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將介紹私募基金違規減持的風險及應對措施。前文回顧請點擊后方紫色文字閱讀《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減持退出的合規問題及應對措施--違規減持(處罰案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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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
一、我國資本市場幾個重要的鎖定期
二、股份減持的一般監管規則
三、股權創投基金減持股份的特殊規則
四、私募基金違規減持的處罰案例
五、私募基金違規減持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一)私募基金違規減持的主要風險及并發風險
(二)應對措施
私募基金違規減持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隨著我國私募基金市場的快速發展,私募基金合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與重視。另一方面,證監會對違規減持將增強監管措施、加大處罰力度。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規定,機構違規減持,收到的不再僅是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處罰措施,還需要付出真金白銀的代價。我國刑法也對違規減持的并發風險(內幕交易)的刑罰作出了規定。
本文總結了常見的私募基金違規減持行為,以及其相對應的風險及法律責任,并且提出應對措施。希望能夠幫助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了解違規減持的風險類型,提高合規意識,通過有效途徑降低經營風險。
(一)私募基金違規減持的主要風險及并發風險
1. 主要風險
違反披露義務是最常見的減持違規行為,針對這一類型的行政處罰也是最為高發的。
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主要包括違反集中競價減持預披露義務、違反被動減持預披露義務、違反權益變動達到特定比例披露義務等。
如果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未預披露減持計劃、被動減持未預披露減持計劃等,《證券法(2019修訂)》第197條規定了對應的行政責任,罰金最高可達50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金最高可達200萬元。
如果違反《證券法(2019修訂)》關于持股5%以上的股東權益披露的內容,《證券法(2019修訂)》第186條規定了相對應的行政責任,罰金最高可達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此處,我們提醒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審慎注意,減持過程中應合規履行我國資本市場關于權益披露的相關規則。主要披露規則,總結如下:
減持計劃預披露及進展、結果披露
持股5%以上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持股5%以上的股東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持股5%以上的股東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權益變動至5%或變動5%
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以上的股東,減持至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以上的股東,每減少5%持股比例,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權益變動1%
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以上的股東,每減少1%持股比例,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除了違反披露義務,違反自愿承諾、違反比例限制、違反窗口期限制,也是違規減持的普遍類型之一。上市前承諾,即在上市前股東作出有關股份減持的承諾的,其減持行為還應當履行該承諾。違反上市前承諾,主要包括違反減持數量的承諾、違反減持價格的承諾等。違反比例限制,主要包括違反期限內集中競價減持不得超過1%、違反大宗交易減持不得超過2%、減持比例達到5%未停止交易、減至5%以下未停止交易等。違反窗口期限制,主要包括違反公告期內不得減持、重大事項、定期報告或業績快報披露前后特定期間內不得減持。
根據《證券法(2019修訂)》的規定,違反證券法的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2. 并發風險 - 內幕交易風險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股票或者建議他人交易股票。包括知情人員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泄漏該信息的行為等。
根據《證券法(2019修訂)》的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對于私募基金而言,與普通公司相比,在內部治理結構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較強的特殊性。例如: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之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組織架構層面,還會設置投資部、基金管理部、投后管理部、規劃研究部、合規風控部、綜合管理部等。在投資決策階段,包括立項前評審、立項、預審、投資決策、交割等環節;當項目進入投后管理階段,投后管理部與投資部、合規風控部等協同合作,直至項目退出。
