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為《刑民交叉實務研究:刑事立案成功的技巧》(上),文章(下)待續。
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過程中,通常會面臨如何才能成功立上刑事案件的難題。本期文章將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辦案實踐,對辦理刑民交叉案件過程中刑事立案成功的常用技巧進行總結,與諸君討論。
刑事立案的基本前提是存在犯罪事實。向公安機關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則是貫穿刑事報案全過程的一項重要工作。但是,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事實卻通常披著民事糾紛的外衣,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線索十分困難。因此,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過程中,需要承辦人時刻保持質疑的態度,全面梳理案件事實、證據,從細節處敏銳發現線索。具體而言,可以從幾點入手:
任何刑事犯罪都會存在法益侵害,而法益侵害是犯罪行為外化的客觀結果,更容易被識別。因此,在尋找犯罪線索時,可以像公安機關偵查一樣,首先明確被侵害的主體是誰,什么利益受到侵害,具體是如何侵害的。前述三個問題明確,犯罪線索的輪廓基本凸顯,可以順藤摸瓜,繼續深入核查。
當事人一般親歷案體,對案件發生的細節有更為直觀的感知。當事人認為的可疑點中,也往往隱藏著涉嫌犯罪的重大線索。因此,承辦人在聽取當事人介紹案情時,要敏銳地抓住當事人認為的可疑點,并就可疑點深入追問。在追問時,需要承辦人對可疑點快速對號入座,即與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相匹配,然后圍繞可能罪名的犯罪構成追問。這個過程中,需要承辦人對常見罪名及犯罪構成有一定知識儲備,否則很容易忽略重要線索。
相對于一般刑事犯罪,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犯罪線索更難鑒別。若當事人無法提供可疑點或可疑點已經被排除成立犯罪,需要承辦人在全面審查材料時時刻保持質疑精神。當然,時刻保持質疑精神并不是不尊重客觀事實,而要求承辦人在審查案件材料時,充分調動頭腦中刑法、刑事訴訟法專業知識,從刑事專業的角度去審查案件,時刻保持職業敏感性。
比如,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最常見的是詐騙或合同詐騙罪,而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法是偽造參與業務相關主體的印章。因此,在審查此類案件材料中,針對被害主體的印章是否真實,要更加慎重地審查。而在銀行不良貸款處置類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會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提供虛假的擔保或虛假的財務報告等資料。因此,在審查擔保資質或借款人的財務報告資料時,就要更加慎重地去核實其真實性。
在復雜的刑民交叉案件中,一般會出現多個涉嫌犯罪的證據線索。比如,在融資性貿易類刑民交叉案件中,可能會出現虛假交貨憑證、虛假貨物質量檢測報告、虛假擔保材料、虛假發票、虛假金融票證等證明可能存在欺騙行為的證據。另外,也可能會發現出資方與融資方的業務員相互勾結、甚至收受賄賂的證據線索。但是,承辦人在選擇報案時,為了配合民事訴訟或者出于慣性思維,通常會選擇詐騙或合同詐騙作為報案方向。
實踐中,融資性貿易案件立合同詐騙罪阻力較大:
一是,出資方急于賺取融資過程中的利息,明知前述資料虛假,愿意自陷風險參與融資,該情形則難以認定出資方因虛假材料陷入錯誤認識,該虛假材料與處分財物間無因果關系
二是,融資方雖然提供了前述虛假材料,但是其在經營過程中遭遇重大變故而無法償還融資,并非在簽訂合同之初或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了非法占有目的、拒不償還融資,非法占有目的難以認定
三是,在初查過程中,出資方參與業務的相關人員為規避責任,故意作出對出資方不利的陳述,影響司法人員對案件性質的判斷
基于前述理由,如果選擇合同詐騙或詐騙作為報案方向,公安機關在初查后,很容易得出不予立案的結論。相反,如果基于已經發現的虛假材料本身,選擇銷售偽劣產品罪、偽造公司印章或者虛開發票等罪名,顯然要比立合同詐騙罪的難度低。
