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第四章“信息變更與報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變更程序及變更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現結合近期實務經驗,本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業務的審查要點,略作分析。
一、《登記備案辦法》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事項的主要規定
《登記備案辦法》第47條規定,下列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
(一)名稱、經營范圍、資本金、注冊地址、辦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股東、合伙人、關聯方;
(三)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登記備案辦法》第48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發生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就變更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就變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見書,協會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對其進行全面核查。股權、財產份額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劃轉或者變更,或者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等情形,不視為實際控制權變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變更之日前12個月的管理規模應當持續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以上兩條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事項的主要規定,律師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則主要是依據該辦法第48條的規定。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僅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無需再提交法律意見書
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記備案后如發生備案信息變化,應區分為兩種情況,即一般事項變更(第47條規定事項)及重大事項變更(第48條規定事項)。
對于一般事項變更,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變更后的10個工作日內及時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的AMBERS系統申請變更,即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在AMBERS系統上填報變更信息,并按照系統要求提供變更資料即可,無需聘請律師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基協2016年2月5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基協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變更時,應提交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而在《登記備案辦法》實施后,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僅辦理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變更則屬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變更事項,無需再提交律師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
三、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可區分兩種情況
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48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重大事項變更,基金管理人需向協會提交律師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而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審核方向則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權是否發生變化區分為兩種情況。
1.私募基金管理人更換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但管理人實際控制權未發生變化
在此種情況下,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中對于此次變更事項本身進行審查分析,包括更換后的控股股東/普通合伙人是否符合《登記備案辦法》及附件的任職資格等內容進行詳細審查。同時,筆者認為,此類專項法律意見書中還應對此次變更事項是否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控制權產生實質影響進行詳盡分析。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
此種情況下,專項法律意見書應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要求逐項進行審查及闡述,審查內容與初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事項基本一致,而且由于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基本均處于展業狀態,因此,在法律意見書中還應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在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合規性以及基金管理人展業情況的合規性進行審查分析。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變更之日前12個月的月均管理規模不低于3000萬
《登記備案辦法》第48條第三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變更之日前12個月的管理規模應當持續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此項規定屬于《登記備案辦法》中的新增規定。實務中,中基協對管理人是否滿足該條款規定也十分關注。
本條規定的初衷是意在保持私募管理人實際控制權的穩定性,減少因股權頻繁變更導致的重大經營風險。
《登記備案辦法》對于私募管理人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實繳資本、高管人員持股等事項較之以往規定均有了更高要求,對于《登記備案辦法》實施前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原本不涉及調整,但如果存量管理人在《登記備案辦法》實施后,發生了重大事項變更,則需要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的要求逐項進行合規審查。
實務中,經常遇到此類情況,即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記備案辦法》實施后進行重大變更,雖然變更事項僅為控股股權調整,但因涉及到管理人實際控制權的變化,因此管理人需就管理人的整體情況均對照《登記備案辦法》進行調整,如一并調整公司股權結構、高管人員、實繳資本、人員、部門設置等,此類調整雖繁復,但均屬于管理人可以主動調整的事項及內容,而唯有“月均管理規模”這一項規定,并非管理人可在短期內自行調整完成。因此,很多發生了變更事項的管理人因無法滿足“月均管理規模”這一要求,導致重大事項變更遲遲無法提起,或無法獲批完成。
逾期辦理重大事項變更,將導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展業受限,并影響其新基金的備案。因此,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在進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變更前,應先全面對自身是否符合《登記備案辦法》進行自查,如果發現自身存在問題,暫不要貿然進行管理人內部或工商層面的變更行為,否則可能會在后續中基協層面的變更環節對管理人的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同時,中基協也會主動核查管理人在AMBERS系統中填報的信息與工商登記信息是否一致,如發現不一致,則會通知管理人并要求管理人及時整改,從中基協已對部分管理人發送的通知內容來看,如果管理人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要求及時履行相應信息變更手續,中基協將予以公示,并視情況采取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開譴責、暫停辦理備案、限制相關業務活動、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等自律管理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另外,雖然存在以上規定及要求,但在實務中,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確需變更,但因特殊情況導致自身無法滿足“月均管理規模”要求的,我們建議管理人可如實向中基協解釋相關原因,由中基協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五、變更期間涉及展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風險揭示書》中新增特別風險提示內容
《登記備案辦法》第54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但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審慎開展新增業務;期間募集資金的,應當向投資者揭示變更情況,以及可能存在無法完成變更登記和基金備案手續的合規風險。
與此條規定對應,《登記備案辦法》第28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向投資者提示的特別風險,相較于此前的相關規定,第28條第(八)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尚未在協會完成變更手續”屬于《登記備案辦法》中的新增提示事項。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重大變更但未及時向協會報送的,協會將暫停辦理其新基金的備案
《登記備案辦法》第53條規定,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發生變更,未按相關要求在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或者雖履行變更手續但不符合要求的,協會采取暫停辦理其私募基金備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綜上,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實際控制權變更的事項具有時限緊、核查事項繁雜、變更流程復雜、監管要求嚴格等特點。因此我們建議,擬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權變更的機構應盡早尋求專業人士的有效協助,以促使實際控制權變更可以高效、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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