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人工智能(以下簡稱“AI”)技術的迅猛發展正在重塑現代職場生態,相較于傳統監控手段,AI監控憑借其全天候、多維度的數據采集與分析能力,穿透了物理空間與時間的限制,甚至通過可穿戴設備、智能辦公工具等滲透至員工行為軌跡、生物特征等敏感領域。這種技術賦能的監管模式,在優化企業管理的同時,也暗藏著侵蝕勞動者人格尊嚴與隱私的風險。從法律視角看,我國雖已通過《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確立了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以及隱私保護基本規范,但沒有專門規定規制AI監控。因此,原則性的規定與司法實踐的模糊為用人單位合規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本文從當前工作場所使用AI監控可能涉及的監管要求出發,探討AI監控合理使用的邊界,為企業管理提供參考。
一、工作場所AI監控的主要情形
區別于傳統的僅具備基礎的視頻錄制功能、需人工逐幀排查異常的監控設備,AI監控從智能視覺識別、自動化處理、數據庫動態更新學習三個維度,可以實現多維數據的實時采集與分析。通過采集工作場所的有關數據自動識別并收集企業需要的信息,包括員工是否存在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如未經授權的長時間離崗、訪問與工作無關的信息、違反規定處理安全合規相關數據等),通過AI算法分析,敏捷地向企業進行預警和通知,以便于企業決策。因此,AI監控在監控空間和時間維度上更為廣泛深入,對企業節約成本和提升經營管理效益具有積極意義。
根據我們的觀察,工作場所目前使用的AI監控主要包括:
智能攝像監控(CCTV):這也是最普遍運用的AI監控情形,一般用于企業內部辦公場所、倉庫等,包括通過算法賦能監控設備不斷優化人像語音識別、復雜環境影像質量等,甚至可以通過算法預警員工異常行為,并和其他監控設備(如門禁報警設備等)聯動,形成閉環管理。
智能生物識別(指紋、臉部、心率等其他生物信息)信息監控:一是通過識別人臉并與數據庫進行比對,對訪問公司的有關人員進行識別和追蹤;二是實時監控、分析以及提醒銷售、服務人員和快遞員等臉部表情以確保服務態度和質量;三是通過監控對員工的情緒和表情進行分析。
社交媒體監控:采集員工在工作設備上登錄并使用社交媒體的頻次和內容,預防公司秘密泄露或其他影響公司利益的行為。
電腦屏幕監控:實時自動追蹤員工的電腦屏幕,識別異常行為并設置預警,自動識別分析員工的工作和軟件的使用情況。
身份登陸信息監控:通過企業內部登陸系統自動識別分析員工訪問信息并對不合規的訪問行為自動發出警報。
實時位置追蹤:實時追蹤手機筆記本電腦、企業資產設備甚至包括員工的穿戴設備例如手環的地理位置信息,動態捕捉員工的行為軌跡等信息。
然而,部分企業全時段實時采集處理相關人員地理位置信息、生物敏感信息、行為軌跡等,甚至在私密場所部署類似監控設備(如智能馬桶坐墊),容易引發侵犯員工個人信息及隱私權的法律風險。
二、工作場所使用AI監控的合規事由
我國尚未確立AI綜合性橫向立法,[1]更沒有針對工作場所AI監控的專門規定。對于工作場所AI監控有關的個人信息及隱私保護,主要通過《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規制。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如果企業使用AI監控涉及到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的,還應經過民主公示程序。
(一)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權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1款第2項等規定,為“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企業可以收集、處理和使用員工個人信息。因此,企業可以將AI監控部署在工作場所以滿足其人力資源管理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考勤、職業健康與安全、規范工作流程、紀律處分等原因。
司法實踐中,相關爭議主要圍繞相關AI監控是否侵犯員工隱私以及采集、處理和使用員工個人信息是否合法、正當、必要等問題。
例如,企業對經常需要出外勤的員工的工作手機進行實時定位監控[2](涉及行蹤軌跡),亦或對于員工工作電腦進行監控(可能涉及員工私人社交賬戶,如QQ、微信等[3]),但相關行為只要具備合理性(例如,對于經常需要出外勤、且離開本市范圍需經報備的營銷人員或醫護人員等具有特殊工作性質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使用AI監控對其超出合理范圍的實時位置進行預警和信息收集匯總),同時企業主觀上并不存在過錯,也并未傳播個人信息對員工造成侵害,則裁審機關一般會認為AI監控是實施企業經營管理的合法手段之一,不認為構成對員工個人信息或隱私的侵犯。
