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23日,國務院發布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規定對《反外國制裁法》的執行細節進行了明確,對在華外資企業的運營提出了新的合規要求。以下將重點解析外資企業,在遵守母公司合規政策時,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以及對“歧視性限制措施”的理解和其他相關合規建議。
1.在華外資企業面臨的合規挑戰
根據《實施規定》第17條,“對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有權進行約談,責令改正,采取相應處理措施”,以及第18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可明確得出,任何組織或個人,協助或執行外國對我國實體或個人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行為,都可能面臨法律與合規的風險。
對于在華外資企業而言,若在運營過程中嚴格執行母公司基于外國法律制定的合規政策,例如中止與被外國列入帶有歧視性的制裁名單的中國企業的合作,可能被視為協助外國實施歧視性限制措施,從而違反《反外國制裁法》及其《實施規定》。因此,外資企業需謹慎評估母公司合規政策與中國法律的沖突,避免因執行母公司政策而觸犯中國法律。
2.“歧視性限制措施”的界定
《實施規定》未明確列舉“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具體形式,但從文義和立法的角度,可以歸納出以下3點界定的標準:
(1)“針對性”
基于《反外國制裁法》及《實施規定》反復使用的措辭,“對中國公民、組織”“采取措施”,說明相關行為必須是直接針對中方主體的,而非一般性、普遍適用的政策。若是全球適用、且未點名中國的反腐、反恐機制,通常不構成針對性。
(2)“限制性”
雖然《實施規定》中未列舉何種行為構成“限制”,但根據第3條,“外國……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國務院有權將有關組織或個人”“列入反制清單、實施反制措施”,可以看出,外國根據外國法律,對我國正當權利或正常活動造成實質性障礙或排除的行為,被認為是“限制措施”。
(3)“不正當性”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草案)〉的說明》,我國一貫主張在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系。針對不正當的缺乏國際法依據或違反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的單邊制裁措施進行反制,是我國應對遏制打壓的防御措施。通常,不是在國際共識下作出的制裁行為被認為缺乏正當性。
外資企業在判斷某一措施是否屬于“歧視性限制措施”的時候,應重點考慮上述因素,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3. 合規建議
《實施規定》的出臺強化了中國對于外部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反制能力。對于在華外資企業而言,合理構建“中外法之間的合規緩沖區”已成為必須重視的問題。以下為應對該風險的五項具體建議:
(1)審查并調整母公司全球合規政策在中國的適用性
外資企業須對全球統一的制裁政策、黑名單制度、供應鏈準入標準等進行逐一“本地化評估”,明確哪些內容可能與《反外國制裁法》及《實施規定》相沖突。
建議操作:
· 建立“中外法律沖突點清單”,標注高風險條款;
· 設置“合規豁免或緩沖機制“,允許中國子公司在部分情況下“依法不執行”母公司政策;
· 明確總部指令是否屬于可執行的“建議性”政策,防止子公司因無選擇空間而承擔法律責任。
(2)建立獨立的中國本地合規機制
全球合規框架應適度“下放權力”至中國區,讓中國法務、業務部門在本地法律問題上具備一定裁量和決策權,以應對復雜的法律沖突局面。
建議操作:
· 設立“本地法律優先原則制度”,即遇到中外法律沖突時,中國法優先;
· 配置駐華獨立合規官,對總部政策有獨立審查權;
· 引入第三方法律顧問或外部律所參與對特定制裁問題的定期合規審核。
(3)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日常溝通
《實施規定》賦予國務院有關部門較大的調查、認定和反制權力。對于外資企業而言,主動溝通和政策協調,將有助于降低執法機關對企業行為的誤判和誤傷。
建議操作:
· 對于敏感交易或退出行為,可事先以咨詢函或備案形式向商務部、外交部等部門說明背景與法律壓力;
· 參與中國外商投資協會、行業商會等組織,建立政企之間的穩定信息溝通橋梁;
· 在遭遇對中資客戶的制裁沖擊時,不要單方面終止交易,應先與中方客戶協商,再評估是否可能違反中國法律。
(4)提升員工對中國制裁合規的意識
很多外企員工(尤其是法務、采購、業務決策人)對中國的反制裁法律認知不足,容易在日常業務中無意中配合母公司實施了對中方的限制措施。
建議操作:
· 將《反外國制裁法》《實施規定》納入年度強制培訓模塊;
· 舉辦“中外法律沖突模擬應對”工作坊,提升應對能力;
· 為銷售、采購、法務等關鍵崗位提供專項指引手冊,明確哪些行為屬于高風險協助行為。
(5)制定法律沖突與突發風險的應急預案
一旦中方客戶、合作方或供應商被列入外國制裁清單,中國子公司往往將處于母公司與中方法律夾擊的漩渦之中。此時如果沒有預案,極易造成合規失誤或聲譽受損。
建議操作:
· 設立“中外制裁沖突應急處理流程”,明確風險評估、決策審批、對外發聲口徑;
· 在集團法務系統中為中國子公司預留獨立法律顧問預算;
· 若確需中止交易,應充分保存內部合規評估文件、外部法律意見書,形成合理避責鏈條;
· 啟動媒體監控機制,一旦涉入制裁相關輿情,能夠迅速做出響應。
結論
《實施規定》的出臺,意味著外資企業在華經營已不可回避地進入到“法律沖突管理”時代。在全球制裁機制和中國法律體系并行甚至對抗的背景下,僅靠“照搬總部政策”已難以為繼。企業唯有正視中外法律差異,建立具有中國法識別能力的本地合規機制,提升員工法律意識,構建預警與應對系統,方能在合規紅線上穩健前行。在不確定的地緣格局中,實現制度內運營的確定性,是跨國企業在中國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前提。建議各類外資組織立即開展政策解讀、法律沖突評估與合規重塑,確保在未來的監管周期中穩健應對。
*律師助理滕履冰、朱一陽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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