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我們逐漸邁入了一個全新的時代。新時代的到來,讓經濟、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都迎來了創新、融合、開放的新氣象。但在蓬勃發展的勢頭之下,新時代也在促使各行各業不斷思考變革,以更積極的心態、更規范的經營、更科學的管理來從容應對監管變化、競爭加劇等一系列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繁榮而出現的機遇與挑戰。
值此背景,安理將以法律專業視角推出【安理專欄】,圍繞破產重整、資本市場、婚姻家事等領域中企業及各主體要重點關注的熱點、痛點、難點問題,安理律師會結合自身在相關領域扎實的專業積累和豐富的實務經驗,帶來兼具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的思考研究與指導建議,以期為大家提供及時、清晰與現實可用的方法指引和專業支撐。歡迎大家持續關注。
破產重整投資已經成為新型的投資藍海,本文將從外在表現、內在邏輯及破產重整制度的特殊優勢等角度,探析破產重整業務領域的市場前景。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披露,過去五年,全國法院審結破產案件4.7萬件,涉及債權6.3萬億元。審結破產重整案件2801件,盤活資產3.4萬億元,幫助3285個企業擺脫困境,穩住92.3萬名員工就業崗位,使一批有價值有前景的企業通過破產重整獲得新生。
企業破產,短期內將造成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資產閑置,更造成職工、有價值的技術專利、特殊經營資質等資源的重大浪費,而對于重整投資人,以上生產要素則具有重大的投資價值,急劇增加的破產重整案件成為投資新領域。
自然人有生就有死,企業也如此,每年有大量的企業設立,也有大量的企業因被淘汰需要退出市場,而破產是市場主體退出的法制化路徑。否則將形成大量的僵尸企業,導致大量的土地、廠房、設備、技術、人才、資質等生產要素被閑置,無法在市場上重新流通。通過破產程序,一方面可以實現市場主體出清或者拯救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重新激活社會生產要素,實現價值。
破產案件辦理的指標是世界銀行關于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十大指標之一,法治狀態下的營商環境是最優的營商環境,企業能順利依法破產,不僅僅保護職工、債權人的利益,也在更大程度上保護“誠實而不幸”的企業家,實現人才資源的優化。
比如政府提出的碳達峰、碳中和政策,將會淘汰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比如房地產調控政策,可能會造成一些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差、管理不規范、效率低下的房企淘汰。再比如,異軍突起的新能源汽車,可能會對傳統的燃油車企業帶來一定的沖擊,有可能導致一些傳統汽車企業的破產。這些企業的破產,在一定程度上是產業升級、技術創新的內在需求。
僵尸企業,特別是瀕臨破產的企業,往往存在巨額對外負債,形成很多法律糾紛,甚至幾十上百個訴訟案件。如果按照傳統的訴訟、執行等程序,將極大浪費司法資源。而破產程序,可以將圍繞破產企業的所有訴訟案件轉化為一個破產案件,通過債權申報、管理人債權認定、破產財產集中處置、破產債權公平清償等程序,集約化處理所有法律糾紛,有效破解法院執行難問題,節約司法資源,這也是各地法院愿意依法受理破產案件的內在動力。

以上破產重整程序流程圖,充分反映破產重整程序是一個法定程序,每個節點的時限基本都有法律規定,除了特別疑難復雜的案件外,一般的破產重整案件,可以在一年左右辦理完畢,即使不能重整成功,也會快速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不會造成長期無果的僵持狀態,提高投資效率。
在普通的并購重組中,因為重組前后法人主體沒有變更,標的公司重組前的對外負債將由重組后的主體承繼,這對于投資人來說將是歷史包袱。但在破產重整程序中,雖然債務人企業法人主體也沒有變化,只是股東變更了,但破產重整程序具有一個法定的制度優勢,即重整投資人不需要對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甚至重整期間的負債承擔清償責任。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債務,債權人通過債權申報,由管理人作出債權確認后予以清償,即使不能足額清償,該債權也已經消亡,債權人無權要求重整后的企業繼續清償。重整期間,如果管理人或者債務人經營產生的負債,應該作為共益債務,依法從破產財產里由管理人隨時清償。上述兩類債務清償后,重整投資人接管的企業將成為清潔的企業,重整投資人就可以卸下包袱,輕裝上陣。
破產重整程序是由債權人、債務人股東、管理人、法院等各方主體共同參與,程序相對規范,風控難度相對較低。比如作為管理人的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和清算公司,均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和執業規范,能勤勉盡職履行管理人職責。管理人還會委托審計機構和評估機構,對破產企業開展專項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相關成果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對于管理人作出的債權認定、編制的《重整計劃草案》等成果,還需經債權人會議審議及表決,最終還需要經法院裁定,經多方審查把關后的成果,相對較為規范,風險相對較低。
雖然破產重整投資具有以上特殊優勢,但與普通并購重組相比,其也具有特殊的制度要求。為此,我們將在后續的文章中,梳理破產重整投資的特殊風險點,并探討有效的防范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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