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2023年9月2日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修訂并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度解讀
(一) 什么是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是當事人、仲裁機構、仲裁庭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在仲裁的整個過程中所應遵循的操作規則和行為規范的總和。
常設仲裁機構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
(二) 仲裁規則的重要性
仲裁規則至關重要,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對于仲裁協議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仲裁規則可以進行合同補救;對于仲裁協議內容理解有爭議的,仲裁規則可以進行合同解釋。
第二,仲裁規則對仲裁程序事項作出規定,當事人、仲裁機構、仲裁庭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按照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程序;否則,當事人有可能失去行使仲裁權利的機會,仲裁裁決面臨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風險。
第一章 總則
深度解讀
《貿仲仲裁規則》第一章是關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仲裁的一般性規定,適用于國際仲裁普通程序和國際仲裁簡易程序,補充適用于國內仲裁普通程序和國內仲裁簡易程序,補充適用于香港仲裁普通程序和香港仲裁簡易程序。
實務中,《貿仲仲裁規則》第一章所涉事項的仲裁程序適用法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并不當然是中國法。
第一條 仲裁委員會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原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深度解讀
根據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215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貿仲于1956年4月設立,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值得注意的是,貿仲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批準設立的,當時中國還沒有制定仲裁法。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貿仲于1980年更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1988年啟用現名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0年,貿仲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的名稱。
(二)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訂明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仲裁,或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的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員會原名稱為仲裁機構的,均視為同意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深度解讀
(一)仲裁協議適用法
仲裁協議適用法,又稱仲裁協議準據法,是指用于確定仲裁協議本身是否存在、效力范圍、解釋及可執行性(如仲裁機構約定是否明確)的實體法律規則。不同的仲裁協議適用法直接影響對仲裁協議的爭議的認定。
國際仲裁或涉外仲裁、涉及港澳臺仲裁中,當事人可以約定選擇仲裁協議適用法。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選擇,通常:1)當事人約定仲裁地,則適用仲裁地法;2)當事人約定仲裁機構但未約定仲裁地,則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3)當事人未約定仲裁地及仲裁機構,則適用審查仲裁協議效力的法院所在地法。
中國法下,國內仲裁中仲裁協議適用法應當是中國法律。
(二)當事人是否必須在仲裁協議中選定明確的仲裁機構?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須先簽訂仲裁協議對相關事宜作出約定。不同的仲裁協議適用法規定的仲裁協議應當具有的內容有所不同,對于仲裁機構,有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選定明確的仲裁機構,有的并不如此規定。為了避免無謂爭議,當事人最好還是在仲裁協議中選定明確的仲裁機構,無論仲裁協議適用法是否如此規定。
中國法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條、第16條、第1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應當選定明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因此,在仲裁程序適用中國法的情況下,當事人一定要在仲裁協議中明確約定仲裁機構。
(三)判斷當事人是否選定明確的仲裁機構的考量
當事人選定明確的仲裁機構需注意:1)使用仲裁機構的準確全稱;2)注意區分仲裁機構與其分支機構,如貿仲與其分會/仲裁中心。
實務中,當事人未能使用仲裁機構準確全稱的常見情形有:1)使用仲裁機構的原名、簡稱、別稱,別名;2)漏掉仲裁機構名稱中的部分文字;3)仲裁機構名稱中多了文字;4)使用描述性文字表述仲裁機構。
上述《貿仲仲裁規則》第一條第(二)款針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貿仲仲裁時未使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幾種情形,擬制規定將其視為同意由貿仲仲裁。
中國法院秉承支持商事仲裁的理念,對于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明確,但能夠從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的其他規定或有關語言文字和其他情形中能合理地表明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時的真實意圖包含了某個仲裁機構,或能合理地推定進行仲裁的機構,就可以認定當事人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二條 機構及職責
(一)仲裁委員會主任履行本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根據主任的授權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二)仲裁委員會設有仲裁院,在授權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長的領導下履行本規則規定的職責。
