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隨著全球化深入發展,企業在多國拓展業務時,跨境勞動合規已成為最復雜嚴峻的挑戰之一。為幫助企業系統應對這一難題,我們攜手全球50余個主要司法管轄區的勞動法律師(均獲錢伯斯、The Legal 500或同等機構推薦),共同編撰了超過100萬字的中英文勞動用工合規指南,將持續更新相關要點。
本文刊載了截至2025年9月的秘魯勞動用工合規要點。
01 勞動法體系概述
1.法律體系
秘魯實行大陸法系。
2.資源與機構
秘魯沒有一部統一且全面的《勞動法典》,其勞動法規的一個顯著特征是以分散的體系來規范不同的勞動制度。
在主管機關方面,勞動與就業促進部是勞動法規與政策事務的主要主管機關。國家勞動監察總局則在秘魯全國范圍內承擔監察與行政處罰職能。
02 雇傭資格與用工分類
1.雇傭年齡
一般規則為:僅年滿18周歲者方可自由訂立勞動合同。但對青少年作出例外:在取得父母或監護人授權并向有權機關完成相應備案登記后,可依法從事工作。
關于退休年齡,秘魯法律規定:年滿70周歲即自動且強制退休,除非另有約定。
2.外國企業用工資質
如欲在當地雇傭,須在秘魯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并向國家公共登記監督局登記,在國家海關與稅務總署辦理稅務住所及統一納稅人登記號。
3.雇傭類型
人員用工主要有兩類:
? 直接用工,即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直接建立勞動關系;
? 間接用工,即第三方作為名義雇主,而勞動服務系為實際用工單位的利益提供。
4.外國工作者
凡在秘魯登記的公司,含外國公司的子公司與分支機構,可雇傭非本國籍人員,但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載明崗位類別、薪酬與期限(最長期限三年且可續約),并經勞動行政機關批準。
03 招聘與勞動合同
1.背景調查
在秘魯,對求職者的背景調查受法律限制,且必須尊重基本權利。一般規則是:個人數據的處理須經數據權利人同意,但《個人數據保護法》所規定的例外除外。
2.合同類型
在直接用工下的固定期限合同框架內,秘魯勞動立法承認若干契合企業臨時性需求的合同形態。這些形態由《勞動生產率與競爭力法統一文本》規制,且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滿足特定要件方可有效。
此外,秘魯也承認所謂的“無名合同”,即法律未明文列舉之合同形態,但其用于臨時性服務,或其存續期限與工作性質相適應者。
3.試用期
一般試用期為3個月。若工作需要培訓或適應期,或系“信任員工”,試用期可延至6個月。對管理人員則可延至12個月,且均須書面約定。
04 工作標準
1.薪酬
典型的薪酬結構由基本工資(不得低于最低生活工資)及其他計薪項目組成,如家庭津貼、法定獎金(7月與12月獎金、服務年限補償金、帶薪年休假與加班費)等。
秘魯對薪酬支付形式與頻率提供較大靈活性,但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
2.法定福利與社會保障
在秘魯,社保福利包括:雇主向公共醫療保險繳費;勞動者須在國家養老金機構與私人養老金機構之間二選一參保,雇主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從事高風險活動者需補充風險工作保險。
3.工時
秘魯工時為:每日最多8小時或每周最多48小時。除普通工時外,法律允許在平均不超過《憲法》上限的前提下采用非典型/累計工時制,以及夜間工時(22:00—06:00),其薪酬不得低于最低生活工資加上額外的35%。
4.休息與休假
秘魯立法確認每周強制休息,即每周連續24小時,一般為周日。也可安排在其他日,但須確保實際休息。受認可的年休假為:每一年服務享受30日帶薪年假。
05 職業健康與特別保護
1.職業健康與安全
秘魯以一般法與特別法共同規范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核心為《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及其細則。雇主的主要義務基本涵蓋職業健康與安全的兩個方面:預防與監督。
2.特別保護
秘魯對被視為勞動領域的弱勢群體設有多項特別保護與積極性措施,特別是殘障人士與孕期勞動者。
06 個人信息與隱私
1.一般規定
一般而言,處理個人數據須經數據權利人同意。例外的是,在招聘甄選(如姓名)、勞動合同履行與終止等《個人數據保護法》第14條列舉情形下,可無需取得同意。
2.跨國傳輸
跨國傳輸適用與境內處理相同的合規要求。在數據的國際傳輸方面,依照《個人數據保護法》第11條之“適當保護水平”原則,任何跨境流動須確保目的地的保護標準與秘魯法等同,或至少達到了國際通行標準。
07 反歧視與反騷擾
1.一般規定
在此框架下,雇主承擔多項義務,包括:
? 在甄選與錄用過程中遵守平等對待;
? 避免任何無正當理由的用工差別;
? 建立不帶歧視性偏見的薪酬政策。
2.保護特征
反歧視的規范基礎為《憲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禁止基于出身、種族、性別、語言、宗教、觀點、經濟狀況或任何其他情形的區別對待。
08 內部政策
1.適用性
在秘魯,通過內部政策管理勞動關系是一種普遍做法,且在某些情形下具有強制性。雇主應具備的主要內部政策包括:內部勞動規章,以及依據《男女機會平等法》設立的同酬政策。
2.有效性
企業內部政策的有效性不以勞動者同意為要件,但必須在人員加入組織時向全體員工予以告知。
3.舉報
秘魯并無專門的勞動法規定強制為企業合規設立內部監督/舉報渠道。因此,各公司可依據其廉正與公司治理政策,自愿建立內部違規舉報機制。
09 交易
1.雇傭關系
