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1 OpenClaw“龍蝦”的LOGO
近期,“養龍蝦”一詞迅速走紅。所謂“養龍蝦”,指部署和使用一款名為OpenClaw的開源AI智能體。因其Logo是一只紅色龍蝦,網民便將訓練、使用這款智能體的過程稱為“養龍蝦”。
OpenClaw之所以引發轟動,在于其突破了傳統AI助手的“建議者”角色,成為真正能“干事”的數字執行者。通過用戶數據“喂養”后,它可接管鼠標鍵盤,跨越APP圍墻執行任務,從整理文件、處理郵件到訂票付款、管理日程,真正實現“只需一句指令,龍蝦替你辦事”。2026年3月以來,“政務龍蝦”在深圳上崗處理民生訴求,騰訊總部排起千人安裝長隊,多地亦出臺專項政策支持“養龍蝦”生態。然而,熱潮之下暗流涌動。官方層面,美國網絡安全公司報告超1.5萬個OpenClaw框架存在遠程代碼執行漏洞,工信部已發布高危風險預警,指出其在不當配置下易引發網絡攻擊和信息泄露,北京建筑大學、華南師范大學等高校更明確禁止在學校辦公電腦、服務器等設備上安裝;民眾層面,用戶反饋出現亂刪郵件、隱私泄露、API密鑰被盜導致一夜欠費上萬元等問題。
綜上,“養龍蝦”備受追捧的同時,其潛在風險亦不容忽視。當前多數文章僅從事實層面闡述“養龍蝦”的技術風險,而從規范層面系統性剖析技術風險衍生法律風險的成果尚付之闕如。鑒于此,本文將從廣大“養蝦人”的視角出發,先簡要介紹“龍蝦”的技術風險,再系統闡釋“養龍蝦”可能涉及的主要民事與刑事風險,為“養蝦人”及相關從業者提供風險提示與合規指引。
一、“龍蝦”存在的技術風險
OpenClaw的核心技術特性是“高權限、強執行、可拓展”,這使其能夠突破傳統AI的功能邊界,但也埋下了三類相互關聯的技術風險:權限失控是基礎風險;插件“投毒”是拓展功能帶來的衍生風險;高危漏洞則是系統本身的固有風險,三者共同構成“養龍蝦”法律風險的技術根源。
(一)權限失控風險
相較于DeepSeek等“只會說、不會干”的對話式大模型,OpenClaw需獲取極高系統權限,才能實現文件讀寫、執行Shell命令、調用第三方服務等操作,進而真正“干事”。但權柄之授猶如雙刃之劍,若授商鞅則法行而國富,若授趙高則權亂而國危,賦予AI過高控制權雖能提升效率,失控風險亦隨之而來。由于模型“幻覺”現象普遍存在,OpenClaw執行指令時可能錯誤理解用戶意圖,導致誤刪核心數據、篡改系統配置、錯誤發送或刪除郵件等不可逆操作。
例如,2026年2月23日,Meta超級智能實驗室安全與對齊總監Summer Yue便親歷了一起權限失控事故。她向OpenClaw發送指令:“查看收件箱,看看哪些適合存檔或刪除”,并特意叮囑“在我下指令之前,不要行動”。然而,OpenClaw不僅擅自批量刪除郵件,更在她連續三次發出“停止”指令后仍未中止,直至被迫物理關機才中斷執行,最終導致其郵箱中200余封郵件被刪除。該事件暴露了OpenClaw人機交互中權限失控的嚴峻性,即當AI獲得過高權限且缺乏有效制衡機制時,用戶控制權可能瞬間被架空。

圖2 Summer Yue向OpenClaw發出“停止”指令(圖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9436441377907153&wfr=spider&for=pc)
(二)插件“投毒”風險
OpenClaw在自身具備高權限的基礎上,可通過Skills插件拓展功能。但Skill本質是一組以結構化文件組織的插件,包含配置、代碼、資源、元數據等內容,非專業用戶通常無法識別其中的“投毒”成分,加之OpenClaw官方插件市場ClawHub審核寬松,攻擊者可批量上傳“投毒”惡意插件,并通過刷下載量偽裝成可信插件,誘導用戶安裝。用戶安裝后,惡意插件可利用OpenClaw的高權限靜默竊取API密鑰、錢包私鑰、賬號密碼及本地文件,還可通過提示詞注入篡改AI行為,執行遠程指令、植入后門,甚至控制設備發起內網滲透。
2026年初爆發的“利爪浩劫”(ClawHavoc)事件中,攻擊者便在ClawHub上傳了大量惡意插件,偽裝成天氣助手、效率工具竊取API密鑰、SSH私鑰、加密錢包。盡管ClawHub運營者已做處理,部分惡意插件已無法搜索,但仍難免存在“漏網之魚”。
(三)高危漏洞風險
目前版本的OpenClaw本身存在高危漏洞,攻擊者除通過插件“投毒”(需借助用戶行為)實施遠程攻擊外,還可直接利用高危漏洞發起攻擊。
具言之,OpenClaw存在ClawJacked等多個高危遠程代碼執行漏洞,典型如CVE-2026-25253,通用漏洞評分系統(CVSS)評分達8.8。攻擊者可構造惡意鏈接,通過WebSocket劫持網關令牌,無需復雜操作即可遠程控制設備、執行任意命令、讀取文件、植入后門,使設備瞬間淪為“肉雞”(即黑客可遠程控制的設備)。更危險的是,目前65%以上用戶未及時更新OpenClaw版本,舊版本漏洞被公開利用,形成“一鍵淪陷”的高危局面。
漏洞被利用后,設備高權限會引發大規模數據竊?。浩脚_明文存儲的API密鑰、網關令牌、云憑證等核心機密易被批量盜取,用戶照片、文檔、業務資料、客戶信息、代碼倉庫等數據會被無差別竊取,還可能被篡改刪庫、在內網橫向移動,造成業務中斷與泄密。
