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近期,有一位客戶張先生前來咨詢財富傳承及規劃事宜,其名下有中國境內公司股權、存款、理財等多項資產,且在海外同時擁有房產及境外公司股權。張先生已婚,且有一子一女。兒子28歲,對家族企業興趣一般,在一家互聯網公司從事技術工作;女兒25歲,剛留學回國,有意進入公司但缺乏經驗。張先生知道應該提前進行規劃傳承工作,但一想到復雜的稅務、孩子的未來、公司的前途,還有一堆法律文件,就感到無從下手,也擔心一步走錯,留下麻煩。
針對張先生的困惑,我們提出不妨考慮“海外家族信托”這個法律工具,本文也將以張先生的困擾為例圍繞海外信托展開探討。
首先,很多高凈值家庭在進行財富傳承中通常都會面臨與張先生相似的困境與挑戰,具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全球化資產配置的現實與挑戰
(一)高凈值家庭資產分布全球,但法律身份、持有方式單一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高凈值家庭不僅著眼于國內的資產購置還增加了海外的資產配置比例,《胡潤百富2025中國高凈值人群金融投資需求與趨勢白皮書》中顯示56%的高凈值人群計劃增配境外金融產品;45%的受訪人群已開始配置境外金融產品,境外資產平均占其總資產的20%。其中,境外保險(28%)、銀行儲蓄/理財/貨幣基金(20%)與股票(17%)最受青睞;投資地域集中于中國香港(52%)、新加坡(40%)和美國(35%)三大成熟市場,配置境外保險的首要目的是獲取更優質的全球醫療服務(62%),追求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53%)。
不過,雖然這些高凈值家庭具備海外資產配置的意識,但目前大部分高凈值家庭資產仍存在主要依賴1-2個主要居住地身份進行全球資產規劃、大部分海外資產多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直接持有的特點,這也導致了其面臨境外資產易受單一國家政策變動影響、風險隔離不足及無法有效應對多法域的稅務、合規挑戰等潛藏風險。

(二)資產全球分布狀態與地域法律適用之間的風險沖突
當資產分布在不同國家,而高凈值家庭的家庭成員可能擁有兩種國籍、三個居住地時,沒有單一的法律能夠完全覆蓋和保護全部財富。就形成了“法律真空地帶”和“管轄權爭奪空間”。
舉例:一位中國籍企業家(常住上海)在美國加州有房產,在香港有存款賬戶,在新加坡持有基金。在其去世后,美國房產必須經過加州法院的遺產認證程序,可能耗時10-18個月,甚至更久,信息完全公開。香港賬戶需要香港法院的遺產承辦書,同樣公開且耗時。新加坡基金繼承也需要符合新加坡繼承法,大部分情況下,也需要通過法院進行遺產分配程序。
結果是家人需要在三個司法管轄區分別聘請律師,進行三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總耗時可能超過2年,法律費用可能消耗資產的3%—7%,且所有資產細節和分配方案對公眾公開。
(三)資產擁有者面臨的現實及自身的內心情感沖突
1.資產永續存在和個人生命有限的現實沖突
個人的自然生命與家族財富的延續愿望(通常希望超越三代)之間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
若資產直接一次性、無條件地轉移給繼承人,繼承人可能一夜獲得巨額財富,缺乏管理能力,資產易被揮霍或繼承人遭遇欺騙,還有可能因繼承人的婚姻變故而外流。如果繼承人是多人,資產通常會被分割出售,喪失整體價值。
