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一直以來,婚姻房產糾紛作為離婚訴訟的核心爭議而備受關注?!睹穹ǖ洹坊橐黾彝ゾ幖白罡呷嗣穹ㄔ合嗬^發布的司法解釋(一)(二),逐步構建起兼顧個人財產權益與家庭團體利益的規則體系。特別是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規定,對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等復雜問題作出細化指引,進一步平衡了公平與效率,體現出法律對婚姻家庭價值的保護與引導,本文擬對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相關問題展開梳理。
一、案情介紹1
高某與高某2系父子關系,高某2與常某原系夫妻關系,其二人于2022年離婚,約定雙方共有房屋歸高某2所有,剩余貸款由高某2一人償還,高某2給常某補償款340萬元,為房屋價值的二分之一?,F高某起訴主張高某2與常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購房支付的300萬元系高某對其二人的借款,應予返還,并附有高某2簽署的借條佐證。常某主張該款項系高某對常某、高某2的贈與。
法院認為,一方面,子女買房由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結合高某用賣掉一處其名下房屋的賣房款為高某2、常某購買房屋的實際情況、高某對贈與意思表示的否認、高某2對借貸關系認可等情況,應當認定高某與高某2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另一方面,高某向高某2出借的款項是在常某、高某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常某、高某2均認可案涉款項的用途為購房,所購房屋亦實際登記在高某2名下。高某2和常某在離婚時亦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市場價值進行了分割,分別取得了房屋權屬或補償款的實際利益,應當認定案涉借款資金確已實際用于常某、高某2的夫妻共同生活,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該借款依法應屬于常某與高某2的夫妻共同債務。
二、新舊司法解釋的對比分析及新規解讀
(一)新規突破傳統物權登記原則
《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出臺前,對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認定,法律規定較為籠統。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2規定的婚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相關內容以登記確定產權歸屬,雖然有利于保障貸款銀行的利益,但忽略了產權登記與父母真實贈與意圖存在不一致的可能,人為制造了家庭矛盾。
《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為父母給子女出資購房的司法實踐開辟了全新路徑,不再將不動產登記和贈與的意思表示推定關聯。自《民法典》確立基礎的夫妻財產制度,至《婚姻家庭編解釋(一)》明確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遵循“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的基本準則,再到《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對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情形展開深度調適,結合“約定優先與合理補償”的框架,在司法規則層面實現了突破性細化,逐步達成了個人財產權益與家庭整體利益的均衡維護。尤其是《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的新規定,從平衡保護個人合法權益與家庭團體利益的角度出發,不再將“不動產登記情況”與“贈予意思表示”掛鉤,將“出資來源”作為“離婚時不動產分割”的基本考量因素,切實實現了保障父母出資權益與維護子女配偶合法權益兩者間一定程度的平衡。
(二)新規下,細化父母為子女婚后出資購房的認定規則
《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主要規范了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房及雙方父母出資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資兩種情形,具體如下:
1.夫妻婚內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按照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則判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時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對另一方補償及具體金額。
在具體處理房產分割時,鑒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房產價值尚高以至難以實物分割,故法院可判決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時兼顧多方因素認定,諸如夫妻共同生活時長、是否孕育共同子女、離婚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方、雙方對家庭貢獻的大小及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格波動等,綜合確定獲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是否需要對另一方給予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金額數值。
需要強調的是,哪怕父母明確約定購房出資僅給予子女配偶一方,但鑒于血親與姻親關系本質的差異,一般而言,該約定默認是以子女婚姻關系持續存續作為潛在的意思表示基礎,故在子女離婚時,這一約定同樣需要納入考量范圍,以便更加公平合理地處理房產分割問題。
2.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
在一方父母僅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的情況下,離婚分割房屋時,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應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以出資來源和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夫妻共同生活時長、是否孕育共同子女以及離婚過錯等諸多因素,確定房屋歸屬,并據此確定對另一方給予合理補償。
不過,在房產分割實踐中,因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的不同,常無法明確房屋歸哪方所有,需結合個案情況具體處理。舉例來說,若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不同,且夫妻二人對房屋份額并無特殊約定,那么夫妻對該房產并非按份共有,而是共同共有。在具體分割份額時,法院通常會判決房屋歸出資比例多的一方所有,或者判決房屋歸撫養子女一方所有;并充分考量夫妻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綜合判定對另一方的補償款。
綜上,在新規施行的背景下,針對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這類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摒棄了“一概而論”的做法。新規充分考量了我國深厚的歷史文化傳統、當下婚姻家庭的實際狀況,以及相關出資和贈與行為所具有的特定目的性特征。新規通過確立約定優先的原則,并采用綜合裁量的方式,對規則進行了全面完善。
三、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情形歸納
