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該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條文13條,修改條文34條,其中“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范圍下調”這一刑法最新修改內容引起了社會大眾的熱烈討論,但更值得各企業及企業實控人、高管,尤其是金融、證券從業人員注意的是:經濟犯罪的懲處力度進一步明顯強化。
下面,我們對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條解讀:
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暴力襲警的刑罰規定,改變以往對于暴力襲警一律從重處罰的一刀切式處理方式,區別對待不同情況的襲警行為,只有出現暴力襲警行為屬于具體的危險犯,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時才升格法定刑檔,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調整是典型的“輕其所輕、重其所重”的做法,同時也彰顯了加大了對警察執法的特殊保護。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該條罪名,將“冒名頂替”高等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待遇這三類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該新增條文準確的罪名還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確認。這一條文的新設明顯是對“陳春秀、王麗麗”等人被冒名頂替上學事件的回應,雖然“冒名頂替”這一現象源于特定的歷史環境,該類現象在信息不斷高度透明化及行政管理更加規范化的現在已經很難再出現,這一罪名也無法用以評價當初已經發生的事實情況,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設此條文的象征意義遠大于其實踐意義。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近年來,頻發高空拋物致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情況。我國《侵權責任法》雖對高空拋物這一行為作出了明確的侵權責任規定,但相較于近年來此類事件頻發的嚴重后果而言,《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侵權責任顯然已經不足以評價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必須出現致人重傷或者死亡這種特別嚴重的后果,高空拋物這一行為才會被以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追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高空拋物”行為入刑,意味著這類明顯不負責任的行為入刑起點變低,具有較之以前更為嚴重的法律處罰,以期社會公眾能夠謹慎約束自己的行為,避免僥幸心理。需要注意的是,若高空拋物的行為同時還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這意味著若高空拋物的行為所造成危害后果到達一定的嚴重性,將會面臨遠遠高于本條文所規定的刑罰。
此外,該新增條文準確的罪名還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確認。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此次修正案之前,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將高利放貸后以暴力或“軟暴力”的方式進行催收的行為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非法討債”行為列入刑事犯罪,明確將非法討債行為進行嚴厲懲處,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同時將高利貸等債務的非法性予以立法確認,填補了對高利貸整治乃至對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此外,該新增條文準確的罪名還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確認。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入刑系與《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銜接,與《民法典》的第185條的規定相協調。此外,本罪名并未寫入自訴條款,顯然這一罪名屬于公訴罪名,保護對象并不局限于英雄烈士的個人人格權益,還有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該新增條文準確的罪名還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確認。
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調整了開設賭場罪的起刑檔刑罰,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組織中國公民參與境外賭博的行為也將構罪,這一修改解決了以往在司法實踐中處理組織境外賭博行為的管轄權問題,嚴厲打擊跨境賭博行為。但該行為入罪的標準必須是“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如何理解這一入刑條件還有待后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將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罪的修改明確了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采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于本罪調整范圍。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修正案對本罪的修改使得該罪的條文對犯罪結果的表述更為周延,提高了本罪的適用彈性。
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采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修正案新設該條文,明確將“非法采集、走私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這一行為入刑,嚴厲打擊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行為。
此外,該新增條文準確的罪名還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確認。
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8年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引發了軒然大波,產生了極大的社會爭議。修正案新設該條文,明確將“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這一行為入刑,與生物安全法銜接,嚴厲打擊非法基因編輯的行為。
此外,該新增條文準確的罪名還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確認。
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細化了本罪的條文規定,將污染環境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明確予以列舉,該罪由“結果犯”調整為“行為犯”。此外還規定了污染環境行為犯罪競合的問題,擇一重罪處罰。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一類構成本罪的犯罪行為,即使非法獵捕、收購、運輸或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的目的系食用也可構成本罪,但必須是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動物,且情節嚴重。也就是說若犯罪對象系海洋野生動物等非陸地野生動物或者雖為陸生野生動物但屬于人工飼養的均不構成本罪。至于如何認定情節是否嚴重,這一問題還有待后續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修正案新設該條文,明確將“在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進行非法開墾、開發或修建建筑物”這類行為入刑,進一步加大對我國自然資源的保護力度。此外還規定了上述行為犯罪競合的問題,擇一重罪處罰。
此外,該新增條文準確的罪名還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確認。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修正案新設該條文,明確將“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這類行為入刑,與生物安全法相銜接。
此外,該新增條文準確的罪名還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確認。
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近年來,體育運動國際賽事中不斷強調反興奮劑的重要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也將于2021年開始實施。此次修正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發布了《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走私、非法經營和非法使用興奮劑這類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作出了相關規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職業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的行為入刑,完善了我國關于興奮劑犯罪的刑罰制度。
將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三)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四)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進一步完善了食品監管瀆職犯罪的條文規定,明確列舉了食品監管瀆職的四種具體情形,并設置了兜底條款。該罪名由“結果犯”調整為“情節犯”,不再僅以造成嚴重后果或特別嚴重后果作為認定犯罪的標準,存在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的情節亦可入罪。
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調整了本罪的刑罰結構,對于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行為不再一刀切處理,而是以情節是否嚴重作為標準區別處罰。起刑檔刑罰調整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增設了升格法定刑檔,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將刑法第四百五十條修改為:“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文職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刑法修正案(十一)擴大了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范圍,犯罪主體新增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文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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