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理家族辦公室法律業務中心介紹
安理家族辦公室法律業務中心以安理律師事務所22個業務中心為專業支持,與多家境內外銀行、保險、信托、移民、公證機構及財富管理機構緊密合作,為全國家族企業、企業家以及高凈值人士提供企業治理、家企隔離、爭議解決、家族信托、遺囑信托、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防控、稅收籌劃、稅收風險管理、境外投資并購、家族憲章、家文化建設、資產配置等全周期的法律服務。
《安理家族辦公室月報》由安理家族辦公室法律業務中心出品,我們以企業家及高凈值人士的財富管理及傳承需求為視角,以保護家庭財富、保障企業發展為宗旨,每月匯總行業資訊和法律前沿并推薦家文化經典文章,感謝您的關注!
行業動態
一、中國證監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證券違法犯罪指導性案例
2025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召開“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最高檢發布了第五十五批指導性案例,通報近年來證券犯罪檢察工作進展和成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第一批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通報近年來證券行政執法工作進展和成效。上述案例分別涵蓋了財務造假、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重點打擊領域和主要違法類型。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艷春表示,隨著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操縱類案件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①從利用資金優勢的傳統“坐莊型”操縱向基于特定時段和關鍵時點的短線化操縱演進;②借助配資資金或資管產品實施“加杠桿”、游資抱團炒作的“團伙型”操縱數量增多;③上市公司“內部人”組織參與的“偽市值管理”信息型操縱、“編題材、講故事”的蠱惑型操縱有所增加;④利用復雜金融產品、新型交易技術實施的操縱行為偶有發生。這給操縱市場行為的識別、調查、處罰帶來了新挑戰。
來源:檢察日報 2025-2-21
二、北京市中小微企業首次貸款貼息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發布
近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五部門共同印發了《北京市中小微企業首次貸款貼息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該細則旨在進一步改善中小微企業的融資環境,降低其融資成本,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首次貸款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細則明確了貼息資金的來源、使用原則及具體管理要求,由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納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部門預算管理,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高效。這一舉措將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撬動作用,為北京市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來源: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官網2025-2-19
三、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
2025年2月10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提振消費有關工作,審議通過《2025年穩外資行動方案》,研究化解重點產業結構性矛盾政策措施,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
會議指出,提振消費是擴大內需、做大做強國內大循環的重中之重;外資企業在吸納就業、穩定出口、促進產業升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要拿出更多務實管用舉措穩存量、擴增量;要堅持從供需兩側發力,標本兼治化解重點產業結構性矛盾等問題,促進產業健康發展和提質升級。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草案)》,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來源:經濟日報2024-2-10
四、國家稅務總局發文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相關事項進行調整,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公告》優化對以下事項進行了調整:
(一)拓展《稅收居民證明》適用場景。申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享受協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協定待遇的申請目的,后者覆蓋了近年來納稅人在境外遇到的多個場景;
(二)實現全流程網上辦。依托電子稅務局網站、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實現企業、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事項的全流程網上辦,辦理程序更便捷;
(三)調整《稅收居民證明》內容。《稅收居民證明》增加顯示了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取消了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簽字,同時可根據申請人需要備注合伙企業等有關信息,便于滿足潛在的個性化需求。
(四)壓縮辦理時限。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能夠自行判定稅收居民身份,辦理時限由現行的10個工作日縮短至7個工作日。
來源:中國稅務報2025-2-8
五、證監會發布《關于資本市場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實施意見》