當前該風險被持續放大:攻擊門檻極低,漏洞利用腳本已在黑產流通,非專業人員亦可發起攻擊;全球公網暴露實例超23萬,其中數萬臺已出現數據泄露;攻擊流量偽裝成正常請求,傳統防護難以攔截,后門與隱蔽傳輸使用戶難以快速發現,遠程接管與數據竊取正走向常態化。
此外,OpenClaw還普遍存在弱口令與默認密碼濫用問題。大量“養蝦人”長期使用出廠默認賬號密碼,或設置過于簡單的口令,未做任何安全加固便直接在公網暴露運行。這類設備相當于無設防“裸奔”,攻擊者通過批量掃描即可快速登錄,無需利用高危漏洞便能直接獲取最高管理權限,進一步放大遠程控制、數據竊取等風險。
二、“養龍蝦”的民事風險
OpenClaw的技術風險最終會轉化為兩類民事風險,分別對應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兩大類型:法律行為層面的風險核心是“意思表示不一致”,即AI行為與“養蝦人”真實意思相悖引發的行為效力爭議;事實行為層面的風險核心是“過錯責任歸屬”,既包括侵害他人權益需承擔的侵權責任,也包括自身權益受損后無法追責的損失自擔責任。兩類風險均直接關乎“養蝦人”的財產權益與法律責任。
(一)法律行為層面:違背“養蝦人”真實意思的風險
OpenClaw作為“養蝦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工具,因自身權限失控、模型“幻覺”等技術風險,加之人工智能無獨立“意思”的法律屬性,其實施的行為極易與“養蝦人”的真實意思相悖,進而衍生出兩類核心法律風險:一是“養蝦人”意欲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被認定為無效,二是“養蝦人”不欲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被認定為有效,二者均會直接給“養蝦人”帶來財產損失與法律責任承擔風險。
1.意欲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卻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
OpenClaw能夠自動化幫助“養蝦人”完成買賣股票、預定機票、締結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早在2008年,Google就已推出了Google Assistant,該系統能夠在接電話的服務生并不知道是人工智能所打的電話的前提下,自動化幫助使用者預約剪發或訂餐廳座位,因此,當下的OpenClaw顯然能夠實現此類民事法律行為相關功能。該類行為旨在實現債權的產生、變更、消滅或物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設立、變更與消滅,均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在現行法框架下,“養蝦人”借助OpenClaw實施的上述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而造成該不確定性的核心原因,在于人工智能本身不具有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
質言之,雖然OpenClaw等人工智能能夠實施外在的“表示”行為,但其卻不具有內在的“意思”,這是因為“意思”的內核是自由意志,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需要具備自我意識,而自我意識的關鍵在于意識的反思能力,而非單純的數據處理能力。即便當下最先進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其雖能通過大量學習人類創造的內容實現“創造”,但該行為本質仍是受算法控制的運算程序,所有操作均由人類設定的算法決定,缺乏獨立的自我意識,無法通過反思產生自由意志,因此無法成為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主體,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為底層技術的OpenClaw自然亦不具備該資格。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此類行為的有效性認定存在兩種可能路徑:一種是將OpenClaw的行為解釋為“養蝦人”的“概括意思表示”,認定其僅為人類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工具,進而確認行為有效;但另一種路徑則是直接否定人工智能行為的意思表示屬性,認定行為無效。如2026年1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全國首例AI“幻覺”侵權案中,法院明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自行作出的賠償承諾不能視為服務提供者的意思表示,該承諾不產生法律效力??梢?,OpenClaw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存在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非“養蝦人”意思表示而歸于無效的法律風險。