至此,《民法典》第1062條、1063條、1087條、《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及《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8條完整地涵蓋了婚姻家事案件中父母在子女婚前、婚后為子女購房出資的全部情形。依據過往裁判規則及最新司法規定,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當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具體處理情形如下表:

由此可見,在解決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房產分割難題時,產權登記狀況已不再占據主導地位,相較而言,出資來源情況成為關鍵考察要點。同時,還需全面考量夫妻共同生活時長、是否孕育共同子女、離婚過程中的過錯情形、對家庭貢獻的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格波動等多方面因素?;诨橐黾彝サ奶厥庑再|,這種分割方式也是對所有家庭成員維護婚姻家庭和睦的重要指引。
四、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借貸性質界定
實踐中,父母起訴子女及其配偶或前配偶主張其為子女出資的購房款為借款的情形屢見不鮮,此種情形是否適用《民法典》及相關解釋的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丹法官的解讀,不論是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還是《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均不是關于出資行為性質的認定規則,相關條款只解決在父母出資已經認定為贈與的情況下,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的問題。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進行判斷。
結合上述案例的認定,借款合意是法院審查重點,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在一方父母起訴自己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前配偶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對于主張存在借款法律關系的父母一方,應負有對借款合意和款項支付事實的舉證證明責任。判斷是否存在借貸合意,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察:
其一,查看出資時是否存在借條。通常情況下,借條上一般會有父母及其子女的簽字,而往往缺少配偶一方的簽名。在此情形下,借條的真實性存疑,難以核實。所以,在審查借條內容真實性時,需要關注配偶是否知曉該借款事宜。若配偶對借款毫不知情,在借條上無其簽名的情況下,該借條的證明效力會大打折扣。
其二,綜合考察借期、利率的約定情況,是否存在向對方主張借款債權的事實,以及是否有還款的實際行為等要素,以此判斷借條這一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倘若借條中既無借期與利率的明確約定,又從未有過主張債權的行為,同時也不存在還款事實,那么該借條的真實性就極有可能受到質疑。只有當這些方面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時,借條的真實性才更具可信度。
五、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建議
(一)明確出資性質
現實生活中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情況十分復雜,為明晰法律關系,避免日后產生糾紛,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出資性質極為重要。
1.簽訂贈與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表明出資是贈與夫妻雙方還是己方子女;
2.簽訂借款協議,明確借款金額、還款期限、利息等關鍵條款。
(二)簽訂財產協議
簽訂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亦是一種有效的財產保障方式。
協議中可對房產的歸屬、分割方式、增值部分的分配進行詳細約定。財產協議應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則,確保協議內容符合雙方的真實意愿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結 語
《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從“形式平等”向“實質公平”的深化。通過綜合考量出資、貢獻、過錯等因素,法律既保護了個人財產權益,也肯定了家庭成員的共同付出,引導社會樹立“婚姻共建、責任共擔”的價值觀。未來,隨著司法實踐的積累,婚姻房產分割規則將更加精細化,為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提供堅實保障。
注釋文獻:
1.(2024)京02民終10304號高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失效)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北京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5號財富金融中心35-36層
電話:+86 10 8587 9199
上海
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133號長寧來福士廣場T1辦公樓37層
電話:+86 21 6289 8808
深圳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榮超經貿中心4801
電話:+86 755 8273 0104
天津
天津市河西區郁江道14號觀塘大廈1號樓17層
電話:+86 22 8756 0066
南京
南京市江寧區秣周東路12號7號樓知識產權大廈10層1006-1008室
電話:+86 25 8370 8988
鄭州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金融島華仕中心B座2樓
電話:+86 371 8895 8789
呼和浩特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綠地騰飛大廈B座15層
電話:+86 471 3910 106
昆明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恒隆廣場11樓1106室
電話:+86 871 6330 6330
西安
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翠華路500號佳和商務大廈A座26層07室
電話:+86 29 8931 3353
杭州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學院路77號黃龍國際中心B座11層
電話:+86 571 8673 8786
重慶
重慶市兩江新區慶云路2號國金中心T6寫字樓8層8-8
電話:+86 23 6752 8936
海口
海南省??谑旋埲A區玉沙路5號國貿中心11樓
電話:+86 898 6850 8795
日本東京
日本國東京都港區虎之門一丁目1番18號HULIC TORANOMON BLDG.
電話:0081 3 3591 3796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夏洛特頓市皇后街160號B座
電話:001 902 518 2988
阿聯酋迪拜
迪拜伊瑪爾商業園1號樓505號
電話:971 52 8372673
Copyright 2001-2026 Anli Partners.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05023788號-2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2603號
聲明:本官網文章僅供交流,不構成安理律師對特定事項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您面臨法律問題,建議您聯系安理律師或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士尋求法律幫助。安理法律咨詢電話:400-800-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