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投資并購中,判斷企業商業價值的一項重要標準是“人”的價值。從個人層面上看,企業價值主要體現在特定人員的教育背景、知識結構、專業經歷、科研能力、其所掌握的技術專長以及重大科研項目或課題的承擔能力;從人員組成上看,企業價值又體現在是否有能力將不同專業背景的核心技術人員進行有機組合,以及組合后是否能夠形成企業整體核心競爭力,這對于新材料、新技術、科技創新型企業尤為重要,因為人才優勢帶來技術優勢,一定程度上決定企業的生存發展。鑒于這一背景,在投資活動中,有必要在法律盡調階段,全面了解并把握與被投企業核心技術人員相關的重要法律問題,充分識別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并在交易談判和交易文件制作中,爭取更為有利的交易條款,為避免投資爭議提供法律技術層面保障。
基于此,本文以投資盡調為視角,探討交易過程中與核心技術人員相關的重點法律問題,包括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標準、競業限制、職務發明、在他處任職等法律問題,供進一步討論。
1. 關于規定層面對核心技術人員的要求
隨著科創板的創建,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情況成為上市審核中關注的重點,在規定層面,根據效力層級的不同,對核心技術人員的規定散見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監會”)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稱“上交所”)的行業規定中,具體而言:
在法律規定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未對“核心技術人員”進行明確定義,也未對“核心技術人員”的具體范圍進行規定。
在證監會發布的部門規章、部門規范性文件層面,側重從規范運作角度強調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性,確認核心技術人員作為被激勵對象的主體地位,并要求中介機構充分披露核心技術人員的任職、持股情況 [1]。同時也強調核心技術人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及完整性,包括披露核心技術人員、研發人員占員工總數比例,核心技術人員的學歷背景構成,發行人對核心技術人員實施的約束激勵措施,核心技術人員關于減持股票的特殊安排或承諾,核心技術人員涉訴訟或仲裁事項等 [2]。
在上交所行業規定層面,在有關科創屬性相關指標的描述方面,涉及核心技術人員的描述為“核心技術人員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并將相關技術運用于公司主營業務。”另外也對核心技術人員作為被激勵對象、定期評估并認定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技術人員離職變動以及披露認定情況作出規定 [3]。值得關注的是,上交所曾在《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的通知》(上證發[2019]29號)中,對如何理解核心技術人員進行過回復,交易所稱:“申請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和相關人員對企業生產經營發揮的實際作用,確定核心技術人員范圍,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認定情況和認定依據。原則上,核心技術人員通常包括公司技術負責人、研發負責人、研發部門主要成員、主要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主要技術標準的起草者等。” 該通知雖已經失效,但結合近一段時間科創板公告信息(詳見下述表格),實務中各企業往往是結合企業經營需要以及相關人員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所發揮的實際作用來確定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依據及范圍。
2. 關于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標準
經筆者查詢,近期披露的主板、創業板上市企業公告,鮮見有企業對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標準作出描述性規定,亦或只在問詢問題以及反饋回復中,對有關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標準進行解釋說明 [4],而科創板部分擬注冊企業的招股說明書(注冊稿)對“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標準多采用描述性規定,具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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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歷要求,擁有專業對口的、或具備與公司業務相匹配的學歷,或對取得學歷有要求,如需是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學歷
(2)業務及資歷背景要求,擁有一定年限相關行業經驗,以及與公司業務相匹配的資歷背景
(3)崗位職責要求,在公司研發部門擔任重要職務,包括技術負責人、研發負責人,或是核心研發項目的主持或主要參與人
(4)任職時長要求,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且從事研發工作超過一定年限
(5)技術研發能力與技術創新要求,組織牽頭過一定級別以上科研項目,主導過重大課題,或曾參與取得核心專有技術和知識產權,發表過核心論文或參與制定技術標準
實務中,大多數情況下被投企業核心技術人員是企業技術創新及核心產品的主要技術發明人和技術提供方,且在企業初創階段,又主要由掌握核心技術的若干人員共同組建,投資機構對企業的價值評估亦在一定程度上是對這些核心技術人員組建的“核心團隊”價值的投資,考慮到隨著企業壯大,不可避免會出現核心技術人員團隊流失、人員更迭等現象,故投資機構有必要在接觸企業初期,就要求企業逐步建立規范的核心技術人員認定標準及技術保留措施,維持企業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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