一旦“養蝦人”借助OpenClaw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其據此所獲得的利益將面臨不當得利返還的法律后果,而若“養蝦人”已基于該行為向相對方作出相應給付,雖可依據不當得利主張返還,但需承擔舉證、訴訟等一系列成本,且可能因相對方履行能力不足等因素導致給付無法實際追回,仍會產生相應的財產損失,直接給“養蝦人”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
2.不欲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卻被認定為有效的風險
在民事法律行為的司法認定中,若法院采納“概括意思表示”的解釋路徑,將OpenClaw視為“養蝦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工具,則其實施的行為后果將直接歸屬于“養蝦人”,行為本身也將被認定為有效。而因OpenClaw存在權限失控、模型“幻覺”、插件投毒等固有技術風險,極易超出“養蝦人”的指令范圍,實施“養蝦人”本不欲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且該行為仍可能被認定為有效,進而導致“養蝦人”需為非自身真實意思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此類行為覆蓋債權、物權、知識產權等多個民事領域,典型情形包括:因權限失控擅自接管支付、交易賬戶實施資金轉賬、商品購買行為,或擅自變更、解除已締結的合同;因模型“幻覺”錯誤解讀查詢、咨詢類指令,將單純的信息了解需求執行為締約、財產處分行為;因插件投毒被第三方非法控制,擅自處分“養蝦人”的動產、不動產,或授權他人使用“養蝦人”的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等。
若上述行為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有效,且交易相對方為善意第三人,“養蝦人”即便未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也需履行付款、交付等義務,若拒不履行則將構成違約,需向相對方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即便相對方非善意,“養蝦人”也需舉證證明相對方存在過錯方能免除履約責任,而該舉證過程將產生訴訟、時間、精力等額外成本,最終仍會給“養蝦人”造成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二)事實行為層面:侵權責任承擔與自身損害自擔的雙重風險
OpenClaw因權限失控、插件投毒、高危漏洞等技術風險引發的事實行為,既可能造成他人合法權益受損,導致“養蝦人”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也可能直接造成“養蝦人”自身財產權益受損,且在多數情形下因開發者無過錯而免責,最終由“養蝦人”自行承擔全部損失。二者均基于OpenClaw的技術風險產生,且核心歸責邏輯均圍繞行為過錯認定展開,具體分述如下。
1.因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承擔的侵權責任風險
OpenClaw作為具備高權限、自主執行能力的AI智能體,其在運行過程中因技術風險實施的侵害他人權益的事實行為,相關侵權責任存在由“養蝦人”承擔的風險。核心邏輯在于:“養蝦人”是OpenClaw的實際部署者、指令發出者和風險控制者,其對AI的使用、配置、安全防護等行為直接決定了侵權風險的開啟與擴大,故需根據自身過錯程度,對AI引發的侵權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OpenClaw易引發的四類權益侵害情形
結合OpenClaw的技術特性與實踐案例,其因技術風險引發的他人權益侵害主要集中在四類,且均與前文所述權限失控、插件投毒、高危漏洞等技術風險直接相關。
第一,個人信息權益與隱私權。OpenClaw在獲得文件讀寫、設備控制等高權限后,可能因權限失控擅自讀取、復制他人的通訊錄、聊天記錄、位置軌跡、賬號密碼、支付憑證等敏感信息;也可能因插件投毒、漏洞被利用,導致上述個人信息被非法竊取、傳播、倒賣。從法律范疇來看,個人信息與隱私信息為包含與被包含關系,隱私信息是具有私密性、且侵害后會損害人格利益的特殊個人信息,因此相關行為可能單獨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隱私權,或同時侵害兩項權益。
