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4年3月19日公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規,《條例》起到了承上啟下、輻射帶動的作用,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發展歷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律規制與市場平衡的探索與實踐
消費者權益與消費者相伴而生,消費者權益的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其有效實現是消費者權益從應然狀態轉化為實然狀態的基礎,這種實現的法律直接供給,就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經濟理論上說,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營者與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費者,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其中涉及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會進一步導致“市場失靈”,由于市場本身不能有效解決該問題,并且強調形式平等的民商法也難以對處于弱勢的消費者給予傾斜性保護,因此,需要國家加強制度供給,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進行傾斜性保護,對處于強勢地位的經營者設定更多義務,以糾正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地位不對稱。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基本法,自1994年實施以來經歷了2009年和2013年兩次修訂。隨著新型消費發展、問題涌現,《條例》應運而生。其不僅回應社會關切,更普及消費理念,完善金融、電商、直播、物業、維修、快遞、網約車等新興、熱點領域消保立法。
二、《條例》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深化與全方位保障
《條例》共7章53條,其主要內容體現為細化和補充了經營者義務相關規定、完善了網絡消費相關規定、強化了預付式消費經營者義務、規范了消費索賠行為、明確了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此外《條例》還明確了消費者協會履職要求,細化了消費爭議解決相關規定。此次《條例》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共同形成“一法一條例”框架體系,夯實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治根基。
1. 聚焦傳統消費難點,著力解決“老大難”問題
在傳統消費領域,虛假宣傳、不公平格式條款、預付式消費侵權等問題較為突出。
圍繞虛假宣傳
《條例》第9條通過反向列舉,規定了禁止經營者虛假宣傳的具體方式,包括虛構經營者資質、資格或所獲榮譽,虛構商品或服務交易信息、經營數據,以及篡改、編造、隱匿用戶評價等。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相比,本條更具有實操性,有助于進一步打破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改善消費者的決策環境。
圍繞霸王條款
《條例》第17條,在堅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不得“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這一條有效針對經營者限定消費爭議只能仲裁或者只能由經營者住所地法院管轄這些亂象,有助于降低消費者的維權門檻和維權成本。
圍繞預付消費侵權
《條例》第22條對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退還預付款余額等義務作出規定。此條通過細化事前的書面合同訂立、事中的經營變更告知義務、事后的違約合同解除,降低了消費者維權時的舉證難度,保障了消費者的合同解除權的有效行使。此外,《條例》第20條還對有“預付”形式和風險的押金作出規定,當消費者違約時,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全有全無”。
2. 針對新型消費熱點,采取更加有效的舉措
當前,消費領域的新模式和新業態層出不窮,但同樣也伴隨著一系列發展中的挑戰和困擾。
在網絡消費方面
經營者濫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自身優勢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事情多有發生。網絡虛假營銷、直播帶貨中的假冒偽劣以及“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引發廣泛關注。《條例》第9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虛構交易信息、經營數據,不得篡改、偽造、隱匿用戶評價等,明確禁止“刷單炒信”行為。《條例》第9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這是我國在行政法規中首次對差異化定價進行規范,旨在禁止“大數據殺熟”行為。《條例》第10條第2款對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收費方式進行了規定,要求相關經營者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前,分兩次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同時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這種提醒義務能夠較好地平衡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在保證付費便利性的同時,提醒消費者及時對不需要的消費內容取消自動付費。《條例》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明確禁止“強制搭售”行為。
對于直播帶貨的亂象
《條例》第14條進一步規范信息披露、平臺管理、營銷行為,明確“誰在帶貨”“帶誰的貨”,守住營銷底線;第19條保障“無理由退貨”,規范無理由退貨范圍、經營者提示義務等,促進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3. 關愛“一老一小”,多個首次規定新領航
《條例》關愛重點人群,為保護好“一老一小”群體合法權益保駕護航,明確經營者不得誘導“一老一小”消費者購買明顯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務,推動建立防沉迷機制。《條例》第15條規定了不得虛構或者夸大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消費,第16條專條規定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的經營者要設置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第23條還對未成年人的個人敏感信息保護作出重點強調。此外,《條例》濃繪消費維權新篇章,體現多個首次規定。首次在行政法規中對差異化定價進行規范,彰顯市場公平(第9條第2款);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預付款退還原則更趨合理(第22條);首次規定投訴舉報需依法行事,禁止謀利與侵權,嚴懲欺詐勒索,確保市場秩序井然(第27條)。懲罰性賠償、行政處罰需精準施治,避免過度處罰(第51條);首次將消費投訴信息公示上升為法定義務,樹立信用體系新標桿(第38條);首次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調解的,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凸顯“誰主管誰維權”之理念(第46條第3款);首次明確,標簽瑕疵若不影響商品質量且不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為法院審理消費欺詐案件提供明確指引(第49條)。
結 語
總體來看,《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系統觀念,重點在細化經營者義務、強化國家保護、完善爭議解決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它不僅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更為具體、細化的法律依據,有助于更好地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并且對于規范市場行為、促進公平交易、維護良好的消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條例》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供了明確的執法依據,有助于加強市場監管,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同時,《條例》也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的維權途徑和保障。未來,《條例》的實施將促使實務部門更加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大市場監管和執法力度,提高消費者的滿意度和信任度。消費維權,國計民生之本;權益保障,百業繁榮之基。相信《條例》的實施將推動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形成政府、企業、消費者等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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