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審理是在二維空間內解決爭議的過程,法官與訴訟參加人通過法律規范與法律事實的結合,將思維往返穿梭于法律(實體法)與事實(證據)之間,并經由程序法的適用,最終將普遍的抽象的法變成具體的個人的法。在這個過程中,案件實體部分的審理通常占據了絕大部分的權重,程序部分所占權重相對較低。但涉外民商事案件通常涉及管轄權規范、沖突規范、法律適用規范等國際私法規范,需要先行構建一個多維的立體的審理空間,然后再進入實體審理。鑒于審理空間的構建對當事人意義重大,各方都希望開辟最有利的戰場,因此,這個階段的對抗和膠著往往絲毫不亞于實體審理階段。而對于裁判機構而言,只有構建好穩定的審理空間,才能確保最終裁判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于此,筆者不揣淺陋,嘗試以轟動一時的“太平洋聯盟”合同糾紛案件為例進行分析,以拋磚引玉。
杜某為外國國籍,在香港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香港各公司分別向中國內地投資設立天津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天津某體育運動有限公司等關聯公司,杜某為該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杜某對于傳統的“一卡一場”的高爾夫會籍體制很不滿,創辦了“太平洋聯盟”,希望“顛覆”傳統高爾夫行業會籍制度。根據“太平洋聯盟”官方網站的宣傳,“太平洋聯盟”成立于2009年,致力于為會員提供全球最著名城市和高爾夫圣地的打球體驗。2012年9月,“太平洋聯盟”正式向中國內地發行太平洋聯盟國際會籍卡(簡稱“會籍卡”),承諾會員持有一張會籍卡即可終身享受以60美金一場的價格暢打全球各地著名的高品質高爾夫球場,徹底終結高爾夫運動“一卡一場”舊體制。強勢宣傳下,根據官方披露的數字,會籍卡在短短幾年內發售了近兩萬張。
據部分會員表述,會籍卡的具體銷售程序是由“太平洋聯盟”銷售人員提供一份統一印制的《太平洋聯盟國際<會籍認購協議>》(簡稱《會籍認購協議》)供買方簽署。買方簽署協議后一般當場使用POS機刷卡的方式支付會籍費,銷售人員提供實體會籍卡一張,買方即刻成為會員?!稌J購協議》由會員個人與杜某成立的一間香港公司簽署。協議明確約定會籍有效期為會員終生,會籍費支付后概不退還,并約定“本國際會籍協議應受香港法律管轄并據其解釋。本國際會籍協議之各方在此不可撤銷的就本國際會籍協議產生的或相關的任何訴訟程序受制于香港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轄?!?/span>
2020年3月,“太平洋聯盟”突發公告,宣布因新冠疫情影響導致資金枯竭暫時停止服務,待出售資產解決現金流問題。該消息在高爾夫球圈內掀起軒然大波,國內幾個重要城市紛紛成立維權群,部分會員則希望立即提起民事訴訟,追究“太平洋聯盟”的違約責任。
盡管“太平洋聯盟”銷售約兩萬張會籍卡,估算收入高達人民幣30億元左右,但會員個人可以主張的款項金額并不高,人均近人民幣20萬元。而《會籍認購協議》由香港公司簽署,并明確約定“本國際會籍協議之各方在此不可撤銷的就本國際會籍協議產生的或相關的任何訴訟程序受制于香港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轄?!痹摷s定對會員維權存在幾點重大不利:首先,違約方為香港公司,該公司可能僅為殼公司,不具備承擔違約責任的能力;其次,訴訟標的較小,在香港訴訟成本過高,非常不經濟;最后,糾紛爆發于疫情期間,內地和香港之間的交通一度停滯,訴訟無法推進。由此,會員提起訴訟的思維進路可以初步形成:第一,確定具有承擔違約責任能力的主體;第二,爭取由中國內地法院審理本案。
《會籍認購協議》約定,“公司將承擔太平洋聯盟的運營虧損以及有權獲得太平洋聯盟運營產生的所有運營收入?!贝颂幍摹肮尽笔侵负炇饏f議的香港公司。那么“太平洋聯盟”是誰呢?根據 “太平洋聯盟”官網的介紹,“太平洋聯盟”隸屬于天津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致力于為會員提供全球著名城市和高爾夫圣地的打球體驗。此處提到的天津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是香港公司的子公司。官網上另一篇標題為“天津某體育運動有限公司”的文章這樣表述,“太平洋聯盟(中國)是一家專業高爾夫球服務平臺,通過聯盟及合作等形式,整合世界600余家注明高爾夫球場資源,把量身定制高爾夫旅行服務作為核心,為會員提供‘一站式’打球出行服務……”。標題所述的天津某體育運動有限公司與香港公司系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之下的關聯公司。另外,《會籍認購協議》中沒有約定的,關于會員具體如何行使會籍權益,如訂場服務和境外打球旅行服務,以及會員如何交納年費和日常打球費用等重要內容均是通過官網/公眾號進行公告。該等公告的發出主體和涉及的履行主體有時是天津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有時是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有時署“太平洋聯盟”,有時甚至署以實際控制人杜某??梢姟疤窖舐撁恕笔怯啥拍硨嶋H控制的各關聯公司組成的一個不具有法律地位,僅具有宣傳意義和商業意義的服務聯合體。聯合體內的各關聯公司有的負責收取會籍費和開具所有的發票(包括本應由其他關聯公司開具的發票),有的負責運營線上訂場服務和線上商城消費等,而香港公司則僅簽署《會籍認購協議》,既不行使收取費用的權利,也不履行任何服務義務。至此,筆者認為,本案爭議的合同關系并非僅局限于會員與香港公司簽署的《會籍認購協議》,還應包括“太平洋聯盟”各關聯公司與會員之間通過具體民事行為達成的服務合同關系,即《民法典》規定的以“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后者所涉及的合同權利義務即“太平洋聯盟”官網/公眾號所公告的與會籍使用相關的內容,該等公告內容已經會員和各關聯公司的具體實踐行為而構成了合同的權利義務,缺失該等權利義務而僅依據《會籍認購協議》會導致整個服務合同關系不完整。綜上,本案爭議的合同關系當事人不僅包括會員和香港公司,還應包括“太平洋聯盟”體系內參與履約的各關聯公司。