若企業家希望部分財富用于支持家族后代教育、創業,或設立小型家族獎學金。遺囑執行人通常在分配完遺產后職責終止,無人監督長期愿望的執行。往往第一代去世后,這些良好愿望隨著一次性分配而自然消散,后代無持續動力或機制來踐行。
若家族企業股權直接分割繼承給多名子女,可能導致股權分散,公司決策僵化。而不參與經營的子女成為股東,可能與經營方產生矛盾。若個別子女無心經營將自己名下股權出售給外人,則公司將面臨喪失家族控制的情況。
2.希望后代受益又擔心失去控制的心態
許多高凈值父母最深刻的兩難是既希望子女享有財富的好處,又擔心他們因過早或過度獲得財富而失去斗志、做出錯誤決策,或財富被外人侵占。據美國《福布斯》雜志的一份調查結果顯示,在沒有指導的情況下,約70%的家族財富在第二代手中流失,90%在第三代手中流失。這可能意味著直接贈與巨額財富,常導致子女失去職業目標、陷入奢侈消費,或進行不成熟的投資。子女若創業失敗或個人擔保產生債務,其個人名下的資產將首當其沖被清償。

(四)多重稅務居民身份下的申報與繳納沖突
全球化身份帶來的不僅僅是便利,還有復雜的稅務居民身份重疊,導致同一筆收入被多個國家主張征稅權。
首先,申報義務的指數級增長。如父親(中國稅務居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母親(中國稅務居民)、兒子(美國稅務居民+中國戶籍)。一張美國股票分紅收入的申報要求:父親和母親皆需向中國申報全球收入,父親同時需評估新加坡的居民納稅人義務。如果該股票賬戶在父親名下,但實際最終是給兒子的,可能會觸發美國的贈與稅申報義務(兒子是美國稅務居民)。結果導致一筆收入,至少需要在兩個國家進行專業稅務申報,且專業人士費用高昂。
其次,遺產稅系“隱形炸彈”。美國、日本等多個國家征收高額遺產稅,稅率最高可達40%—55%。這些國家通常按照資產所在地或受益人稅務居民身份征稅,而非僅僅考慮資產所有者的身份。
除此之外,跨境贈與可能涉及外匯管制合規問題。在中國,個人向境外直系親屬贈與金融資產,需向外管局申報,且有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便利化額度限制。在美國,向美國稅務居民贈與資產,如果超過年度豁免額(2025年為19000美元),贈與人需申報贈與稅表(雖然通常不立即繳稅,但占用終身免稅額度)。那么,假如父母給在美國生活的子女匯款買房,可能同時觸及中國的外匯管制合規問題和美國的贈與稅申報問題,卻無統一解決方案。
(五)傳統解決方案的局限性
傳統工具通常只能完成一次性的、靜態的資產轉移,無法實現動態的、有條件的、長期的財富使命。比如,贈與和遺囑可以完成財產一次性轉移,但轉移后即面臨財產的及時切割、財產控制權的消失以及需要支付高額的贈與稅與遺產稅等問題。除此之外,遺囑還需要經過耗時耗力的遺產認證程序,且全球不統一。這就導致傳統的法律工具已經無法滿足資產配置多元化家庭的財富規劃需求。

二、信托架構——解決資產配置全球化內外沖突的核心工具
(一)信托到底是什么?
信托是通過將財產放入信托當中,由受托人享有財產所有權,由受益人享有受益權的法律工具,核心是在保障信托財產獨立性的同時,也能通過條款設計實現委托人控制意愿權的財富風險隔離功能。
用一個通俗的例子來講,就是委托人把原本屬于自己的母雞(如公司股權)或者一部分雞蛋(如不動產、藝術品)放入到信托這個籃子當中,這個時候母雞和雞蛋變為受托人所有并負責它們的管理。即使后續委托人自身有任何債務,母雞和雞蛋因為已經屬于信托所有就不會受到波及和牽連。而委托人雖然喪失了母雞和雞蛋的所有權,但信托會按照約定發放新的收益給指定的受益人,這個受益人可能是委托人的親屬,也可能是委托人自己。但委托人一般情況下也無法完全放心把原本屬于自己的東西交給他人管理,萬一受托人取得信托資產后不按照信托契約分配或者惡意揮霍怎么辦?這個時候就可以通過一些條款制約及人員安排來保證信托的存續與安全。
(二)信托如何解決上述客戶存在的問題呢?