第二,名譽權與商譽權。OpenClaw在生成內容、自動發送信息、網絡互動等場景中,可能因模型“幻覺”錯誤理解用戶指令,或因惡意插件誘導篡改行為邏輯,進而向不特定主體傳播虛假信息、發布侮辱性言論、作出不實評價,造成自然人社會評價降低或企業商業評價受損、經營利益下降,分別構成對自然人名譽權、企業商譽權的侵害。
第三,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該類侵權與“養蝦人”的指令設定密切相關,也可因插件投毒引發,具體包括:未經權利人許可批量抓取他人網站原創內容、復制軟件源代碼,侵害著作權;擅自使用或仿冒他人注冊商標,侵害商標專用權;分析拆解專利產品、生成仿造方案,侵害專利權;因權限失控、設備被攻擊導致他人客戶名單、技術方案等商業秘密被泄露、非法使用,侵害商業秘密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四,其他財產權益。主要包括:因權限失控、惡意插件操作,誤刪、篡改他人存儲在共享設備、協作平臺中的核心數據、商業文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因API密鑰、支付賬號等被竊取,導致他人數字資產、銀行存款被盜刷,侵害動產所有權;因錯誤執行指令,擅自操作他人賬戶交易、下單,導致他人產生不必要財產支出。
(2)“養蝦人”的侵權責任承擔情形
上述侵權行為發生后,責任歸屬存在四種可能性:僅開發者承擔責任而“養蝦人”免責、開發者與“養蝦人”均無責、僅“養蝦人”承擔責任而開發者免責、“養蝦人”與開發者承擔連帶責任。后兩種情形意味著“養蝦人”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風險。接下來先簡要說明前兩種不涉及“養蝦人”主要責任的情形,再詳細分析后兩種涉及“養蝦人”責任的核心情形。
1)不涉及“養蝦人”侵權責任的情形
首先,就僅開發者承擔責任而使用者免責的情形而言,其核心為,侵權行為完全由OpenClaw開發者的過錯導致,“養蝦人”已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無任何過錯,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由開發者單獨承擔侵權責任。這主要包括:開發者對AI底層算法設計存在固有缺陷,且未履行合理的瑕疵提示義務;開發者未及時修復已發現的高危漏洞,亦未發布風險預警通知;官方插件市場ClawHub審核存在重大過失,放任惡意插件大量傳播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等情形,而“養蝦人”已按官方要求完成AI配置、及時檢查插件來源、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雙方均免責的情形極為特殊,僅當侵權行為由不可抗力或第三人故意行為單獨導致,且使用者、開發者均無任何過錯時成立,依據《民法典》第180條不可抗力免責規定,雙方無需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攻擊者利用開發者無法預見、無法防范的全新漏洞入侵OpenClaw,而使用者已嚴格履行全部安全義務,包括開啟沙箱運行、定期備份數據、設置權限隔離、安裝安全防護插件等,此時侵權損失僅能由受害人向直接侵權的第三人主張賠償。
2)由“養蝦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
首先,就僅使用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而言,若侵權行為的發生完全由“養蝦人”的過錯導致,且開發者已履行相應的研發、維護、風險提示義務的,由“養蝦人”單獨承擔全部侵權責任,主要包括:第一,未按官方指引對OpenClaw進行權限配置,過度開放設備控制、文件讀寫、網絡傳輸等高權限;第二,未審核插件來源,擅自安裝非官方、無資質的第三方插件,或明知是惡意插件仍予以安裝;收到開發者發布的漏洞修復、風險預警通知后,未及時更新AI版本、采取防護措施;第三,故意向AI發出侵害他人權益的指令,誘導AI實施侵權行為等;第四,通過OpenClaw生成涉他人名譽、商譽的內容并通過網絡進行發布傳播,未依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主動聲明該內容為生成合成內容,亦未使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標識功能進行標識,導致該內容被公眾誤認為真實信息并傳播,進而造成他人名譽權或商譽權受損的。