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便捷度日漸提升。算法、人工智能等科技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廣泛應用,為消費者節省搜索時間、降低查詢成本,消費者在做出消費選擇時對電商平臺提供的信息也越來越信賴。但同時伴隨著電商平臺及平臺內商家充分利用消費者自身提供的信息和平臺交易信息進行大數據收集、挖掘、開發、利用,因此產生了極大的潛在風險。2018年初,國內陸續有網友爆料在某些線上打車、線上票務、線上酒店預訂等電商平臺的消費過程中有被殺熟的經歷,“大數據殺熟”一詞開始頻繁進入大眾視野。本文旨在對“大數據殺熟”進行法律分析及法律規制概述,為電商平臺完善數據合規管理提供參考。
“殺熟”行為在傳統的消費市場早已有之,即商家抓住老客戶購買該種商品頻率高、需求彈性小、價格敏感度低等特點,通過差別定價方式實現自身利潤最大化?!按髷祿⑹臁奔措娚唐脚_及商家通過對線上消費者相關信息的收集、篩選、挖掘,根據線上消費者的購物習慣、支付時間、比價時間等,精準判斷線上消費者購買意愿和支付水平,針對同一種商品或服務,區分出價格敏感人群和非敏感人群,利用利潤最大化的定價算法,通過較為隱蔽的手段實現差別定價,其本質是運用大數據算法進行的一種隱蔽的算法歧視。
“大數據殺熟”對線上消費者形成的最終影響,表現為在購買同一商品或服務的情形下,因平臺或商家運用自身掌握的算法權力,導致不同的消費者在同一時間段內購買價格不一。該行為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價格歧視說”及“價格欺詐說”之爭。
該種觀點認為在大數據經濟背景下,電商平臺及商家利用其自身收集的消費者信息,進行信息的篩選和計算,描繪出消費者的“消費畫像”,并根據該“消費畫像”實現精準的差異化定價。電商平臺及商家的整個算法基于其收集到的消費者的數據信息,利用線上消費者之間的信息隔離,進行帶有“歧視”和“偏見”的計算,最終因人定價,屬“價格歧視”。若將“大數據殺熟”認定為“價格歧視”,則電商平臺及商家可能遭受《價格法》、《電子商務法》以及反壟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
該觀點認為在“大數據殺熟”案件中,經營者基于“故意”實施了“大數據殺熟”行為,而消費者因陷入認識錯誤而支付了高于相同條件消費者的價格,符合“欺詐”的認定標準。若認定“大數據殺熟”屬于欺詐行為,則法律后果為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因我國缺乏“大數據殺熟”內涵界定的相關明文規范,其性質在學理上存在較大爭議。實踐中,消費者往往主張“大數據殺熟”行為屬“價格欺詐”,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電商平臺或商家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而市場監管部門更多地會將“大數據殺熟”行為界定為“價格歧視”,并依據《價格法》、《電子商務法》以及反壟斷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企業進行法律規制。但不管如何定性,“大數據殺熟”問題產生的根源均系電商平臺或商家未依法依規收集、使用客戶相關數據,歸根結底就是電商平臺及商家未建立起完善的數據合規管理體系。
“大數據殺熟”的相關新聞報道可謂是鋪天蓋地,但真正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消費者自身權益的案例屈指可數。在“威科先行”案例庫中以“大數據殺熟”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僅搜索出兩個案件三篇裁判文書,大致案情整理如下:
序號 | 案件名稱及案件號 | 案情簡介 | 核心裁判觀點 |
1 | 鄭育高與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其他侵權責任糾紛(【2020】滬0105民初9010號) | 2018年8月22日20時11分,原告通過“攜程旅行網”手機APP查詢8月23日11時05分起飛的杭州-香港航班(以下簡稱11時05分航班),并于20時12分下單購買上述航班,支付票款2376元。當晚22時39分,原告再次在上述網站查詢8月23日15時50分起飛的杭州-香港航班(以下簡稱15時50分航班),后預訂時顯示“乘機人已購買相同時間的機票,重復購票可能有退改費損失”,機票價格顯示為1864元,同時操作界面上有“重復購票會產生退改損失”的操作按鈕,原告未進行后續操作。當晚22時42分原告通過攜程APP與客服聯系,詢問“我訂的是下午15點的機票,怎么出票是上午11點的呢?”,客服反饋稱機票是原告自助預定,都是根據原告提交的信息進行出票,原告回復稱“對,剛剛發現錯了,趕緊買下午的,結果跳出來也是一樣”,并表示“應該是系統鏈接有問題,沒法買下午的票”。當晚22時56分,原告將顯示重復購票的預訂截圖發送給客服。當晚23時02分,客服方面稱“后續對話框幫您轉接領導,如果中間有什么問題可以對話框和領導溝通”,原告當時未再回復。同時,原告再次查詢8月23日15時50分航班并下單購買,支付票款2,387元。后原告于當晚23時21分取消了11時05分航班的訂單,發生退票手續費500元。當晚23時23分,原告發送預訂截圖給客服表示“前后兩張截圖你們自己比對,后臺問題還是應該自己面對的,給用戶造成困惑和損失非常不好”。 | 至于原告主張的“大數據殺熟”情況,本院認為,機票價格受市場因素等影響存在價格浮動的情況符合一般交易慣例和公眾認知,本案中,原告查詢機票價格的時間存在一定間隔,機票價格的變動幅度也在合理范圍內,不能因不同時間段機票價格存在波動就認定屬于“大數據殺熟”行為。 |