1.設立一個位于專業信托法域的家族信托,統一適用信托所在地法律
首先,選擇一個中立、成熟的信托法域,設立一個位于專業信托法域(如香港) 的家族信托,所有裝入信托的全球資產,其所有權關系、分配規則、保護機制統一適用香港信托法。此時,信托資產不屬于個人遺產,直接按信托契約分配,將避開各國復雜的遺產認證程序。除此之外,還可以在信托契約中明確約定,任何關于信托的解釋和爭議,僅適用香港法律并由香港法院管轄,形成確定的法律保護屏障。如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關系發生地法律。
2.依靠百年信托建立財富傳承和分配系統,跨越時間周期
信托可存續上百年,跨越多代人,因此,可避免因繼承導致的資產被迫出售或分割。當設立一個有效期可達80-120年(甚至永續)的信托,可以作為家族財富的“持久容器”,通過信托契約建立財富分配和運轉系統。比如,可以進行以下安排:約定受益人25歲獲得生活費,30歲獲得創業金,40歲獲得重大資產使用權。約定大學畢業后分配一筆資金,獲得碩士學位再分配一筆,結婚生子有賀禮。約定信托資產不作為受益人的婚姻共同財產,不用于清償其個人債務。將家族企業股權集中由信托持有,后代作為受益人享有收益權,但投票權可由信托統一行使或委托給家族經營人才,確保企業控制權不分散。在以上的安排中,可以看到既有對后代的生活保障、激勵,也有防止其揮霍的作用,同時還能保障家族企業股權能夠掌握在家族經營人才手中,保證企業的基業長青。

3.巧設信托條款,保證信托意愿的實現
信托從法律上實現了法律所有權、受益權、管理控制權的分離與制衡,委托人通過讓渡自身對資產的所有權來保障資產的永續和后代的受益;受托人持有資產,確保安全,嚴格執行契約條款;受益人則按條件獲得分配,但不直接擁有資產。因此,信托資產本身通常不作為受益人的婚姻共同財產,也通常不受受益人個人債務的追索影響。
但委托人也通常擔心“信托失控、沒有辦法完成自身設立意愿”的情況,因此,可以通過條款設計實現,如:委托人有權任命信托中的投資人員或者擔任董事,設置自身相信的保護人,設置禁止揮霍條款及激勵條款,明確約定信托利益不得轉讓、不得用于清償債務,將分配與教育、職業、家庭等正面人生里程碑掛鉤。
4.合理運用信托工具稅務籌劃靈活性規避高額稅款
信托創造稅務規劃的空間與靈活性,信托本身不是避稅工具,但提供了稅務優化的合法架構。
即使是面臨資產分布于不同法域的情況下,信托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實體,可以提供一些關鍵解決方案,比如將“中國稅務居民個人的海外資產”轉變為“新加坡信托持有的資產”。資產產生的收入,其稅務處理首先考慮信托所在地的稅法,而非直接關聯到個人多變的稅務身份。
而在遺產稅問題上,由于資產所有權已轉移至信托這個獨立實體中,在設立人去世時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從而可以規避遺產稅的觸發條件。受益人從信托獲得利益(如居住權、分配款),而非資產所有權本身。
除此之外,信托還可以實現資產合規化跨境轉移,在設立信托時,一次性完成資產注入的合規申報。此后,在信托框架下的分配,可被設計為合規的“貸款”或“收益分配”,而不是直接的“跨境贈與”,簡化后續贈與的稅務處理。
事實上,海外信托并不是一個新的事物,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家選擇使用境內外信托作為財富傳承工具,有些可能已經被媒體披露,而有些則在悄悄地布局、規劃不為人所知,那么,家族信托的具體應用場景有哪些呢?
三、家族信托應用場景
(一)跨境企業家為防止企業經營中風險(融資擔保、訴訟、對賭失敗、刑事)波及家庭,利用信托進行“家企風險隔離”
企業家將合法個人、家庭財產(現金、保險、股權等)裝入信托,形成“破產隔離”的防火墻。即使個人或企業發生債務糾紛,信托內的資產通常不被追索,保障家族基本生活與財富安全。如A企業家族信托,企業實際控制人因經濟犯罪入獄,隨后面臨個人資產被查封的風險,同時企業陷入控制權爭奪戰,經營岌岌可危。但該企業家早在風險爆發前,就設立了復雜的離岸信托架構來持有其巨額財富,與妻子在企業上市后的幾年,每年從利潤中提取一部分款項,由妻子購買人身保險和信托,受益人為妻子及子女。在該實際控制人出事后,他的妻子在公私賬戶凍結的情況下通過保險及信托收益籌集了1億元資金應對危機,保證了A企業的繼續運營,也保留了該企業實際控制人對A企業的控制權,為后續企業重整奠定基礎。同時,為家族保留了核心財富。
