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伴隨著中國資本市場和企業融資環境的不斷發展,股權激勵日益成為擬上市公司特別是科技型公司的“標配”。但是,相對于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如何實施股權激勵卻是一個不太容易回答的問題,主要原因是我國沒有針對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定明確、完善的法律、法規和操作指引,以規范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行為。盡管如此,實踐中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情況非常普遍。股權激勵不但影響到企業的長遠發展,也關系到企業核心員工及未來引進人才的切身利益。結合長期為擬上市公司提供股權激勵和資本市場服務的經驗,筆者嘗試就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提供一些淺見,供讀者參考。
股權激勵主要是通過使員工持有公司的股權,以達到將員工利益與公司利益綁定,激勵員工為公司創造更大的效益,共享企業發展成果。除了穩定核心員工和吸引外部人才外,不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也有著不同的動因,主要體現在:
(一)
節省公司資金
對于大多數員工,持續增長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往往是最直接、高效的激勵手段之一,但是,控制人力成本和節約資金,以維持充裕的現金流卻影響到企業的持續經營,特別是對處于初創期或發展期的企業。股權激勵在短期內一般不需要員工投入資金,還能增強其作為股東的“主人”意識和工作積極性,因此,股權激勵便成為企業與員工共同發展的自然選擇。
(二)
滿足融資需要
企業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會有不同的融資需求,而投資人在向企業投資時,為維持管理層和核心人員穩定,避免出現人才大量流失的局面,普遍都會要求企業實施或計劃實施員工激勵。對于大多數企業的創始人,在融資前或融資時實施股權激勵,也體現了其作為企業帶頭人的責任擔當。
(三)
完善公司治理
對于多數擬上市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常常不規范、不健全,比如:股權結構不合理、未成立“三會一層”、各項管理制度欠缺等等。通過實施股權激勵,可以“倒逼”企業規范治理,提升管理水平。企業創始人也可以通過控制持股平臺員工的方式增加其所控制的企業股權,緩解股權均等或分散,以及多輪融資造成的控制權過度稀釋問題。
在實施股權激勵前,擬上市公司的創始人需要重視上述不同動因,選擇適合自己公司特點的股權激勵路徑和方案。
市場中,很多機構都能夠(至少宣稱能夠)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比如企業咨詢機構、管理培訓機構、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筆者也曾遇到過在不同機構之間猶豫不決的情況。選擇何種機構設計股權激勵方案,取決于創始人實施股權激勵的動因及希望達到的效果。但是,對于擬上市公司來說,由律師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是相對靠譜、安全的選擇,原因在于:一是律師具備股權激勵相關的法律知識,有比較豐富的項目經驗;二是律師熟悉股權架構和公司治理,便于股權激勵的落地和執行;三是股權激勵涉及公司、創始人與員工需要簽訂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這也是律師應有的服務內容。當然,擬上市公司也可以同時邀請其他專業機構與律師一起設計股權激勵方案,只是出于成本等多方面的考慮,較少選擇多家機構共同參與股權激勵。
(一)
實施時機:與天使輪或A輪融資時間相匹配
擬上市公司在種子期或成長期都有融資需求,但員工股權激勵與A輪融資孰先孰后或同時進行,是一個問題。根據筆者的項目經驗,建議公司先做股權激勵,再做天使輪或A輪融資,而且股權激勵的時間要盡可能提前,并與融資間隔一段時間。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企業估值對股權激勵價格的影響,二是因股權激勵所發生的“股份支付”問題,會大幅降低公司的利潤水平,影響公司業績。
股權激勵的時機選擇可能帶來因管理費用的大幅增加,導致有計劃上市的公司在報告期內不再滿足上市的業績條件。對此,有效的解決方案就是將股權激勵時間盡可能提前,將實施股權激勵對公司業績的影響放在申報期的早期,使其對公司申報期業績成長性影響最小化。
(二)
確定激勵對象
對于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一般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不得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考慮到擬上市公司一般都有上市計劃,筆者理解,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確定激勵對象的范圍。此外,公司的重要客戶、供應商或合作伙伴,理論上也可以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但由于其特殊性,不在本文討論之列。
實踐中,部分公司為了規避《公司法》關于股東人數的限制性規定,或者未能及時確定激勵對象,往往會采用股權代持的方式推進股權激勵。由于股權代持極易在名義股東或實質股東之間引發爭議,股權還原可能涉及個人所得稅,而且證監會對擬上市公司代持股問題持否定態度,筆者建議,除非卻有必要,擬上市公司原則上不要通過股權代持進行股權激勵。
此外,激勵對象的范圍或確定標準需要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
(三)
股權來源和持股方式
1. 股權來源
用于股權激勵的股權(股票)主要來源于兩種路徑:老股轉讓或增資擴股,兩種路徑的利弊如下:

筆者建議,公司可以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創始人的股權釋放計劃等因素考慮和選擇股權激勵的股份(股權)來源。
2. 持股方式
實踐中,股權激勵可以選擇不同的持股方式。一般有直接持股、間接持股和混合(直接+間接)持股三種方式。從創始人控制權的角度,目前較多采用間接持股的模式,常見的持股主體(持股平臺)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伙企業相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優勢在于:第一,機制靈活,法律限制少。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可以靈活制訂合伙人入伙、退伙制度和分配機制,進而實現激勵目的;第二,普通合伙人(一般為創始人)可以用較小的投資額控制企業的運營管理權限,有利于保障創始人或公司對激勵對象的控制力;第三,有限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適當節省稅負。
需要注意的是,持股平臺盡量采用“閉環原則”,即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且出資份額僅在員工之間流轉。這樣,既能起到股權激勵的效果,又在上市時更符合上市審核要求。
(四)
股權激勵價格
對于擬上市公司而言,法律法規并未對股權激勵價格進行限制,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大多數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價格由創始人決定或者創始人與核心員工(代表)進行協商,可參考的定價標準主要包括注冊資本、凈資產、市盈率估值,或者最近一輪股權融資價格。股權激勵價格一般是在定價標準(相對公允價值)的基礎上進行打折,折扣率在30%-50%之間。
