通知義務需于其知道或應知道事件發生后14天內發出通知,受影響方自特殊事件發生之日起免除其履行合同的義務。但若受影響方未于上述期間內發出通知,則其應履行之義務僅從另一方接收到該通知之日起始免除其義務。亦即,如受影響的一方延遲發出例外事件的通知,則無權就延遲期間所負合同義務依據例外事件主張免責。18.3款,約定若特殊事件為持續性者,從第一次發出通知后每隔28天須再發出進一步的通知進行效力更新。此外,18.2款末段明確約定,在特殊事件發生后,關于合同款項支付義務并不應而免處。
這兩款對程序和時間的規定,實踐中承包商基本都能遵守并應用,特殊事件發生后合同款項支付的義務并不免除,給了承包商后續付款的保障。
另外應注意的是,根據第1.3 款(通知和其他通信),當合同中提到發出通知或以其他通信方式提供、發送、提交或傳送等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為承包商代表、工程師或業主授權的代表簽字的紙質版原件;如果以電子版發送,應由唯一分配給各方授權代表的郵箱發送電子版原件。如果是通知,應寫明是通知;如果是其他通信形式,應明確是根據合同哪個條款發出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在收件人于約定的收件地址收到后生效。所有的通知和其他通信,不應無理由的扣留或延誤;通知或其他通信應按合同規定進行抄送。根據第1.4 款(法律和語言),通信語言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
18.4款則規定特殊事件發生后的結果。若承包商為受影響方,在其根據18.2款發出通知后,其有權主張延期索賠(EOT)和/或費用支付。關于承包商是否有權就特殊事件提起費用索賠,根據該條款的安排,在第18.1款所列事項中,自然災害類的(f)項,不能提起費用索賠;(a)項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為不論是否發生在工程所在國,均可提起費用索賠。其余在第18.1款中列出的事項,即(b)至(e)項所列事項,應是發生在工程所在國才可提起費用索賠。因此,前述的索賠安排意味著例外事件的事項是否需明確列出,以及列在哪一項中,對承包商是否能夠索賠費用的權益至關重要。
18.5款規定自主選擇終止的權利,第一段同時賦予了業主和承包商因例外事件終止合同的權利,并在發出終止通知7天后生效,具體包括兩種情況:(i)因通知中的例外事件導致實質上全部進展中的工程實施連續受阻84天(該情形需實質考慮的是受阻連續性,而不限于單一的例外事件,即同時因多種例外事件連續性地阻礙達到84天的情形)。(ii)因同一通知中的例外事件間斷性地阻礙累計達140天(該情形限于因同一通知中的例外事件所造成的阻礙)。
最后,根據第18.6款(根據法律解除履約)的規定,以下兩種雙方都不可控制的極端情況,不論是否構成例外事件,仍可能直接導致合同義務的免除:(i)該情況使得一方不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合同義務;(ii)根據適用法律,各方有權解除進一步履行合同。
政治風險發生后,基本可以滿足特殊事件的定義條件,如一方無法控制、無法預測及合理防備、無法避免或克服、非主要歸因于對方等。承包商可以以特殊事件為由進行工期索賠,但需注意以下: (i)承包商有責任采取措施使延誤減少到最小并注意通知義務的時效期間避免失權。(ii)除了EOT 索賠外,當不可抗力持續到一定程度, 如連續影響達84天或不連續影響累計達到140天時,承包商有權選擇終止合同。(iii)在特殊事件發生后,關于合同款項支付義務并不應而免處。
