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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原告: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CHATEAULAFITE ROTHSCHILD)
被告:南京金色希望酒業有限公司、南京拉菲莊園酒業有限公司、南京華夏葡萄釀酒有限公司、深圳市駿騰酒業有限公司、杭州佩倫貿易有限公司、北京醉牛酒業有限公司、上海久圣酒類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原告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是聞名世界的葡萄酒制造商,創建于1234年。自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葡萄酒產品正式進入中國內地市場,并于1997年取得了“LAFITE”“CHATEAULAFITE ROTHSCHILD”等注冊商標。經過多年來在中國的實際使用、持續的品牌投入和宣傳,“LAFITE”葡萄酒已經在我國境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
2005年,被告內地企業南京金色希望酒業有限公司開始申請注冊“拉菲莊園”商標。同年,金色希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龔某某注冊成立了南京華夏葡萄釀酒有限公司,次年,又成立了與金色希望公司具有相同住所地的南京拉菲莊園酒業有限公司。此后,金色希望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龔某某逐漸在內地市場開拓了“授權許可使用侵權商標—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完整產業鏈。
“拉菲莊園”商標獲批后,金色希望公司在未取得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任何授權許可的情況下,通過三條渠道購入葡萄酒:由華夏公司在國內自行釀制、從西班牙博得佳斯/洛薩諾葡萄酒廠進口散酒、從法國LES DOMAINES MONTARIOL DEGROOTE公司等進口瓶裝酒,并在葡萄酒的包裝、宣傳、推廣過程中多次提及“法國”“波爾多左岸”“梅多克”字樣,同時使用“LAFEI MANOR”“拉菲”“拉菲莊園”等標識,使消費者對金色希望公司、拉菲莊園公司生產、銷售的葡萄酒與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及其生產的產品產生混淆、誤認。根據金色希望公司在關聯案件中提交的證據,“拉菲莊園”葡萄酒在全國各地的經銷商、代理商共計 757 家,進駐商超系統近2000家?!袄魄f園”葡萄酒的成本在人民幣四、五元至十幾元之間,銷售價格卻少則六十幾元,多則上千元,非法利潤高達十倍,甚至上百倍,獲利巨大。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發現國內出現大量侵害其商標專用權的假冒葡萄酒后,于2011年提出撤銷“拉菲莊園”商標的申請。經商評委及三級人民法院的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金色希望公司申請注冊的“拉菲莊園”與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在先注冊使用的“LAFITE”構成近似商標,判決撤銷“拉菲莊園”商標,確立了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商標專用權人地位。而在這場商標確權拉鋸戰期間,金色希望公司等也從未停止實施侵權行為,由此引發了本案的商標侵權巨額索賠——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金色希望公司、拉菲莊園公司等停止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人民幣1億元。
裁判要點
經過二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大部分訴訟請求。
在民事責任承擔上,法院根據金色希望公司與華夏公司、拉菲莊園公司在實際控制人、經營地址等方面存在一致的情形,認為華夏公司與拉菲莊園公司成立的目的系配合金色希望公司建立被控侵權商品的供應和銷售體系,最終認定金色希望公司與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上,法院認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于2017年1月4日才提起訴訟,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因此對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應當自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即賠償期間為2014-2016年。在計算方法上法院采納了原告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主張,以“被告獲利=銷售額(以銷貨發票為準)*利潤率{(單瓶銷售價-單瓶成本價)/單瓶銷售價}”的計算方式,計出算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侵權獲利共計37,675,617.06元。
在適用懲罰性賠償上,法院認為金色希望公司、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規模巨大,侵權情節嚴重,侵權人主觀故意明顯,對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的損害極大,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最終法院以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為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基數,按照兩倍確定了損害賠償額。
案例評析
民事侵權責任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原則,但相較于其他財產權,知識產權更容易遭受侵犯,且權利人難以證明損失數額,傳統的補償性損害賠償責任對此應對乏力。為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我國《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針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將在基本賠償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商標侵權人的主觀惡意及其侵權行為情節,認定金色希望公司與拉菲莊園公司、華夏公司等構成共同侵權,最終判罰侵權人共計7917萬元的賠償金,有效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打擊了不法侵權行為,警示了潛在的侵權行為人。
值得注意的是,這場大規模商標侵權事件的主導者,即金色希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龔某某在本案中并未被要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實際上,本案的主要責任公司金色希望公司、拉菲莊園公司及華夏公司均直接或間接受龔某某控制,均是龔某某為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所利用的工具,數家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可能。因此,商標權人在主張權利時,應當關注侵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濫用股東地位、操控多家企業來分散、逃避民事責任的企圖,必要時可以要求實際控制人對被控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從源頭上遏制商標侵權行為的再度發生。
本案中還存在另一問題。在我國,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若商標權人在首次知曉或應當知曉侵權行為之日起三年內沒有提起相關的侵權索賠訴訟,即便侵權行為持續發生,損害賠償數額也只能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計算。而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在2011年提出撤銷“拉菲莊園”商標的申請后,本應當盡早主張損失,即便該訴訟可能因商標確權糾紛而中止,也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在未來的索賠訴訟中可憑此主張全部侵權期間的損害賠償。但由于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在商標確權糾紛塵埃落定后才開啟商標侵權之訴,此時距2011年已過去6年之久,故喪失了部分時效利益,其損害賠償期間最終只能以3年來計算。因此,商標權人在發現商標侵權行為后,應及時發出律師函、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以免因超出訴訟時效而失去本可主張的損害賠償。
* 實習律師蔡松珂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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