(二)使用信托建立永續的財產管理和分配機制,保護自身隱私
多法域資產持有者持有的資產若按照傳統繼承方式需分別遵循當地繼承法,程序繁雜。但使用信托作為財富傳承工具,首先,可以規避不同國家的遺囑認證程序,信托資產的法律所有權已歸屬受托人。被繼承人過世時,沒有需要辦理繼承的“遺產”,只有信托財產。因此,可以繞開全球多個司法管轄區的遺囑認證程序。與此同時,傳承是私密的、即時的。其次,信托文件通常選擇離岸地(如開曼群島)的法律作為管轄法律。這意味著,關于資產分配、受益人權利等所有核心問題,都依據一套明確、穩定的法律來執行,避免了各資產所在地繼承法的直接沖突。除此之外,受托人作為資產的合法所有者,在委托人去世后可立即、持續地管理信托資產。通過信托條款,被繼承人也可以極其精細地安排分配方案,平衡再婚家庭成員利益,防止子女揮霍,激勵后代成才,高效實現復雜意愿。而在有效使用信托并在專業稅務師規劃下,信托架構可以遞延或優化潛在的遺產稅、所得稅。
如S企業家的遺產規劃,S企業家在美國境內擁有大量公司的股票、房產和其他境內外投資。其與妻子育有三名子女。此外,在婚前與前女友育有一名非婚生女兒。這意味著需要在傳承中平衡婚內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且避免潛在的家庭糾紛和公眾關注。在遺產規劃上,S企業家沒有選擇立一份簡單的遺囑,而是設立了一個遺囑和信托規劃中合并使用的信托作為其遺產規劃的核心工具。在他生前,就將絕大部分主要資產(特別是價值數百億美元的公司股票)的所有權,從個人名下轉移到了這個信托的名下。S企業家去世后,該信托機制立即啟動,完美解決了所有多法域持有資產者的痛點,由于公司的股票等主要資產早已屬于“S企業家家族信托”,而非“S企業家的個人資產”,因此不需要經過加州法院的遺囑認證程序。且他的巨額遺產分配細節從未公開,具體如何分配給妻子和四名子女、有何種條件限制,至今是嚴格的隱私,這與許多富豪去世后遺產清單被公之于眾形成鮮明對比。
(三)設立信托用以應對家庭成員國籍、稅務居民身份變化(如子女留學、退休移居)
隨著人口國際流動現象的普遍化,許多跨區域資產擁有者家庭同時會根據自身生活需要及發展軌跡對自己的國際身份同時進行變更及規劃,而信托可應對家庭成員身份變化帶來的稅收影響,比如子女從中國稅務居民變為美國稅務居民時,信托分配策略具有調整空間。未來,資產本身的稅務處理,將更多地與信托所在地及其條款相關,而不完全、不直接跟隨設立人或受益人個人稅務身份的每一次變動而遭受劇烈波動,相當于為資產設置了一個“緩沖墊”。
境內某餐飲行業企業家曾利用家族信托進行公司上市準備及跨境身份規劃,后公司啟動上市架構設計,企業家夫婦通過BVI公司持股,并開始規劃境外架構。公司上市后,公開信息顯示,企業家夫婦的國籍和稅務居民身份發生了變化,成為新加坡的稅務居民。變化后帶來了新的問題,作為新加坡稅務居民,其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納稅。身份轉變后,未來的生活中心和子女教育中心也可能更偏向新加坡及東南亞。但其將股權放入信托后,因新加坡采用屬地征稅原則,境外產生的收入如公司股權的股息、增值收益若不進入新加坡無需在新加坡納稅,這給予了他們極大的稅務籌劃主動權。且若子女同為受益人,無論子女未來留學或定居在哪個高稅收國家,他們從信托獲得利益的方式和稅務成本,都可以由信托契約預先規定和優化,而非被動接受子女所在國的遺產稅或贈與稅法律約束。
結 論
全球化時代,財富的風險不是變少了,而是變得更復雜、更隱蔽。越來越多的企業家開始提前進行財富規劃和布局,而對于財富安全保障與傳承最為重要的是要先有穩固的法律架構為財富的積累和保護提供有力支持,再積極地進行資產配置去擴大財富數量,在這一點上,順序至關重要。
而海外信托作為目前法律工具中既能保障資產所有者多地財產安全且同時具有多項附加功能的工具,是資產所有者可以重點考慮并使用的。通過設置海外信托,為不同法域財產統一法律適用、節約資產變動稅務成本、對子女的傳承激勵及財富使用進行具體安排,并通過具體的信托契約及意愿書等文件進行確認和執行,將有效地保護信托資產安全并完成資產所有者對于財富規劃、代際傳承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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