FIDIC銀皮書2017版合同20.1款規定雇主和承包商的索賠,并將其區分為三類: (i)業主關于額外費用增加(或合同價格扣減)和(或)缺陷通知(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DNP)延長的索賠;(ii)承包商關于額外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長(Extension of Time,EOT)的索賠;(iii)合同一方向另一方要求或主張其他任何方面的權利或救濟,包括對工程師(業主)給出的任何證書、決定、指示、通知、意見或估價等相關事宜的索賠,但不包含與上述(i)和(ii)索賠有關的權利。其中應注意的是,17 版FIDIC 系列合同條件在其專用合同條件編寫指南中指出第(iii)類索賠第(iii)類索賠起點并非為某一事件或情況的發生時點,而是業主和承包商對某一事項(matter)產生分歧(disagreement),索賠方應在產生分歧一定合理的時間內,將索賠通知提交至工程師,該索賠通知應包含索賠事項以及分歧的內容,與前兩種不同的是,工程師僅依據該索賠通知,無需提交正式索賠報告即可根據FIDIC第3.7 款進行商定或決定。此類情況不應視為構成爭端,但如果合同雙方最終仍未能在約定的時限內就這些問題達成一致,同樣需要進入爭端解決處理程序。此外,通用合同條件中沒有對第三類索賠的主張者所發出索賠通知提出明確的時效限制要求。
FIDIC 2017版合同系列對應的項目執行過程中,各版進度計劃對工期索賠的影響很大。由于承包商的各項施工工作與業主或業主的其他承包商的接口很多,因此承包商須將此類接口詳細準確地編入進度計劃,當業主或業主的其他承包商的工作發生延誤時,承包商能通過進度計劃向業主證明其工期所受的影響。與此同時,承包商還要考慮其工作范圍內的工作對項目整體進度計劃的影響,以便應對業主由于承包商工作延誤而向其提出的工期反索賠。在銀皮書下,由于承包商的工作與業主或第三方的工作接口最少,承包商可以索賠工期的情形收窄,黃皮書則介于紅皮書與銀皮書之間。
2.索賠通知及時效
2017版FIDIC 黃皮書第20.2.1款(索賠通知)規定,索賠方應在其察覺或本應已察覺索賠事件或情況發生后盡快并在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對引起成本損失、工期延誤或DNP延期的事件或情況進行初步描述,并明確標明其為索賠通知。如果索賠方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內發出該索賠通知,則索賠方無權獲得費用和利潤補償或時間延長,而被索賠方則被免除與索賠事件或引起索賠的情況相關的全部責任。2017版FIDIC 黃皮書第20.2.2款[工程師的初步回復]規定,如果工程師認為索賠通知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發出,則工程師可在收到索賠通知后的14天內說明索賠方的索賠通知不符合時效并給出理由,該索賠通知被視為“無效的索賠通知。如果工程師未在收到索賠通知后的14 天內發出該通知,則索賠通知被視為“默認有效的索賠通知”。
須注意的是,黃皮書第20.2.4款(完整詳細的索賠)報告進一步規定,索賠方需在其察覺或本應已察覺索賠事件或情況后的84天或其他約定的時間(該時間需由索賠方提議并征得工程師同意)內提交完整詳細的索賠報告(其中包括索賠的合同或其他法律依據(statement of the contractual and/or other legal basis of the Claim)(可稱為“索賠依據”)。如果“索賠依據”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發出,則工程師可在該時效期滿后的14天內通知索賠方,原索賠通知被視為“無效的索賠通知”。如果工程師未在14天內發出該通知,則原索賠通知仍然被視為有效(“默認有效的索賠通知”)。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在索賠方按照第20.2.4款(完整詳細的索賠報告)第一次提交的索賠報告中,索賠的合同或其他法律依據(“索賠依據”)顯得格外重要。該索賠時效主要針對的是“索賠依據”而非整個完整詳細的索賠報告,因為如果“索賠依據”不成立,說明索賠方沒能論證自己具有索賠的權利,進而索賠報告中其他所有詳細的索賠證據再完整也沒有意義了。
3.索賠的明示條款與默示條款