因此,當存在多個罪名的證據線索時,承辦人需要綜合全案,選擇入罪標準低、證明難度小的罪名作為報案方向。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十六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結果發生地和犯罪行為發生地。其中,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行為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因此,從理論上講,任何一起刑事犯罪都可能存在多個公安機關有權管轄的情況。
根據筆者辦案經驗,在選擇報案地時,在不考慮特殊因素影響的情況下,優先選擇犯罪對象被侵害地作為報案機關。
一是,犯罪對象對被侵害地,一般也是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地,便于公安機關偵查
二是,犯罪對象被侵害地也是委托人一方所在地,便于委托人一方在報案過程中,及時、有效地與公安機關進行溝通
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會由犯罪對象被侵害地公安機關管轄情況。實踐中,還存在上級指定管轄、不同公安機關協商管轄、在先受理或立案的公安機關管轄等情況。總體而言,管轄過程中主要是遵從便于偵查的原則。
刑事報案的過程,實際就是向公安機關證明存在犯罪事實的過程,而不是與公安機關對事實、證據或法律適用進行辯解的過程。在實踐中,公安機關也通常認為其對法律適用問題或證據采信問題比報案人更加專業,也更愿意看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報案材料。因此,筆者認為,在向公安機關提交的正式報案材料中,主要包括報案書、證據清單、證據材料,具體可以注意如下幾點:
報案書的主要功能是向初次接觸案件的司法人員展示犯罪事實,其目標是讓初次審閱報案書的司法人員相信存在犯罪事實。因此,報案書的核心內容應該是圍繞所報罪名的犯罪構成陳述事實,并盡量確保所陳述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承辦人在起草報案書的過程中,可以按照所寫的每一句都有對應的證據證明、每一個字都盡可能準確的標準去要求自己,避免對法律適用問題、證據采信問題過度展開分析。
證據清單的主要功能是向司法人員快速展示本案存在的證據,以及該等證據的證明目的。因此,在起草證據清單過程中,盡可能做到證據清單清晰明了,不僅方便查詢對應的證據,也便于了解該項證據的證明目的。另外,也要注意證據清單的完整性,在報案書中出現的全部證據,都應該在報案清單中予以展示。
證據材料主要是向司法人員證明報案書中所陳述的事實均有對應證據證明,而非憑空捏造。因此,報案人在提交報案材料時,盡可能提交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證明力更強的客觀證據。針對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如果涉及價值評估、質量鑒定、損失認定等事項,也盡可能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專業意見。避免將影響犯罪能否成立的關鍵事實依賴于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立案難的問題由來已久,且原因復雜,其中重要原因是選擇了不適當的報案方式。根據筆者經驗,在排除特殊因素外,一般建議采取可以留痕的方式報案。一方面,可以讓報案線索進入上級公安機關監督范圍;另一方面,也便于后續追蹤報案進展。具體而言,可以采取如下留痕的方式報案:
公安機關為掌握警情信息,在各省或市基本建立了統一的110接處警平臺,一旦接到110報警電話,該警情信息便進入統一的接處警平臺然后由指揮中心派發到各辦案單位。因此,首選是通過110報警平臺報警,以便讓接警單位針對該條警情的處理方式受到上級公安機關監督。但是,110報警平臺是公共服務資源,若不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事項,盡量不要撥打110,將該公共服務資源留給真正有需求的人。
據筆者了解,在部分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公安機關建立了統一的網絡報警平臺。因此,可以進入各地公安機關官方網站查找該網絡報警平臺接口,并根據網絡報警平臺所要求的證據材料提供相應材料。
相對于前兩種留痕的手段,書面郵寄報警材料留痕力度比較弱,但是相對于無法取得留痕證據的報警方式,書面郵寄報警材料留痕也不失為一種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書面郵寄材料留痕之后,一定要有后續的追查,并且現場前往公安機關核實或補充報警,而不是郵寄之后就不再過問。
針對前三種方式,筆者首推110電話報警,該種方式留痕最直接有效。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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