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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企業金融債權構成了破產法重點保障的合法權益,對于企業在破產程序中的金融債權能否施以妥善的保護,在根本上關系到破產企業的經濟利益維護,同時對于金融經濟的整體運行秩序也會產生比較突出的影響。我國當前階段的《企業破產法》等有關規定重點針對于企業金融債權進行依法的維護,充分展現出破產法等立法規范維護經濟環境穩定的重要作用。本文探討了企業金融債權在破產法框架下的依法保護措施,合理改進現階段的破產法相關立法規定。
企業金融債權的本質在于金融機構與企業主體之間依法成立合同債權的關系,企業經由銀行的專門金融機構來獲取企業經營必需的資金,并且需要按照借貸合同的雙方約定來進行債務償還。在進入到破產程序的特殊階段情況下,很多企業將會陷入到資金資產的周轉困境,導致企業無法如期償還金融債權。由此可見,破產法有必要采取法定的步驟流程來監督破產企業的金融債權行使,采取法律規制的方法途徑來平衡金融債權涉及到的當事方利益。
一、金融債權的內涵及特征
作為企業債權關系中的關鍵組成部分來講,金融債權的基本含義就是債務人與專門金融機構(通常為銀行)運用簽訂資金借貸合同的形式,約定金融機構借貸給合同債務人特定數額與用途的資金,債務人應當遵循金融債權的借貸合同約定來履行如期償還借貸資金的責任[1]。金融債權屬于破產債權中的重要表現形式,金融債權的形成來源主要在于銀行金融機構采取借貸資金等途徑來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據此形成了金融借貸的債權合同關系。銀行金融機構應當享有依法收回借貸本金與金融借貸利息的權利,進而要求破產重整企業按照金融借貸的雙方合同約定來實現破產債權的如期足額償還。
因此從根本上加以分析,能夠確定金融債權本身具有雙方約定的特征,金融機構出借給相關債務人的資金需要得到如期并且足額的償還[2]。妥善保護金融機構在破產重整中的破產債權具有顯著的實踐價值,采取金融債權的依法保護手段來維護金融機構的合同利益。在當前市場化的總體發展環境作用下,金融債權現有的表現形式正在日益呈現豐富多樣的特征。金融債權的存在對于維持金融市場的平穩健康運行起到了非常突出的作用,有益于銀行機構的資金得到盤活,拓展了企業能夠獲取資金的渠道。
二、破產法對企業金融債權保護的困境
破產法的立法目標宗旨應當落實在平衡破產程序進行中的各方合法權益,側重保障企業破產狀態下的勞動者權益,并且依法維護合同約定的企業金融債權。然而在很多的情況下,金融債權的依法保護過程很可能會由于破產企業的資金資源匱乏,或者由于受到其他層面的破產執行因素阻礙,進而造成了金融債權無法獲得應有的妥善保護。具體而言,現行破產法保護企業的金融債權利益,主要表現為如下的實踐困境問題:
1. 首先是未能設置公平合理的債權清償順序
清償破產債權的依法履行順序是否得到公平的設計確定,直接關系到破產企業以及金融機構的雙方利益實現。按照破產法現有的立法規范要求,破產企業通常需要運用既有的企業資金來優先進行勞動債權的履行,也就是優先保障企業勞動者的薪酬待遇得到滿足。但是在此種情況下,銀行機構依據借貸合同應得的債務償還部分就有可能無法得到清償,導致了銀行借貸資金的損失概率增加[3]?,F階段的《企業破產法》以及相關立法規范并未重點突出金融債權的依法維護措施,而是將破產債權保護的側重點落實于勞動權益維護等。金融債權享有的立法保護實踐力度就會存在較為顯著的薄弱弊端,違背了企業破產債權的平衡保護立法宗旨。現階段的破產立法規范亟待增加針對金融機構債權的依法維護規定,確保將金融債權納入到企業破產債權的平等保護。
2. 其次是破產債權保護的案件管轄規定亟待獲得改進
