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當財富積累到一定程度,父母最深的焦慮往往不是錢夠不夠花,而是這筆錢傳到子女手中之后,會遭遇什么——是一次性揮霍殆盡,是遭遇騙局血本無歸,還是因婚變被分割大半?更令人擔憂的是,這些風險往往不是單獨出現的:婚姻失敗可能伴隨債務危機,而揮霍習慣又常常加速這一切的發生。
家族信托之所以成為全球高凈值人群日益倚重的財富傳承工具,恰恰因為它提供了一種制度化的解決方案。而海外家族信托,因其在資產保護法域的選擇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司法確定性,正越來越多地進入中國高凈值家庭的視野。
本文將聚焦海外家族信托框架,從防揮霍條款與激勵條款兩大維度,系統探討如何通過精妙的條款設計,讓給子女的愛真正跨越婚姻、債務與時間這三道最令人憂心的關卡。
一、海外家族信托何以隔離婚姻、債務并穿越時間
在深入條款設計之前,有必要先理解海外家族信托何以具備跨越婚姻、債務與時間的制度能力。答案的核心在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普通法法系的判例保護。
信托的法律本質是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委托人通過將資產轉移至受托人名下,讓渡自己對財產的法律所有權,從而實現資產與自身債務隔離、家族財富有序傳承的目標。在英美法系下,這種分離得到了普通法數百年的制度保障,信托財產既不屬于委托人,也不屬于受托人,亦不屬于受益人,而是由受托人為受益人利益而持有的一項獨立財產。
在債務隔離層面,信托財產一旦合法注入信托,便與委托人的個人資產徹底分離,委托人未來的債權人原則上無權追索信托財產。但這一功能并非無條件的“隱身工具”。海外家族信托的資產保護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委托人是否在財務狀況健康、無債務風險時提前設立信托;若在債務已發生或資不抵債時轉移資產,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欺詐性資產轉移。
在婚姻風險隔離層面,通過信托將資產所有權與受益權分離,子女作為受益人從信托中獲得的分配利益,可通過信托條款明確約定為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子女婚變,信托財產本身及子女獲得的信托分配收益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無權主張分割。
在時間維度上,海外諸多法域允許設立長達百年甚至永續的信托。例如,庫克群島信托允許設立永久性信托;開曼STAR信托凡于2024年7月31日之后設立的則可不適用法定的150年永續期限限制,實現“永久存續”,持有開曼群島的房地產除外。委托人可設置長達數十甚至上百年的信托存續期,受托人須嚴格按信托文件約定持續執行,不受委托人去世、受益人成年或家庭結構變動的影響。
正是這套“所有權、管理權、受益權”三權分離的制度設計,疊加普通法法系下對防揮霍條款的認可,為海外家族信托跨越婚姻、債務與時間三重障礙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二、防揮霍信托條款(Spendthrift Trust Clause)是守住財富底線的制度設計
1.什么是防揮霍信托條款
防揮霍信托條款是家族信托文件中用于防止受益人揮霍信托財產或避免其債權人追索信托利益的條款。在一般的信托中,如果沒有委托人或法律的特別規定的話,并不必然會有限制受益人自愿轉讓或非自愿轉讓信托利益的效果。但若家族信托中設有防揮霍信托條款,受益人則不得轉讓其信托利益,受益人的債權人也不得追及信托利益取償。
防揮霍條款通常作如下約定,“本信托中的信托受益權受防揮霍條款的約束。在信托存續期間,本信托的本金及其收益不受任何人的預支,也不受轉讓、讓與、抵押、查封、執行或債權人的追索,不管是自愿還是非自愿。本條應解釋為限制受益人對信托利益的自愿和非自愿轉讓。”
且防揮霍信托條款對信托財產的保護存在重要邊界,該保護僅限于信托中尚未分配給受益人的部分。一旦財產分配至受益人個人名下,該部分財產即失去防揮霍保護,債權人有權利就該已分配財產主張請求權。
2.“刺破”防揮霍信托的例外情形
