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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文通過分析“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權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來解讀“自然增值與主動增值”的認定標準,為企業家財富規劃、公司股權治理提供參考路徑。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稱“《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婚前持有股權在婚后的收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需區分不同情形。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后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特別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股權作為當下中國富裕人群主要持有財富的方式,是集財產權利、管理權利與身份權利于一體的綜合性權利,屬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故企業家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應了解其婚前持有的股權在婚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以對公司治理、股權架構做出合理安排。
一、司法確認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權并非夫妻共有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會議紀要》中認為:“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權利,包含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兼具財產權與人身權屬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第56條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因此,股權本身不是夫妻共有財產,實踐中關于“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表述是片面的,其“股權”實質上為“股權所對應的出資額及收益”,是股權剝離人身屬性后的財產價值。
二、一方婚前持有股權婚后主動增值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一方婚前所得為個人財產,婚后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一方經營股權所得的收益與另一方在其他方面的付出密不可分,婚后股權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此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法理基礎,即保障夫妻雙方獲取財富的相對平等,促進婚姻制度的穩定。
根據《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6條的規定,對婚前股權在婚后的增值收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核心為股權增值是“自然增值”還是“主動增值”。
自然增值
一方婚前獲得的股權,因市場行情變化(包括公司增值、市場漲價等)或者通貨膨脹等市場經濟宏觀變化而導致股權價值發生增值,與持股一方是否投入經營管理、勞動、智力等人為因素無關,則該股權的婚后增值仍屬于持股一方的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主動增值
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股權,因持股一方對該公司經營持續不斷地付出勞動智力,憑借其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金錢和勞動等因素促使公司運營良好,其持有的股權價值上漲,發生增值,該部分的股權增值應當納入投資性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結 語
綜上,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權在婚后只有主動增值的財產價值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保障夫妻持股一方股東權益的同時,也體現了對婚姻中另一方個體價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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