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我們逐漸邁入了一個全新的時代。新時代的到來,讓經濟、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都迎來了創新、融合、開放的新氣象。但在蓬勃發展的勢頭之下,新時代也在促使各行各業不斷思考變革,以更積極的心態、更規范的經營、更科學的管理來從容應對監管變化、競爭加劇等一系列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繁榮而出現的機遇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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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是指依照《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的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且情節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在侵權人獲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
司法實踐中,一方面,鑒于商標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被侵權商標本身的價值以及權利人因商標侵權而導致的市場份額的降低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失很難精確計算。另一方面,侵權人為了逃避承擔賠償責任,不愿提交與侵權相關的賬簿、資料,導致人民法院無法計算出侵權人獲利的真實數據。經常出現人民法院已經查明侵權人惡意侵犯商標權且獲利巨大,侵權行為符合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但權利人竭盡所能,也僅能舉證侵權人的一小部分侵權獲利。出現即使按照查明獲利的5倍頂格計算懲罰性賠償金額,也很難達到震懾侵權行為的目的。
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能否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關于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對已經查明的侵權獲利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范圍內確定對侵權人處以懲罰性賠償的同時,對無法查明的侵權人獲利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關于法定賠償的規定,酌定侵權人在50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承擔法定賠償的責任?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JUKI株式會社訴浙江巨凱縫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凱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創新適用法律,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1.懲罰性賠償是相對于補償性賠償而言的。補償性賠償的目的是填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而懲罰性賠償的目的不僅在于填補權利人實際損失,還在于通過責令侵權人支付高于甚至數倍高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的金額,加大對源頭侵權、惡意侵權、重復侵權等具有嚴重惡劣情節侵權的打擊力度,形成威懾從而阻嚇侵權的發生。故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具有倍比關系,后者是前者的計算基數。所以,基數固然重要,但機械認為只要基數的全部數額不能查明就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將嚴重影響該制度功能的發揮,使惡性侵權者輕易逃避法律懲罰。
2.侵權人的行為符合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因侵權人拒不提供侵權賬簿而導致人民法院無法查明侵權人全部獲利的,人民法院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對部分能夠確定的數額計算賠償金額,對無法查明的侵權獲利部分酌定賠償金額。
2. 2009年-2010年,巨凱公司先后在中國和印度模仿權利人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JUKAI”和“巨凱JUKAI”商標。2010年5月,因權利人提起異議申請,巨凱公司的“JUKAI”商標在“縫紉機、工業縫紉機臺板上”未予注冊。巨凱公司“巨凱JUKAI”商標在印度的商標申請因存在在先申請被駁回。巨凱公司“巨凱JUKAI”在中國獲得注冊后,權利人在2015年對該商標提起無效宣告。2016年4月18日,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該商標在“縫紉機、工業縫紉機臺板;熨衣機;裁布機”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巨凱公司不服并提起訴訟,至2019年12月27,北京高院終審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無效裁定。在中國和印度,巨凱公司的商標“JUKAI”和“巨凱JUKAI”在獲得在 “縫紉機、工業縫紉機臺板”等產品上一直沒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3.巨凱公司故意攀附JUKI株式會社商標,自2012年起,大規模生產銷售標注有“JUKAI”“巨凱JUKAI”的縫紉機產品。產品行銷印度、摩洛哥及國內二十多個省、市、自治區。巨凱公司多款產品與JUKI株式會社產品在產品型號中使用相同的數字,在產品外觀、標識位置、標注方式等方面與JUKI株式會社產品高度近似。巨凱公司參加展會提供的宣傳冊中,所有的在冊產品均標注“JUKAI”標識,巨凱公司還在網站、微信公眾號上使用“JUKAI”標識且在微信公眾號中自2017年起持續發布包含“JUKAI”的產品圖文、視頻。
4. 2014年,巨凱公司因在生產的縫紉機頭上標注“JUKAI”商標而不是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巨凱JUKAI”商標而被責令改正;2019年又因銷售侵犯權利人商標的商品被行政處罰。
5.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認定巨凱公司侵權行為成立。在綜合考慮權利人商標的知名度、巨凱公司在JUKI株式會社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且侵權商品在國內和國外均大規模銷售、侵權獲利巨大的事實,認定該案符合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
6.在賠償損失金額計算方面,JUKI株式會社窮盡舉證手段,僅證明巨凱公司部分出口印度和摩洛哥的侵權縫紉機產品的獲利為193732.11元,JUKI株式會社因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及巨凱公司國內侵權獲利均難以計算。
最終,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創新適用法律,對巨凱公司境外出口部分獲利按照獲利基數193732.11元的3倍適用懲罰性賠償,境外侵權賠償總額為基數的4倍共774,928.44元。針對巨凱公司在境內的侵權行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巨凱公司在境內生產銷售的情況、展會、網頁、微信公眾號的宣傳情況,結合前述侵權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等因素,酌情確定巨凱公司的宣傳、境內銷售等行為法定賠償金額為100萬元。加上JUKI株式會社維權的正當支出,判決巨凱公司承擔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1,866,784.44元。
7.一審判決后,巨凱公司以一審法院同時適用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違法加重了巨凱公司的賠償責任,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將巨凱公司的侵權行為分成兩部分來計算賠償數額,可查明具體銷售情況的出口訂單部分適用了懲罰性賠償,無法查明具體銷售情況的境內銷售行為則適用了法定賠償。上述賠償方式及賠償數額的確定均考慮了巨凱公司的主觀故意、侵權規模及情節、可查明的具體銷售情況等因素,確定的數額亦合理,本院予以認同。”駁回巨凱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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