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同狀態的明確與選擇
在合同案件中,訴訟請求中首先應當明確對于合同狀態的態度,實務中常常被忽略,如遇到當事人要求全額返還合同價款的,但沒有明確是基于合同無效還是撤銷或解除,法院一般需要釋明要求其明確對于合同狀態的主張。
可以主張的合同狀態有以下幾種:1. 未成立/未生效;2. 無效;3. 可撤銷;4. 繼續履行/解除。
每一個選擇對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選擇認為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合同無效的,則應當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主張合同繼續履行或解除的,則法院將認為系基于當事人認為合同有效的前提。除非合同無效,法院對于合同狀態不主動進行審查。
例如在(2014)蘇商初字第0016號上海星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中,法院就認為:合同是否顯失公平,屬于合同可撤銷可變更事由,并非合同無效的范疇,訴訟請求選擇要準確。
基本案情:2009年,為配合證券公司上市,鋼鐵公司將所持證券公司股權作價1.4億余元轉讓給投資公司,約定“受讓方未來對外減持或轉讓證券公司股權所獲全部增值收益”歸鋼鐵公司。2014年,投資公司以受讓股權現值8億元、其4年來只獲得8000萬余元股利、前述條款顯失公平為由訴請確認無效。
法院認為:依《合同法》54條、第55條規定,合同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可見,“顯失公平”僅是撤銷權、變更權行使事由,而非合同無效事由。投資公司以撤銷權、變更權的行使事由主張案涉爭議條款無效,因缺乏法律依據而不應支持。
再如在吉林鑫城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湯東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就認為:對合同效力的認定,屬于人民法院依職權應當審查的范疇,并不局限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后,在(2019)最高法民再246號長春泰恒房屋開發有限公司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就認為,顯失公平屬于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并非要求解除合同的事由。
基本案情:長春市國土局與泰恒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依法有效。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毛地”方式出讓,地上建筑物未拆遷部分由泰恒公司負責。
上述合同簽訂后的兩個月內,國務院于2011年1月21日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據此,因上述法規的出臺,使得泰恒公司無法取得拆遷主體資格,無法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完成案涉土地的拆遷整理工作。
法院認為:泰恒公司受讓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目的系對該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而土地完成拆遷工作是泰恒公司開發案涉土地的必經環節。由于上述法規變化導致泰恒公司無法完成案涉土地的拆遷整理工作,進而無法實現對案涉土地進行開發的合同目的,故泰恒公司請求解除案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符合本案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客觀實際,原審判決認定本案不存在不利于合同目的實現的障礙,與事實不符,應予糾正。
上述案件充分說明了合同無效、可撤銷與解除的差別,針對合同效力,法院可以主動審查,但對于是撤銷還是解除的問題,必須由當事人主動提出,如果當事人主張錯誤的,法院可以釋明更正,并按照更正后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
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選擇
如果合同無效,則當事人應當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通常會針對違約行為展開爭議,可以主張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1. 繼續履行;2. 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如修理更換重作等;3. 支付違約金/雙倍返還定金或賠償損失。
繼續履行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金錢債務可以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因為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而非金錢債務則只能有條件地適用繼續履行。即針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如具有較強人身依附性不適合強制履行的,可以以其他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替代繼續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1)民法典第179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等;(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另外,在違約金、定金、損失賠償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是否同時主張通常會成為當事人需要去選擇的一個問題,一般的適用規則如下:
約定違約金與法定損失賠償如何選擇,民法典第58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此認為,賠償損失可以與其他違約責任方式并用。
定金與違約金的關系,可以選擇適用,但不能并用。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與損失賠償的關系,可以同時適用。民法典第588條第2款規定: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另外,關于違約責任承擔我國遵循損失填補原則,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無論以上主張能否并用,法院對于上述請求的支持總額通常都不會過分高于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也就是通常當事人還需要針對違約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舉證。
三、訴訟請求必須明確、準確和充分
當事人訴訟請求為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有具體履行內容,否則法院可能會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明確。如藝人單方解約,公司一方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法院認為應該變更為確認藝人單方解約行為無效,因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太過籠統,不便于法院的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63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選擇性的訴訟請求是否明確的問題,如一方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又表示如果法院認為合同不能繼續的,則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等。此時法院可能會認為訴訟請求不明確,并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進行選擇并明確,否則可能會全案駁回。
當事人訴訟請求不充分時的釋明:九民紀要第36條規定,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
當事人訴訟請求明顯不當的釋明:九民紀要第45條規定,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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