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在經濟下行、不良資產增加的宏觀經濟形勢和新一輪走出去、引進來的戰略格局下,外資如何與內資互補參與境內不良資產的處置和優化,已經成為備受關注的話題之一。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中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到3.4萬億元人民幣,較2023年末增加了2000億元,增幅為6.25%。這一增長趨勢主要受到內部經濟增長放緩、外部需求萎縮和企業經營困難等多重因素影響。2023年全年,不良資產處置力度繼續保持,全年共處置不良資產達到3萬億元人民幣。在不良資產管理行業的競爭格局方面,中國已經形成了“4+地方系+銀行系+外資系+N”的市場競爭格局,其中,“4”指四大全國性資產管理公司(AMC),即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占據主導地位。地方AMC的數量已經增至59家,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它們在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市場生態。
2024年1月25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肖遠企介紹中國金融對外開放情況時表示,歡迎并鼓勵外資機構在中國進行資產盤活處置合作。本文旨在結合筆者作為跨境投融資律師的相關實戰經驗,梳理和綜述當下新一輪外資參與國內不良資產市場的渠道和途徑。
1.直接從AMC收購不良資產包
境外投資者直接收購全國性AMC旗下的不良資產包是最傳統、最主要的投資模式。全國性AMC按照特定的標準(如地域、行業等),將一定數量的金融不良債權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不良資產包,境外投資者通過競爭性程序(公開招標、拍賣等)向AMC批量購買。最為典型的案例是20多年前,即2001年11月摩根士丹利等多個境外投資機構組成投標團向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購買了賬面價值共計108億元人民幣的不良資產包,此舉拉開了歷史上外資參與我國境內不良資產處置的序幕。
從監管和程序方面來看,境外主體收購境內不良債權后,境內債務即轉變為對外負債,因此主要受到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于外債的監管。根據現行有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獲得的對價款直接到銀行辦理入賬及結匯手續;境外投資者處置其所受讓的境內不良資產所取得的收益也直接到銀行辦理對外購付匯手續,無需再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批準、核準和備案手續。2016年8月8日,發改委發布《關于做好對外轉讓債權外債管理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形成境內企業對外負債,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有關規定,統一納入企業外債登記制管理。不過,[2015]2044號文已被發改委2023年發布的《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廢止。因此,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適用《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發改委完成審核登記。
直接從全國性AMC受讓不良資產包的模式最早運用于實踐,此路徑下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程序、監管體系以及法律規范等均較為完備,對于境外投資者來說是一條較為成熟的收購路徑。
2.投資全國性AMC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23年)放寬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AMC出資人,滿足一定條件甚至可成為控股股東,同時,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AMC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最近2年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當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四)內部控制健全有效;(五)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六)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八)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2年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四)有10年以上經營管理不良資產投資管理類機構的經驗;(五)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七)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40%;(八)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股股東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3.設立地方AMC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則上只可設立或授權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的批量收購、處置業務。但實際上浙江、山東、福建、遼寧等省都已經設立不止一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地方性AMC原則上由省級政府核準設立,同時抄送財政部和銀保監會。
2019年12月16日成立的海南新創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獲批成為地方AMC,其控股股東新創建資產管理(中國)有限公司即為注冊地在香港的境外投資機構,屬于境內外合資的地方AMC。
4.入股境內非持牌AMC
外資機構可以選擇入股境內非持牌不良資產管理公司的方式進入市場,例如全球特殊機會美元基金嘉沃入股中國特殊機會投資管理公司文盛資產,全球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華平投資與翰德集團合資成立的北京翰德東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黑石集團完成了對國內非持牌金融AMC上海文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投資。
入股境內非持牌資產管理公司的政策阻力會小一些,但稅負壓力依然存在。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非持牌不良資產管理公司需要遵循《外商投資法》的相關規定。
5.設立不良資產投資的QFLP企業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簡稱QFLP)是指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通過資格審批和其外匯資金的監管程序后,將境外資本兌換為人民幣資金,投資于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市場。QFLP試點制度是境外投資人參與境內股權投資的重要渠道,于2010年底在上海首開先河,隨后北京、深圳、海南等多個地區均出臺了相關的QFLP試點政策。截至2024年12月,已經有北京、上海、深圳、海南、成都等50余個地區發布了QFLP試點的相關政策文件。在政策層面,各地QFLP試點政策在準入門檻、備案要求、投資范圍等方面存在差異。
在投資范圍方面,上海、深圳、北京、廣西的相關規定明確了試點基金投資范圍包括不良資產投資。海南、貴州等地明確規定試點基金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2023年2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了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決策部署,健全資本市場功能,促進房地產市場盤活存量,啟動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工作,并且鼓勵境外投資者以QFLP方式投資不動產私募投資基金。然而,由于相關政策和外匯管理政策的規定,這一交易模式的正式實施仍然具有挑戰性,需要與試點地區的相關機構(特別是當地外匯局)進行逐一個案磋商和溝通。這些政策和舉措表明中國在積極推動外商投資和私募基金領域的改革和發展,為吸引更多的境外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和選擇。
實踐中,已經有許多外資通過QFLP的方式參與中國境內不良資產市場。橡樹資本作為首批獲批QFLP資質的企業之一,于2013年11月與中國信達簽署了戰略協議,合資10億美元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公司,2015年橡樹資本完成在中國首筆不良資產投資。2020年6月,嘉沃投資通過其新加坡全資控股子公司CarVal Investors PRC Holdings Pte. Ltd.與上海文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上海嘉沃文盛股權投資合伙企業,于2020年6月開展QFLP試點工作,主要投資標的為銀行及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
結語
綜上所述,境外投資者直接從AMC收購不良資產包仍然是目前比較成熟的參與境內不良資產市場的方式,境外投資者投資全國AMC、地方AMC、非持牌AMC或者是通過QFLP試點地區進行相關投資往往需要一事一議,經過相關機構審批。
* 實習生楊雅琪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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