上述情形中,“養蝦人”的過錯行為與侵權后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規定,需單獨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就“養蝦人”與開發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而言,若侵權行為的發生是開發者與“養蝦人”的過錯共同導致,且雙方的過錯行為相結合直接引發侵權后果的,依據《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雙方需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一方或雙方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典型情形包括:第一,開發者未對OpenClaw設置合理的權限制衡機制,且未履行高危漏洞的修復及提示義務,而“養蝦人”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設備被攻擊并引發他人信息泄露;第二,開發者對ClawHub插件市場審核嚴重失職,放任惡意插件傳播,而“養蝦人”擅自安裝該類插件,導致他人財產權益受損;第三,開發者未對AI的“幻覺”風險設置有效的行為約束,未在產品中嵌入符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要求的標識功能,亦未對用戶履行標識義務的提示責任,而“養蝦人”未對AI生成的涉他人名譽、商譽的內容進行必要審核,且未主動履行生成合成內容的聲明及標識義務,導致該虛假或不當內容被傳播并造成他人名譽權、商譽權受損;第四,開發者未對OpenClaw生成內容的傳播環節設置必要的風險管控措施,而“養蝦人”過度開放AI的網絡發布權限,導致AI擅自傳播不實內容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上述情形中,開發者的過錯為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客觀前提條件,“養蝦人”的過錯則直接促成了侵權后果的實際發生,二者行為結合構成共同侵權,需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若OpenClaw被第三方通過插件投毒、漏洞攻擊等方式控制并實施侵權行為,第三方作為直接侵權人需承擔首要侵權責任,但若“養蝦人”或開發者存在過錯,且該過錯為第三方實施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的,需根據其過錯程度,對第三方無法賠償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養蝦人”在使用OpenClaw過程中實施個人信息、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等處理行為的,除《個人信息保護法》第72條規定的自然人因個人或者家庭事務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外,無論其是否為經營主體、處理目的是否為商業性(如商業經營、科研、非盈利活動等),均可能被認定為《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項下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數據處理者。若未履行法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保障義務,因AI行為引發個人信息、數據相關侵權的,除承擔前述民事侵權責任外,還將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面臨網信、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2.自身權益受損且無法追責的損失自擔風險
OpenClaw的權限失控、插件投毒、高危漏洞等技術風險,在引發他人權益侵害的同時,也極易直接造成“養蝦人”自身合法權益受損,而因OpenClaw的開源屬性、技術風險的特殊性及開發者無過錯免責的法律認定規則,“養蝦人”多數情形下無法向開發者、插件平臺主張賠償,最終需自行承擔全部損失。
(1)自身權益受損的典型情形
該類損失均由OpenClaw的技術風險直接引發,與前文所述技術風險高度關聯,主要體現為三類。
第一,數據滅失、篡改與泄露損失。因OpenClaw權限失控,可能誤刪“養蝦人”的核心工作文件、商業數據、個人重要資料,或篡改系統配置、數據內容造成不可逆損害;因插件投毒、高危漏洞被利用,可能導致“養蝦人”的API密鑰、錢包私鑰、賬號密碼、客戶資料、商業計劃書等核心數據被竊取、倒賣,這不僅將造成直接的財產損失,還可能因商業數據泄露導致經營優勢喪失、客戶流失。
第二,財產被盜刷與無端支出損失。因AI權限失控擅自接管支付賬戶、交易平臺,可能擅自進行資金轉賬、商品購買、金融產品交易等操作,造成“養蝦人”無端財產支出;因API密鑰、支付憑證等被第三方竊取,可能導致數字資產、銀行存款被盜刷,出現一夜欠費、賬戶清零等情形。
第三,知識產權與商業利益受損。因OpenClaw被惡意插件控制或漏洞被利用,可能擅自處分“養蝦人”的知識產權,如授權他人使用專利、著作權,轉讓商標使用權等,造成知識產權權益減損;也可能因核心技術方案、專利布局等商業秘密泄露,導致“養蝦人”的技術成果被仿冒、商業計劃被竊取,進而造成經營利益的重大損失。
