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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動態
香港公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最新措施
2025年1月7日,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投資推廣署公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優化措施具體內容,相關措施將從2025年3月1日起生效。
措施放寬了有關凈資產審查及計算的規定,申請人通過全資擁有的合資格私人公司的投資也可計入合資格投資金額內。具體措施還包括,申請人只需要證明在提出凈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6個月(優化前為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于3000萬港元凈值的凈資產或凈資本等。
來源: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2025-1-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法釋〔2025〕1號,以下簡稱《解釋》),并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釋(二)》共23條,堅持問題導向,力求務實管用,重點解決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眾關心的審判實踐疑難問題。
民法典規定,禁止重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解釋(二)》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細化:一是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二是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1-15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一方在結婚后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將其房產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并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請求第三人全部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1-15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通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明確,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該判決,該判決中的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認可和執行申請的,均列為申請人。
對于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當提交的材料,修改后的規定明確,身份證明材料在中國大陸以外形成的,申請人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履行證明手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12-25
今年起每年新增保費的30%用于投資A股
近日,經中央金融委員會審議同意,中央金融辦、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于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工作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主要舉措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提升商業保險資金A股投資比例與穩定性。二是優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機制。三是提高企(職)業年金基金市場化投資運作水平。四是提高權益類基金的規模和占比。五是優化資本市場投資生態。
其中,對國有保險公司經營績效全面實行三年以上的長周期考核,凈資產收益率當年度考核權重不高于30%,三年到五年周期指標權重不低于60%。
來源:中國證監會網站2025-1-22
商務部:取消外資企業使用境內貸款開展股權投資的限制
2025年1月9日,商務部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商務部新聞發言人何亞東表示,為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鼓勵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總部型機構,商務部、國家外匯局決定廢止2011年發布的相關通知,取消外商投資性公司使用境內貸款開展股權投資的限制。外商投資性公司如有融資需求,可根據《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等規定申請辦理。
來源:新華社2025-1-9
典型案例
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時,股東不能以其對公司的債權抵銷出資義務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某材料公司增資后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張某認繳出資550萬元(實繳55萬元),余某認繳出資450萬元(實繳45萬元),認繳出資期限均為2032年10月22日之前。2020年1月,余某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張某。
2022年6月,法院生效判決判令某材料公司歸還蔣某借款及利息,經強制執行,某材料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蔣某遂提起訴訟,要求某材料公司現任股東張某就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余某作為蔣某債權產生后的轉讓股東對張某的上述責任承擔相應補充責任。余某稱其曾于2014年匯給某材料公司100萬元,某材料公司也將該筆資金作為應付賬款入賬,故該100萬元應認定為其出資或至少應抵銷其相應出資義務。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向某材料公司轉賬100萬元時并未注明“投資款”或“出資款”,且某材料公司將該款作為向余某的應付賬款入賬,故該100萬元不能認定為出資款,只能作為余某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在某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償債務而符合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情形的情況下,該債權與余某的出資義務不能進行抵銷。據此,張某、余某應在各自認繳出資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典型意義
股東向公司投入的款項并未作為“投資款”或“出資款”投入,公司賬冊也并未記載為出資款時,相應款項僅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債權。該股東債權在公司喪失清償能力(以破產條件為標準)時,不能與股東尚未履行的出資義務相抵銷,股東仍應承擔出資責任。
因此,股東在履行出資義務時應規范出資方式,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向公司投入資金,注明用途為“投資款”或“出資款”,并督促公司及時將出資載入財務賬冊、簽發出資證明書、辦理公司實繳出資變更登記手續以及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避免后續出現爭議。
來源: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蔣某與余某等股東出資糾紛案”
家文化建設
背景簡介
梁啟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字卓如,一字任甫,號任公,又號飲冰室主人、飲冰子等。中國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學家、文學家。戊戌政變后,他東渡日本,并創辦《清議報》、《新民叢報》,廣泛宣傳了西方資產階級的政治思想和社會學說,影響和啟迪了整整一代人。主要作品有《少年中國說:論近世國民競爭之大勢及中國前途》《敬業與樂業》《新民說》等。
(節選)致孩子們書:
思成和思永同走一條路,將來互得聯絡觀摩之益,真是最好沒有了。思成來信問有用無用之別,這個問題很容易解答,試問唐開元天寶間李白、杜甫與姚崇、宋璟比較,其貢獻于國家者孰多?為中國文化史及全人類文化史起見,姚、宋之有無,算不得什么事。若沒有了李、杜,試問歷史減色多少呢?我也并不是要人人都做李、杜,不做姚、宋。要之,要各人自審其性之所近何如,人人發揮其個性之特長,以靖獻于社會,人才經濟莫過于此。思成所當自策厲者,懼不能為我國美術界作李、杜耳。如其能之,則開元、天寶間時局之小小安危,算什么呢?你還是保持這兩三年來的態度,埋頭埋腦做去便對了。
一九二七年二月二十六
來源:《梁啟超家書》 作者:梁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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