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大征信時代的來臨——淺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下),前文回顧請點擊后方藍色文字閱讀安理觀法丨《大征信時代的來臨——淺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上)。
1. 律師事務所公平執業相關條文之思考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意見稿)》第五十六條規定了司法服務機構公信建設,規定了仲裁委員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等司法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身信用建設,依法公平公正執業。在該條中,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公平公正執業,而該條的規定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
首先,根據《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印發加入修正案內容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的通知》《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照法律和委托協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六章中,對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進行了詳細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履行監管職責,對本所律師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律師職業需要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具有天然的偏向性,其遵守的是依法執業、誠信執業、規范執業的要求。而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的執業機構,圍繞著律師的執業行為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同時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由此可見,律師事務所在案件中亦存在偏向性,規定律所公平公正執業有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要求。
其次,該條將律師事務所與仲裁委員會、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列在一起,而律師事務所與上述三種機構具有明顯的區別。仲裁委員會、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的機構性質及業務內容都要求其具有中立性、規范性,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審理的過程及結果、出具的鑒定的結果都要求是遵守事實,不偏不倚,公正執業,而這與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要求是不同的。故該條文將這四個法律服務機構并列列舉并要求依法公平公正執業可能失之偏頗。建議將律師事務所單列并將其執業要求改為依法執業、誠信執業及規范執業。
2. 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公信建設的區別
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意見稿)》中的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審判機關公信建設,第五十三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公信建設。以下將對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公信建設中的區別進行簡單列舉。
審判機關公信建設 | 檢察機關公信建設 | ||
不同 | 職能 作用 不同 | 審判職能作用 | 法律監督職能作用 |
鼓勵誠信交易、倡導互信合作,制裁商業欺詐和恣意違約毀約等失信行為 | 充分發揮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促進誠信建設 | ||
公開 方面 不同 | 依法推進案件信息公開,提高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率 | 深化檢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 |
相同 | 相關 人員 行為 準則 相同 |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2.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 3.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 |
表3 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公信建設中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法院負責案件的審理,所受理的是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而檢察院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訴,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起訴,以及對相關單位和部門的法律監督。法院與檢察院肩負著不同的司法任務,而司法任務的不同決定了他們的公信建設內容的不同。審判機關公信建設的重點在于制約訴訟中的商業欺詐及恣意違約毀約等失信行為,公開的方面也是要求對審理的訴訟案件信息進行公開,提高執行率。而檢察機關公信建設的重點則在于充分發揮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促進誠信建設,公開的方面也是有關檢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但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公信建設對法官和檢察官的行為準則具有相似的要求,因為他們都是司法機關,決定了他們的行為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以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1. 社會信用體系下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意見稿)》中的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服務的相關內容,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提供公共信息服務,可以按照補償成本原則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是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多部門聯合共建的信用信息共享樞紐,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支撐。目前已聯通各個部門和所有省區市,匯集共享了各部門各地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紅黑名單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經營異常名錄信息、企業信用分類管理信息等,為開展跨部門跨地區業務協同和事中事后監管提供了有力支撐,為向社會公開共享信用信息提供了有效路徑。
全國信用信息的覆蓋范圍廣泛不僅體現在聯通各個部門和所有省區市,而且有很多法律法規都規定了何種情形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具體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安全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疫苗管理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信用信息體系的建立離不開征信的過程。所謂征信是指相關的專業機構按一定規則合法采集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信用報告、信用評分等產品,并對外提供使用,為交易一方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提供便利的業務行為。征信體現的是一種過程,而信用體系則是對征信最終結果的體現。而在征信的過程中,對于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過程,對信用信息的加工處理、出售使用等各個階段都可能涉及相關法律問題,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糾紛,身為法律工作者我們應熟悉該領域的相關規定,抓住機遇,增強切實處理此類糾紛的能力。