(2)損失自擔的核心法律原因
“養蝦人”無法向開發者、ClawHub插件平臺主張賠償,核心在于上述主體無過錯,符合法定免責情形,具體原因包括:
第一,開發者已履行法定及約定義務,無過錯可歸責。OpenClaw的開發者已對已知漏洞進行修復、發布風險預警通知,對算法設計的固有風險進行了合理提示,且對插件市場履行了必要的審核義務;對于未知的零日漏洞、第三方惡意投毒等情形,開發者無預見能力,也無防范義務,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開源屬性下的責任豁免規則。OpenClaw作為開源AI智能體,開發者通常在開源協議中明確約定,僅提供技術框架與基礎代碼,不對用戶的使用行為、使用后果及第三方插件的安全性承擔責任,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養蝦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養蝦人”自身存在過錯。多數情形下,“養蝦人”的損失是因自身未履行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如過度開放AI高權限、使用默認弱口令、擅自安裝非官方惡意插件、未及時更新AI版本修復漏洞、未采取沙箱運行、數據備份等防護措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因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失,應由“養蝦人”自行承擔。
第四,雖涉及第三人侵權,但且無追償可能性。若損失由第三方通過插件投毒、漏洞攻擊等方式故意造成,第三方為直接侵權人,但因網絡侵權的隱蔽性、黑產的跨地域性,“養蝦人”難以鎖定侵權主體、固定侵權證據,這意味著即便認定第三方侵權,也可能因第三方無履行能力而無法實現追償,最終導致損失實際由“養蝦人”自行承擔。
綜上,“養蝦人”在使用OpenClaw過程中,若因自身未履行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導致自身權益因技術風險受損,且無法找到有履行能力的直接侵權第三人,同時開發者、插件平臺無過錯的,將面臨損失自擔的法律后果。
三、“養龍蝦”的刑事風險
OpenClaw作為具備高權限控制、跨平臺執行及插件拓展功能的AI智能體,其技術特性在提升使用效率的同時,也因權限失控、漏洞隱患等問題,使“養蝦人”面臨潛在刑事風險。直接實施犯罪的正犯,通常對自身行為的違法性有清晰認知,無需額外警示,但幫助犯的行為具有極強的迷惑性,對于廣大非法律專業的“養蝦人”而言,其僅為他人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工具便利等間接協助的行為,往往容易被自身認定為“僅幫點忙不算犯罪”,進而在無意間觸碰刑事紅線。因此,下文將重點圍繞“養蝦人”作為幫助犯的情形展開風險提示。
(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
幫信罪的核心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其他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OpenClaw具備的遠程控制、批量操作、跨平臺執行等特性,使其可能被用作信息網絡犯罪的輔助工具?!梆B蝦人”若未對OpenClaw的使用范圍、權限設置進行有效管控,導致其被他人利用于實施網絡犯罪,且主觀上存在概括性明知,即可能涉嫌本罪。這里的“明知”需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行為方式、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例如收到相關部門風險提示后仍未采取管控措施、為他人提供OpenClaw配置服務且無合理合法用途說明等,均可能被推定為主觀明知。只要“養蝦人”的幫助行為達到法定情節嚴重標準,即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本罪聚焦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專項保護,正犯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采用其他技術手段對該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與幫信罪的核心區別在于:幫信罪是為各類信息網絡犯罪提供通用技術支持,而本罪的幫助行為僅針對“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這一特定犯罪行為,提供專項技術、工具支持,并非通用化的幫助行為。
