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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一方以個人名義向金融機構大額借貸所負債務并不必然屬于夫妻共債
基本案情
2017年,陳某與銀行簽訂《最高債權額合同》,約定銀行向陳某提供債權額為30萬元的授信額度,借款用途僅限于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消費。合同簽訂后,陳某共計向銀行貸款29.9萬元,陳某接收上述貸款后,陸續將款項轉入其本人或案外資金管理的公司名下。后陳某未依約還款。
訴訟中,銀行稱《最高債權額合同》項下貸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應債務應為陳某及其配偶孫某夫妻共同債務。孫某認為,上述債務雖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其本人并未在貸款合同中簽字確認,對相應貸款情況亦不知曉;陳某所貸款項均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訴爭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1. 法院認為,本案訴爭《最高債權額合同》系陳某個人簽署,訴爭貸款亦系陳某個人申請并發放至陳某指定賬戶,相應債權憑證中并無孫某簽字認可,孫某個人亦未出具任何書面承諾確認相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 《最高債權額合同》雖載明相應貸款用途僅限于個人及家庭消費,但根據現有資金流向情況無法認定訴爭款項實際用于陳某與孫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故銀行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決駁回某銀行要求孫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同金融機構等第三方因大額借貸等行為所負債務,并不必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主要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包括事前和事后追認,即“共債共簽”制度;二是一方基于日常家事代理行為如因吃穿用度、教育子女、贍養老人、家庭成員醫療等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三是將一方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且債權人不能證明符合“共債共簽”條件或用于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債務排除在夫妻共同債務之外。
司法實踐中,因夫妻一方簽署的信用類消費貸逾期引發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如果金融機構不能舉證證明夫妻雙方有共同負債的意思表示或相應債務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其作為債權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規定由金融機構承擔舉證責任,以此倒逼金融機構在貸款審查階段盡到更為審慎的注意義務,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借款人配偶共同簽署貸款合同、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等,確保債務形成系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避免損害未舉債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
案例索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信用類消費貸金融糾紛典型案例“某銀行與陳某、孫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行業動態
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
2024年2月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針對新設公司和存量公司的注冊資本登記管理進行分類施策,從期限要求、判斷標準、減資程序、例外情形、公示約束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設定存量公司主動調整出資期限的3年過渡期。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對于新《公司法》的有效實施,對于新舊公司并存階段的有序銜接,對于舊公司(存量公司)向新《公司法》的平穩過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4年2月6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質效,金融監管總局對《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等信貸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三個辦法”),現正式發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是合理拓寬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及貸款對象范圍,優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滿足信貸市場實際需求。
二是調整優化受托支付金額標準,適度延長受托支付時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靈活性。
三是結合信貸辦理線上需求,明確視頻面談、非現場調查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
四是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
五是進一步強化信貸風險管控,推動商業銀行提升信貸管理的規范化水平。
六是將《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作為專章納入《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實施“三個辦法”是完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管理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防范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024年2月5日
自貿區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將在上海試點
2月18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一、對注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本通知所稱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且該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交易。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3月3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官網2024年2月6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為健全和完善汽車金融公司風險監管體系,強化分類監管,引導汽車金融公司專注主業,大力促進汽車消費,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布了《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金規〔2024〕1號,以下簡稱《評級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評級辦法》共五章二十二條,包括總則、評級要素、組織實施、評級結果與運用和附則,從總體上對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工作進行規范。一是明確監管評級要素與方法。《評級辦法》設置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服務能力、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信息科技管理等6項評級要素,分別賦予10%、10%、35%、20%、15%和10%的分值權重,并對評分原則進行規定。二是明確監管評級組織實施流程。汽車金融公司監管評級按照初評、復評、審核、反饋監管評級結果等環節進行。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分為1-5級和S級,監管評級結果數值越大表明機構風險越大,需給予更高程度的監管關注。三是明確分類監管原則與措施。規定監管評級結果應當作為監管機構制定及調整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的主要依據,并作為汽車金融公司業務分級分類監管的審慎性條件。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024年2月19日
2023年信托業專題研究報告發布
近日,中國信托業協會發布《2023年信托業專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披露中國家族信托行業的最新數據和發展趨勢。《報告》顯示,中國家族信托行業規模持續擴大,截至2022年12月末,我國家族信托的存續規模約為5500億元,較2021年末增長約34%。
《報告》分為十個部分,包括新分類下信托公司戰略管理體系研究、我國信托糾紛案例研究、信托公司分級分類監管研究、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研究等。《報告》顯示,行業深化轉型,中國家族信托高質量發展正逢時;此外,客戶需求多元化,中國家族信托市場潛力巨大。
具體來看,《報告》顯示,在充分服務高/超高凈值客戶財富隔離與傳承規劃的同時,順應監管最新業務分類指導、行業轉型發展要求,及國家普惠金融大政方針,信托行業也在不斷探索如何發揮該領域業已積累的專業能力與經驗優勢。將信托架構獨特的財富隔離與傳承功能向下輻射至更廣大的財富人群,包括門檻100萬元的“家庭服務信托”、門檻600萬元的“個人財富信托”,及與客戶保單相結合的門檻100萬元的“保險金信托”等多產品線的延伸,都是這一探索下的積極實踐,從而真正回歸信托業務本源,服務百姓、造福社會。
來源:中國信托業協會2024年2月8日
家文化建設
背景簡介
曾國藩(1811年11月26日-1872年3月12日),字伯涵,號滌生,宗圣曾子七十世孫,中國近代政治家、戰略家,湘軍的創立者和統帥。曾國藩對清王朝的政治、軍事、文化、經濟等方面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與胡林翼并稱“曾胡”,與李鴻章、左宗棠、張之洞并稱“晚清中興四大名臣”。著有《曾文正公家書》《曾文正公全集》。
致沅弟:至于當大事,全在明強二字
沅弟左右:二十七日接二十一日來信,俱悉一切。
弟辭撫之意如此堅切,余二十二日代弟所作之折想必中意矣。
來信“亂世功名之際尤為難處”十字實獲我心。本日余有一片,亦請將欽篆、督篆二者分出一席,另簡大員。茲將片稿抄寄弟閱。吾兄弟常存此兢兢業業之心,將來遇有機緣,即便抽身引退,庶幾善始善終,免蹈大戾乎?
至于擔當大事,全在明強二字。《中庸》學、問、思、辨、行五者,其要歸于愚必明,柔必強。弟向來倔犟之氣,卻不可因位高而頓改。凡事非氣不舉,非剛不濟,即修身齊家,亦須以明強為本。
巢縣既克,和、含必可得手,以后進攻二浦,望弟主持一切,函告鮑、蕭、彭、劉四公。余相隔太遠,不遙制也。順問近好。國藩手草。弟公文不宜用“咨呈”。用“咨”以符通例。
同治二年四月廿七日
來源:《曾國藩家書》 作者:曾國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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