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關系。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從法律上可以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的要約是當事人一方(要約方)向另一方(受約方)提出合同的條件,愿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項有效的要約應該明確表示出訂立合同的愿望,同時還要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以便于雙方能夠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答復,一旦受約方對要約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
因此,只要能夠證明要約和承諾達成的過程,是否簽訂書面合同并非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合同法律關系的絕對標準,從當事人已經作出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形成合同關系意愿的,也可以認定合同成立。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隨著網絡信息時代的到來,書面形式也不僅僅局限于紙質的書面合同,還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所體現的文本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社會實踐中,有些交易本身就具有便捷高效的特點,同時隨著電子技術在各行各業的廣泛應用,簡便靈活的合同形式也逐漸被認可。司法審判也與時俱進,在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上,不會僅拘泥于合同的表象,而更注重考察雙方往來的習慣與特點,從實質層面審查交易是否成立與生效。
一、拍賣交易瑕疵未構成有效承諾故合同未成立
在(2015)民二終字第351號案件中,2011年7月20日,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投公司)向產權市場遞交《產權轉讓申請書》,該申請書對轉讓方基本情況、標的企業基本情況、標的企業評估等情況進行了說明。同日,國投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產權市場,就69號標的物的轉讓簽訂《產權轉讓服務協議》,由國投公司委托產權市場辦理上述財產轉讓的相關事宜。
2011年9月20日,產權市場利用金馬甲網絡競價系統組織參加競價的三個競買人對69號標的物進行網絡競價,在競價進入限時競價階段,通過多次競價,剩青海紅鼎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鼎公司)、西寧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業公司)又進行幾輪競價。當紅鼎公司報競價2893.78萬元后,偉業公司在限時180秒的競價階段,其計算機頁面計時器在競價倒計時至19秒時停止計時。
法院認為:本案中在案涉69號標的物進行網絡競價時,偉業公司在限時180秒的競價階段,其計算機頁面計時器在競價倒計時至19秒時停止計時,在產權市場工作人員進行處置時,金馬甲網絡競價系統自動生成《競價結果通知單》。偉業公司致函產權市場稱,在限時競價階段,計時器停止讀秒,致使偉業公司在剩余的19秒期限內喪失了競價機會。
網絡競價交易具有即時性和公開性的特點,其交易規則具有嚴格性,產權人、競買人、競買組織方均應嚴格遵守。本案中,在存在計時器停止計時這一事實且偉業公司和國投公司均提出異議認為該事實導致交易未能充分競價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停止計時現象致使案涉交易未能實現充分競價。
雖然金馬甲網絡競價系統自動生成《競價結果通知單》,但因案涉交易違反交易規則,未能形成有效承諾,對于國投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交易未能成立。紅鼎公司所稱產權市場為國投公司代理人,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對國投公司具有約束力以及紅鼎公司作為善意第三人,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抗辯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依據往來郵件即可認定合同成立
在(2015)穗中法民一終字第6024號案件中,雇主海盈船舶主張其在陳光賢入職時已通過電子郵件向陳光賢發送了雇傭合同,雇傭合同條款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且陳光賢收到后回復郵件對雇傭合同內容進行確認,應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海盈船舶為此提供了雇傭合同,但無雙方簽名。海盈船舶認為其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香港,平時通過電子郵件安排工作,故認為電子郵件確認后即為雙方對勞動合同達成合意。陳光賢否認收到該雇傭合同。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海盈船舶與陳光賢的電子郵件能否視為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從當事人之間的協商過程來看,雇傭合同的電子郵件是對雙方口頭約定的內容進行確認,而這種確認形式完全可以將雙方的協商條款固定下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查看和復制,并可以作為雙方協商一致的證據使用,與紙質的書面合同并無二致。從該電子郵件內容來看,其已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基本權利義務條款,具有可履行性,雖然未明確約定期限,但雙方可于事后另行協商補救或直接依法處理,故未約定合同期限不影響該勞動合同的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四條,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屬于簽訂合同的“書面形式”。綜上,二審法院認定當事人雙方之間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原審法院以該合同無期限以及雙方未另行簽章為由,認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三、依據電子數據交換(微信等方式)即可認定合同成立
