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管減持股份(以下簡稱“股份減持”)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會產生較大影響,故其一直是證監會、交易所(本文以深交所為例,上交所類似)監管的重點。本文通過對股份減持立法規范演變的梳理,探究股份減持現行規范的立法原因,以此實證分析股份減持具體形式和信息披露的要點。
股份減持的立法來源,主要源自于《證券法》、《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詳見下表),該等法律主要針對上市公司IPO前的股份、上市公司收購后的存量股份、董監高的股份轉讓等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
(1)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前
在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之前,由于我國A股市場存在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兩種形式,非流通股主要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減持,流通股則可以通過集合競價、大宗交易進行減持;由于A股股票價格由流通股決定,在非流通股占整個A股市場的比重較大且未進入二級市場情況下,非流通股的減持對市場沖擊較小,因此,監管部門制定的股份減持的規范較少。
(2)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后至2008年4月
2005年9月,證監會啟動股權分置改革,制訂了《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等規范,在解決了原非流通股的上市交易問題同時,也規定了原非流通股東股份上市交易的緩沖期(限售期),同時,交易所也制定了流通股協議轉讓的規則,對全流通的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統一了規范;證監會在此階段發布了董監高股份變動規則,細化了《公司法》和《證券法》的內容,進一步豐富了股份減持的內容。
(3)2008年4月至2013年底新股發行體制改革
2008年4月,原非流通股經過1-2年的限售期陸續解除限售進入二級市場流通,為了減少該等股份減持對二級市場的沖擊,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規定,要求股東出售存量股份(股權分置改革后限售股、IPO前存量股)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轉讓。為了避免集中減持,證監會還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制度等,以期對大宗交易進行減震。
(4)2013年底新股發行體制改革至2015年7月
2013年底,伴隨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投資者保護被放到重要位置。國務院要求“建立限售股股東減持計劃預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關股東不得轉讓股票”。證監會也在《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對大股東減持提出新的規范,并推出股東公開發售制度(老股轉讓),意在解決“大小非”解禁的沖擊;在隨后的退市制度的意見中,證監會要求對于IPO、發行新股或構成借殼上市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存在違法行為的,暫停減持。但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2月,證監會廢止了2008年發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大小非”又可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進行減持。
(5)2015年7月至今
2015年7月,因A股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為了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于2015年7月8日臨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6個月內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2016年1月,在上述臨時措施到期時,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規定了集中競價減持、協議轉讓的比例、禁止減持的情形和預先披露制度。2017年5月,證監會又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特定股東持有的存量股份也納入減持規定管理、完善集中競價、協議轉讓規則、明確大宗交易減持比例。同時,交易所也出臺相關實施細則、規范指引,逐漸形成完整的股份減持規范體系。
2018年,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上市公司股份作出了特別規定,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減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IPO前的股份給予政策支持(適當寬松)。2020年,證監會對該規定進行了修訂,再次適度放寬相關減持要求。
截止目前,就深交所上市公司而言,關于股份減持的現行主要法規包括:
1. 《證券法》(2019年)
2. 《公司法》(2018年)
3. 《上市公司流通股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暫行規則》(2006年)
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
5.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2007年)
6.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簡稱“《減持規定》”)
7.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證上[2017]820號,簡稱“《減持細則》”)
8.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深證上〔2020〕125號)
9.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2020年修訂)》
10. 《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17號)
11.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證上〔2020〕143號)
12.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登記規則》(2019年)
13. 《中登公司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于繼承、捐贈等情形)》(2020年修訂)
另外,深交所在2017年、2018年分別就《減持細則》(2017年)發布了兩次答記者問,對《減持細則》(2017年)的適用進行了解釋。
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大股東),持有IPO前發行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特定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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