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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中國商務部發布《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關于對美國PVH集團啟動不可靠實體清單調查的公告》。公告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等有關法律,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依據《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第二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等有關規定,根據有關機構的建議、舉報,決定對美國PVH集團針對涉疆產品涉嫌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正常交易、采取歧視性措施等問題啟動調查。
該公告要求:
(1) 美國PVH集團應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天內向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辦公室提供說明近3年內是否存在對涉疆產品采取歧視性措施等問題的書面材料及證明資料以及調查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2) 調查期間,美國PVH集團可向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辦公室陳述、申辯。
(3) 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辦公室依法采取詢問當事人、查閱或者復制相關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對PVH集團開展調查,PVH集團及有關企業應予以配合。
(4) 調查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辦公室反映美國PVH集團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針對涉疆產品,中斷與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正常交易、采取歧視性措施等情況,并應提供相關證據。
一、事件背景
(一)美國涉疆法案
2021年12月23日,《防止維吾爾族強迫勞動法案》(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 “UFLPA”)由美國總統拜登簽署成為法律。該法案的核心措施為“可反駁性推定”,即任何“涉疆”產品均將被推定視為“強迫勞動”產品而被禁止進入美國,除非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進口商能夠證明其遵守了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及相關法律法規;
(2) 進口商全面且充分地答復了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的所有問詢;
(3) 有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該產品并非全部或部分由“強迫勞動”所生產。
“涉疆”因素包括兩種情形:
(1) 全部或部分在新疆地區開采、生產、制造的產品;
(2) 供應鏈涉及“UFLPA實體清單”企業的產品。
(二)PVH集團的涉疆政策
PVH集團前身為Phillips-Van Heusen公司,是一家美國服裝公司,旗下擁有Tommy Hilfiger、Calvin Klein、Warner’s、Olga和True & Co.等知名品牌。在美國國會議員發起UFLPA后,PVH集團于2020年發表聲明,表示了對國際強迫勞動方面的關注,并將在一年內停止使用來自中國新疆的棉花及相關產品。
二、中國政府的立場
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等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堅決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中國政府反對美方泛化國家安全概念,針對中國相關企業及產品采取歧視性做法。
根據商務部安全與管制局負責人就對美國PVH集團啟動不可靠實體清單調查應詢答記者問,本次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對美國PVH集團有關行為啟動調查的原因是美國PVH集團涉嫌在缺乏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無端抵制新疆棉花等產品,嚴重損害有關中國企業合法權益,危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三、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
(一)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設立目的
根據《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第2條,國家建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對外國實體在國際經貿及相關活動中的下列行為采取相應措施:
(1) 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2) 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對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采取歧視性措施,嚴重損害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
國家建立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工作機制”),負責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二)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的調查流程
工作機制依職權或者根據有關方面的建議、舉報,決定是否對有關外國實體的行為進行調查;決定進行調查的,予以公告。工作機制對有關外國實體的行為進行調查,可以采取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或者復制相關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調查期間,有關外國實體可以陳述、申辯。
工作機制根據調查結果,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作出是否將有關外國實體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1) 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危害程度;
(2) 對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程度;
(3) 是否符合國際通行經貿規則;
(4) 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有關外國實體的行為事實清楚的,工作機制可以直接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作出是否將其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決定;決定列入的,予以公告。將有關外國實體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公告中可以提示與該外國實體進行交易的風險,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明確該外國實體改正其行為的期限。
(三)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的處理措施
對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外國實體,工作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處理措施”),并予以公告:
(1) 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
(2) 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國境內投資;
(3) 限制或者禁止其相關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
(4) 限制或者取消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許可、停留或者居留資格;
(5) 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數額的罰款;
(6) 其他必要的措施。
前述處理措施,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實施,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
(四)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的執法情況
中國在處理不可靠實體清單問題方面持審慎態度,截至2024年9月25日,工作機制于2023年2月16日、2024年5月20日完成了3次執法,將參與對臺灣地區軍售的洛克希德·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 Corporation),雷神導彈與防務公司(Raytheon Missiles & Defense),美國波音防務、空間與安全集團(Boeing Defense, Space & Security),美國通用原子航空系統公司(General Atomics Aeronautical Systems),美國通用動力陸地系統公司(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并采取了不同處理措施。
四、對中國境內外資企業的影響
中國商務部本次調查反映了中國政府對于美國UFLPA的堅定立場,即堅定不移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堅定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堅定維護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外資企業在中國依法經營時,必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等有關法律,以確保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和可持續發展。
如需對上述規定的英文版解釋,可與作者聯系。
*實習律師朱一陽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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