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我們逐漸邁入了一個全新的時代。新時代的到來,讓經濟、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都迎來了創新、融合、開放的新氣象。但在蓬勃發展的勢頭之下,新時代也在促使各行各業不斷思考變革,以更積極的心態、更規范的經營、更科學的管理來從容應對監管變化、競爭加劇等一系列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繁榮而出現的機遇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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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微信公眾號連續發表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2023);專利審查指南(2023);關于專利權期限補償和專利開放許可相關行政復議事項的公告;關于施行修改后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審查業務處理過渡辦法的公告;《關于施行修改后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審查業務處理的過渡辦法》解讀。
以上公告的信息量龐大,而且彼此關聯,很多專家學者已經做出了專業的分析解讀。筆者作為專利代理師,從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角度,關注本次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七大要點,希望能對同業人員的實務工作有所幫助。
01 明確電子形式提交文件,提升專利申請和審查效率
《細則》明確了電子形式視為書面形式,完善以電子形式提交和送達各種文件的相關規定。
修改后的《細則》第二條明確了:以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即電子形式視為書面形式。
修改后的《細則》第四條第二款、第七款明確了:在以電子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的情況下,以進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遞交日。
修改后的《細則》第四條第七款明確了: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的情況下,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
《細則》特別提到電子形式,這是為了適應信息化時代的需求,提高專利申請和審查的效率,同時也為申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申請方式,這些規定有利于促進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
02 細化優先權制度,為申請人提供救濟和調整機會
《細則》細化了優先權相關制度,明確在一定期限內請求恢復優先權,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者其中部分內容的條件和程序。
修改后的《細則》新增了第三十六條,為申請人提供了優先權寬限期。明確了即使超過了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如果有正當理由,仍有機會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恢復優先權。因此,增加了專利申請過程的靈活性,對于因特殊情況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優先權申請的申請人來說,這是一個重要的救濟途徑。這樣,有助于保護申請人的創新成果,避免因為非主觀原因導致的優先權喪失,從而影響其專利權益。
修改后的《細則》新增了第三十七條,為已經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供了在一定期限內調整或改正優先權要求的機會。明確了如果申請人要求了優先權,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者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可以請求在請求書中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這有利于提高專利申請中優先權信息的準確性,防止因錯誤或疏忽導致的優先權問題。這樣,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保障了申請人在優先權問題上的合法權益,使得專利申請過程更加公正。
《細則》的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的作用主要是為申請人提供了在優先權問題上的救濟和調整機會,增強了專利申請制度的靈活性和公正性,有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創新成果和合法權益。同時,這些規定也有助于提高專利申請的準確性和效率。
《細則》還新增了第四十五條,為申請人提供了一種糾正申請錯誤和遺漏的途徑。明確了如果申請人在遞交日已經要求了優先權,那么他們可以自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通過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缺失或錯誤的文件后,仍可以保持其優先權地位。這對于依賴優先權的申請人來說非常重要,因為它可能直接影響到他們的專利權益。該條款為那些在提交專利申請時由于疏忽或錯誤未能完整或正確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其部分內容的申請人提供了一種補救機制。這有助于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為非實質性錯誤而喪失專利申請的機會。
根據第四十五條,如果補交的文件符合相關規定,申請日將被確定為首次提交文件的遞交日。這意味著即使在補交文件后,申請人的申請日也不會因此受到影響,從而保障了申請人的優先權和專利保護期限。由此,維護了優先權的效力,并確保申請日的確定性。這不僅有利于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對提高專利申請質量和整個專利制度的運行效率具有積極影響。
03 新增專利權期限補償,彌補不合理延遲導致的保護期限損失
《細則》新增專利權期限補償專門章節,明確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條件和時間要求、補償期限計算方式以及補償范圍等。
修改后的《細則》新增了第五章:“專利權期限補償”。專利權期限延長制度是新《專利法》引入的重要制度,是為了彌補由于專利審查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而可能導致的專利保護期限的損失,旨在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修改后的細則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四條作出了具體的配套規定。
其中,請求專利權期限補償的依據為: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這意味著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專利權的保護期限可能會被延長。
補償的計算方式為:補償期限按照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計算。這里的不合理延遲是指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合理延遲的天數和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的延遲天數。
合理延遲的情況包括:合理延遲包括因復審程序引起的延遲、因特定法規規定情形引起的延遲以及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遲。
不適用補償的情況包括:如果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并依照相關規定取得發明專利權的,該發明專利權的期限不適用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規定。
提出補償請求的時間和條件為:專利權人應當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補償請求。
關于新藥相關發明專利的補償,明確了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有特定的補償規定,補償期限按照該專利申請日至該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5年確定。
并且明確了補償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在專利權期限補償期間,該專利的保護范圍限于該新藥及其經批準的適應癥相關技術方案,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專利權期限補償前相同。
關于補償請求的審查和決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提出的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補償條件的,會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不符合補償條件的,會作出不予期限補償的決定并通知提出請求的專利權人。