破產債權的依法保護案件需要得到清晰明確的案件管轄區域劃定,但是現階段的破產法律規范仍然未能準確進行企業破產類型的案件受理管轄權限界定,破產法律規范僅限于采取原則性的管轄權限劃分形式[4]。某些破產企業由于缺少清晰與完善的案件管轄權限劃分實施規則,進而造成破產企業的法定債權很難得到如期的履行,破產企業能夠用于強制執行部分的資金財產也是比較匱乏的。很多破產企業由于存在著破產管理的實施過程缺陷,進而導致金融債權無法進入到企業優先償還的破產債權范圍。缺少破產管理措施作為支撐的企業破產重整還會有損于金融機構的預期債權利益實現,對于金融機構增加了比較重大的資金效益損失。破產管理人對于破產債權的依法清償順序沒有進行完善的界定,導致忽視銀行金融機構應當享有的破產債權份額。
3. 再次是現行破產法的立法規范存在籠統性
具有籠統性以及原則性的破產法律規范目前需要得到更大程度的細化改進,否則在籠統的金融債權保障規定實施現狀下,那么依法應當納入破產程序保護的某些金融債權就會容易遭到忽視。破產企業由于陷入到周轉資金的困境狀態,造成破產企業很難遵循法定的流程步驟來實現金融債權的依法保障目標。企業由于存在著破產管理的實施漏洞,那么就會非常不利于金融債權得到完整的實現[5]。此外,進入重整環節中的某些破產企業也可能會存在拖延甚至拒絕履行金融債權的情況,嚴重影響到金融市場的整體秩序維護。金融債權保護的現有配套措施存在較為顯著的實施缺陷,破產重整企業以及破產管理部門由于缺失配套性的金融債權保護實踐方案,進而造成金融債權的受償地位無法得到提升。
三、金融債權保護問題的原因
1. 社會原因
社會整體環境的因素構成了影響金融債權依法履行的關鍵因素,現行破產法目前有必要更加側重于社會因素的深入分析以及應對解決。破產企業不僅需要承擔金融機構的債權履行責任,并且還必須要按照破產立法規定的基本要求來給付企業職工的法定額度工資,進而實現了維護社會整體秩序穩定的目標[6]。但是近些年以來,仍然存在很多的破產企業具有廢債或者逃債的行為傾向。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破產債權仍然很難得到全方位的監督保護措施,破產金融債權整體上存在配套保護措施的顯著缺失風險。企業由于未能按期給付企業職工的法定數額安置費用,或者表現為拖欠給付工資薪酬的狀況,那么就會比較容易將企業陷入到違背破產立法規范的遭受處罰境地。具有違規以及違法行為風險的破產企業將會加重原有的破產債務負擔,導致企業更加難以進行破產重整。
2. 政策原因
我國當前階段的破產立法政策主要傾向于引導破產企業妥善處置相關的債務債權關系,并且鼓勵破產企業進入到破產重整的程序中。破產企業如果能夠順利通過企業重整的程序進而獲得企業的全新生命,則會比較有助于企業在實現經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依法的債權責任履行。但是現階段的破產重整政策以及破產債權的依法保護政策主要存在宏觀指導的特征,未能細化至企業破產程序的各個運行步驟。具有籠統性與指導性的破產債權保護政策目前亟待得到必要的修正,切實發揮出破產債權保護政策應有的指導約束作用。
3. 制度原因
破產立法的制度規定能夠用來全面約束破產企業,客觀上起到保護破產債權的實踐作用。然而不應當忽視,破產法的我國現行立法制度如果未能獲得及時的完善整改,則會容易造成破產立法的現有監管規范制度未能全面吻合市場經濟的總體運行狀況,導致破產法規制度與企業經營管理的基本狀況之間存在脫節的特征。現階段的很多學者以及法學研究人員正在致力于積極探索破產立法規范的整改設計方案,促使破產法實現全方位的動態制度更新。
4. 體系原因
破產法只有形成了完善程度更高的立法規定體系,那么破產立法才能體現出保護金融債權的實踐指導價值。破產法的各項基本規定未能形成相互關系比較緊密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而不利于破產法起到實質性的指導約束作用。由此可見,立法機構部門目前針對于破產法需要促使實現體系化的轉型,全面整合破產立法規范中的相關法律條文,將其納入到完整的破產立法體系架構。
