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2018年9月4日,孫楊在杭州接受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的賽外興奮劑檢測時,質疑檢測人員身份與資質,接受采血后拒絕尿檢,期間已密封的血液樣本的容器遭破壞。
2. 2018年11月19日,國際泳聯就此事在瑞士洛桑舉行聽證會。
3. 2019年1月3日,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作出裁決,事件發生當日的興奮劑檢測無效,孫楊無興奮劑違規行為。
4. 2019年3月12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就國際泳聯的裁決結果,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訴。
5. 2019年11月15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舉行聽證會,前后長達近12小時。
6. 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發布媒體通告,裁決孫楊被禁賽八年,即日生效。
7. 2020年4月28日,孫楊向瑞士聯邦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時間2020年12月24日凌晨(當地時間12月23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發表聲明[1],稱接到通知,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支持了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針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仲裁小組主席的上訴申請,判決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裁決,本案將由新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小組主席來主持審理。隨后,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發布新聞通稿[2],稱批準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提出的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裁決號:CAS 2019/A/6148)的請求,理由是仲裁小組的一名仲裁員存在偏見(bias of one of the arbitrators of the CAS)。該仲裁將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新組成的仲裁小組來作出新裁決。鑒于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未公開更多的信息,本文將圍繞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聲明與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新聞通稿,簡評孫楊仲裁案撤裁后CAS重新仲裁的相關要點。

從目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聲明與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新聞通稿的內容來看,本案裁決被撤銷的理由是與仲裁小組主席的偏見有關,但不涉及裁決的實體內容。另據外媒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的報道[3],稱仲裁小組主席曾在公開媒體上表達了涉及中國的種族歧視言論。
《瑞士聯邦國際私法》(Switzerland's Federal Cod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第190條對終局性上訴的規定,僅有四種情形能對裁決提出異議,而且范圍是有限的,多為形式審查,以程序性事項為主。具體規定為:“(a)獨任裁判員的任命或仲裁庭的組成是違反規定的;(b)仲裁庭自己宣布是錯誤的管轄或是無管轄權的;(c)仲裁庭超越對它提出的請求而作出裁決或對主要的請求有遺漏而未加裁決;(d)沒有尊重當事人間平等的原則或沒有尊重當事人在辯論程序中陳述的權利;(e)仲裁裁決與瑞士的公共秩序不相符合。”[4]根據目前偏見可能具體表現為種族歧視的情形,裁決被撤銷的依據最有可能會涉及到第190條(d)項和(e)項的規定,因為該偏見不僅會影響到仲裁人員的公正性,同時也是瑞士公共政策(重視人道主義和人權問題)所不被容許的[5]。因此,基于仲裁小組主席的偏見而撤銷裁決的理由符合《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的規定。
本案圍繞著兩個焦點問題,一是基于樣本收集人員的文件不齊全是否導致本次檢查為不合法檢查,或者此檢查僅存在部分違規而仍應當繼續進行;二是基于樣本收集人員文件不齊全的質疑是否足以構成拒檢的理由,進而毀壞血液樣品容器,干擾興奮劑檢測程序。而原裁決小組對這兩個焦點問題的認定顯然是對孫楊不利的,一是本次檢查行為是符合相關規定的;二是孫楊拒檢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銷毀容器和終止檢查。
根據目前情況,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原裁決的理由并非針對實體問題,毫無疑問前述兩個焦點問題仍然是孫楊方在本案重新仲裁過程中所需要面對與解決的。孫楊方因本案重新仲裁獲得了一線生機,但是如果在這兩個焦點問題上未做好充足的聽證準備并取得突破性的進展,恐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重新仲裁的裁決結果。
目前裁決被撤銷的有利影響還在于,原裁決作出對孫楊被禁賽八年的處罰也隨即被取消,孫楊恢復了全球參賽資格。鑒于2020年東京奧運會因新冠疫情影響已正式延期至2021年7月23日至8月8日舉行,那么孫楊參加奧運會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但是這種可能性仍然與重新仲裁的裁決結果及其作出時間息息相關:
第一,現有情況下,孫楊具備參加奧運會的條件;
第二,如果重新仲裁的裁決結果支持了孫楊,不對孫楊進行禁賽處罰,那么孫楊同樣具備參加奧運會的條件;
第三,如果重新仲裁的裁決結果仍然維持禁賽處罰,且作出時間早于2020年東京奧運會的舉辦時間,那么孫楊又變回原裁決時不具備參加奧運會的條件;
第四,如果重新仲裁的裁決結果仍然維持禁賽處罰,但是作出時間晚于2020年東京奧運會的舉辦時間(考慮到比賽的完整性,裁決結果應該不會在奧運會舉辦期間作出),那么孫楊即便參加了奧運會取得了運動成績甚至獲得獎牌,仍可能會因裁決中認定此次競賽處于禁賽期而被剝奪運動成績與獎牌。
從上述幾種結果來看,從體育運動員能否參加已延期的2020年東京奧運會之角度,得到支持己方的裁決結果,仍然是孫楊方在本案重新仲裁時所要極力爭取的目標。
四、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始終相伴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是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活動中始終相伴的一對關系,孫楊仲裁案禁賽裁決的作出和該裁決隨后又被撤銷恰恰皆是與眾多程序相關:從一開始運動員接受興奮劑檢查的檢查程序,再到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仲裁程序,最后到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上訴撤裁程序。窮盡程序來救濟自身權益是值得支持的,但是我們也不得不面對此過程中會損耗各類資源的現實,特別是孫楊仲裁案的禁賽處罰對體育運動員生涯造成的不可逆轉之影響。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討論將會一直持續,而討論的初衷不僅應當在于希望孫楊仲裁案能取得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統一,也應當在于希望借助本案的影響力來推動體育競技領域規則之治的完善,畢竟體育運動員的光與熱最終還應該歸于競技賽場而非仲裁現場。
* 感謝實習律師陳凱珊對本稿的貢獻。
[1] 聲明原文見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官網,網址:https://www.wada-ama.org/en/media/news/2020-12/wada-statement-following-swiss-federal-tribunal-decision-to-uphold-sun-yangs,最后訪問日期:2020年12月24日。
[2] 新聞通稿見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官網,網址:https://www.bger.ch/index/press/press-inherit-template/press-mitteilungen.htm,最后訪問日期:2020年12月24日。
[3] Chinese Swimmer’s Doping Ban Is Lifted After Accusation of Racism,https://www.nytimes.com/2020/12/23/sports/olympics/sun-yang-china-doping.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0年12月24日。
[4] 《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相關法條譯文,摘自北大法寶中國法律檢索系統,網址:http://en.pkulaw.cn/display.aspx?id=12c206edecdbd939bdfb&lib=tax&SearchKeyword=Switzerland%27s%20Federal%20Code%20on%20Private%20International%20Law&SearchCKeyword=,最后訪問日期:2020年12月24日。
[5] 何家弘:《孫楊藥檢仲裁案中的種族歧視》,網址:https://mp.weixin.qq.com/s/8y551NNqg2KTp0hu7ZLX8A,最后訪問日期: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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