另外,天眼查、企查查與啟信寶等公司,其功能是為公眾提供所需的相關信用信息,因其匯總信息齊全、數據更新快、便于查詢等優點被大家熟知并使用。該類公司的核心原理是通過爬蟲技術從國家工商信息網站等政府機構官方網站,以及互聯網公開數據中爬取企業信息,進而形成商業信息報告。此類商業查詢公司其獲取信息的途徑、依據、主體等都區別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只是作為商業查詢公司,而不歸于政府組織體系管理,故不屬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而天眼查、企查查等商業查詢公司一般情況下可以提供大部分免費的企業信息查詢,如果需要更詳細的、經過統計且處理的信息,便需要付費開通會員才能進行查詢,而對于此類商業查詢公司的運營,也需要納入管理,以防止發生收費混亂、侵害隱私信息等問題。
2.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收費相關問題
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意見稿)》中,對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供公共信息服務收取費用進行了規定。但是該條規定得過于簡單,且暫時沒有其他規定及文件對此進行細化,因此在后續的實踐中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在主體方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意見稿)》規定可以向“向社會提供公共信息服務”,按照文義解釋的方法,獲取公共信息服務的主體范圍涵蓋了個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例如在中國人民銀行網點查詢個人征信報告,目前每個人每年有2次免費查詢征信報告的機會,而從第三次起將收取查詢費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向各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辦下發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接入流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簡介》,其中協會會員單位申請接入平臺,必須是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以及業務經營過程中需要查詢客戶信用信息情況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和其他機構。由上可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意見稿)》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公眾可以接受公共信息服務,而不同的信息服務所針對的主體存在差別,需要進行具體規定。第二,如果某類或所有的主體都能接受此種付費服務,是否還有其他的條件限制;如果是僅對金融企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但是個人或非金融企業確有需求的,是否應該進行例外規定,也都是目前存在的問題。第三,在提供的信息方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目前已經可以為公眾提供部分免費的信用信息服務,該收費的信息服務與免費提供的信息服務在服務的模式、提供的信息種類等方面的具體不同之處,也都缺少相關的規定。因此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收費方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意見稿)》只是對平臺服務收費進行了明確,還需進行進一步細化。
美國是當今世界上信用經濟規模最大、社會信用體系最為完善、信用管理行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美國的市場信用體系有以下特征:
從1837年美國信用公司的創立標志著美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開始,為適應后期經濟的快速發展,成立了許多提供資信服務的信用中介機構。后隨著經濟環境、金融環境、信用環境以及法律環境的變化,美國開始制定與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以規制信用行業的發展。美國的社會信用的法律體系是以《公平信用報告法》《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為核心,以《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誠實租借法》《公平信用結帳法》《信用卡發行法》《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電子資金轉賬法》等相關法律為輔助共同構成的。這些信用為從業的征信企業上和機構搭建了一個良好的公共發展平臺,形成了具有針對性的征信業務監督管理機制,有效地規范有關的業務行為。
美國的信用行業是以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規范的主要管理形式,政府部門及法院則對信用行業實施信用監督和信用執法,它們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貨幣監理局、中央儲備系統等。另外,一些信用行業協會,例如美國信用管理協會、信用報告協會,在美國的信用行業管理,是企業和政府機構聯結的紐帶,在美國的信用行業的自律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美國有許多專門從事征信、信用評級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如鄧白氏公司是著名的企業資信調查類的信用管理公司,穆迪、標準普爾、菲奇和達夫則基本上主宰了資信評價市場。各征信公司把分散在社會生活中各個角落和各機構中的有關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集中起來,形成了能夠全面、真實、詳細反映企業和個人信用行為的數據檔案。
在美國,把與信用有關的信息加工成信用產品,其中正面信息有利于擴大信用交易,而負面信息使失信人不僅受到法律的約束,而且在交易方面也會受到限制,由此,對企業、個人都產生了較強的約束力。
美國建構了較為完善的相關法律體系作為其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而我國關于社會信用的法律體系建設雖然從很早起步,但存在效力位階低,散亂存在,體系混亂,部分規定過于簡化的問題。因此,如果想要使社會信用法律體系真正發揮維護社會信用的基礎保障作用,必須對社會信用體系的相關法律進行進一步完善。
目前我國企業、個人的相關信用信息基本還是由政府掌握,但僅靠政府機構的信用信息難以進一步開拓征信業務。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應扶持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完善征信機構的數據系統和經營服務模式,健全相關法律規定,為信用中介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基礎。
信用行業協會在美國的信用行業管理中,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信用體系發展的初始階段,政府的作用在于推動和規范,后期的作用在于監督與服務。待條件成熟、法律環境具備后,可以考慮由行業協會發揮自律作用。2005年9月經民政部批準設立并登記備案的中國信息協會所屬專業化市場中介分支機構——中國信息協會信用信息服務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專委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發揮中介、溝通、咨詢、服務職能,團結業界機構和有關人士,推動信用信息服務業規范健康發展,促進信用體系建設和全社會信用環境的形成,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意見稿)》的出臺,意味著我國的信用法律法規得到進一步的完善,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得到進一步發展,使得在社會上一言九鼎重千秋的風氣盛行,提升社會公眾的誠信意識,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行,從而促進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同時,我們應該意識到,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任重而道遠,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法律體系建設,明確細化有關規定,從而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實習生潘蓮欣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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