合并、收購或股權出售等公司交易并不消滅勞動關系,因此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新雇主承繼既有義務。對于單純的股權出售,因雇主主體未發生變化,勞動關系亦不發生變更。
2.補償
并購、收購或股份/資產轉讓并不當然產生員工獲得特殊補償的法律權利。在此類情形下,勞動關系繼續有效,新雇主承繼既有義務。僅當因公司重組而導致部分員工被解雇時,方應支付其法定待遇;若不存在正當事由,則還應支付任意解雇賠償金。
10 雇傭關系終止
1.終止理由
在秘魯制度下,已通過法定試用期且平均每日工作超過四小時的雇員,只能基于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被解雇。
根據相關規定,存在與雇員能力相關的解雇事由。其中包括:
? 事后出現的不適任;
? 工作表現不佳;
?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職業健康體檢。
2.終止程序
在秘魯法律體系下,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要求在解雇前遵守法律所定的通知與答辯期限。因此:在行為過失導致的解雇中,雇主必須書面給予勞動者不少于6個日歷日的合理期限,以行使其申辯權。
例外的是,于顯而易見且嚴重的重大過失情形,雇主可即時、不經通知實施解雇。
3.終止保護事由
根據秘魯法,特定勞動者群體享有解除勞動關系方面的特別保護。首先,妊娠及哺乳期女工享有強化保障。其次,工會領導人與代表享有所謂的工會特權。
法律亦承認基于歧視理由的解雇保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殘障、政治隸屬、宗教,或憲法與法律所禁止的任何其他情形。
4.遣散費與補償金
勞動立法區分兩類任意解雇補償,取決于合同為無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對無固定期限合同,補償金相當于每滿一整年服務期支付一個半月的報酬,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報酬。
對固定期限合同,補償金按自解雇之日起至合同屆滿日之間每一剩余月份計付一個半月的報酬計算,亦以十二個月報酬為上限。
5.不當解除
現行立法將解雇區分為兩類:
? 無效解雇;
? 任意解雇。
無效解雇以列舉式方式規定,主要包括:
? 反工會行為;
? 因勞動者對雇主提起申訴或行政程序而報復;
? 基于法律所禁止之事由的歧視;
? 懷孕、分娩及其后果或哺乳。
6.大規模裁員
立法就勞動合同的集體解除作出特別規定。該等情形系基于客觀原因,因此不賦予勞動者獲得任何賠償金的權利。具體包括:
? 不可抗力或天災導致工作場所消失;
? 公司資產重組;
? 公司解散、清算或破產;
? 經濟、技術、結構性或類似原因。
11 保密、競業限制和禁止招攬
1.保密
簽訂保密協議并非強制,但它是勞動合同中最常見的約定之一。保密義務雖未在本國法律體系中明文規定,但系由工作場所之誠信義務派生。
2.競業限制和禁止招攬
競業限制并無明文法定,因此如同保密協議,必須通過明示協議予以設定。此類條款多見于接觸保密資料或特定生產技術的專業人才,目的在防止競爭對手不當利用企業所傳授之轉有知識,但其適用并不局限于此類人員。
12 員工代表與工會
1.員工代表
員工代表的核心職能是積極參與相關委員會,并履行法規所指派的職責。涉及職業安全與健康,或性騷擾的調查與懲處等事項,立法要求其參與,以在合議機構的組成中保障平衡,確保在所作決定中充分考慮勞動者利益。
2.工會
就工會實踐而言,秘魯存在如秘魯工人總聯合會、統一工人中央、秘魯工人聯合會、秘魯工人自治聯合會等組織,以及如電力行業的SUEECEA等行業性組織。在采礦、建筑、能源、電信等戰略性行業,集體談判協議較為普遍。
13 爭議解決
1.程序與執行
秘魯沒有單一且強制適用的勞動爭議解決程序。通常,勞動者可在兩種路徑中擇一:向國家勞動監察總局提出投訴,或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2.放棄權利與執行
在秘魯,勞動者不得放棄法律所承認之最低權利,例如最低工資、法定獎金、服務年限補償金、帶薪年休假、社會保險繳費等。
14 其他
1.最新發展與趨勢
當前最受關注的發展之一是《勞動法典》草案的討論,其目的在于統一并現代化勞動立法,將目前分散在多部規范中的制度加以整合。
2.文化與宗教考慮
在秘魯,國際投資者應當注意該國為多元文化且多樣性社會,沿海—高原—雨林各區域的勞動實踐存在差異。勞動者重視信任、直率交流以及對其宗教信仰的尊重,因此文化敏感性是維系和諧勞動關系的關鍵。
* 為避免歧義,以上內容不視為正式法律意見。
作者
阿曼多·古鐵雷斯是Rubio Leguía Normand律師事務所勞動與雇傭業務組合伙人。他擁有近20年經驗,為多家領先的本土及跨國公司就復雜的勞動與雇傭事項提供法律咨詢,涵蓋集體談判、人員重組、外包及合規等領域。他亦擔任集體談判仲裁員,并經常就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提供咨詢服務。
瑪麗露·梅爾茨塔爾·希吉奧是Rubio Leguía Normand律師事務所勞動與雇傭業務組律師。她在集體談判領域擁有十余年經驗,并為跨國公司與本土公司就勞動與雇傭法的各個方面提供咨詢,包括招聘方案、薪酬結構設計、職場合規審計、職業健康與安全合規、職場性騷擾與騷擾問題,以及復雜的解雇策略。
譯者
金東杰,法學碩士,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專業領域:勞動法、ESG合規、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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