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秘密點說明”作為一種描述保密技術信息范圍的當事人說明文件,在侵害技術秘密案件的審理中發揮著難以取代的核心作用。不過,由于缺乏統一的技術秘密舉證指引和秘密點說明撰寫規定,實踐中也呈現多樣化的保護范圍主張和秘密點組織方式。本文基于筆者在相關實務案件中的處理經驗,旨在總結源代碼類技術秘密案件的秘密點說明舉證攻防策略。
根據實際保護需求靈活選擇請求保護的技術秘密范圍。對于源代碼的技術秘密保護,多數權利人會遵循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慣性”,將計算機軟件的全部代碼文件(包括源代碼和執行代碼)作為技術秘密案件的主張保護范圍。這在當前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下可能存在一些優勢,例如紛繁復雜的文件體系和函數命名會使被告無法開展有效的非公知性抗辯。
但是,這樣的證據組織形式并不能幫助權利人和法官更好地明確所要保護的技術秘密范圍。當涉及到“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這一侵權行為的舉證和認定時,除文本比對的方式外,權利人再無論證侵權的空間。如果侵權人對技術秘密進行了“轉換性”或“洗稿式”的使用,就無法進一步證明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重關注對計算機軟件具體表達的保護,但在源代碼類技術秘密案件中,權利人還可以尋求針對技術方案或數據的保護。
計算機軟件實質上是對一系列技術方案的自動化實現。因此,一段可以有效執行的源代碼必然能夠被一種概括式的技術方案所描述。例如,在涉及服務器間大容量視聽文件分發的場合,對大容量視聽文件進行預處理可以壓縮數據傳輸的體積,提高服務器網絡分發效率。在這一背景下被設計出來的計算機程序,其實質解決的技術問題就是對傳輸過程中數據的加密、編碼、解碼和解密方案。
此時可以考慮將程序員撰寫對應代碼的具體思路和手段作為技術秘密的保護范圍,以軟件設計流程圖、數據處理模型等文件作為技術秘密載體,將具體的思路和手段撰寫成秘密點說明。
計算機程序的運行是對數據的處理運算,那么顯然,等待被執行和被處理的特定數據也是源代碼類技術秘密案件中可行的秘密點組織方向,這在涉及工業設計領域的計算機軟件類侵權案件中顯得尤為突出。例如,在針對大型工業設備的選型設計軟件中,權利人基于工業經驗和產品實驗積累下來的數據參數將會參與設計程序的具體執行和運算,這部分數據參數才是權利人所要保護計算機程序的核心部分。
又例如,在涉及大規模數值運算的計算程序中,頻繁調用系統接口庫中的運算函數會造成運算量激增從而引發程序崩潰。開發人員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會在源代碼中提前定義數值矩陣,通過查表的形式簡化大規模數值運算,從而確保程序運行的“魯棒性”。這一系列提前定義的數值舉證雖然不是計算機程序的核心部分,卻是侵權人在“轉換性”或“洗稿式”使用過程中無法規避的內容。將特定數據作為源代碼類技術秘密案件中的秘密點,能夠發揮奇效。
合理運用舉證規則,要求權利人通過秘密點說明文件明確源代碼類技術秘密的保護范圍。權利人主張技術秘密的依據是其向法院提交的技術秘密載體。技術秘密體現于載體之上,但并不等同于載體本身。
例如,在源代碼類的技術秘密保護案件中,要求保護的成果應是該段源代碼所實現的功能,而不是為了執行該段源代碼所要引用的操作系統底層庫——操作系統底層庫是所有程序代碼都必須引用的源文件,對開發人員來說顯然是公知的。因此,如果權利人選擇主張全部源代碼都屬于技術秘密保護的范圍,通過區分底層庫、外部接口和開源軟件等的方式可以有效縮減權利人的舉證范圍。
部分權利人可能會排斥針對軟件源代碼提交秘密點說明文件的做法,主要顧慮在于擔心審判過程中的二次泄密。但是,如果只提交全部源代碼作為技術秘密載體,而沒有配套的秘密點說明文件,會嚴重影響舉證質證的順利進行。被告在證據開示階段的一個合理抗辯在于:既然權利人都不能清晰地說明其要保護的技術秘密范圍,被告又如何開展非公知性檢索工作,去完成針對秘密性的質證呢?
拒絕提交秘密點說明的權利人可能會提交一份似是而非的非公知性鑒定報告,用于說服法官其已經完成秘密性的舉證工作。在此情況下,法官實質上難以確認該報告開展檢索工作的客觀性和結論的準確性。畢竟沒有準確的保護范圍,鑒定機構如何開展非公知性檢索,就很難自圓其說了。被告此時既可以選擇攻擊原告主張技術秘密保護范圍的不確定,也可以選擇攻擊鑒定機構檢索方法和結論的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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