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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遺囑雖未明文設立信托,但內容符合信托特征的可認定為遺囑信托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5年寫下親筆遺囑一份,關于財產處理的內容包括:1.在上海市購買的房產一套,購房價約650萬元,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現有三套房產可出售,出售所得并入李某家族基金會,不出售則收租金);2.剩余資金及房產出售款、房屋和其他資產約1,400萬,成立“李某家族基金會”管理。在遺囑執行過程中,各繼承人產生糾紛,最終繼承人李某1將繼承人欽某與李某2訴至法院。
裁判要旨
從遺囑的內容來看,李某表達的意思是不對遺產進行分割,而是要將遺產作為一個整體,通過一個第三方進行管理,這個第三方李某命名為“李某家族基金會”,并確定了組成人員以及管理方式。李某還指定了部分財產的用途,指定了受益人,明確了管理人的報酬,并進一步在購買房屋一事上闡明其目的——“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也就是要求實現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上述李某的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應當識別為李某希望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托,實現家族財富的傳承。因此,該份遺囑的效力,應當根據繼承法和信托法進行認定。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前述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未見存在遺囑無效情形,因此遺囑成立并有效。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目的須合法,信托采用遺囑的形式符合形式要求,且信托文件載明了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圍、信托財產范圍、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因此,李某的遺囑符合信托法的規定,為有效信托文件。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2民終1307號“睎1、欽某某等遺囑繼承糾紛二審案”
律師觀點
遺囑信托的效力應當根據《民法典》和《信托法》的規定進行認定。《民法典》第1133條第四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信托法》第8條、第9條規定,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圍、信托財產范圍、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根據上述案例可知,被繼承人在遺囑中雖未明文提出設立信托,但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發現遺囑內容具備信托關系法律特征的,應當根據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認定構成遺囑信托。
本案中,雖然被繼承人李某在自書遺囑中未提出設立信托,僅使用“基金會”字樣,但法院結合遺囑的目的和具體條款,判斷其真實目的是為實現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和家族財富之傳承,且遺囑內容具備信托關系法律特征,故應當根據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認定構成遺囑信托。
行業動態
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二),1月1日起施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3〕12號,以下簡稱《解釋(二)》)。
《解釋(二)》明確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國法律的責任,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時負有提供外國法律的義務。當事人未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時,亦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當事人協助提供外國法律。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協助提供外國法律的,不得僅以當事人未予協助提供為由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由此形成清晰完善的以法院查明為主、當事人提供為輔的查明規則。《解釋(二)》還規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國法律的七種途徑,并對外國法律的查明程序、查明費用負擔等進行了系統完善。此外,《解釋(二)》要求裁判文書中應當載明外國法律的查明過程及外國法律的內容,如果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則應當載明不能查明的理由。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2023年12月1日
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彌補了養老保險公司缺乏專門監管規定的制度短板。《辦法》的發布,有利于增強養老保險公司監管針對性、有效性,進一步推動養老保險機構聚焦主業,更好參與和服務我國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
《辦法》分為總則、機構管理、公司治理、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附則等六章。總則強調了養老保險公司聚焦養老金融主業的發展定位和總體要求。在機構管理方面,主要規定了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業務范圍、資本分級管理等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明確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強化關聯交易和投資集中度等要求。在經營規則方面,強調養老保險公司要公平對待不同類型業務,加強風險隔離,并對保險業務、養老基金管理業務分別作了規定。在風險管理方面,對風險控制、風險處置、內外部審計等提出具體要求。在監督管理方面,明確了信息披露、重大風險報告和投資集中度報告等要求,并對行政強制措施和處罰作了原則性規定。附則明確了養老金管理公司參照適用《辦法》。
來源:金融監管總局網站2023-12-15
三、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2023年修訂)》等規范性文件
為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態化分紅機制,提高投資者回報水平,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以下簡稱《現金分紅指引》),以及《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決定》(以下簡稱《章程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滬深證券交易所同步修改完善規范運作指引,明確操作性要求。
《現金分紅指引》修訂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鼓勵現金分紅導向,推動提高分紅水平。二是簡化中期分紅程序,推動進一步優化分紅方式和節奏。三是加強對異常高比例分紅企業的約束,引導合理分紅。《章程指引》相關條款修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鼓勵上市公司增加現金分紅頻次,引導形成中期分紅習慣,穩定投資者分紅預期。同時,增加對中期分紅的完成時限要求。二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細化分紅政策,明確現金分紅的目標,更好穩定投資者預期。同時,引導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紅約束條款,防范企業在利潤不真實等情形下實施分紅。