《會籍認購協議》約定“本國際會籍協議之各方在此不可撤銷的就本國際會籍協議產生的或相關的任何訴訟程序受制于香港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轄?!贝颂幍年P鍵點在于“非排他性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條規定,“涉外商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協議約定外國法院對其爭議享有非排他性管轄權時,可以認定該協議并沒有排除其他國家有管轄權法院的管轄權。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可以受理。”本案屬于涉外合同糾紛,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本案中除香港公司以外的各關聯公司均是合同當事人,且均為中國內地法人,因此本案可以擇一內地法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假定本案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還可以考慮適用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當事人主要通過“太平洋聯盟”手機APP支付款項和提供線上服務,該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北景赶捣蘸贤m紛,應適用“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钡囊幎āhb于手機APP由天津某商貿公司運營,該公司在線上收取款項后負有提供服務的義務,該公司所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
準據法是解決實體爭議所適用的法律,關系到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能否被支持,因而是涉外訴訟中的必爭之地。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衡量適用準據法的標準通常就一個——能否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就本案而言,還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要考慮,即如果按照《會籍認購協議》的約定適用香港法律將會增加原告的時間成本,還可能增加金錢成本?!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簡稱《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庇捎谙愀鄯膳c中國內地法律分屬不同的法系,實踐中當事人除了提供香港法律,通常還會提供香港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這一過程相較于原告的訴訟標的而言,尤顯過分加大了原告的成本。另外,原告擬提出的根本違約、違約損失賠償、格式合同等主張依據中國內地法律均可有較清晰的預期。因此,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鼻摇稌J購協議》已經明確約定“本國際會籍協議應受香港法律管轄并據其解釋。”的前提下,筆者提出了本案不應適用香港法律,應適用中國內地法律的觀點。詳述如下。
首先,根據本案民事關系的性質應當適用中國內地法律?!渡嫱饷袷玛P系法律適用法》第八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北景敢呀浻芍袊鴥鹊胤ㄔ菏芾恚虼岁P于本案民事關系的定性應當適用中國內地法律?!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的會員是消費者,“太平洋聯盟”各關聯公司是經營者,雙方之間成立的是消費者合同關系?!渡嫱饷袷玛P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彪m然《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賦予合同當事人選擇合同適用法律的權利,但該法第三條同時規定了“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即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而根據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消費者合同糾紛只能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因本案中的消費者經常居所地和服務提供地均在中國內地,因此只能適用中國內地法律。