OpenClaw所需的高系統權限及自身存在的漏洞特性,使其可能成為他人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專項工具,“養蝦人”作為幫助犯的涉罪情形主要表現為:協助他人調試OpenClaw的功能,使其具備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專項能力;明知他人欲實施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特定行為,仍出借自己部署并優化后的OpenClaw供其專項使用。此類幫助行為雖未直接實施侵入、控制操作,但為他人實施本罪正犯行為提供了關鍵專項技術支撐,符合共犯構成要件的,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本罪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及數據完整性為核心保護法益,正犯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干擾,或對系統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操作,或制作、傳播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本罪與幫信罪的區別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致,即僅針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這一特定行為提供專項幫助,而非為各類信息網絡犯罪提供通用支持;與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核心區分則在于:本罪側重對系統的“破壞”,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行或數據受損,后者側重對系統的“控制”,獲取系統的運行權限但未直接破壞系統功能或數據。
結合OpenClaw的技術特點,“養蝦人”作為幫助犯的涉罪情形主要有:明知他人欲利用OpenClaw實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特定行為,仍為其提供專項技術指導、運行維護等幫助;未履行安全管控義務,明知他人可能利用OpenClaw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仍放任其被用于實施該類行為,最終造成嚴重后果。即便“養蝦人”未直接參與破壞行為,但其幫助行為為他人實施本罪正犯行為提供了專項便利,且引發嚴重后果的,仍可能被認定為本罪共犯。
(四)提供、幫助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本罪是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專項工具類幫助罪名,核心是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與幫信罪的核心區別在于:幫信罪是提供通用技術服務,本罪是提供針對性的犯罪程序、工具;幫信罪需依附于上游信息網絡犯罪成立共犯,而本罪是獨立罪名,即便未與他人形成共犯,只要實施了上述提供工具、程序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即單獨構罪。同時,本罪與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幫助犯也有區別:后者是為他人實施非法控制的具體行為提供技術協助,本罪則是專門提供實施該罪的工具、程序,行為指向更具體。
OpenClaw的開源屬性及插件拓展功能,使其易成為此類犯罪的工具載體,“養蝦人”的涉罪情形主要為:將自身優化后的、可專門用于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OpenClaw配置方案提供給他人,并且明知該方案可能被用于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仍持續傳播;為他人提供OpenClaw的定制化開發服務,使其具備專門侵入、控制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且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此類行為的核心是提供專項犯罪工具或程序,即便未直接參與后續的侵入、控制行為,也需單獨承擔本罪的刑事責任。
(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本罪以公民個人信息受保護權為專屬法益,正犯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與幫信罪的核心區別在于:幫信罪是為各類信息網絡犯罪提供通用幫助,本罪的幫助行為僅針對非法處理公民個人信息這一特定犯罪行為,提供專項數據、技術支持,且行為對象具有特定性;與前述計算機信息系統相關罪名的區別則在于:前述罪名保護的是計算機系統本身的安全,本罪保護的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權益,即便行為涉及計算機系統,最終指向的仍是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處理。
