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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夫妻共有房產被執行,案外人一方對房產享有的份額權益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基本案情
2009年,周某與沈某登記結婚。2011年,204號房產(以下簡稱“案涉房產”)以共同共有的形式登記在周某和沈某名下。2016年,周某和沈某離婚,雙方約定案涉房產歸子女周小某所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
2014年,另案生效判決認定實業公司支付金譽中心本息400萬元,沈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2018年,金譽中心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對沈某所有的204號房產進行強制拍賣的申請。在房產拍賣過程中,沈某之妻周某以其系案涉房產共同所有權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裁定中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現金譽中心訴請撤銷該執行裁定并要求繼續執行案涉房產。
爭議焦點
周某作為與被執行人沈某曾有婚姻關系的案外人,以其是案涉房產共同產權登記人為由請求法院排除執行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①當事人協議離婚,協議分割房產屬于因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依照《物權法》第十四條[1]之規定,房屋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的不發生分割的效力。本案中,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案涉房產歸其子所有,但未辦理過戶變更登記,案涉房產的物權所有權人仍屬登記權利人,故案涉房產為周某與沈某共同共有財產。
②周某以案外人身份主張該財產屬共同財產,要求執行法院停止執行,實質上是要求法院不執行自己在該房產中所享有的份額。實際執行中,執行效力只及于被執行人占有房屋的份額,對案外人享有的房屋份額應當裁定解除查封、停止執行。但鑒于案涉房產為共同共有,對案涉房產的查封和強制拍賣,不宜直接區分空間、分開處置,從各方當事人權益均衡保護考慮,法院繼續執行涉案房產,周某將會從執行款中獲得其應有的共有財產份額,其權益不會受到損害。因周某只是享有案涉房產共有的部分份額的民事權益,客觀上不宜認定為其享有足以排除對整個案涉房產予以強制拍賣執行的民事權益。
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8修訂)》第十四條[2]之規定,本案中,周某與沈某未提起析產訴訟,申請執行人也未代位提起析產訴訟,法院在確認被執行人享有案涉房產份額產權的前提下,可以對案涉房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所延伸出的強制拍賣等執行行為,但必須及時通知共有人周某,且從強制拍賣所獲得的執行款中保留周某的共有財產份額。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543號“周某、沈某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案”
律師觀點
執行程序中直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應嚴格限定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中并未規定可依據夫妻共同債務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情形。因此,在執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雖然不能在執行階段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但仍可以通過該夫妻名下共同財產向法院申請實行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據上述規定,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但若共有人有財產分割協議,且經債權人認可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應當僅及于被執行人享有的財產分割份額。
如被執行人配偶就查封、扣押、凍結行為有異議,可在執行階段提起異議,或進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并由被執行人配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如被執行人配偶對查封、扣押、凍結行為無異議,可與被執行人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經債權人同意后,該協議依法有效,法院可在保留被執行人配偶份額的前提下,繼續執行共有財產。
本案中,作為案外人的夫妻一方僅是享有案涉房產共有部分份額的民事權益,客觀上不宜認定其享有的份額權益足以排除對整個案涉房產的強制執行;且該夫妻一方未提起析產訴訟,申請執行人也未代位提起析產訴訟,法院在確認被執行人享有案涉房產份額產權的前提下,可對房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所延伸出的強制拍賣等執行行為。但必須及時通知共有人,且從強制執行所獲得的執行款中保留共有人的財產份額。
行業動態
