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動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家庭教育指導令”司法適用典型案例
2026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6個“家庭教育指導令”司法適用典型案例,其中,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強調婚姻狀態和家庭結構變化不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對于離婚糾紛、離異后探望權糾紛中發現的家庭教育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總結,以方某某訴胡某某離婚案為例,聚焦離婚糾紛中以“家庭教育指導令”破解“父母離婚、子女受傷”困境,以保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為目的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旨在向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明確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不因婚姻狀態和家庭結構的變化而有所區分或弱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2026-1-4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25〕226號)、《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25〕227號),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作第三次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第二級案由“三、繼承糾紛”項下:增加“34.非遺產繼承人分配遺產糾紛”。在第三級案由“35.遺產管理糾紛”項下:增加“(1)遺產管理人責任糾紛”“(2)遺產管理人報酬糾紛”。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2025-12-17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實施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正式發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圍繞制度落地實施提出5項舉措:一是強化普法宣傳,建立咨詢服務機制;二是規范意定監護的設立流程,制訂老年人意定監護協議示范文本;三是加強專業監護社會組織培育和監督管理;四是引導當事人申請辦理意定監護公證或邀請相關組織進行見證;五是建立老年人意定監護信息歸集查詢平臺。
來源:上海市政府官網 2025-12-31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銀行業保險業數字金融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2025年12月26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銀行業保險業數字金融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分為總體要求、工作任務、組織保障和監督管理三個部分,從數字金融治理、數字金融服務、數字技術應用、數據要素開發、風險管理和監管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等方面提出了33項工作任務。其中,《方案》明確高質量推進數字金融服務,以數字技術和數據要素為驅動,著力提升金融在科技創新、先進制造業、綠色經濟、小微企業、鄉村振興、區域協同發展、貿易數字化等領域以及對城鄉居民、老年人等客群的服務質效。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2025-12-22
北京市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試點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12月31日
北京市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試點政策自2024年12月正式實施以來,已平穩運行一年。該試點政策聚焦信托領域財產確權難題,以有效發揮信托機制在居民財富管理和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為目標,通過“信托產品預登記、簽訂信托文件、信托財產登記”三步走模式,以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標注的形式,完成相關信托財產登記,實現國內非資金信托財產登記機制“從無到有”的突破。
為持續深入開展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試點工作,進一步擴大政策惠及面,北京金融監管局和北京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決定將北京市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試點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12月31日,持續推動政策優化,力爭取得更大突破。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官網 2025-12-16
全國首單遺囑信托實現全流程登記
近日,上海信托“信睿?臻頤系列”遺囑信托獲得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初始登記,成為全國首單實現全流程登記的遺囑信托。這一成果不僅是上海國際信托以“金融+服務+生態”方案破解民生訴求的重要進展,更標志著我國信托登記制度邁入新階段,為遺囑信托賦予更高行業公信力與運行保障,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戰略部署轉化為可追溯、可監督的金融實踐。
來源:上海信托 2025-12-5
典型案例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但實際占有遺產不得拒絕履行遺產管理責任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王某于2020年11月11日去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第一、二順位全部繼承人均表示放棄繼承。王某與配偶于2015年離婚,王小某為其遺產的唯一第一順位繼承人。王某生前因民間借貸糾紛欠付李某等人幾十萬元。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王某與配偶離婚并將房產贈與配偶個人所有,后李某等人分別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和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法院判決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贈與部分無效,涉案房屋50%產權屬王某遺產。因債務無法履行李某等人申請指定王小某為遺產管理人,以便處理遺產、償還債務。王小某庭審辯稱其放棄對王某遺產即涉案房屋的繼承,但認可涉案房屋由其及其父親共同居住使用,并提交書面聲明表示如房產可實際分割愿意保留遺產管理權。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李某等人作為王某的債權人,在無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下,有權提起本案申請。本案中,王小某作為王某唯一第一順位繼承人,雖然表示放棄繼承遺產,但自認在實際管理、使用涉案房屋,且其個人聲明明確看出其并未真正放棄遺產管理權。在此情況下,王小某作為遺產管理人能夠更加妥善處理遺產、解決遺產爭議、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故李某等人申請指定王小某作為王某的遺產管理人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指定王小某作為王某的遺產管理人。
典型意義
本案確立了“放棄繼承權不等于免除遺產管理義務”的裁判規則,遺產管理制度兼具保障繼承人合法權益、承擔債務清償與社會財產秩序維護等功能。為保障遺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處理遺產,繼承人不得以放棄繼承為由規避管理責任或妨礙債權實現。該案通過明確管理責任與繼承放棄的界限,闡述遺產管理人制度“權利保護”與“責任承擔”并存的內涵,實現了對遺產保護、債權保障和社會信用秩序的三重平衡,對完善遺產管理責任體系具有鮮明的指導意義。
來源: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典型案例案例五“李某某等人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
家文化建設
背景簡介
蘇軾(1037年—1101年),字子瞻,又字和仲,號鐵冠道人、東坡居士,世稱蘇東坡。眉州眉山(今四川省眉山市)人,北宋文學家,書法家、畫家,歷史治水名人。與父蘇洵、弟蘇轍三人并稱“三蘇”。
侄孫近來為學何如?想不免趨時。然亦須多讀書史,務令文字華實相副,期于適用乃佳。勿令得一第后,所學便為棄物也。侄孫宜熟看前后漢史及韓柳文。有便寄近文一兩首來,慰海外老人意也。
摘自蘇軾《與侄孫元老四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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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谑旋埲A區玉沙路5號國貿中心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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