防揮霍信托雖然強大,但并非不可動搖。自1875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尼克爾斯訴伊頓案中認可防揮霍信托的有效性以來,美國判例體系也確立了一系列“刺破”防揮霍信托的例外情形。在這個案件里,一位叫作薩拉·伊頓(Mrs Sarah B. Eaton)的女士通過遺囑為她的三個兒子和一個女兒設立了信托。信托資產的收益將支付給她的子女們,而信托本金部分則將保留給她的孫子孫女們。在安排信托資產收益的分配時,薩拉女士做了一個限制:受益人無權轉讓他的受益權,并且受益人的債權人無權對信托資產追索。在薩拉女士去世后,她的一個兒子經營業務不善,申請破產。債權人之一的尼克爾斯(Nichols)要求受托人將信托資產收益的一部分分給這個兒子,以便用來償還債務。雙方在這點上意見不同,因此進入司法程序。薩拉的這個安排是否有效,也由此得以通過司法程序加以最后的檢驗和確認。
在最終的判決書里,法官米勒(Justice Miller)站在了薩拉這一邊。他認為父母通過運用自己的資產對自己的子女和所愛的人提供保障的行為應該得到保護,因此信托文件中限制信托受益人轉讓受益權的約定是有效的。尼科爾斯無權追索信托內的資產,無論薩拉的兒子欠了他多少錢。
但也有“刺破”防揮霍信托的例外情形,其中最為核心的是“例外債權人”制度——基于其地位或債權性質的特殊性,法律允許某些債權人主張信托利益,主要包括四類:主張配偶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的債權人、為受益人生活必需提供服務和供給的人、國家和政府(如稅收債權)、侵權債權人。
3.典型法域的防揮霍保護力度對比
不同法域對防揮霍條款的保護力度存在顯著差異。特拉華州(美國) 是境內資產保護信托的領先法域。2025年5月,特拉華州衡平法院在In re CES 2007 Trust一案中作出標志性判決,認定符合《合格處置信托法》要求的DAPT(資產保護信托)具備資產保護效力,駁回了債權人擊穿防揮霍條款的訴求,進一步鞏固了特拉華州在美國信托法領域的領先地位。
庫克群島則被視為全球資產保護立法的標桿。其《國際信托法》規定了多項極具保護力度的制度:法定禁止承認外國判決(債權人需在庫克群島重新起訴);債權人須以“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證明欺詐轉移;欺詐轉移的訴訟時效僅為兩年。
三、防揮霍條款在哪些國家認可度較高
1.伯明茲
伯明茲在其《信托法》(Trusts Act, 1992,第202章,2000年修訂版)中第二部分第12條中對于防揮霍信托條款進行了規定,“(1)信托條款可規定受益人的權益——(a)受終止條件的約束;(b)該權益或其任何部分的轉讓或處置受限制,或(C)若受益人陷入破產,或其任何財產因債權人利益而面臨扣押或查封,該權益將受減損或終止,此類信托應稱為保護性信托或防揮霍信托。”
2.圣基茨和尼維斯聯邦
圣基茨和尼維斯聯邦在《尼維斯國際信托豁免條例》(NEVIS INTERNATIONAL EXEMPT TRUST ORDINANCE)中的第二部分章節中也對于防揮霍信托進行了規定,“國際信托的條款可規定受益人的權益——(a)受終止條款的約束;(b)若受益人陷入破產,或其任何財產因債權人利益而面臨扣押或查封,則該權益可能被減少或終止;或(c)該權益或其任何部分的轉讓或處置可能受到限制,此類信托應稱為保護性信托或防揮霍信托。”
3.美國部分州
國內資產保護信托(DAPT)是美國的一種不可撤銷信托,它在結構上通常包含防揮霍信托的所有法律特征,一般信托中,受益人通常不能是該信托的設立人,但該信托允許委托人自身作為受益人,主要目的是資產隔離防御外部債權人追索。美國的特拉華州、內華達州和南達科他州對于該信托的認可程度較高,且美國的特拉華州判例法極為豐富,法律確定性也更高。
4.庫克群島
庫克群島雖然沒有對防揮霍信托有法律上的明文規定,但其在《1984年國際信托法》(International Trusts Act 1984,No. 14 of 27 December 1984)中第二部分第11條規定了“無論設立人住所地、居住地或注冊地的法律如何規定——且無論該信托是自愿設立的、未以有價對價設立的,還是為設立人的配偶或子女的利益而設立的——除非能向法院證明該信托系出于欺詐設立人債權人之目的而設立,否則該國際信托在破產或清算程序中,或因債權人提起的訴訟,均不得被宣告無效或可撤銷。”可見,庫克群島對于信托的保護力度,及包括對于受益人債務的隔離。
5. BVI和開曼群島
BVI和開曼群島雖然也沒有對防揮霍條款進行明文規定,但以《維爾京群島特別信托法案》(VISTA) 為核心,用于家族企業股權傳承設計,可以通過防火墻條款阻斷外國家族繼承法(強制繼承權)的干預。開曼則基于《特別信托替代制度》(STAR),支持永續信托和目的信托(如用于慈善或企業股權激勵),這種信托中的資金通常受到保護,不受債權人追索。
四、我國關于防揮霍條款的規定
