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月14日,全國第一家破產專門審判機構——深圳破產法庭已成立四周年。筆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以“裁判日期:2019-01-14 TO 2023-01-14”“案件類型: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法院層級:全部 ”為限定條件檢索破產案件數據,其中案由為“申請破產清算”共檢索到 14532 篇文書,“申請破產重整”共檢索到958 篇文書,“申請破產和解”共檢索到 52 篇文書 [1]。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產案件中,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占了約93.5%。面對巨大的結案壓力,探討破產清算案件的“結案標準”,快速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實現市場要素高效釋放和重新配置顯得尤為重要。
根據現行的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依據以下情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
第一,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
第二,受理破產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
第三,全部清償到期債務或第三人提供足額擔保
第四,無財產可供分配或財產已經分配完畢 [2]
筆者以下將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對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的問題進行探討。
情形一: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
判斷債務人財產是否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需要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變價之后,對已發生的破產費用進行合理計算,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同時應查明債權人、債務人股東等利害關系人無人愿意代為清償或墊付破產費用。
在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后,管理人應對債務人財產展開調查、接管并制作債務人財產報告。對于有財產的債務人,管理人可以沿用執行程序中的定價依據或者委托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作為定價依據 [3],但不能以評估報告直接判斷債務人的財產總額,債務人名下財產總額仍需要管理人制定財產變價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報人民法院備案或人民法院裁定通過后,經過司法拍賣等合理變價途徑之后方能確定。筆者曾接觸過相關案例,評估機構為破產企業出具財產評估報告,破產人名下的機器設備評估價為三十余萬元,但經過拍賣,最終成交價僅為四萬余元,尚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所以,破產財產的價值不能憑借單一的評估報告進行認定,仍需要經過變價之后才能確定其真實價值。
根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經管理人調查清收后,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無人愿意代償或墊付的,管理人可以提請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清算程序。[4]所以,管理人在確認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前提下,可以向債務人股東、高管及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確認是否愿意代為清償或墊付破產費用,無人愿意代償或墊付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情形二:受理破產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之后,企業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債務人仍舊可以對自身相關事務行使部分權利,自行和解是債務人和債權人對其自身權利的處分。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僅規定了自行和解的時間點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并未明確規定自行和解在破產程序中適用的截止期限,自行和解在破產企業已被宣告破產之后能否適用,破產法未明確作出限制。筆者通過北大法寶 [5]和威科先行 [6]檢索適用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的相關案例,發現以下做法:
其一,以淮安市巨龍金屬回收有限公司【案號(2021)蘇0812破20號】破產清算案為例,債務人淮安市巨龍金屬回收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后,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中止執行破產宣告裁定,淮安市巨龍金屬回收有限公司和解 [7]
其二,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廈門鷺語貿易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自行和解案為例,2022年6月,廈門中院裁定宣告廈門鷺語貿易有限公司破產。2022年7月,鷺語公廈門鷺語貿易有限公司原股東唐某峰與公司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和解,由其清償債務。請求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并終結破產程序。廈門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裁定撤銷宣告廈門鷺語貿易有限公司破產的裁定、認可代償人唐某峰與債權人、管理人就債權債務處理簽訂的和解協議,終結鷺語公司的破產程序 [8]
就上述兩個案例,筆者更傾向于廈門中院的裁判依據,原因主要分兩點,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 [9],距今已經二十年。雖現行有效,但已不足以應對司法實踐中復雜的案情。且現行企業破產法于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兩者適用涉及法律效力問題,對此不展開討論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發布的《人民法院破產程序法律文書樣式(試行)》,用于認可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自行達成協議的“文書樣式92”適用說明,“本樣式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制定,供人民法院認可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自行達成的協議并終結破產程序使用。若宣告破產后裁定認可協議的,應在裁定書的首部增加宣告破產的事實,并在裁定主文中一并撤銷宣告破產的裁定” [10]
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認可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仍可以自行和解,同時更傾向于自行和解后應撤銷破產宣告裁定并直接終結清算程序。
如果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債務人與債權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債權申報期限尚未屆滿或存在未及時申報債權人的潛在債權人,是否屬于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情形,是否可以直接適用第一百零五條?筆者認為,在管理人和債務人在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之后,未能發現潛在的債權人的,債務人與現有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適用第一百零五條終結破產程序。其他潛在債權人可以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按照之前和解的清償條件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11],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向管理人和/或債務人主張權利。
情形三:全部清償到期債務或第三人提供足額擔保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在宣告破產前,債務人、第三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或第三人提供足額的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司法實踐中,管理人應要求債權人出具書面文件確認債務具結并提交人民法院實質審查。如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對債權金額存在爭議糾紛,管理人應提存相應的償債金額,對已到期債權作出合理處置。另外,針對未到期債權如何處理的問題,筆者認為,第一百零八條條文表述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對未到期債權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且第四十六條條文屬于債權申報章節。所以,以此種方式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對于尚未到期的債權仍具有效力,換言之,對未到期債權也應該提供足額擔保。
根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之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不得再轉入重整或和解程序。[12]但實務中已存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后,第三人將到期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的情形,企業破產法中未直接對此情形進行規定,管理人能否據此情形直接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對此,筆者提出以下觀點僅供參考:
其一,以前述廈門鷺語貿易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自行和解案為例,債務人宣告破產后,第三人債務人原股東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由第三人代為清償所有債務,請求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可以適用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裁定撤銷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債務人主體資格存續 [13]
其二,如果第三人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或清算責任,可以將第三人償債資金視為追收的破產財產實施分配,分配完畢之后,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債務人依法注銷
情形四:無財產可供分配或財產已經分配完畢
無財產可供分配應是目前無可用于分配的財產,其一是管理人對破產企業財產調查、清收后,未發現破產企業名下存在任何財產或破產財產市場價值極低,經債權人會議同意放棄處置的情形,破產企業“無產可破”。其二是指經管理人對破產財產調查、清收、變價之后,債務人現階段可以用于分配的破產財產已經分配完畢。雖仍有破產財產暫時未能變現或者追收不能,但破產程序已經處于空轉狀態,管理人對暫時無法分配的財產或尚未追收到位的財產已經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分配方案中就變價方式、分配方式作出安排,并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管理人承諾后續履職盡責的,可以先行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在大量破產清算案件中,存在遺留事項已經屬于普遍現象,管理人如果已經針對遺留事項的處理已經提前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承諾盡職履行管理人職責到清算工作結束,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不會損害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有關利益的,可以提請終結破產程序。
近年來,各級法院也在探索如何減少破產程序空轉時間、加快終結破產程序。例如: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優化破產辦理機制推進破產案件高效審理的意見》(2020年9月25日發布)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因訴訟、仲裁或者執行等未決事項造成破產案件可能超期的,管理人可以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將上述事項作為遺留事項處理,但未決事項對于破產案件的進展有實質影響的除外”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適用快速審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第六十四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五日內,向債務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存在未決訴訟、仲裁及其他暫時無法辦理注銷登記等事項的除外”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的工作指引(試行)》【穗中法[2020]30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二款:“存在需依法提存分配額以及非貨幣形式分配需辦理行政變更登記手續等情形的,不影響破產程序的終結,管理人應依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繼續執行分配”
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開始實施已經十余年,企業破產法修改也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市場經濟條件下,破產現象是正常的經濟規律現象,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構建良好營商環境的制度保障。破產清算程序作為破產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效有序地終結破產清算程序是必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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