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起人協議是指公司的發起人之間以設立公司為目的而簽署的協議。實踐中存在著合作協議、投資協議、出資協議、公司設立協議、投資框架協議等各種名稱,為論述方便,本文統稱為發起人協議。
理想狀態下,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約定不同事項,或發起人協議約定事項被公司章程完全吸收承繼,如此兩者便相安無事。然而,實務中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沖突的案例卻屢見不鮮。究其原因,一是要求發起人協議只約定公司設立階段的職責分工等事項而不涉及公司成立后的股東出資、董監高產生及履職等公司運行事項,不具備現實可能性;二來公司章程通常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會隨著公司的經營發展不斷更新,即使初始章程還能與發起人協議保持一致,在經過多輪融資后就可能出現公司章程中的某些事項與發起人協議相去甚遠的情況。
那么當兩者發生沖突時該如何處理,是章程優先,還是協議優先?
在解決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沖突問題之前,我們可以對比同樣是根據股東意思表示形成的兩份法律文件,具體有何區別 [1]:

公司章程作為調整公司運行的基本規范,是可被法院裁判援引的法源之一,甚至在很多場合有優先于法定規則適用的效力。發起人協議則是全體發起人(股東)一致簽署同意的法律文件,對全體發起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如何處理兩者的效力位階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通過梳理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我們發現法院在裁判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沖突的問題時,主要有以下3種裁判路徑:
在(2022)京02民終10329號案件中,北方公司的大小股東發生矛盾,小股東起訴要求撤銷董事會任免管理層的決定,依據是發起人協議中約定公司管理層任免應經股東會決議。法院審理后認為發起人協議是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前的協商結果,在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注冊成立后,股東確認了《章程》的內容,并在工商登記機關進行了登記備案,據此該公司的運行應按照《章程》的規定來進行。
在(2020)京04民初642號案件中,法院更是直接明確:“對公司而言,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性文件,在公司內部具有最高效力,公司、股東以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均受公司章程的約束。合資公司董事會依法屬于公司最高權力機關,董事長肩負組織召開董事會會議等職責,董事會如何組成以及董事長如何產生均屬于公司內部治理事項,雖然與股東對公司的影響力有關,但并不直接涉及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故合資合同相關約定對于合資公司董事長產生程序不具有直接約束力。據此,本院認定本案中關于太運大廈公司董事長的產生程序應當以章程為依據審查判斷。”
在(2020)京03民終119號案件中,發起人協議約定小股東以技術出資占股40%,公司章程則規定小股東以貨幣出資400萬,后公司根據章程規定起訴要求小股東實際出資。法院審理后認為,基于發起人協議中明確約定“公司章程的內容與協議內容不一致的,以該協議為準”,雖然發起人協議簽訂的時間早于公司章程形成的時間,但該公司自始只有一份章程文件,且法院認為該沖突名義上是公司與股東間的糾紛,實質上是股東內部的糾紛。因此,法院認定應以發起人協議為判斷依據,判決小股東不用以貨幣形式出資。
(2020)蘇0116民初1535號、(2018)京0105民初80447號等案件中,法院均持同樣的觀點,基于有明確約定協議效力優先的情形,認定股東爭議的出資期限問題應以發起人協議為準,而非公司章程。
在(2020)浙0122民初299號案件中,成立在先的發起人協議約定某股東以轉讓專利權方式出資,而成立在后的公司章程則規定該股東以貨幣方式出資。法院審理后,直接以“協議與章程約定不一致的,以時間在后的章程為準”為由,依據公司章程認定該股東的出資方式。
通過以上3種典型裁判路徑的分析,可以看到法院在審理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沖突的案件中,呈現了如下的裁判傾向:
1. 區分事項性質
對于公司治理事項,如董監高產生及職責、三會的召開等,法院傾向于認定以章程為準;而對于股東內部爭議,尤其是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出資問題,法院則傾向于認定以發起人協議為準。
2. 尊重意思自治
如果發起人協議明確約定協議與章程的效力位階,即使發起人協議成立的時間在章程之前,法院也傾向于尊重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尤其是對于出資方式期限等股東內部爭議事項。
3. 考察時間先后
章程與發起人協議簽署日期的先后,會被大部分法院作為一個重要事實來考察。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僅以此就認定簽署在后的章程視為當事人間達成新的意思表示合意,從而優先適用。
綜上,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沖突的案件中,并非簡單一律以章程為準或一律以發起人協議為準,而是會綜合沖突事項性質、當事人意思自治、章程與發起人協議成立時間先后等相關案件因素分析判斷。
為此,對于商事訴訟案件的辦理而言,應注意強化于己方有利的案件因素,并據此制定訴訟策略;在投融資項目中,則應盡量避免出現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情形,同時建議對章程與發起人協議的效力位階做出明確約定,對于其中的重點事項可采取具體列舉的方式,以增加該等約定被法院支持的概率。
[1] 參考《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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