2 | 劉權與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2018】湘0102民初13515號、【2019】湘01民終9501號) | 2018年7月19日11時55分20秒,劉權通過三快科技公司運營的“美團外賣”平臺,向商家“沙哇低卡輕食沙拉(國金中心店)”購買了“套餐金槍魚三明治+紅豆薏米汁”一份,收貨地址為長沙市芙蓉區八一路407號湖南信息大廈1320室,配送費為4.1元。同日12時8分20秒,另一美團注冊用戶通過上述平臺向同一商家訂購了同樣的套餐一份,收貨地址也為湖南信息大廈1320室,配送費為3.1元。劉權認為三快科技公司對其多收取的1元錢配送費是“大數據熟殺”區別定價,侵犯了其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遂訴至一審法院。三快科技公司提供的平臺日志后臺顯示,劉權訂單所涉商圈當日11點47分開始訂單大幅上漲,配送費動態上調,11點57分后訂單大幅上漲的狀態結束,配送費動態恢復正常水平。 | 三快科技公司是否存在利用“大數據殺熟”的價格欺詐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北景钢袆鄳攲θ炜萍脊敬嬖趦r格欺詐行為負舉證責任,但是本案中劉權只是提供了三快科技公司在劉權下單時比其同事多收1元的配送費的證據,但三快科技公司的外賣配送費是動態調整的,訂單量大時配送費上漲,而劉權與其同事下單時間并不一致,兩者的配送費不具有可比性。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三快科技公司對劉權多收1元的配送費是利用“大數據”區別定價,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權等。 |
從司法裁判文書的檢索可以看出,“大數據殺熟”類型的案件,都普遍存在消費者取證困難、消費金額不高等情形,大部分消費者衡量訴訟成本及收益后放棄訴權,甚至更大一部分消費者根本不知自己已被“殺熟”。但若相應的行為未得到法律規制,除了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外,還將嚴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影響大數據行業長遠健康發展。
目前,中國針對“大數據殺熟”行為尚無完備的法律規制體系,筆者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作如下梳理: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若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請求三倍懲罰性賠償。如果“大數據殺熟”被界定為價格欺詐行為的,則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商家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
2021年2月7日,國家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正式施行,根據指南第十七條“差別待遇”之規定,“基于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施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是分析是否構成“差別待遇”的考慮因素。因此,“大數據殺熟”可能面臨反壟斷審查及相應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2019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之規定,“大數據殺熟”行為即屬于該條規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等提供搜索結果。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最高可處50萬元的罰款。
《價格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不正當價格行為”,“大數據殺熟”若被界定為“不正當價格行為”(包含“價格歧視”),根據《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電商平臺或商家可能遭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在上述法律規制體系下,企業自身更應當采取相關措施,防止出現“大數據殺熟”行為:一、完善平臺相關銷售制度,對“大數據殺熟”行為明確合規要求,建立相應的罰則;二、做好對技術人員和銷售人員的合規培訓,提高員工合規經營意識;三、認真對待消費者關于大數據殺熟的投訴反饋,嚴肅處理有關員工的舞弊行為,增強合規制度震懾力。
無規矩不成方圓,無合規難正管理。在大數據技術席卷全球并廣泛運用于社會各領域的今天,作為依托大數據技術經營的電商平臺若忽視數據合規問題,其必將吞下相應的法律苦果。隨著國家在個人信息保護、大數據安全、平臺經濟反壟斷等領域的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和完善,對電子商務平臺監管要求亦隨之提高。電子商務平臺的合規管理應順應相關的監管要求,開發出與時俱進的合規體系,為電商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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