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行發明創造的目的,很大部分原因是為了解決技術問題,以方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人類在技術上的進步,與發現技術問題、并強烈希望解決技術問題有極大關系。可以說,“技術問題”是發明創造的起點。
如果沒有技術問題(例如,手工洗衣費時費力),就不會有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例如,機器洗衣)產生。因此,技術問題是實現技術方案、獲得技術效果的前提。技術問題對技術的不斷發展起著不可忽略的推動作用。
從立法層面上也不難發現“技術問題”的重要地位。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要保護的是技術方案。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進一步解釋,專利法所述的技術方案,是指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問題和技術方案應當相互適應,不得出現相互矛盾或不相關聯的情形。《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說明書內容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可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所采用的技術手段的前提,與技術手段是密切相關的,同時也是構成技術方案必不可少的要素。
因此,在專利申請的審批階段,特別是在評價專利申請是否具有實質性可授權條件(例如判斷技術方案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等)時,“技術問題”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以新穎性審查為例。在實踐中的慣常做法是直接比對專利申請的技術手段是否與現有技術或抵觸申請的技術手段相同,如果相同,則直接斷定二者的技術問題和預期效果相同。這種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如果一件專利申請的技術手段與一件現有技術或者抵觸申請的技術手段確實完全相同,那么現有技術或者抵觸申請也必然能夠解決專利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此時,認定二者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是無可厚非的。
但是,這種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隱患。由于大多數發明創造都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改進得到的,因此找到一篇記載了與專利申請的技術手段非常相似的技術手段的對比文件似乎并不難。在專利申請與現有技術看上去相似的前提下,如果僅著眼于技術手段的單獨比對,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忽略產生發明創造的動因并忽略技術細節,或者,習慣性地將專利申請與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人為淡化。這必然導致將本身并不相同的兩種技術方案當作相同,從而得出專利申請不具有新穎性的結論。這增大了專利審查和專利代理的風險,還有可能直接傷害到申請人的利益。
其實,出現上述情形并非偶然。畢竟,大部分的專利實質性授權條件都是以權利要求書或者說明書這些文字材料為基礎的。既然是文字,就或多或少會出現“失真”或“誤讀”的情況。例如,很多不同的技術特征往往采用一種文字形式表達,這種情況在不同技術領域中常見,比如機械領域中的“耦合”與電子領域中的“耦合”就屬于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因此,在不能親眼見證技術方案的前提下,僅分析比較技術手段,容易望字生義。對于國外專利申請而言,語言差異本身以及翻譯者水平的參差不齊,更是使得這種情形雪上加霜。因此,如果能夠更多地關注技術方案的起源,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陷入機械式的字面比較。
因此,在評價新穎性時,若能首先從技術問題入手,也許會事半功倍,更快速地得出比直接比對技術手段更準確的結論。以下結合一個案例進行簡單說明。
本專利申請涉及一種嬰兒床。
當時的嬰兒床通常包括床體和框架。床體和框架是各自獨立的結構。床體直接接觸和支撐嬰兒(大家可以把它想象成一張厚一點的床單),框架用于對床體進行支撐。使用時,利用床體上的系帶或魔術貼使床體與框架連接,床體懸垂在框架圍合的空間中(大家可以把它想象成吊床)。不使用時,床體和框架可以拆開以分別折疊儲存,減少了占地。
然而,床體本身沒有自支撐的功能,從而無法獨立使用,也不能方便地安裝于汽車座椅等其他類型的框架上。
由于發現了上述不足,發明人設計了一種既能方便地與框架配合使用,又可以獨立使用的嬰兒床。該嬰兒床將原本屬于吊床構思的床體改造成了具有自支撐功能的床體:提供一個支撐架A(其類似于床板,可以在上面鋪設柔軟織物)。支撐架A包括支撐柔軟織物的底架A1,和從底架A1兩端向垂直方向延伸的端架A2。向上方延伸的上端架A21被設計成通過附裝卡合件B而與框架連接,向下方延伸的下端架A22被設計成支腳狀以使得床體可以獨立使用。
簡言之,改造后的床體包括底架A1、上端架A21、下端架A22和卡合件B。
存在如下一篇同樣涉及嬰兒床的對比文件(下稱D1)。D1中的嬰兒床包括容納嬰兒的床體和框架。床體具有支撐板和位于其上的柔軟織物,支撐板的前后兩端設置卡合件以使嬰兒床卡合到框架。
簡言之,D1的嬰兒床包括支撐板和卡合件。
若從技術手段入手進行特征的比對可以發現,D1支撐板對應于本發明的底架A1,D1的卡合件對應于本發明的卡合件B。由于D1的卡合件76的作用是使嬰兒床卡合到框架,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誤以為D1也具有與本發明相類似的端架,從而認為本發明相對于D1不具有新穎性。
如果可以首先從整體上進行考量,即從技術問題入手,也許會發現:D1的技術方案仍停留在吊床階段,D1對現有技術的改進更多地圍繞在“使床體與框架牢固組合”上,而這樣的出發點與本發明的“獨立使用床體”不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宏觀結論,即D1大概率與本專利申請是不同的。
再從細節入手,可以看出,D1的支撐板并沒有被設計出具有從其兩端延伸的端架,而是卡合件直接從支撐板延伸出來。D1既沒有相當于本發明的上端架A21的結構,也沒有相當于本發明的下端架A22的結構。
所以,本發明與D1不相同,本發明相對于D1具有新穎性。
事實上,不單是新穎性,技術方案是否具有創造性,獨立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征,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以及如何對權利要求進行合理解釋,都與技術問題的認定息息相關。先摸清技術問題,不僅能夠提高專利審查或專利代理的質量,避免陷入糾結文字的怪圈,還有利于縮短審查/代理的時間,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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