私募基金組織結構的示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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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私募基金內幕知情人員的范圍通常按照“實質大于形式”的原則予以確定。結合我們的以往實踐經驗,涉及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項目主要類型有,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參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以及pre-IPO項目成功上市后的投后項目等。當涉及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項目時,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參與立項前評審、參與立項、預審會議審議的的員工和外部專家、參與投委會決策的投委會成員、負責交割打款的財務人員、以及進行投后管理的投后部成員均應包含在內幕知情人的范圍內。對于內幕知情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應督促其主動向所在部門報告,并簽署有關保密義務的承諾書。從風險隔離和防范內幕知情人范圍擴大的角度,我們建議,投委會在進行投資決策審議表決時,涉及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項目,與其他項目分開審議表決。
《證券法(2019修訂)》第191條規定了內幕交易的行政責任,罰金最高可達違法所得10倍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金最高可達200萬元。《刑法(2020修正)》第180條規定了內幕交易的刑事責任,刑期最高可達10年有期徒刑;單位犯內幕交易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刑期最高可達5年有期徒刑。
除上述常見的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外,私募基金違規減持行為還包括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短線交易等。無論從行政執法層面還是刑事司法層面,近年來相關案件數量出現了案件數量逐步上升的趨勢。
(二)應對措施
正如本文文首所述,自2024年,對于違規減持,證監會將研究增強監管措施的及時性、有效性,例如責令違規主體購回股份、向公司上繳價差收益等,對于影響惡劣和拒不及時糾正的行為,將依法加大處罰力度。違規減持的成本高昂,對于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均具有不容忽視的威懾力。
基金減持退出,具體到基金運營管理中,涉及到多個部門、多維度的運營管理問題。如果基金未合規減持,大概率是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在制度、體系層面上存在風險漏洞。因此,如果從根本上解決基金違規減持的問題,需要進行制度和體系的糾錯,破除原有違反違規基因,即,搭建私募基金的投后管理體系。一個科學的、協同的、全方位的投后管理體系,會持續地、審慎地、及時地協助私募基金規范運行、降低法律風險。投后管理體系在違規減持風險形成及處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環節,均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1. 事前重視合規,對風險“未雨綢繆”
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應從制度層面落實法律法規的監管要求,董監高勤勉盡責,向公司全體員工持續宣貫違規減持、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學習股份減持規則,讓制度在基金運營中切實得到落實。
除了在制度層面落實法律規定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厘清基金的投后管理的各個環節,識別潛在的風險節點。同時,重視基金信息化建設,通過合同管理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等,對關鍵節點實現體系化、可視化的監控管理。
2. 事中積極面對監管部門問詢
當基金管理公司已被交易所自律監管或被證監會行政監管等,我們建議,基金管理公司應有禮有節、有理有據應對,根據事實情況,依法配合交易所、證監會提供相應材料,接受詢問或訊問。同時,積極自查,自我糾錯,也可以考慮聘請專業律師協助摸清風險敞口,制定合理的應對方案。
3. 事后合規整改,搭建投后管理體系
隨著私募基金監管環境日趨嚴格,越來越多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開始注重基金合規事務,特別是基金投后管理體系如何與管理公司已有的管理體系協同、配合,愈發受到管理公司重視。私募基金投后管理體系同時涉及到專門的證券合規事務管理、法律風險事務管理、風險監控事務管理以及投資者關系管理等,例如股東減持規范、信息披露管理、內幕信息管理、投資協議執行、風險監控、風險處置等。
即使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已被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下,積極進行投后管理體系建設和管理,對于封堵基金合規風險敞口、防范風險再次出現、表明合法合規意愿和決心仍具有重要意義。
按照我們以往的經驗,應從四個維度搭建私募基金投后管理體系:
(1)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監管的維度;
(2)基金合同等綱領性文件合規履行的維度;
(3)部門職能及合規運營的維度;
(4)管理人勤勉盡責的維度。
我們建議,基金管理公司的領導自上而下的推動私募基金投后管理體系的搭建,重要崗位授權管理、聯動合作和權力制衡,不斷優化完善內部制度,建立投后管理體系信息化系統,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有機結合,健全重大風險防控機制。
私募基金投后管理基本流程的示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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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綜上所述,私募基金違規減持的風險,不僅僅是單一孤立的風險,而是系統化風險,需要管理公司重視投后管理體系化建設,借助全公司上下力量、與各部門配合協作,共同建立起風險防范體系。
在過往案例中,我們協助基金管理公司積極進行合規整改及投后管理體系合規建設,并得到認可。在基金管理公司涉及自律監管措施、行政處罰的案例中,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合規自查,找出以往體系合規漏洞,完善投后管理系統,針對性的改善私募基金合規風險,通過強化合規宣傳教育,基金合規管理事務在多部門之間有機結合,形成有效的重大風險防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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