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我們逐漸邁入了一個全新的時代。新時代的到來,讓經濟、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都迎來了創新、融合、開放的新氣象。但在蓬勃發展的勢頭之下,新時代也在促使各行各業不斷思考變革,以更積極的心態、更規范的經營、更科學的管理來從容應對監管變化、競爭加劇等一系列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繁榮而出現的機遇與挑戰。
值此背景,安理將以法律專業視角推出【安理專欄】,圍繞破產重整、知識產權、資本市場、家族辦公室、財稅、網安與數據保護等領域中企業及各主體要重點關注的熱點、痛點、難點問題,安理律師會結合自身在相關領域扎實的專業積累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帶來兼具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的思考研究與指導建議,以期為大家提供及時、清晰與現實可用的方法指引和專業支撐。歡迎大家持續關注。
破產重整制度作為困境企業救助的特殊制度安排,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破產重整制度對于投資人而言具有歷史債務相對隔絕、風控難度相對較低、投資效率相對較高等特點,因而成為投資人所關注的重點方向。
然而,在債務人(或稱“破產企業”)經營過程中,債務人的股東(或稱“債務人的出資人”)會因個人擔保等問題形成個人債務,造成其所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可能存在已經被質押的情形,給投資人帶來擔憂。
筆者將從投資人視角出發,對破產重整程序中債務人的股東股權存在質押情形時對投資人產生的風險問題進行探究。
首先需要作一個概念的區分,本文所討論的是,債務人的股東所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而非債務人持有的其子公司股權,兩者存在本質的區別,舉例說明如下:
A公司為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企業,也稱為債務人,甲和乙是A公司的股東。A公司通過股權投資設立了B公司。甲和乙因對丙存在負債,故甲和乙分別將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權,質押給了丙。而在A公司破產重整程序中,兩類股權的性質和處置方式完全不同,簡要分析如下:
其中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權,屬于破產企業的對外長期股權投資,屬于破產財產,納入破產重整資產的范圍,不需要單獨處置,沒有原則性分歧。
而甲和乙持有的A公司股權,其性質并非破產財產,不能納入破產重整資產范圍,即使在A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未經合法程序,也不能當然損害丙作為質押權人的利益,因為簡單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將出資人權益調整為零的方案,本質上不僅僅是影響了甲和乙的權益,也對丙的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影響,而當前《企業破產法》對丙如何參與A公司的破產程序,以及丙的實體權益救濟途徑,均未作明確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如何妥善將甲和乙持有的A公司股權,過戶至重整投資人名下,本質上涉及甲、乙、丙、重整投資人以及A公司的債權人等多方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破產重整程序中的投資人,在投資過程中將會重點關注債務人的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債務人的股東股權的權利負擔情況以及重整計劃制定、實施的效率問題,因此如果債務人的股東其持有股權存在質押權負擔,從投資人視角而言對破產重整程序的影響存在以下可能:
(一)對重整計劃草案制定、重整計劃實施構成影響
若重整計劃批準前,出質股權對應的債權期限屆滿,相應質押權人已經提起訴訟(仲裁)且已產生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果該債權人在破產重整程序中,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應股權。在此情況下,重整計劃草案在制定過程中就必須考慮到質押權人的權利實現問題。
在實踐中,質押權人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會在債務人破產重整過程中通過相關程序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過程或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提出異議,從而影響重整進度:
(1)通過對已到期債權提起訴訟(仲裁)的方式影響重整進度。如果重整計劃批準前,出質股權對應的債權期限屆滿但相應質押權人尚未提起訴訟(仲裁),質押權人極有可能以提起訴訟(仲裁)的方式,利用債權給付之訴和破產審理分屬兩個不同審理程序的特點,要求破產審理程序(重整計劃草案制定)待債權給付之訴生效后再進行,此舉可能會嚴重影響破產重整的進度。如果在重整計劃批準前,相應質押權人已經提起訴訟(仲裁)但是尚未獲得生效法律文書,質押權人也有可能按照前述方式影響破產重整進度。
(2)質押權人利用股權質押的法律特點,在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過程中要求進入出資人組進行表決。通常情況下,對于出資人的權益調整,往往采用將原股東的股權無償讓渡給重整投資人的方式進行,該種調整方式將會嚴重損害質押權人的權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質押權人以出質股權處于質押狀態,不能隨意處置,質押權人實際享有和出資人類似權利為由,要求將質押權人列入出資人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的案例,該案例在最高院再審期間,最高院以“股權質權人僅能以質權擔保債權實現,而不能享有股東的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等權利”為由否認了“質押權人需要進入出資人表決”的意見 [1]。雖然已有相關案例作為參考,但質押權人仍有權利就該問題提起訴訟,從審慎角度考慮,一旦質押權人為了獲取談判籌碼提起該類訴訟,都會影響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最終影響破產重整的進度。