四、破產法對企業金融債權保護的建議分析
依據現行破產法律法規確定的保護金融債權基本實施程序亟待得到必要的整改,那么最為關鍵的就要落實在全面重構破產法的體系框架,同時還必須要綜合考慮到多個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平衡?,F階段的企業破產現象應當被視為市場競爭中的正常情況,并且需要采取破產立法規制的途徑來妥善保護金融債權。具體在涉及到全面完善以及改進優化企業的金融債權保護規定中,健全破產法的法律架構體系主要關注如下的舉措:
1. 完善破產法律制度
我國現有的破產法律制度集中體現在《企業破產法》,同時應當包含系列的司法解釋等。配套性的債權保護方法手段目前需要得到合理的整改優化,通過采取配套性的債權保障措施來增強針對于金融機構債權的依法維護力度[7]。合理完善與健全當前時期環境下的破產立法制度,包括規范擔保債權暫停行使制度,明確金融債權人權利保護的界限,規范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制度,完善表決制度等。
2. 完善破產制度配套機制
近些年以來,立法機構正在全面加大針對破產立法配套規定制度的整改力度,旨在建立形成更加詳細的破產債權保護指導規則體系。因此,立法部門目前針對于現行的《企業破產法》需要給予更大程度的立法規范修正,尤其是針對破產企業的債務重組法定程序、企業進行破產重整的特殊程序、企業設置債務償還的優先順序步驟等層面因素而言[8]。嚴格程序準入、有效甄別重整價值、盡可能地縮短重整計劃執行期,完善金融機構參與重整的配套機制,綜合考慮企業經營價值、行業發展、整體清償率等,慎用破產重整強制批準權,充分彰顯出破產法本身具備的指導意義價值,鼓勵破產企業按照配套性的立法規范來進行破產重整,提升破產企業再次進入到市場競爭過程的成功概率。健全現階段的立法制度規范體系應當側重于《企業破產法》的制度體系整改,確?,F有的破產立法規范能夠全面吻合企業進行破產重整的基本實踐需求?,F行立法制度應當側重體現在重新設定金融債權的破產清償順序,避免由于過度重視其他類型的破產債權清償,從而造成金融債權長期遭受到忽視。
3. 加強企業破產過程中對銀行債權的法律保護
金融機構具有債權人和金融服務者的雙重身份,銀行債權如果未能在破產程序的開展實施中獲得切實有效的維護,那么不僅損失了銀行作為金融機構的合法債權利益,并且也會對于金融市場的整體安全運行過程產生突出的不利后果。由此可見,加強保障銀行金融債權的法律措施力度,有益于銀行機構的金融資產得到更加安全的周轉。在此前提下,企業破產的監管負責部門有必要加強針對破產企業的監管實施力度,采取強化破產企業監管的實現方案來增加銀行債權獲得依法償還的概率。應當促使破產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業務素養得到顯著的提升,強化管理人的監管職責,合理采取第三方的破產監管獨立機構模式,有效防止破產企業存在偷逃企業債務的行為。同時,加強打擊惡意逃廢債的法律制裁力度。
結束語
經過分析可見,企業金融債權在進入到破產程序的特殊階段中,應當能夠依法獲得相應的保護。近些年以來,受到市場宏觀運行環境以及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狀況影響,客觀上增加了企業破產的發生概率。具體在依法維護與保障企業金融債權利益的實踐工作中,當前時期的立法機構仍然有待完善現行的《企業破產法》,通過全面實施依法維護債權的保障措施來促使破產企業盡快履行合同債務償還的義務。企業破產制度應當實現配套立法規范的完善改進,健全配套性的金融債權依法保護規定,突破現階段的金融債權保護實踐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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