《現金分紅指引》和《章程指引》的實施,將有助于推動上市公司增強投資者回報,更好引導公司專注主業,促進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來源:證監會2023-12-15
四、《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正式公布
2023年12月17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章60條,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一步納入法治化軌道進行監管。重點規定如下內容:
(1)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和設立許可。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定義為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根據用戶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公司。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支付”字樣。明確設立條件并嚴把準入關。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宗旨,未經批準不得從事依法需經批準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清算業務。
(2)完善支付業務規則。適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將支付業務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并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具體規則。明確支付業務管理要求,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確保支付業務連續、安全、可溯源。明確支付賬戶、備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規定,要求支付賬戶以用戶實名開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備付金,不得偽造、變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銀行支付行業風險。
(3)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與用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其條款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保障用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將相關核心業務和技術服務委托第三方處理;妥善保存用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建立有效的盡職調查制度,加強風險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賬戶安全,防范支付賬戶被用于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洗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4)明確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圍繞服務實體經濟,統籌發展和安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條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及風險處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做好風險處置工作。《條例》還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來源:新華社2023-12-17
五、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2.0)》
2023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2.0)》(以下簡稱《政策指引(2.0)》),梳理收錄今年以來國家延續、優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的50項稅費優惠政策,幫助納稅人繳費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時享受政策紅利。
今年以來,截至10月底,我國共出臺延續、優化、完善的稅費優惠政策77項。《政策指引(2.0)》對其中涉及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50項政策進行梳理匯總,包括減輕稅費負擔、推動普惠金融發展、支持創新創業、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等4個部分,分政策逐一介紹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據、政策案例等,讓納稅人繳費人享受政策更便捷、更省心。
《政策指引(2.0)》下載: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312/content_6921390.htm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023-12-19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啟動全國重點民間投資項目申報工作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激發民間投資活力,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啟動全國重點民間投資項目申報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各地申報的基礎上,抓緊開展項目篩選復核工作,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全國重點民間投資項目庫。
建立全國重點民間投資項目庫,有助于民間資本“投得快”“投得好”,切實增強民營企業獲得感。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加強全國重點民間投資項目的土地要素保障,解決項目土地要素獲取難題;通過投貸聯動機制向金融機構進行重點推介,強化項目融資支持;協調各地加快項目前期手續辦理,推動項目早落地早開工早建設。
據介紹,國家發展改革委向民間資本推介項目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向民間資本推介項目平臺上線以來,各地已通過平臺公開推介項目6067個,項目總投資規模59672億元;已吸引民間資本參與的項目1509個,項目總投資規模19462億元。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 2024-1-2
家文化建設
背景簡介
王陽明(1472-1529年),名守仁,字伯安,世稱陽明先生,浙江余姚人,明代著名哲學家、思想家、教育家和軍事家。他是陸王心學之集大成者,王陽明心學理論主張“知行合一”,強調通過內省自我認識,實現心性修養,使之達到與天地萬物的和諧統一狀態。
一封家書,半封國事——王陽明與諸用明的家書
寄諸用明
得書,足知邇來學力之長,甚喜!君子惟患學業之不修,科第遲速,所不論也。況吾平日所望于賢弟,固有大于此者,不識亦嘗有意于此否耶?便中時報知之。
階、陽諸侄,聞去歲皆出投試,非不喜其年少有志,然私心切不以為然。不幸遂至于得志,豈不誤卻此生耶!凡后生美質,須令晦養厚積。天道不翕聚,則不能發散,況人乎?花之千葉者無實,為其華美太發露耳。諸賢侄不以吾言為迂,便當有進步處矣。
書來勸吾仕,吾亦非潔身者,所以汲汲于是,非獨以時當斂晦,亦以吾學未成。歲月不待,再過數年,精神益弊,雖欲勉進而有所不能,則將終于無成。皆吾所以勢有不容已也。但老祖而下,意皆不悅,今亦豈能決然行之?徒付之浩嘆而已!
來源:《王陽明家書》 作者:王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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