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2月24日,商務部正式發布2026年第11號、第12號公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將20家日本實體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20家日本實體列入出口管制關注名單,兩項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一、2026年第11號公告:20家日本實體列入管控名單
商務部2026年第11號公告明確,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將三菱造船株式會社等20家參與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日本實體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并實施嚴格管制措施:
1.禁止出口經營者向上述20家實體出口兩用物項,禁止境外組織和個人將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兩用物項轉移或提供給上述20家實體;正在開展的相關活動應當立即停止。
2.特殊情況下確需出口的,出口經營者應當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出口管制管控名單(20家)
1. 三菱造船株式會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Shipbuilding Co.)
2. 三菱重工航空發動機株式會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Aero Engines, Ltd.)
3. 三菱重工海洋機械株式會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Marine Machinery & Equipment Co., Ltd.)
4. 三菱重工發動機與渦輪增壓器株式會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Engine & Turbocharger, Ltd.)
5. 三菱重工海事系統株式會社(Mitsubishi Heavy Industries Maritime Systems, Ltd.)
6. 川崎重工航空宇宙系統公司(Kawasaki Heavy Industries Aerospace Systems Company)
7. 川重岐阜工程株式會社(KAWAJU Gifu Engineering Co., Ltd.)
8. 富士通防衛與國家安全株式會社(Fujitsu Defense & National Security, Ltd.)
9. IHI原動機株式會社(IHI Power Systems Co., Ltd.)
10. IHI主要金屬株式會社(IHI Master Metal Co., Ltd.)
11. IHI噴氣機服務株式會社(IHI Jet Service Co., Ltd.)
12. IHI宇航株式會社(IHI Aerospace Co., Ltd.)
13. IHI航空制造株式會社(IHI Aero Manufacturing Co., Ltd.)
14. IHI宇航工程株式會社(IHI Aerospace Engineering Co., Ltd.)
15. 日本電氣網絡傳感器株式會社(NEC Network and Sensor Systems, Ltd.)
16. 日本電氣航空宇宙系統株式會社(NEC Aerospace Systems, Ltd.)
17. 日本海洋聯合株式會社(Japan Marine United Corporation)
18. JMU防務系統株式會社(JMU Defense Systems Co., Ltd.)
19. 防衛大學(National Defense Academy of Japan)
20. 日本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Japan Aerospace Exploration Agency)
二、2026年第12號公告:20家日本實體列入關注名單
商務部2026年第12號公告指出,因斯巴魯株式會社等20家日本實體無法核實兩用物項最終用戶、最終用途,將其列入出口管制關注名單,并實施強化審查措施:
1.出口經營者向上述實體出口兩用物項,不得申請通用許可或者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申請單項許可時,應當提交對列入關注名單實體的風險評估報告,并提供不將兩用物項用于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用途的書面承諾。許可審查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2.商務部將對關注名單中實體的兩用物項出口實施更嚴格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審查,涉日本軍事用戶、軍事用途,以及一切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的其他最終用戶用途出口不予批準。
3.列入關注名單的實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履行配合核查義務的,可申請移出關注名單。商務部核實后,可以將其移出關注名單。
出口管制關注名單(20家)
1. 斯巴魯株式會社(SUBARU Corporation)
2. 富士航空航天技術株式會社(FUJI Aerospace Technology Co., Ltd.)
3. 引能仕株式會社(ENEOS Corporation)
4. 運輸機工業株式會社(Yusoki Co., Ltd.)
5. 伊藤忠航空株式會社(ITOCHU Aviation Co., Ltd.)
6. 儷達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Leda Group Holdings Co., Ltd.)
7. 東京科學大學(Institute of Science Tokyo)
8. 三菱材料株式會社(Mitsubishi Materials Corporation)
9. ASPP株式會社(ASPP Co., Ltd.)
10. 八洲電機株式會社(Yashima Denki Co., Ltd.)
11. 住友重機械工業株式會社(Sumitomo Heavy Industries, Ltd.)
12. TDK株式會社(TDK Corporation)
13. 三井物產航空航天株式會社(Mitsui Bussan Aerospace Co., Ltd.)
14. 日野汽車株式會社(Hino Motors, Ltd.)
15. 東金株式會社(Tokin Corporation)
16. 日新電機株式會社(Nissin Electric Co., Ltd.)
17. 三泰克托株式會社(Sun Tectro Co., Ltd.)
18. 日東電工株式會社(Nitto Denko Corporation)
19. 日油株式會社(NOF Corporation)
20. 半井試劑株式會社(Nacalai Tesque, Inc.)
三、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的后果及應對方式
根據商務部2026年第11號、第12號公告,對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的實體,將有如下不同的后果:
1.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的后果及應對方式
· 禁止中國出口經營者向名單內實體出口兩用物項
· 禁止境外組織和個人將原產于中國的兩用物項提供給上述實體
· 已在開展的相關出口或轉移活動應當立即停止
· 在特殊情況下確需出口的,出口經營者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應對方式: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的企業,如需繼續從中國獲取兩用物項或與中國供應鏈保持業務合作,可通過與中國出口經營者溝通,評估是否存在“特殊情況下確需出口”的情形,并由中國出口經營者依法向商務部提出個案許可申請。在此過程中,相關企業通常需要配合提供最終用戶、最終用途、產品技術參數、用途說明及合規承諾等材料,以支持許可審查。相關實體還可通過加強與中國合作方的信息披露和用途說明,配合后續監管核查,以減少交易中斷風險。
2.列入關注名單的后果及應對方式
· 向關注名單實體出口兩用物項,不得申請通用許可或以登記填報方式獲得出口憑證
· 申請單項許可時,應提交針對該實體的風險評估報告,并提供不用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用途的書面承諾
· 許可審查期限不受《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限限制
· 涉及日本軍事用戶、軍事用途或其他有助于提升日本軍事實力用途的出口申請,不予批準
應對方式:對于被列入關注名單的企業,如希望繼續開展與中國供應商之間的兩用物項采購或技術合作,應當積極配合中國主管部門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核查要求,并向中國出口經營者提供必要的用途說明、合規承諾文件及風險評估支持材料。根據公告內容,相關實體在履行配合核查義務并滿足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可依法申請移出關注名單。因此,及時回應核查、完善內部用途管理及加強信息透明度,成為被列入關注名單企業開展后續業務對接的重要前提。
四、中國企業與名單內企業開展業務的注意事項
1.與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實體開展業務
對于被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單的實體,中國出口經營者在開展業務對接時,應當嚴格遵守公告所規定的禁止性措施。公告發布后,不得繼續向相關實體出口兩用物項,涉及原產于中國的兩用物項的境外轉移行為亦在限制范圍之內。對于已簽署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根據公告要求評估履行情況并依法處理;對于正在執行中的交易,應當停止相關出口活動。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繼續出口的,應依法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在未取得批準前不得實施相關出口行為。
2.與關注名單實體開展業務
對于列入關注名單的實體,出口經營者仍可依法申請出口許可,但不得申請通用許可或者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需按照單項許可程序逐案申報。企業在與該類實體開展業務對接前,應當核實最終用戶及最終用途情況,并準備風險評估材料和用途承諾文件。相關出口須經許可批準后方可實施。在許可未獲批準前,不得開展兩用物項出口活動。公告同時明確,商務部將對相關交易實施更嚴格的審查標準。
* 律師助理滕履冰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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