(三)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仲裁委員會設有分會或仲裁中心(本規則附件一)。仲裁委員會的分會/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員會的派出機構,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接受仲裁申請,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會/仲裁中心設仲裁院,在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長的領導下履行本規則規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履行的職責。
(五)案件由分會/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規則規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履行的職責,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授權的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長履行。
深度解讀
上述《貿仲仲裁規則》第二條第(一)至(五)款對貿仲及其分會/仲裁中心的機構設置及職責作出了規定。
貿仲設在中國北京,在深圳、上海、天津、重慶、杭州、武漢、福州、西安、南京、成都、濟南、海口、雄安分別設有華南分會、上海分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會)、西南分會、浙江分會、湖北分會、福建分會、絲綢之路仲裁中心、江蘇仲裁中心、四川分會、山東分會、海南仲裁中心和雄安分會,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香港仲裁中心,在加拿大溫哥華設立北美仲裁中心,在奧地利維也納設立歐洲仲裁中心。
(六)當事人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分會/仲裁中心進行仲裁;約定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約定由分會/仲裁中心仲裁或約定開庭地、仲裁地在分會/仲裁中心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域內的,由該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可根據案件具體情形授權并指定分會/仲裁中心管理相關案件。
約定的分會/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終止授權或約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如有爭議,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深度解讀
(一)接受仲裁申請與管理案件
接受仲裁申請是指仲裁機構接收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文件并經審查而予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包括:1)本請求的仲裁申請及變更;2)反請求的仲裁請求及變更。
管理案件是指仲裁機構在受理案件后至案件結束(裁決、調解、撤案)期間圍繞案件的進行向當事人提供各種仲裁服務。
仲裁機構有權就接受仲裁申請、管理案件向當事人收取受理費、機構管理費。
(二)貿仲仲裁與分會/仲裁中心仲裁的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
1.當事人約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貿仲進行仲裁,也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貿仲的分會/仲裁中心進行仲裁。
當事人約定貿仲仲裁的示范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按照申請仲裁時貿仲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當事人約定貿仲的分會/仲裁中心仲裁的示范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分會/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貿仲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當事人約定貿仲仲裁還是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需考慮的因素:1)案件是否具有國際因素、涉外因素,是否涉及港澳臺;2)案件的仲裁地及其影響;3)案件的開庭地及其影響。
當事人約定由貿仲仲裁的,由貿仲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當事人約定由分會/仲裁中心仲裁的,由該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
當事人約定開庭地、仲裁地在分會/仲裁中心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域內的,由該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但當事人對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事項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貿仲仲裁院決定
當事人約定的分會/仲裁中心不存在、被終止授權或約定不明的,由貿仲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如有爭議,由貿仲作出決定。
貿仲仲裁院可根據案件具體情形授權并指定分會/仲裁中心管理相關案件。
(七)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約定和請求為臨時仲裁提供管理和輔助服務,包括并不限于適用仲裁規則咨詢指引性服務、仲裁員指定/回避、提供秘書和庭審服務、核閱裁決草稿、代為管理仲裁員報酬等仲裁服務。但當事人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程序適用法強制性規定相抵觸者除外。
深度解讀
(一)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
機構仲裁、臨時仲裁是商事仲裁的兩種基本方式。
機構仲裁亦稱常設仲裁,屬于管理式仲裁,是指由常設仲裁機構進行的仲裁。常設仲裁機構是指固定的、專門從事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組織。貿仲仲裁就屬于機構仲裁。
臨時仲裁是指當事人自己組建仲裁庭進行的仲裁,凡是與仲裁審理有關的事項都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商事仲裁在產生初期是以臨時仲裁的形式出現的,并且以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都只有臨時仲裁而無機構仲裁。
(二)中國法下臨時仲裁的效力
1.基本原則
中國法律僅確認機構仲裁制度,并未確認臨時仲裁,亦未授權中國當事人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爭議在中國境外臨時仲裁。
中國當事人可以將具有涉外因素的爭議在外國以及香港、澳門、臺灣臨時仲裁。
對于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包括臨時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中國根據加入該公約時所作的互惠保留聲明適用該公約。該公約與中國《民事訴訟法》有不同規定的,按該公約的規定辦理。
