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21年9月1日,修正后的《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新法、修正案”)正式實施。此次,修正案著重從完善安全生產工作原則、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強監督管理力度、加大違法懲罰力度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為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下面,筆者擬通過對新法修改內容的梳理、解讀,進一步探討企業安全合規建設的路徑。
一
構建全員安全責任體系,擴大安全責任承擔主體的范圍
修正案明確要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安全生產領域首次確立了安全責任承擔的主體范圍應擴大至“全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全體從業人員(其中亦包含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被派遣的勞動者)。早在2018年,《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中即已經明確了合規管理體系要覆蓋全業務領域,對其中的重點領域之一“安全環保”領域,強調要加強合規管理,強化全員合規理念、建立合規責任制度。而此次《安全生產法》對全員責任制的確立,也是與《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精神一脈相承的。
二
強化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的建立
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的建立,是國家在安全生產領域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革新的具體表現,也是從法律層面給予的制度保障。在新法之前,安全生產領域的管理更偏重于糾錯,通過責令限期更正等方式,對已經出現安全事故的行為進行事后管理和處罰。
而通過雙重預防機制的建立,將安全生產風險的預防和管理延伸至前端,要求企業針對不同級別的風險,建立不同的體系化的管控措施,定期、分級進行隱患排查,推進企業安全風險自辨自控、隱患自查自治,實現把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之前、把隱患消滅在事故發生之前,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
引入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制度
因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在修正案出臺之前,全國已有20多個省級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檢察公益訴訟的省級法規性文件,由此也說明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已經形成廣泛社會共識,而此次新法將省級法規性文件上升為全國性立法。
修正案中關于公益訴訟的引入,以法律授權的形式對檢察公益訴訟予以明確,為檢察機關辦理安全生產領域公益訴訟案件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新法出臺后,也立即以通知的形式要求各檢查機關突出預防性司法理念,靈活運用訴前磋商程序,優先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履職整改,消除和防范重大安全隱患和侵害危險。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范圍不僅限定在已經發生 “重大事故”的情形,并且延伸到了 “重大事故隱患”萌芽階段。由此可以預見,公益訴訟制度的引進,一方面通過檢察機關的強制力進一步督促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試圖通過加大企業的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
創新管理方式,新設按日連續處罰制度
新法此次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部分單位,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舉措。所謂按日計罰,即對于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如拒不改正,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作出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目前修正案對于該處罰方式的適用范圍、計罰方式、實施程序、次數等均未作出進一步的細化,仍需相應的配套細則出臺完善落地。但可以確定的是,安全生產領域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機制后,如果企業未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承擔的罰款數額將大幅增加,對違法企業會產生相當的震懾力。
五
多種措施并行,加大處罰力度
(一)罰款金額更高
1. 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修正案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根據事故等級不同將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不同金額的處罰。其中,對于特別重大事故的,將處以一千萬以上二千萬以下的罰款,對于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前述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進行罰款。也就是說,罰款的金額已經頂格達到了一億元人民幣,這樣的處罰力度于企業而言,甚至可能關乎企業生死存亡。
2. 針對主要負責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最高可能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新法對個人的處罰比例和力度,從上一年年收入的最高百分之八十提至百分之一百,亦可見國家出重拳治理安全生產、責任到位的管理決心。
(二)舉措多樣化、處罰方式更嚴
修正案之前,我國對于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的監管舉措較為單一,一般情況下都是通過責令限期更正、小額處罰、一罰了之等方式進行,并且舊法中對于很多處罰措施的實施,賦予監管部門的是“可以處以……”這樣選擇性的權利。因此,監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導致相關處罰措施在落地時,未能達到理想的治理效果。而此次修正案則從企業和個人兩個更精細的維度,結合安全事件的具體情形、等級程度,設置了多種管理舉措、處罰方式也更加嚴厲。
1. 針對企業,新法明確并新設了責令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相應資質和資格、罰款、賠償(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關停、吊銷營業執照、拒不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舉措。
2. 針對個人,根據生產管理義務的不同,對應設置了批評教育、降級、撤職處分、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罰款、追究刑事責任等舉措。
(三)懲戒力度更大,采取聯合懲戒方式
新法與安全生產領域其他相關法律規范,共同構成安全生產依法治理體系。本次修正案,其中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注重安全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相銜接,形成相對完善的配套制裁責任體系。
比如,新法首次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數據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企業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相關數據、信息。同時,對于該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也較大,除了企業需要承擔罰款等行政處罰外,企業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視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罰款,甚至可能遭受刑事處罰。
實際上,這也是新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危險作業罪”進行的無縫對接。在新法中,類似的條款還有很多,如對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造假、失信懲戒、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指令等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認定范圍,進而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創造了條件,大大增強了新法的震懾力。
通過以上對修正案重點內容的梳理,筆者認為該法案最大的變化在于,修正案不僅僅從政府、監管部門、企業、員工等多方面多維度明確了各安全責任主體的義務,而且作出了切實可行的制度、操作指引以及違法處罰規定,使修正案的實施更具有指引性、可執行性,也更有利于破解現階段安全生產領域交叉管理、權責不清的局面。
六
企業在安全生產領域中合規管理建議
在新法實施、全員責任制的大背景下,對于企業在安全生產領域的合規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體的合規管理任務。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樹立正確的安全生產合規意識,這是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建設的根本
新法在此次修訂中首當其沖明確要“樹牢安全發展理念”。近年來,雖然安全事件的預防及監管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安全事故的發生呈現出下降的趨勢,但從眾多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對于安全合規的認識不充分,疏于建設合規管理體系,或在管理過程中流于形式,無法真正讓合規管理起到防火墻的作用。
現階段,新法尚未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但參考地方法規性文件,主要負責人指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和實際負有本企業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因此,企業安全的主要負責人,是掌管著企業經營管理大方向的掌舵人,應當從根本上樹立安全生產意識,守住安全生產的“紅線”、守住企業發展的“底線”,才能帶動全員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才能促使合規管理不再形式主義。
(二)重新梳理安全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根據修正案關于雙重預防機制建立的要求,企業需盡快梳理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架構及職責,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修正案的要求,結合企業自身經營情況、行業特征、行業安全標準等,重新審視現有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圍繞行業特點,辨識危險源、排查風險點、對風險進行量化提出并落實措施。
在風險管控的基礎上,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排查風險管控過程中出現的缺失、漏洞和風險控制失效環節。通過將前述工作內容制度化,對全員的不同崗位職責及安全責任職責,有針對性的將把隱患消滅在事故發生之前。
在隱患排查方面,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針對隱患排查的事項、內容和頻次等事宜進行細化,并將責任逐一分解落實,推動全員參與自主排查隱患,尤其要強化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場所、環節、部位的隱患排查。在隱患治理方面,及時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還需及時向政府監管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三)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合規培訓和合規
安全生產領域合規作為央企合規管理的重要領域,需要企業把安全合規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一部分。尤其新法實施后,在全員責任制的背景下,企業合規培訓應定期展開,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針對不同崗位,特別是一線人員,需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針對合規培訓,建議在形式方面,盡量定期舉辦、將培訓內容作為業績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在內容方面,定期向員工公布外部和內部發生的典型案例,強化安全教育。
本次修正案修改的力度之大、涉及責任主體之多、聯動懲戒部門之多,足見立法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和治理決心。新法的修改,給企業的安全合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加大了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迫使企業對安全生產合規進行重新審視和定位。因此,企業亦須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時刻關注新法相關配套落地措施、及時對內部合規管理和制度實施作出調整,有效落實新法的義務并全面提高安全生產合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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