北京二中院發布《民法典》實施以來遺囑繼承糾紛案件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民法典》實施以來北京二中院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
案例1:適用《民法典》打印遺囑新規定認定遺囑有效
案例內容:王某和杜某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王某甲、一女王某乙。王某和杜某均于2018年去世。庭審中,王某乙提交落款日期為2013年5月25日的打印遺囑一份,內容為:王某和杜某在此立遺囑,對遺囑人夫妻所有全部財產,留給女兒王某乙所有。該遺囑落款遺囑人處有王某、杜某的簽字捺印,見證人處有三人簽字捺印。三位見證人均出庭陳述了遺囑訂立過程。
裁判結果:王某乙提交的案涉遺囑從形成方式上看應屬打印遺囑,雖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依照《民法典》時間效力之相關規定,應適用《民法典》關于打印遺囑的規定認定其效力。從該打印遺囑形式要件來看,該遺囑有三個見證人,與繼承人及遺囑內容無利害關系,遺囑人及三個見證人均在遺囑上簽字,遺囑落款處注有日期。王某甲主張案涉遺囑缺少簽名日期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對此法院認為,遺囑落款處確實僅注有一份日期,未滿足遺囑人和見證人均需注明日期的形式要求,但該問題并不必然導致遺囑無效。首先,王某乙提交了反映遺囑簽訂過程的錄制視頻,能夠佐證遺囑的形成過程;第二,案涉遺囑三個見證人一審中均出庭陳述了遺囑訂立過程、訂立時間等,并就各方提問逐一接受質詢,應認定王某乙已完成對遺囑真實性的相應舉證責任;最后,王某甲雖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但并未就遺囑簽名申請鑒定,亦未提交足以反駁或否定遺囑真實性之其他證據。綜上,法院根據在案證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以及當事人陳述,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案涉遺囑的效力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形式,體現了對時代發展的回應。該案遺囑雖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但依照《民法典》溯及力的相關規定,因案涉遺產于《民法典》實施后未處分完畢,故屬于適用《民法典》打印遺囑規定認定其效力的情況。同時在案涉遺囑落款日期不完整的情況下,法官結合現場視頻、見證人出庭作證等補強證據,綜合判斷證據證明力,最終認定案涉打印遺囑有效。本案準確適用法律,尊重民事主體意思自治,體現了自由、法治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系打印遺囑效力認定典型案例。
案例2:根據雙方舉證情況合理分配證明責任,對自書遺囑真實性予以認定
案例內容:單某與裴某系夫妻關系,生有二女一子。二被繼承人均已去世。單某曾立下自書遺囑:“對于501號房產,現我決定由大女兒、二女兒共同繼承。這是我真實意愿的表達。”庭審中,兩女兒向法院提交單某的視頻,顯示單某明確表示將其所有的501號房屋留給兩個女兒,而兒子在母親去世后對其不聞不問。兒子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表示不申請對遺囑進行筆跡鑒定。二女兒稱有一天父親讓其帶著父親去一趟大女兒家,當著二人的面寫了兩份遺囑,其與大女兒一人一份,還留有錄像。
裁判結果:兒子主張案涉遺囑并非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真實性存疑。對此,法院認為,持有自書遺囑一方對該遺囑的真實性應承擔舉證責任,如其證明該遺囑無形式瑕疵,則認定其已完成證明責任。相對方若對遺囑的真實性不認可,其應當提供反證。具體到本案,一方面,兩女兒提交的案涉遺囑文字內容清晰流暢,且并無涂改痕跡,在形式上亦符合繼承法關于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依據在案證據,未曾顯示單某在訂立案涉遺囑時存在受脅迫或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情形,故應當認定案涉遺囑無形式瑕疵;再一方面,通過兩女兒提交的視頻證據亦能夠直觀顯示單某將501號房屋留給兩個女兒的意思表示。考慮到兒子未對案涉遺囑提出筆跡鑒定,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反駁遺囑的真實性,應認定遺囑系單某所立,并按此遺囑繼承。
典型意義:繼承糾紛成訴時,遺囑人已死亡,遺囑真實性無法自證,故對遺囑真偽性的審查和認定是遺囑繼承案件的難點和關鍵點。本案類推適用“私文書證”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在自書遺囑無形式瑕疵且有視頻佐證的情況下,將遺囑真實性的證明責任分配給主張遺囑無效一方,系法院在舉證、質證、認證的基礎上,合理運用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認定自書遺囑真實性的典型案例。
案例3:綜合全案證據認定遺囑人具有行為能力,確認代書遺囑有效