我國《信托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托受益權可以用于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釋義》中對于“信托文件對信托受益權用以清償債務的限制”進行了解釋,“信托文件對信托受益權用以清償債務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遺囑或者其他書面文件中可就受益權用于清償債務作出禁止性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不得以受益權清償債務。二是,受信托目的的限制。因信托是委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將其財產交由受托人管理和處分的制度,因此,信托受益權的行使應不違背信托目的,如果受益人以信托受益權清償債務,致使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或者導致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將導致該信托歸于終止。”
總的來說,國內信托更適合以境內資產為對象的財富傳承規劃,可滿足初步的遺產繼承和受益人保護需求,跨境保護能力有限。美國DAPT路徑適合在美國境內持有資產且希望保留作為受益人權利的委托人,在美國聯邦法律體系內具有較高的法律確定性。而離岸路徑可以實現更高級別的資產保護和跨代規劃,防揮霍保護力度最大,適合資產規模龐大、跨境持有復雜、需要全球資產保護的家族。在具體選擇上,BVI和開曼群島因防火墻條款完善且對家族企業股權傳承有專門的VISTA和STAR信托制度,較適合以企業經營為核心的傳承規劃;庫克群島和尼維斯等地則憑借極短的訴訟時效和更高的債權人挑戰門檻,更適合純粹強化資產信托保護的客戶。
五、激勵條款(Incentive Clause):將財富與家族理念一同傳承
如果說防揮霍條款回答的是“如何不讓子女敗光家產”的問題,那么激勵條款回答的則是“如何讓子女用好這些財富”的更高命題。
1.激勵信托的基本理念
激勵信托條款是在不可撤銷信托中納入客觀標準條款,旨在鼓勵特定行為,如財務責任、高等教育或抑制某些行為,如過度消費、藥物濫用等。設立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設定幾乎任何規則,將資產的分配與受益人的成就、價值觀和責任感掛鉤,鼓勵年輕一代追求教育、創業和社會影響力。
2.激勵條款的核心設計維度
教育成就激勵是最常見的條款設計。設立人可以設定具體標準:如被大學錄取發放額外教育津貼、完成碩士或博士學位給予購房基金支持等。
除此之外,理財與自立能力激勵將財富分配與財務成就掛鉤。例如:受益人達到一定資產凈值后信托釋放更多份額;參與家族企業達到一定年限后享有分紅權或管理職位;理性持有不動產(如只能收租、不得出售家族房產)。
婚姻與家庭責任激勵設定婚姻或育兒相關的獎勵機制。婚姻穩定若干年后逐步解鎖信托資金;每生育一名子女可獲得特定津貼或教育基金支持。甚至還可以設置“后悔藥”條款——如子女結婚時可額外獲得禮金,但若婚姻不滿五年需返還一半。
公益與社會責任激勵將財富的善用納入考量。每年完成特定小時數的公益服務給予額外獎金;捐贈行為可作為信托發放條件的一部分,將“責任”植入財富傳承中,建立有溫度的家族文化。
負面行為約束則設立懲罰機制,如觸犯法律者信托分配收益自動暫停發放,沾染賭博、吸毒等惡習立即終止受益權。
3.激勵信托的實踐智慧與邊界
激勵信托的效用和成功取決于如何起草以及家庭的具體情況,信托文件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靈活性以適應變化的環境和意外后果。在實務操作中,激勵條款面臨若干現實挑戰。信托激勵并非總是如預期般有效——動機是個人的、深層次的,信托條款可能激發生產力,也可能帶來壓力和不滿。生活充滿不可預測性——如果受益人出現身體殘疾怎么辦?如果他們選擇在家照顧子女或投身慈善事業怎么辦?嚴格的標準可能會無意中懲罰合理甚至是值得贊賞的人生選擇。
因此,許多財富顧問會采用“寬泛授權信托”加“書面指導信”的組合方式,賦予受托人充分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以清晰的書面文件傳達委托人的價值觀和意圖。這種結構在靈活性與受托人監督之間找到了更好的平衡。
結語
給子女的愛,既要有溫度,也要有制度。家族信托通過防揮霍條款守住財富底線,通過激勵條款傳遞價值理念,為資產隔離婚姻與債務,穿越時間提供了成熟的法律工具。但我們在制定條款時也要考慮到在不同法律制度下條款的有效性,根據設立目的匹配信托設立條款和信托設立地,從而保證后期信托成立后的長期有效運行。也只有以合法目的、清晰架構和考慮到長遠適配情況下設立的信托,才能讓委托人這份跨越時空的愛,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雙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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