與之對應,如企業缺乏合理理由,僅一味強調對員工的管理權,例如在員工獨立辦公室內安裝監控,仍然存在被認定為超過合理的限度,侵犯隱私權的風險。[4]
(二)企業的法定義務
企業基于自身的法定義務,可以利用AI監控對員工進行保護。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第3項等規定,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企業可以收集、處理和使用員工個人信息。例如,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而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案例要求企業應在調查性騷擾事件過程中進行準確認定和處置。[5]
因此,企業基于前述法定義務,也可以在工作場所使用AI監控,以提升安全生產、防治職場性騷擾的效力,特別是在行為預防和收集證據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不僅從源頭上避免侵權行為發生,更能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幫助企業快速準確認定有關事件。當然,與企業履行管理權類似,也需要注意AI監控的合法、正當、必要使用。
三、企業管理的初步提示
從目前我國AI監管趨勢來看,采取“小步快走”的方式,以立、改、廢、釋部門規章(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為主,進行綜合性監管,而非《歐盟人工智能法》對于AI在各個領域的應用進行詳盡監管。
在此基礎上,企業可以以《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和部門規章為出發點,結合具體應用場景反推工作場所AI監控的合規要點,并可適時咨詢法律專家以獲取針對性建議。對此,我們提出初步建議如下:
(一)限定工作場所AI監控使用空間
根據《民法典》對于私密空間的法律規定,企業可以考慮將工作場所從空間維度劃分為公共辦公/服務區域、個人辦公區域、隱私區域三種類型,根據不同監管要求部署AI監控。例如:

(二)取得員工敏感信息單獨授權同意
如用人單位使用AI監控上下班、員工工作手機或工作電腦,可能涉及員工的生物識別以及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個人敏感信息,對此建議考慮得到員工的單獨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庫個人信息傳輸侵權第一案關于知情同意的裁判觀點[6],僅要求員工在入職期間簽署個人信息授權同意告知書可能會被認定為屬于“一攬子”式的籠統告知,構成一般告知而非單獨同意。因此,針對AI監控涉及的敏感個人信息,建議單獨出具敏感信息書面授權知情同意書,以避免爭議。
(三)依法履行AI監控算法民主公示程序
使用AI監控對員工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進行決策的企業應落實AI監控算法的民主公示程序,說明AI監控決策范圍與決策方式。同時,實踐中,企業還應考慮給予員工對于AI監控算法提出異議的途徑,并定期對于有關算法進行監督審查,在提高效益的同時減少法律風險。
應該說,AI監控本質上是企業數字化治理與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一場博弈。當前,企業可以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民法典》《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中對“合理性”“必要性”的動態裁量,在技術部署前審慎評估監控目的、范圍與手段的正當性,并通過工作空間區隔、敏感信息單獨授權、公示公開算法等合規措施筑牢權利防線。
*律師助理周昊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
[1] 參見羅凱天、周昊:《工作場所人工智能應用法律風險及合規管理框架》,https://mp.weixin.qq.com/s/nxBjNnTn3rAVxa5N6k0Zog。
[2] 參見(2017)粵2071民初5281號民事判決書。
[3] 參見(2019)魯06民終7145號民事判決書。
[4] 參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布10個2023年度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之十:韓某某訴某化學有限公司隱私權糾紛案——私自安裝“一對一”攝像頭,“監督”越界也侵權”。
[5] 參見(2023)川0108民初7852號民事判決書。
[6] 參見(2023)粵01民終3321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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