案例內容:高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二子:高某甲、高某乙。現高某與李某均已去世。高某乙向法院提交高某所立代書遺囑一份,要求繼承該套房屋。遺囑內容為:“立遺囑人:高某,……案涉房屋在我死后由高某乙獨自繼承。立遺囑時間:2009年10月21日。本遺囑一式3份(原件一份,復印件2份)由立遺囑人、繼承人、見證人各一份。遺囑末尾有立遺囑人、代書人及見證人簽字。為證明遺囑的真實性,高某乙提交豐臺某干休所出具的證明一份,內容為:“高某系我所離休老干部,患有帕金森病,行動不便,雙手因病抖動已無法正常書寫,……本著為老干部服務的宗旨,經所里安排,高某本人同意,于2009年10月21日在其家中做代書遺囑……”高某甲對上述遺囑的真實性均不予認可,并質疑高某在訂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高某乙提交高某醫院2009年10月12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一份,載明:“……目前患者意識清楚,語言表達和記憶力尚清晰。”另提交高某的病歷手冊,記載2009年12月20日“神清、語利”。庭審中,上述遺囑中的代書人及兩個見證人均到庭陳述并接受質證,表示上述遺囑系高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從案涉遺囑形式上來看,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與遺產繼承人無利害關系,各方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該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第二,被繼承人高某雖然患有多種疾病,但相關診斷證明書記錄其意識清楚,語言表達和記憶力尚清晰。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均陳述在訂立遺囑時高某神志清楚,精神正常,具有表達自己真實意思的能力,故應認定被繼承人高某訂立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且干休所的證明也可以佐證遺囑系高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本案中,代書人及見證人雖對代書遺囑的訂立細節陳述略有出入,但在遺囑由誰敘述、由誰代書、由誰見證、是否為高某本人簽字等遺囑訂立過程的陳述完整,且能互相印證。故此,高某乙已經完成其對于案涉遺囑真實性的舉證責任。該份遺囑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應為合法有效的遺囑,法院判決遺產房屋按照遺囑由高某乙繼承。
典型意義:立遺囑人具有行為能力系遺囑有效的前提條件,常成為爭議焦點。本案持有遺囑方提交的診斷證明與遺囑訂立時間相近,明確記載立遺囑人神志清楚、表達清晰,結合干休所的證明、代書人及見證人當庭陳述,對立遺囑人行為能力的認定達到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通過全面、客觀審查證據,準確認定遺囑效力。
案例4:嚴格遺囑形式要件,對案涉兩份《民法典》新增類型遺囑認定無效
案例內容:趙某與韓某系夫妻關系,育有二子趙某甲、趙某乙。趙某乙先于韓某去世,其子為趙小某。趙小某于訴訟中提供趙某乙遺囑一份,內容為“本人趙某乙,在此特立遺囑:本人自愿在去世之后將名下所有財產由兒子趙小某全部繼承……”該遺囑除落款立遺囑人及兩證明人簽字為手寫并捺印外,其余均為打印。趙小某主張該遺囑為趙某乙自書遺囑。本案庭審中,趙小某陳述遺囑系其用家里電腦打印,兩個證明人是其叫過來的,是父親讓其喊兩個朋友來見證一下。趙某甲對該遺囑不認可;趙小某另于訴訟中提交韓某視頻遺囑兩段,據此主張韓某將相關遺產由趙小某繼承。該兩段視頻中均未記錄見證人姓名信息,亦未記錄日期。趙某甲對該遺囑不認可。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關于趙某乙所立遺囑的效力問題。趙某乙的遺囑,除落款簽名外其余內容均為打印,且趙小某在一審庭審期間表示該遺囑系由趙小某代為打印,而趙小某與遺囑具有直接利害關系,故該遺囑不符合有效遺囑的法定形式。其次,關于韓某的視頻遺囑,由于視頻中對于見證人的身份信息、錄制時間等關鍵信息均未能明確記錄,故該遺囑不符合視頻遺囑的法定構成要件,對于該遺囑,不予認定。
典型意義:遺囑的要式性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保證遺囑體現立遺囑人處分自己遺產的真實意思。本案嚴格把握《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及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申明了遺囑的法定性和嚴肅性,有助于引導民事主體依法合規訂立遺囑,保障自身和他人財產權利。對涉《民法典》新設遺囑類型的效力判斷具有典型意義。
北京二中院建議,當事人應當在家事處理中樹立法治意識,審慎表達固定關于遺產處置的意思表示,訂立合法有效遺囑。
在遺囑類型方面,當事人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公證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比例最低。當前,新增遺囑類型如打印遺囑、錄像遺囑占比有所增高,這類遺囑具有方便快捷的優勢,但需注意滿足關于見證人、遺囑日期等形式要件的要求。
就留存遺囑相關證據而言,持有遺囑并主張遺囑真實的一方應承擔遺囑真實性的證明責任,并應當注意留存遺囑人相關筆跡材料;遺囑人可通過在訂立遺囑時找證人見證、對立遺囑過程錄音錄像等方式補強證據。
以律師事務所、遺囑庫為代表的專業服務機構也可以成為遺囑人的選擇。根據《民法典》新增遺囑信托及遺產管理人制度,當事人除訂立遺囑之外,可在服務機構的幫助下綜合運用財產協議、信托、保險等各類工具實現家庭財富有序傳承。未來,北京二中院將持續發揮普法主體作用,加強《民法典》宣傳力度,有針對性地送法進社區、養老院,提升社會大眾對相關法律問題的理解,防范矛盾糾紛。
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金色天平微信公眾號 2023-10-26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將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國生效實施
2023年3月8日,中國加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將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國生效實施。