該第四十二條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的約定應當無效。其次,故意制造涉外民事關系的連結點,規避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本案中,簽署《會籍認購協議》的香港公司既沒有享受任何合同權利,也沒有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稌J購協議》約定“該等會籍乃為來自中國的熱愛高爾夫球運動的會員度量訂造?!笨梢姡瑫菍iT針對中國消費者的,而根據《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香港公司未經中國內地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能直接在中國內地開展經營活動。顯然,以香港公司簽約并不是為了由香港公司履行合同,而是故意制造連結點以避開中國內地法律的適用,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規避法律的行為不應產生其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至此,關于“太平洋聯盟”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空間已經構建完畢,總結一下,就是Who? Where? What? 審理空間構建完畢后,另一個重要部分就是圍繞訴訟請求展開的實體審理。實體審理本不屬于本文探討的范圍,但鑒于構建審理空間是為了實體審理服務,訴訟請求的設計本來就是訴訟方案的核心部分,下文就順便對本案涉及的一個重要實體問題稍加討論,以使整個訴訟方案形成閉環。
本案中對被告的選擇非常重要,不僅涉及案件管轄法院,更涉及到最終是否有能力承擔法律責任。當然,能力是個相對概念,作為代理人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盡可能設計最優的訴訟方案,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文章開頭的“案件分析”中已經提到過,簽署《會籍認購協議》的香港公司可能不具有承擔違約責任的能力,而根據對合同當事人的分析論證,本案可以有多個被告。那么,作為被告的各關聯公司的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呢?本文“一、關于被告的選擇”中已經大致表述了各被告在合同關系中的角色。各被告均以“太平洋聯盟”的名義開展宣傳,在具體業務上有的負責收取會籍費和開具發票,有的負責運營線上訂場服務和線上商城消費等,香港公司僅簽署《會籍認購協議》,既不行使合同權利,也不履行合同義務。事實上,在實際操作中各被告的分工界限非常模糊。首先,從運營方式來看,官網詳細介紹了“太平洋聯盟”的經營管理模式——“事業部”制,即按照職能劃分,“會籍銷售管理事業部”負責會籍銷售、管理及服務,“高爾夫商品經營事業部”負責APP線上商城運營,還有“球場建設和管理事業部”“球場物料采購事業部”等。事業部制度并未依據各被告法人的獨立性進行設計,而是在服務聯合體內打破法人壁壘,采取按照職能分工垂直運營管理的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可以發現手機APP(即所謂“高爾夫商品經營事業部”)是由天津某商貿公司負責運營,但消費發票卻由天津某商務咨詢公司開具并納稅;對接會員的工作人員則既銷售會籍卡,提供訂場服務(即所謂“會籍銷售管理事業部”),又參與“高爾夫商品經營事業部”的業務,鼓動會員給APP充值消費,銷售線上商城的商品??梢娫趯嶋H運營管理上既不是按照“事業部”制運營,更沒有按照獨立法人運營。再進一步查詢各關聯公司的注冊登記信息,可發現各關聯公司之間存在管理人員交叉任職,不同時期的地址重合、電話重合以及混同用工等人格混同的情況。
公司人格獨立是公司作為法人獨立承擔責任的前提。本案中各關聯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獨立的公司,實際上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員、業務、財務等)高度混同,已經構成人格混同,使交易對方無法區分交易主體,違背了法人制度設立的宗旨,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是濫用控制權的表現。因此,筆者認為,各關聯公司應當對會員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已在中國內地法院立案審理,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兩審法院均已被駁回。本人試圖通過對本案的分析,梳理構建涉外民商事案件審理空間的基本系統。當實踐中遇到更加復雜的情形時還需要進一步分析判斷。例如涉外仲裁案件中,關于實體審理的準據法和關于仲裁條款有效性的準據法需要區別對待,還有涉外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等,都是在構建審理空間中需要提前研究的問題,并落實到訴訟/仲裁的方案設計中,以確保案件的審理按照預期向縱深處發展,直達期待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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