在(2016)浙1023民初5160號案件中,2016年7月4日,被告儲建洪以杭州家伴侶木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義通過微信方式與原告戴斐斐訂立《家伴侶樓梯訂購合同》(合同編號為“JBVLT-20160704”)。結果在被告安裝的樓梯欄桿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原告戴斐斐認為被告儲建洪的行為依法構成欺詐,應當退回原告樓梯欄桿貨款25000元,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元。為此,提起訴訟。被告儲建洪抗辯該合同并未生效,雙方未簽字蓋章,發給原告戴斐斐的合同系作為參考之用。
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原、被告簽訂的《家伴侶樓梯訂購合同》是否生效,被告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家伴侶樓梯訂購合同》系雙方通過微信方式訂立的電子合同,電子合同系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訂立的合同,只要要約人發出要約,受要約人同意該要約內容的,承諾到達要約人,合同內容即已通過數據交換達成合意,合同即已成立,并不須以在傳統紙質上簽字蓋章的方式予以再確認,且雙方簽訂的《家伴侶樓梯訂購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依據在線協議即可認定合同成立
在(2013)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636號案件中,吳某登錄“攜程旅游網”通過網上預訂的方式購買旅游產品,2013年4月25日中午,A公司的客服人員致電吳某,告知吳某預訂的涉案旅游產品因報名情況不理想,已經宣布不成團,并表示退還全部費用。吳某當即表示不接受該理由,并表示目前的參團人數已有16人。當日下午,A公司的客服人員再次致電吳某,答復稱經核實因調整產品,涉案旅游產品無法成行。吳某表示其已履行付款義務,A公司也應履行涉案訂單。此后,因雙方就改訂其他旅游產品一事未能達成一致,吳某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A公司退還旅游服務費37,050元,并賠償37,050元。
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可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交換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本案中的吳某系通過“攜程旅行網”的網上預訂方式購買“臺灣8日豪華團隊游”旅游產品。該產品網上預訂頁面“預訂須知”一欄中附有國家旅游局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吳某理應事先點擊相關箭頭以閱讀“預訂須知”中包括《示范文本》在內的相關文件內容;而產品預訂頁面所載的訂單確認條款中則同時注明“我接受—我已完整閱讀預訂須知、補充條款、保險須知和保險條款,并接受所有內容”等明示條款。吳某在產品預訂網頁上自愿勾選上述確認條款,視為其閱讀了“預訂須知”中所附的相關電子文件,已完全明知雙方所簽旅游合同文本的全部內容;且此后,吳某也按約定向A公司支付了旅游服務費,并收取了A公司交付的旅游服務費發票、《旅游度假產品確認單》及保險單,未提任何異議,故應認定雙方的旅游合同關系已實際成立。
五、注冊APP點擊購買確認可認定合同成立
在(2020)浙01民終396號案件中,某網絡公司向李某銷售其產品可可樂行車載娛樂系統并提供售后服務等,該商品價款8999元。李某手機下載注冊了可可APP,注冊認證后進入分期購買車貓金融頁面。點擊進入分期購買確認申請信息頁面,確認信息載明:購買可可樂行車聯網智能娛樂系統,即可獲得高清車載智能PAD等增值服務,總金額8999元、貸款期限24期、月供金額374.96元、首付0元、利息0元。確認提交進入審核狀態,安裝網點掃描二維碼確認安裝,手機掃描二維碼后,頁面顯示:車輛信息、WIFI名稱、車主手機號、ICCID、油卡卡號、確認油卡卡號、同意《車貓金融還款協議》,最后為“提交綁定”按鈕。李某安裝了可可樂行車載娛樂系統設備、點擊確認了上述分期購買申請信息并點擊“提交綁定”。
法院認為:李某與某網絡公司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李某在實名認證后購買了該公司的產品后,享受了相應的服務,也通過可可APP歸還了數期借款,故案涉《車貓金融還款協議》已經成立并生效履行。李某提出的案涉《車貓金融還款協議》無效的上訴理由,均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該《車貓金融還款協議》與本案所涉買賣合同之間并非主從合同關系,李某與該網絡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所發生的糾紛并不影響《車貓金融還款協議》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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