《公約》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框架下適用范圍最廣、締約成員最多的國際條約,旨在簡化公文書跨國流轉程序。11月7日起,中國送往其他締約國使用的公文書,僅需辦理《公約》規定的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締約國使用,無需辦理中國和締約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其他締約國公文書送中國內地使用,只需辦理該國附加證明書,無需辦理該國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領事認證。此舉將更快、更省、更便捷地實現文書跨國流轉。
來源:外交部 2023-10-23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穩步推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金融監管總局印發了《關于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相關業務要求,進一步擴大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機構范圍。
《通知》共三十三條,主要包括:一是明確保險公司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所有者權益、償付能力充足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等要求。二是規范產品設計,對積累期和領取期、領取轉換表、保險責任、現金價值等作出規定,并對保險條款和費率統一實行備案管理。三是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加強賬戶管理。四是明確保險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五是規范保險公司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等。
來源:金融監管總局網站 2023-10-25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辦法》共七章204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調整部分事項準入條件。結合近年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同步調整機構設立和股東準入條件,落實業務分級管理規定,完善財務公司專項業務準入條件。二是持續擴大對外開放。進一步放寬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三是推進簡政放權工作。簡化債券發行和部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程序,取消非銀機構發行非資本類債券審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和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為事后報告制,明確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四是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總結近年來非銀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完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
來源:金融監管總局網站 2023-10-21
匯豐宣布收購花旗在中國內地的個人財富管理業務
2023年10月19日,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匯豐中國”)今日宣布與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花旗中國”)達成協議,將收購其在中國內地的個人財富管理業務,覆蓋花旗中國在全國11個主要城市的個人財富管理客戶的投資理財資產及個人存款,約為36億美元(截至2023年8月)。
來源:匯豐中國微信公眾號 2023-10-19
粵港澳大灣區家族辦公室發展協會成立
粵港澳大灣區家族辦公室發展協會于2023年10月5日在港舉行會員大會及就職典禮。會方表示,協會將成為一個連接香港和內地家族辦公室的橋梁,提供交流合作的平臺,在國家發展戰略中扮演積極角色,帶領家族企業走向國際化。
來源:中國新聞網 2023-10-05
家文化建設
背景簡介
王陽明(1472-1529年),名守仁,字伯安,世稱陽明先生,浙江余姚人,明代著名哲學家、思想家、教育家和軍事家。他是陸王心學之集大成者,王陽明心學理論主張“知行合一”,強調通過內省自我認識,實現心性修養,使之達到與天地萬物的和諧統一狀態。
一封家書,半封國事——王陽明與徐愛的家書
與徐仲仁
北行倉率,不及細話。別后日聽捷音,繼得鄉錄,知秋戰未利。吾子年方英妙,此亦未足深憾,惟宜修德積學,以求大成。尋常一第,固非仆之所望也。家君舍眾論而擇子,所以擇子者,實有在于眾論之外,子宜勉之!勿謂隱微可欺而有放心,勿謂聰明可恃而有怠志;養心莫善于義理,為學莫要于精專;毋為習俗所移,毋為物誘所引;求古圣賢而師法之,切莫以斯言為迂闊也。
昔在張時敏先生時,令叔在學,聰明蓋一時,然而竟無所成者,蕩心害之也。去高明而就污下,念慮之間,顧豈不易哉!斯誠往事之鑒,雖吾子質美而淳,萬無是事,然亦不可以不慎也。意欲吾子來此讀書,恐未能遂離侍下,且未敢言此,俟后便再議。所不避其切切,為吾子言者,幸加熟念,其親愛之情,自有不能已也。
來源:《王陽明家書》 作者:王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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