如前所述,如果以低于公允價值實施員工激勵,公司一般應當做股份支付處理,即在股權授予時按照授予員工取得股權的價格與股權公允價值的差額等因素計入管理費用,該財務處理將減損公司利潤,進而影響到公司是否符合上市的業績條件。
為此,筆者建議,第一,盡量在公司進行股權融資前實施股權激勵,降低股權激勵的成本;第二,盡可能在上市的報告期之外或早期計提股份支付費用,降低對上市報告期財務數據的影響;第三,股權激勵時所參考的公司價值需要與最近一期的融資價格相互協調;第四,如預計前后估值差異較大,盡量擴大間隔時間。
(五)
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
關于股權激勵稅收征管的相關規定散見于《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等法律、法規,簡單來說,股權激勵一般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也有稅務機關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累進稅率征繳個人所得稅,具體要視不同情況分析。
根據“財稅[2016]101號文”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但是,享受上述遞延納稅政策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擬上市公司在選擇適用時存在困難。
總體來說,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情形相對復雜,屬地性較強,筆者建議擬上市公司與主管稅務機關主動積極溝通,同時考慮通過搭建持股架構合理節稅。對此,筆者將另行撰文說明。
(六)
上市審核對股權激勵的關注點
2018年6月6日,證監會公布并試行《關于試點創新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期權激勵的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17號),支持納入試點的創新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和期權激勵。上交所在其2019年3月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對公司存在首發申報前制定的期權激勵計劃,并準備在上市后實施的這一問題進行了指導。深交所發布的相關規定或指引,也有類似的規定。
試舉一例,可見端倪。華特股份審核問詢函中問題2:華弘投資、華和投資、華進投資三家合伙企業均是作為員工持股平臺而設立,持股員工通過持有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而間接持有華特股份的股權。
請公司:(1)補充披露與華特投資和三家員工持股平臺內部份額新增、轉讓或退出有關的主要約定,員工持股計劃人數、人員構成(包括任職崗位),穿透后股東人數是否超過200人,如超過,是否遵循“閉環原則”或在基金業協會依法依規備案;(2)補充說明華特投資和三家員工持股平臺內部份額在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背景和原因,說明歷次變動時的股權或份額價格、對應的公司估值,并結合以上情況說明是否存在需要進行股份支付處理的情形;(3)報告期內是否存在為員工激勵而預留股份的情形;(4)說明歷次股權或份額變動是否按照稅法要求履行了相關納稅義務;(5)實際控制人是否可以控制上述員工持股平臺,持股平臺的鎖定期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的有關規定。請保薦機構和公司律師、申報會計師對以上事項核查并發表意見,并就穿透后股東人數是否超過200人,持股平臺的鎖定期是否符合規定發表意見。
綜上,雖然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缺少明確適用的法律法規,但有關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指引和要求都具有參考意義,而且,已上市公司的案例也為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提供了豐富的借鑒經驗。擬上市公司的創始人需要結合自身和企業實際,回答“如何實施股權激勵”這一問題,發揮股權激勵的正面價值,完善公司治理,實現企業與員工的共同發展。
北京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5號財富金融中心35-36層
電話:+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133號長寧來福士廣場T1辦公樓37層
電話:+86 21 6289 8808
深圳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榮超經貿中心4801
電話:+86 755 8273 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區郁江道14號觀塘大廈1號樓17層
電話:+86 22 8756 0066
南京
南京市江寧區秣周東路12號7號樓知識產權大廈10層1006-1008室
電話:+86 25 8370 8988
鄭州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金融島華仕中心B座2樓
電話:+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綠地騰飛大廈B座15層
電話:+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恒隆廣場11樓1106室
電話:+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翠華路500號佳和商務大廈A座26層07室
電話:+86 29 8931 3353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學院路77號黃龍國際中心B座11層
電話:+86 571 8673 8786
重慶
重慶市兩江新區慶云路2號國金中心T6寫字樓8層8-8
電話:+86 23 6752 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玉沙路5號國貿中心11樓
電話:+86 898 6850 8795
日本東京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一丁目1番18號HULIC TORANOMON BLDG.
電話:0081 3 3591 3796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夏洛特頓市皇后街160號B座
電話:001 902 518 2988
阿聯酋迪拜
迪拜伊瑪爾商業園1號樓505號
電話:971 52 8372673
Copyright 2001-2026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05023788號-2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2603號
聲明:本官網文章僅供交流,不構成安理律師對特定事項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面臨法律問題,建議您聯系安理律師或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士尋求法律幫助。安理法律咨詢電話:400-80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