2025年2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關于資本市場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共分為8個部分、18條措施。作為資本市場“1+N”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意見》也是資本市場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舉措,將對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推動資本市場自身的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來源:中國基金報2025-2-7
典型案例
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股東不得隨意變更出資方式。
基本案情
商貿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股東許某甲、許某乙分別認繳出資98萬元、2萬元,認繳期限至2048年,出資方式為貨幣。因公司與王某之間的合同糾紛,2023年1月仲裁裁決商貿公司支付王某35萬余元。執行中,法院認定商貿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于2023年3月終結本次執行。后王某申請追加許某甲、許某乙為被執行人。
2023年4月,許某甲、許某乙受讓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評估價值為100萬元。同日,商貿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將股東出資方式變更為專利技術出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確認已收到實收資本100萬元。許某甲、許某乙據此主張已經完成出資,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成立后,股東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變更出資方式。在公司到期債務不能清償之時,股東將出資方式變更為不易變現的非貨幣出資,不僅應確保評估作價的客觀公允,還需考慮對公司償債能力的影響,避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債權人利益。結合本案事實及證據判斷,評估報告不具有可靠性,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案涉專利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價值,因此某商貿公司在債務不能清償之際將股東的出資方式變更為實用新型專利權出資,侵害了王某利益。遂判決許某甲、許某乙在各自未出資范圍內對某商貿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對王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
關于公司成立后股東能否變更出資方式,公司法并無禁止性規定,通常認為公司成立后,在正常經營狀態下,股東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變更出資方式。
此處的“正常經營”,一般指公司未明顯喪失清償債務能力,公司債權人亦未起訴要求股東在未實繳或認繳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此時變更出資方式涉及的僅為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利益,但當公司已經存在無法清償的債權,股東變更出資方式便可能會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債權人基于公司公示信息產生信賴與公司進行交易,對公示的出資方式對應的償債能力存有合理期待,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在公司債權產生后,如果允許股東不受限制地變更出資方式,將認繳的貨幣出資變更為不易變現的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出資,無疑會損害債權人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期待利益,直接影響債權的受償。因此,在公司債務產生后,應當對股東變更出資方式加以限制,不得有逃廢債務的惡意,不得影響公司償債能力,避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王某訴許某甲等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
家文化建設
背景簡介
梁啟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一字任甫,號任公,又號飲冰室主人、飲冰子等。中國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學家、文學家。戊戌政變后,他東渡日本,并創辦《清議報》《新民叢報》,廣泛宣傳了西方資產階級的政治思想和社會學說,影響和啟迪了整整一代人。主要作品有《少年中國說:論近世國民競爭之大勢及中國前途》《敬業與樂業》《新民說》等。
(節選)致孩子們書:
孟子說:“能與人規矩,不能使人巧。”凡學校所教與所學總不外規矩方面的事,若巧則要離了學校方能發見。規矩不過求巧的一種工具,然而終不能不以此為教,以此為學者,正以能巧之人,習熟規矩后,乃愈益其巧耳。不能巧者,依著規矩可以無大過。你的天才到底怎么樣,我想你自己現在也未能測定,因為終日在師長指定的范圍與條件內用功,還沒有自由發掘自己性靈的余地。況且凡一位大文學家、大美術家之成就,常常還要許多環境與及附帶學問的幫助。
中國先輩說要“讀萬卷書,行萬里路”。你兩三年來蟄居于一個學校的圖案室之小天地中,許多潛伏的機能如何便會發育出來,即如此次你到波士頓一趟,便發生許多刺激,區區波士頓算得什么,比起歐洲來真是“河伯”之與“海若”,若和自然界的崇高偉麗之美相比,那更不及萬分之一了。然而令你觸發者已經如此,將來你學成之后,常常找機會轉變自己的環境,擴大自己的眼界和胸懷,到那時候或者天才會爆發出來,今尚非其時也。今在學校中只有把應學的規矩,盡量學足,不惟如此,將來到歐洲回中國,所有未學的規矩也還須補學,這種工作乃為一生歷程所必須經過的,而且有天才的人絕不會因此而阻抑他的天才,你千萬別要對此而生厭倦,一厭倦即退步矣。至于將來能否大成,大成到怎么程度,當然還是以天才為之分限。我生平最服膺曾文正兩句話:“莫問收獲,但問耕耘。”將來成就如何,現在想他則甚?著急他則甚?一面不可驕盈自慢,一面又不可怯弱自餒,盡自己能力做去,做到哪里是哪里,如此則可以無入而不自得,而于社會亦總有多少貢獻。我一生學問得力專在此一點,我盼望你們都能應用我這點精神。
一九二七年二月二十六
來源:《梁啟超家書》 作者:梁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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