(二)實踐中相關股權過戶受阻的風險
即使重整計劃已經獲得人民法院批準,且重整計劃對于債務人的出資人權益調整中已經明確質押權人負有解除質押登記義務的,投資人仍有可能在實際股權過戶過程中受阻。鑒于目前包括《企業破產法》在內的高位階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設有質押權的債務人的股東股權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如何處理,故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各地行政部門內部規定、府院聯動機制等地方差異,導致實際股權過戶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不同程度的障礙。
(一)通過協商或重整計劃方式解除質押登記
管理人、投資人與質押權人協商后,若質押權人同意放棄質權、配合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的注銷手續,則質押權消滅。該種情況能有效提高破產重整效率,增強投資人信心,但需要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管理人、投資人、質押權人充分溝通、理解和信任。
如前所述,出資人權益調整必然涉及債務人股權變更,實踐中常因股權變更未經質押權人同意成為重整計劃執行的障礙,近年來也已出現重整計劃草案無法對抗不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重整計劃部分或全部無法執行的案例。雖然有學界專家指出,資不抵債型重整公司的股權價值是由重整所形成,保障重整成功才是問題的關鍵。在重整程序順利推進和股權負擔相關權利人之權利保障兩者之間,前者具有更廣泛的維護利益,且后者之實現須以前者之成功為條件。因此,在二者發生沖突時,應以保障重整的順利進行為優先 [2]。但目前并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前述觀點,筆者也暫未查詢到引用前述觀點作為裁判依據的相關案例,因此質押權人不同意放棄權利仍是普遍現象。
故在破產重整的過程中,部分管理人會在重整計劃制定時,采取詢問、聽證等方式聽取質押權人對于股權調整計劃的意見和建議,但由于質押權人實質上并不屬于債務人的股東、也無明確法律規定對其在破產程序中的表決權進行釋明,所以即使質押權人提出反對或異議,管理人通常仍然會采取在重整計劃草案中訂立相關內容以強制調整出質股權,待重整計劃獲得批準后,直接依據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完成出質股權的強制調整,管理人在重整草案制定過程中的常見做法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1)在重整計劃制定中,明確將出資人權益調整的效力擴大到出質股權的受讓人,但在草案中不明確具體的操作方法或理由 [3]
(2)在重整計劃制定中,明確債務人資不抵債,股權價值為0,質押權人的質押權實質上無法實現,并依此將質押權人配合解除質押權之義務作為重整計劃一部分 [4]
(3)在第(1)、第(2)種方案基礎之上,重整計劃中更進一步明確如果質押權人未按照重整計劃要求配合解除質押權,管理人將進一步申請法院對相關質押權進行解除,由此達到股權調整的目的 [5]
(4)根據債權種類區分處理,對于質押權對應的債權,就是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的情況,質押權人配合解除質押登記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將作為普通債權對待,對于質押權對應非債務人債權的,由投資人與質押權人協商解決 [6]
(二)各地出臺的有關破產重整程序中帶有權利負擔股權過戶的具體操作規范/指引
如前所述,除非質押權人主動同意解除,通過重整計劃強制對出質股權進行調整,投資人均面臨在后期過戶質押股權的程序障礙。鑒于目前尚無層級較高的法律法規對此作規定,故筆者梳理了部分省市的操作規范/指引,供讀者了解出質股權在破產重整中的過戶障礙問題。

從筆者整理的部分省市操作指引性規定可以看出,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如果債務人構成資不抵債的情形,在質押權實現以及破產重整程序順利推進兩種不同利益的沖突情況下,大部分地方司法機關、行政部門持優先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的態度。
據前文內容總結,債務人的股東股權出質對破產重整程序的推進具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但對投資人而言,當前司法實踐和相關地方性規定更傾向于保證破產程序推進、盤活資產,因此所造成的風險總體可控,但為了進一步提高投資效率、減小投資風險,意向投資人在參與破產重整程序投資過程中,就債務人的股東股權質押的風險點而言,可提前進行以下工作來保障自身權益:
(1)了解股權權利負擔信息。投資人在對債務人進行全面盡職調查過程中,應當將股權權利負擔情況列為調查內容。投資人可以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調查軟件、搜索引擎)、工商內檔信息梳理(可委托律師對債務人工商內檔信息進行調查整理,判斷其是否存在股權質押的權利負擔)、裁判文書查詢(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涉及債務人的股東股權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等方式充分判斷債務人的股東股權的權利負擔情況。
(2)充分與管理人、債務人的股東就股權權利負擔的處置進行溝通。如果債務人的股東股權確實存在質押權利負擔,意向投資人應當結合債務人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資產評估報告,綜合評估企業的清算價值及資產負債情況,充分與管理人、質押權人溝通協商重整計劃草案,對質押權人的權利界限、質押股權的股權調整方案等問題進行提前溝通。
(3)充分了解債務人住所地有關出質股權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的過戶問題。如果重整計劃方案中涉及出質股權過戶內容,意向投資人應當提前向管理人、破產受理法院或委托律師對當地有關出質股權過戶的政策、規范性文件及實踐情況進行了解,充分預估出質股權的過戶風險,避免為投資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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