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按照起因可分為業主自身原因直接引起的索賠和由業主承擔相應風險部分的原因造成的索賠。若由于業主自身原因直接導致的索賠,承包商不但可以索賠工期和費用,還可以索賠一定的利潤。而由于業主負責的其他原因導致的索賠,承包商一般能索賠工期和費用但不能得到利潤的補償,還有個別情況下(如異常不利的氣候條件、例外事件中列舉的自然災害和當局造成的延誤等),承包商僅能得到工期的延長而不能得到費用的補償。第18.4款(例外事件的后果)中規定,如果發生“例外事件”中列舉的最后一項自然災害(地震、海嘯、火山活動、颶風或臺風等),承包商僅能獲得工期的延長,而不能得到費用的補償;除“例外事件”中列舉的第一項關于戰爭、敵對行動等情況之外,其他例外事件只有發生在工程所在國,承包商才可以獲得費用的補償,否則和自然災害一樣,也僅能獲得工期的延長。此項規定對于2017版紅皮書、黃皮書和銀皮書均適用。具體落實于政治風險情形下,承包商若提出索賠,須遵守索賠時效通知規定,并撰寫詳細索賠報告[17]。
根據第21.1條DAAB 成員原則上由業主和承包商協商,從專用合同條件的合同數據列明的備選名單中,選取一人或三人,除非另有約定一般應為三人。DAAB 成員任命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后的約定時限或28天內完成,并以正式簽署DAAB 協議的日期為DAAB 組建日。
根據21.3條合同雙方因各種原因產生爭端時,除非該爭端正在按合同規定交由工程師解決,否則只要DAAB已就緒,各方可書面聯合請求DAAB就此爭端提供協助,啟動非正式討論。當然,若DAAB意識到爭端可能產生,也可主動邀請合同雙方做出此請求。DAAB的非正式協助可在雙方同時在場的任何適宜時機開展,且DAAB在爭端避免過程中給出的建議、觀點都不要求強制執行,也不對未來的爭端解決過程形成約束。若爭端發生時,由于任命期滿或其他原因,沒有DAAB可有效工作,則任一方可直接提起仲裁。
依據21.4條若DAAB關于爭端避免所做的努力未成功,則任一方均可將此爭端以書面方式正式提交DAAB由其給出決定,同時應抄送另一方和工程師。DAAB 應在收到爭端委托的84天內或雙方認可的其他期限內向雙方同時發出決定并抄送工程師。若任一方對DAAB決定全部不滿意或部分不滿意,可在收到決定的28 天內向另一方發出不滿意通知,明確標出不滿意的部分,并抄送DAAB 和工程師。若合同雙方在收到DAAB 決定后的28 天內未發出不滿意通知,或已發出部分不滿意通知并明確標出不滿意部分,則已滿意的決定(或部分決定)將成為最終及有約束力的決定,并應迅速遵照執行。但若有一方同意但未執行該決定(或部分決定),則另一方可提交仲裁。在這種情形下,仲裁庭并非改變DAAB 的決定,而是將DAAB 的決定升級為仲裁裁決。如果另一方仍拒絕執行,則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發生政治風險,承包商若主張索賠后產生分歧,此時可以先將爭議交給DAAB進行的決定,若對決定不滿意者,仍有權將爭端提交仲裁,但此時需注意時效問題。
由此,國際工程承包商在FIDIC合同下應對政治風險的合同路徑初見。
*律師助理郭韋伶對本文亦有貢獻。
[13] 1999年版FIDIC系列合同包括《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設計—施工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和《簡明合同格式》。
[14] 2017年版FIDIC系列合同包括《施工合同條件》、《生產設備設計—施工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
[15] 崔軍:《FIDID分包合同原理與實務》,第二版. 機械工業出版社. 2018. P467.
[16] 國際工程建設項目風險管理與保險編委會:《國際工程記設項目風險管理與保險》,石油工業出版社.2016.P156
[17] 張玲、朱星宇、陳勇強,FIDIC 2017 版系列合同條件中變更問題分析,國際經濟合作[J],2018 年第6 期.
[18] 陳勇強、張水波、呂文學,FIDIC 2017 版系列合同條件主要修訂分析[J],國際經濟合作,2018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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