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業動態
瑞銀發布《2025年全球財富報告》
2025年6月18日,瑞銀發布《2025年全球財富報告》。報告顯示,全球財富繼2023年增長4.2%之后,在2024年增長了4.6%,繼續保持上升趨勢。全球各地的財富增速不一,其中,北美相對顯著,穩定的美元和活躍的金融市場是驅動這一增長的主要因素。亞太地區增長率低于3%,而歐洲、中東和非洲(EMEA)地區增長率低于0.5%。
今年的報告重點介紹了一個不斷增長但經常被忽略的細分群體:可投資資產在100萬至500萬美元之間的“日常百萬富豪”。自2000年以來,這一群體的數量增長了4倍,到去年年底,全球人數達到約5200萬人。該群體現在擁有的總財富約為107萬億美元。這一細分群體的增長主要由于房地產價格上漲和匯率因素。盡管存在地區差異,但“日常百萬富豪”群體在全球范圍內都展現出明顯的長期上升趨勢。
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2025-6-18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發布《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2025年6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發布《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明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的,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境外投資者當年的應納稅額,當年不足抵免的準予向以后結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中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適用稅率低于10%的,按照協定稅率執行。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官網 2025-6-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見》共二十條,其中,《意見》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決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還規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2025-6-27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25年第二季度例會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2025年第二季度(總第109次)例會于2025年6月23日召開。
會議研究了下階段貨幣政策主要思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除了穩定房地產市場外,還提出要引導大型銀行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主力軍作用,推動中小銀行聚焦主責主業,支持銀行補充資本,共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有效落實好各類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扎實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力支持科技創新、提振消費,做好“兩重”“兩新”等重點領域的融資支持。用好證券、基金、保險公司互換便利和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探索常態化的制度安排,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持續做好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金融服務,充分發揮支持小微企業融資協調工作機制作用,進一步打通中小微企業融資的堵點和卡點。切實推進金融高水平雙向開放,提高開放條件下經濟金融管理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網 2025-6-27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
2025年6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定》共14條,明確了免予報送的情形。規定平臺內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或者不需要納稅的從業人員的收入信息,以及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規定》施行前的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報送;《規定》還明確減輕報送負擔的措施。明確扣繳申報、代辦申報時已經填報的涉稅信息以及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重復報送,并對稅務機關應當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稅信息報送渠道、便捷的接口服務和政策解讀咨詢等作出規定。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官網 2025-6-23
最高檢抗訴,胡某生等6名董事與斯曼特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再審案獲改判
近日,胡某生等6名董事與斯曼特微顯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斯曼特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抗訴案迎來終審判決。
最高法再審判決顯示,胡某生等6名董事與斯曼特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肇始于2015年1月。因商業環境發生變化,斯曼特公司資不抵債,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清算時,破產管理人注意到公司股東仍欠繳近5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于是以公司名義,就上述欠繳出資向胡某生等6名董事主張連帶賠償責任。歷經一審、二審之后,案件進入再審程序。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作出再審判決,認定胡某生等6名董事因未能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的勤勉義務,應對股東欠繳的近500萬美元出資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胡某生等6名董事不服上述生效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檢察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判令胡某生等3人作為公司第一屆董事會董事,在未盡催繳義務的過錯范圍內,對公司損失的10%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其他3人作為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原再審生效判決中,胡某生等上述6名董事均須對公司全部損失——股東欠繳的近500萬美元出資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2025-6-4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再366號斯曼特微顯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某生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典型案例
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構成瑕疵出資,公司有權依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合理限制其表決權。
基本案情
某科教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及認繳出資情況為:某科技公司持股51%、張某持股34%、李某持股9%、王某持股6%。認繳期限屆滿后,某科技公司僅實繳204萬元,且于2023年4月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剩余出資繳納義務,而其余3名股東均已實繳全部出資。之后,某科教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4名股東均出席,審議通過了調整各股東表決權比例的議案,并按調整后的表決權通過該議案,形成股東會決議,調整后某科技公司表決權為29.39%。現某科技公司以該臨時股東會決議限制其表決權違反法律規定、應確認無效為由,訴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構成瑕疵出資,如果允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按照其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表決權,會損害其他足額出資股東的股東權利,且從平等保護各股東利益角度來看,股東享有權利的前提是承擔股東義務,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密不可分,故對瑕疵出資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權利應予以限制,故對于某科技公司請求確認案涉股東會決議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在公司設立與運營中,股東出資是公司資本形成的基礎,是股東對公司的一項法定義務,當股東未能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時,即構成瑕疵出資,瑕疵出資表現形式包括虛假出資、出資不足、抽逃出資、出資的財產權利存在瑕疵及延遲出資。具體到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出資認繳期限屆滿后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構成瑕疵出資,對于瑕疵出資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應該穿透認繳制的形式自由,回歸股東出資義務的公平性內核,將股東權利的行使與股東間的內部出資義務進行關聯評價。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六條未在條文中明確列舉可受到限制的權利包括表決權,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股東對公司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可以看出上述條文中列舉的均是股東所享有的資產收益類權利,表決權作為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權利體現,與上述資產收益權同為股東的法定基本權利之一,故能夠將股東表決權納入到該條文中的“等股東權利”的范圍之中。由此,可以得出股東表決權與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利的享有與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緊密相連的結論,對于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有權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表決權進行合理限制,以維護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來源: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涉股東出資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四)“某科技公司與某科教公司等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
家文化建設
背景簡介
梁啟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一字任甫,號任公,又號飲冰室主人、飲冰子等。中國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學家、文學家。戊戌政變后,他東渡日本,并創辦《清議報》、《新民叢報》,廣泛宣傳了西方資產階級的政治思想和社會學說,影響和啟迪了整整一代人。主要作品有《少年中國說:論近世國民競爭之大勢及中國前途》《敬業與樂業》《新民說》等。
(節選)致思順書:
我們家幾個大孩子大概都可以放心,你和思永大概絕無問題了。思成呢,我就怕因為徽音的境遇不好,把他牽動,憂傷憔悴是容易消磨人志氣的(最怕是慢慢地磨)。即如目前因學費艱難,也足以磨人,但這是一時的現象,還不要緊,怕將來為日方長。我所憂慮者還不在物質上,全在精神上。我到底不深知徽音胸襟如何,若胸襟窄狹的人,一定抵擋不住憂傷憔悴,影響到思成,便把我的思成毀了。你看不致如此吧!關于這一點,你要常常幫助著思成注意預防。總要常常保持著元氣淋漓的氣象,才有前途事業之可言。
思忠呢,最為活潑,但太年輕,血氣未定,以現在情形而論,大概不會學下流,我們家孩子斷不致下流,大概總可放心。只怕進銳退速,受不起打擊。他所擇的術政治軍事,又最含危險性,在中國現在社會做這種職務很容易墮落。即如他這次想回國,雖是一種極有志氣的舉動,我也很夸獎他,但是發動得太孟浪了。這種過度的熱度,遇著冷水澆過來,就會抵不住。從前許多青年的墮落,都是如此。我對于這種志氣,不愿高壓,所以只把事業上的利害慢慢和他解釋,不知他聽了如何?這種教育方法,很是困難,一面不可以打斷他的勇氣,一面又不可以聽他走錯了路,走錯了本來沒有什么要緊,聰明的人會回頭另走,但修養功夫未夠,也許便因挫折而墮落。所以我對于他還有好幾年未得放心,你要就近常察看情形,幫著我指導他。今日沒有功課,心境清閑得很,隨便和你談談家常,很是快活。要睡覺了,改天再談罷。
一九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來源:《梁啟超家書》 作者:梁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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