《細則》的第五章為專利權人提供一種機制,以補償由于某些法定延遲而導致的專利權期限的損失。對于專利權人來說,如果他們的專利申請在授權過程中經歷了不合理的延遲,他們可以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這一規定確保了那些因行政流程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因素而遭受損失的專利權人能夠得到應有的權益保障。
然而,這一章節的實施雖然會增加專利權人的權益保障,但同時也有可能增加專利申請和審查的復雜性。為了確保申請能夠及時得到處理,申請人可能需要與相關機構進行更多的溝通和協調。此外,這也可能導致專利申請和審查的時間延長,從而影響到整個專利體系的效率。
另外,這一章節的實施也可能對專利權的穩定性產生影響。由于可以請求期限補償,那些在授權過程中遇到延遲的專利權人將有更多的機會維護自己的權益。但這同時也可能導致一些不合理的申請或權利濫用行為的出現,給整個專利體系的穩定性帶來風險。
從宏觀角度來看,《細則》第五章的實施有助于推動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發展和完善。這一章節的設立為國內外的專利權人提供了更為完善的法律保障。
因此,《細則》第五章的“專利權期限補償”的作用和影響是多方面的。它既為專利權人提供了更為完善的權益保障,也帶來了一些新的挑戰和影響。在未來,隨著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發展,這一章節的內容和實施方式也可能會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優化,以更好地適應時代的需求和變化。
04 完善專利糾紛處理和調解制度,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修改后的《細則》的第九十五條明確了可以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的部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地級市、自治州、盟、地區和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修改后的《細則》的第九十六條明確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所指的四種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對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的重大案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可能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并且,說明了即使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如果相關案件不屬于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那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修改后的《細則》第一百零三條明確了在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發生糾紛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時,要“說明理由”,如果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不中止有關程序。
05 完善“局部外觀設計”條款,滿足產業發展需求
細則第三十條第二款給出了局部外觀設計的申請格式要求,明確了在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情況下,應當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并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部分的內容。”
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給出了對簡要說明的撰寫要求,明確了在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情況下,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請求保護的部分,已在整體產品的視圖中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細則》中關于“局部外觀設計”的條款完善了我國外觀設計專利制度,能夠促進外觀設計創新以及滿足產業發展需求。局部外觀設計條款的實施有助于提升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的質量和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如何準確界定局部外觀設計的范圍和保護方式仍需進一步明確和規范。
06 細化外觀設計的本國優先權規定,提升保護力度
2020年修改的《專利法》規定了外觀設計的本國優先權,本次修改的細則的第三十五條對外觀設計的本國優先權進行了細化規定。
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的在先申請可以是外觀設計申請,也可以是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如果在先申請也是外觀設計申請,則在先申請自后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如果先申請不是外觀設計申請而是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則在先申請不會因為在后提出的外觀設計申請而被視為撤回。
07 新增“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特別規定”,為國內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修改后的《細則》新增了第十二章“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特別規定”,與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相銜接。其中,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給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明確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優先權要求、新穎性寬限期、分案申請等方面與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制度作出銜接性規定。
根據上述新增條款,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時,還是需要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
根據細則新增的第十二章,明確了按照海牙協定已確定國際注冊日并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該國際注冊日視為國內申請的申請日。而且,國際局公布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后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作出授權決定。無論授權與否,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均將審查決定通知國際局。
《細則》第十二章規定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相關規定,為申請人提供了在國際上申請和保護外觀設計的途徑。這有助于加強我國與國際社會的外觀設計交流與合作,提升我國外觀設計的國際影響力。通過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我國申請人可以更加便捷地在國際上申請和保護自己的外觀設計專利。這有助于為國內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通過這一章的規定,申請人可以更加全面地保護自己的外觀設計專利,防止國內外侵權行為的發生。這一章的實施有助于推動我國專利制度的國際化發展,與國際接軌。
然而,對于申請人在國際上申請和保護外觀設計專利的具體操作流程和規定仍需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同時,審查和確權機構也需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以應對日益增長的國際申請量。
總之,2023年12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進行的修改,適應了信息化時代的需求,提高了專利申請和審查的效率。修改后的細則完善了以電子形式提交和送達各種文件的相關規定。此外,細則細化了優先權相關制度,為申請人提供了優先權寬限期。修改后的細則還新增了關于局部外觀設計、外觀設計的本國優先權以及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特別規定等內容。這些修改有利于促進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為申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申請方式。作為專利代理師,我們認為這些修改有助于保護申請人的創新成果,避免因非主觀原因導致的優先權喪失,從而影響其專利權益。這些規定將為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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