OpenClaw具備的文件讀寫、數據抓取等高權限,使其能夠接觸、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養蝦人”作為幫助犯的涉罪情形主要表現為:明知他人欲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用于犯罪,仍提供OpenClaw的技術配置、插件工具,協助對方批量抓取、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未直接獲取或出售信息,僅利用OpenClaw的數據分析、整理功能,為他人非法獲取的碎片化信息進行碰撞比對、加工處理,使其形成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完整個人信息,為正犯行為提供數據支持;明知他人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仍通過OpenClaw為其提供信息存儲、傳輸等技術協助,幫助對方規避監管、轉移數據。此類幫助行為為他人實施本罪正犯行為提供了關鍵專項便利,符合共犯構成要件的,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綜上,“養蝦人”面臨的刑事風險核心集中在幫助犯情形,各罪名間雖均涉及技術幫助行為,但保護法益、幫助對象、行為性質存在明確法律邊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287條之二第3款規定,實施幫信罪相關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結語
OpenClaw作為突破傳統AI助手邊界的數字執行者,以高權限、跨平臺、可拓展的技術特性,為“養蝦人”帶來效率革新的同時,也因權限失控、插件投毒、高危漏洞等固有技術風險,催生了多重法律風險。從民事層面來看,其既可能因違背“養蝦人”真實意思引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爭議,也可能因侵犯他人權益導致“養蝦人”承擔侵權責任,還可能直接造成“養蝦人”自身權益受損且面臨損失自擔的后果;從刑事層面而言,幫助犯情形因法律邊界模糊、易被忽視,成為“養蝦人”觸碰紅線的高頻風險點,無論是為各類信息網絡犯罪提供通用支持的幫信罪,還是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犯罪提供專項協助的共犯情形,均可能導致“養蝦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若存在罪名競合,還將面臨擇一重罪處罰的嚴厲后果。
技術的發展始終離不開法律的規制與引導,“養龍蝦”的熱潮背后,是對“技術便利”與“法律風險”的平衡考驗。對于廣大“養蝦人”及相關從業者而言,合法合規是使用OpenClaw的前提與底線。建議“養蝦人”強化法律意識與風險防范意識,主動學習網絡安全、數據保護及民事、刑事相關法律法規,準確認知技術行為背后的法律后果,摒棄“僅幫點忙不算犯罪”“技術中立無責”等僥幸心理;在操作層面,嚴格按照官方指引配置權限、篩選插件,定期排查系統漏洞、更新安全防護措施,對他人提出的疑似違法犯罪的技術支持請求堅決拒絕;若發現OpenClaw被濫用、盜用或存在安全風險,及時采取停止運行、留存證據、向監管部門報告等措施,從源頭阻斷風險蔓延。
同時,推動OpenClaw的合法規范使用,實現技術創新與法律規制的良性互動,離不開監管部門、開發者、行業組織與法律從業者的多方協同、形成合力。監管部門需進一步完善AI智能體相關法律規范與監管機制,明確技術使用的法律邊界與責任劃分,強化常態化監管與風險預警;開發者應強化技術安全研發,優化權限制衡與漏洞修復機制,加強插件市場審核與用戶安全指引,從技術源頭降低風險發生概率;行業組織可推動建立行業自律規范,開展合規培訓與風險警示,引導行業形成合法使用、安全防護的共識;律師等法律從業者可充分發揮專業優勢,為“養蝦人”及相關從業者提供針對性的法律合規咨詢、風險排查與法律培訓服務,幫助其梳理技術使用中的法律風險點、制定合規操作方案,同時在涉法糾紛、刑事風險防控中提供專業法律支持,為技術使用者筑牢法律防線。
唯有各方各司其職、協同發力,方能讓OpenClaw的技術價值在法律框架內充分釋放,既保障“養蝦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防范各類法律風險,也維護網絡空間的安全與秩序,推動AI智能體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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