對于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非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包括臨時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中國根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但不得有損于中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香港、澳門、臺灣的臨時仲裁按中國的相關規定辦理。
2.例外示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法發〔2016〕34號)第9條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注冊的企業相互之間約定在內地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對有關爭議進行仲裁的,可以認定該仲裁協議有效。人民法院認為該仲裁協議無效的,應報請上一級法院進行審查。上級法院同意下級法院意見的,應將其審查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作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要求“支持在自由貿易港區域內注冊的企業之間約定在特定地點、按照特定仲裁規則、由特定人員對相關爭議進行仲裁。”
(三)《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英文名稱為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由聯合國國際仲裁會議于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通過,因此又稱《紐約公約》。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是國際商事仲裁領域最重要的條約,規定了仲裁協議的效力及外國仲裁裁決在締約國的承認和執行問題,是締約國仲裁裁決能夠在其他締約國獲得承認和執行的法律依據和重要保障。目前締約國已有160多個,涵蓋世界上主要的經濟活動比較活躍的國家。
1987年4月22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對中國生效。
(四)貿仲為臨時仲裁提供管理和輔助服務
由于臨時仲裁是由當事人臨時組織進行的仲裁,沒有類似仲裁機構的專職人員對案件進行管理和輔助;因此,臨時仲裁往往需要仲裁機構為其提供必要的服務,以保障案件正常進行。
上述《貿仲仲裁規則》第七條第(七)款中的“包括并不限于”意味著貿仲可以為臨時仲裁提供的管理和輔助服務并不限于該款中列舉的項目。
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事先約定由貿仲提供管理和輔助服務及其具體項目,或者在開始臨時仲裁之前、臨時仲裁進行過程中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向貿仲請求為其提供具體的管理和輔助服務。但是,當事人約定的服務和請求的服務必須是貿仲可以實施且不與仲裁程序適用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否則,貿仲可以不予提供。
貿仲設在中國北京,在深圳、上海、天津、重慶、杭州、武漢、福州、西安、南京、成都、濟南、海口、雄安分別設有華南分會、上海分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會)、西南分會、浙江分會、湖北分會、福建分會、絲綢之路仲裁中心、江蘇仲裁中心、四川分會、山東分會、海南仲裁中心和雄安分會,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香港仲裁中心,在加拿大溫哥華設立北美仲裁中心,在奧地利維也納設立歐洲仲裁中心。貿仲在全國設有30個辦事處,在南寧、烏魯木齊、長沙等地設有貿仲東盟庭審中心、貿仲中亞庭審中心、貿仲中非庭審中心等。由此,貿仲形成了以北京為中心、輻射全球的仲裁服務網絡化布局,可為中外當事人就近提供仲裁服務。
(五)仲裁程序適用法
仲裁程序適用法是指規范仲裁程序的法律規范,司法監督的管轄法院根據仲裁程序適用法對仲裁程序進行司法監督。
國際仲裁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程序適用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通常以仲裁地法律為仲裁程序適用法。國際仲裁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通常以仲裁機構所在地為仲裁地。
中國法下,國內仲裁的仲裁程序適用法為中國法。
北京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5號財富金融中心35-36層
電話:+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133號長寧來福士廣場T1辦公樓37層
電話:+86 21 6289 8808
深圳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榮超經貿中心4801
電話:+86 755 8273 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區郁江道14號觀塘大廈1號樓17層
電話:+86 22 8756 0066
南京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秣周東路12號7號樓知識產權大廈10層1006-1008室
電話:+86 25 8370 8988
鄭州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金融島華仕中心B座2樓
電話:+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綠地騰飛大廈B座15層
電話:+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恒隆廣場11樓1106室
電話:+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翠華路500號佳和商務大廈A座26層07室
電話:+86 29 8931 3353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學院路77號黃龍國際中心B座11層
電話:+86 571 8673 8786
重慶
重慶市兩江新區慶云路2號國金中心T6寫字樓8層8-8
電話:+86 23 6752 8936
海口
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玉沙路5號國貿中心11樓
電話:+86 898 6850 8795
日本東京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一丁目1番18號HULIC TORANOMON BLDG.
電話:0081 3 3591 3796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夏洛特頓市皇后街160號B座
電話:001 902 518 2988
阿聯酋迪拜
阿聯酋迪拜伊瑪爾商業園1號樓505號
電話:971 52 8372673
Copyright 2001-2026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05023788號-2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2603號
聲明:本官網文章僅供交流,不構成安理律師對特定事項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面臨法律問題,建議您聯系安理律師或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士尋求法律幫助。安理法律咨詢電話:400-80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