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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被執行人配偶不能證明其名下存款系個人財產的,法院可以凍結
基本案情
武某與高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進入執行后,經法院調查高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且高某規避執行,使案件陷入僵局。對此,法院決定查詢被執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財產。經查詢,被執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張某銀行賬戶存款十七萬余元。法院遂凍結張某名下部分存款,并及時通知了張某。張某擬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該存款系其與高某共同經營收入,并非高某個人所有。
爭議焦點
法院能否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銀行存款進行凍結。
裁判要旨
①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據此,第三人占有的財產如屬于其與被執行人共有的財產,法院可以先查封該財產,然后進行財產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法院可凍結被執行人配偶名下銀行賬戶的財產。本案中,被執行人高某與案外人張某在婚后共同經營收入十七萬余元存入張某名下銀行賬戶,該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案外人張某名下存款中有被執行人高某的個人財產。法院凍結張某名下夫妻共同財產中被執行人高某個人部分,符合法律規定。
②共有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無異議的,法院可直接執行共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據此,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共有財產后,共有人可協議分割共有財產。本案中,被執行人配偶經釋法析理,對法院凍結其銀行賬戶無異議,同意扣劃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被執行人高某所負金錢給付義務,故可視為已進行財產分割,法院可直接執行相關財產。
綜上,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時,法院應充分調查被執行人是否與他人擁有共同財產。被執行人配偶名下銀行存款雖以個人名義所存,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存款系其個人財產,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共有的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銀行存款進行凍結。
案例索引:最高法案例庫(2022)魯0891執1367號“武某某與高某某執行實施案”
行業動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優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有關要求的通知》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于優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提取有關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
《通知》實施后,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簡化提取的賬戶限額統一提高至5萬元。考慮地區和機構差異,農村中小銀行可以在2025年底前逐步提高限額至5萬元。同時,《通知》還規定對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時,基于合法、正當理由申請查詢已故存款人賬戶交易明細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應申請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個月內的賬戶交易明細。已故存款人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2024-4-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共21條,涉及“假離婚”、同居析產糾紛、基于婚姻贈與房屋、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其購房出資的認定等多項內容。
征求意見稿規定,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證據證明雙方意思表示虛假,請求確認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及債務處理條款無效,并主張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變更登記至對方名下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該方請求對方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贈與房產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離婚過錯、雙方經濟情況等事實,判決該房屋歸一方所有,并參考房屋市場價格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適當補償,但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4-7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見
202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注重發揮案例重要作用,強調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應依托真實案例向離婚案件當事人提示和強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和權利,以及違反法律要承擔的不利后果等。人民法院向廣大父母提示,解除婚姻關系應當謹慎。即使解除婚姻關系,也應當關注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妥善處理撫養、探望、財產等相關事宜。此外,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違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撫養糾紛、探望權糾紛、監護權糾紛、同居關系糾紛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也可以參照離婚案件,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4-15
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2024年4月17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主要對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進行了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優化和調整。
《公告》規定境內上市公司(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2024-4-17
證監會發布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申請在北京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輔導監管指引
2024年4月30日,證監會制定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北京證券交易所類第1號: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申請在北京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輔導監管指引》,首次以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形式,對新三板掛牌公司通過“層層遞進”路徑在北交所上市的輔導監管進行系統規范。
《北交所輔導指引》突出“三個強化”。一是強化輔導監管與持續監管聯動。發揮新三板、北交所層層遞進的全鏈條監管優勢,建立掛牌審核、日常監管、輔導監管、上市審核各節點間的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明確全國股轉系統與證監局應當建立溝通對接機制,并細化了兩者之間的監管信息通報要求。同時,明確證監局輔導監管報告的內容要求,強調北交所應當在審核中關注輔導監管報告內容,做好輔導環節與審核注冊環節的銜接。二是強化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三是強化“關鍵少數”誠信合規。
來源:證監會2024-4-30
家文化建設
背景簡介
曾國藩(1811年11月26日-1872年3月12日),字伯涵,號滌生,宗圣曾子七十世孫,中國近代政治家、戰略家,湘軍的創立者和統帥。曾國藩對清王朝的政治、軍事、文化、經濟等方面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與胡林翼并稱“曾胡”,與李鴻章、左宗棠、張之洞并稱“晚清中興四大名臣”。著有《曾文正公家書》《曾文正公全集》。
致沅、季弟:天地之道,剛柔互用
沅、季弟左右:沅于人概、天概之說,不甚厝意,而言及勢利之天下,強凌弱之天下,此豈自今日始哉?蓋從古已然矣。從古帝王將相,無人不由自立自強做出,即為圣賢者,亦各有自立自強之道,故能獨立不懼,確乎不拔。昔余往年在京,好與諸有大名大位者為仇,亦未始無挺然特立不畏強御之意。近來見得天地之道,剛柔互用,不可偏廢,太柔則靡,太剛則折。剛非暴虐之謂也,強矯而已;柔非卑弱之謂也,謙退而已。趨事赴公,則當強矯,爭名逐利,則當謙退;開創家業,則當強矯,守成安樂,則當謙退;出與人物應接,則當強矯,入與妻孥享受,則當謙退。若一面建功立業,外享大名,一面求田問舍,內圖厚實,二者皆有盈滿之象,全無謙退之意,則斷不能久。此余所深信,而弟宜默默體驗者也。
同治元年五月廿八日
來源:《曾國藩家書》 作者:曾國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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