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個人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制度的構建探索》最終篇-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請點擊后方藍色文字閱讀安理觀法丨個人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制度的構建探索(一)。
美國破產法第13章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個人債務重整,第7章負責消費者的破產清算。對于消費者破產案件的管理人選任,美國破產法第7章采用的是“隨機輪班制”。[13]首先由聯邦破產管理人為具體案件選擇管理人,被選擇的管理人可以選擇是否接案,若選擇不接案,可以辭職;其次適格的普通無擔保債權人可在債權人會議上選舉產生管理人以替代臨時管理人。而對于管理人報酬,美國破產法采取的是固定費用加浮動費用的方式。固定費用為60美元,來源為債務人的申請費及管理人基金,浮動費用則與破產財團掛鉤。從美國聯邦司法中心公布的數據來看,94%消費者破產案件均為無產可破案件,管理人只能收取60美元的固定費用。從這點看,美國消費者破產案件管理人與我國面臨相同的困境。
日本法上“破產”僅指破產清算,在債務重生程序中采用的是債務人自行管理的模式。個人破產清算制度則嚴格區分了商自然人與消費者,商自然人破產時法院會指定管理人,消費者破產時法院發出指定管理人對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的命令。[14]日本個人破產法中的管理人職權和地位,同樣比照企業破產程序的相關規定,規定管理人為有權管理及處分自然人破產財團的人,同時有職權調查和分配破產財團。
在英國,自然人破產案件的管理由公共或私營部門的破產托管人承擔。[15]英國在四百多年的立法演進中逐步確立了包含集體清償、按比例分配、破產免責等基本要素的現代個人破產制度。而英國的破產管理人制度,經歷了1570年建立了破產專員制度,1732年確立了債權人任命受托人來管理破產事務的做法,1883年正式區分破產程序中的司法職能與管理職能,建立了公私結合的破產管理體制。英國當前的破產服務局及其行業監管體制是獨樹一幟的破產管理架構,對我國公職管理人的設立提供了較好的范本。
西班牙的破產程序施行了雙軌制,即庭外和解和清算。庭外和解采強制主義,債務人在提交正式破產救濟前,必須在調解員的主持下,真誠地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談判是申請正式破產程序的先決條件。只有和解失敗,債務人才可以申請正式的破產清算程序,而破產清算程序包括債務償還計劃和債務免責,免責制度則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而無論何種程序,都需要破產管理人全程參與。西班牙強調公證員和調解員的作用,公證員負責任命調解員,調解員負責主持庭外和解,并在庭外和解失敗的情況下,擔任清算階段的破產管理人。
如《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職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聯席會議紀要的通知》,在個人破產案件數量不斷增多,案多人少的情況下,以公益服務記錄作為對社會機構管理人激勵模式是較為可行的模式之一。其次,從激勵角度來講,探索建立個人破產案件履職經歷作為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優先選任的條件之一也能從一定程度上推動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積極參與個人破產案件。
從個人破產管理人履職角度看,大量工作屬于調查性工作,對債務人基本情況、財產狀況、信用狀況等的調查,如《浙江工作指引》第26、29、30條規定的內容。加快府院聯動機制建設,推進個人信用信息、征信信息、政府部門信息等的整合互通,不僅有助于方便法院在個人破產案件審查階段的工作,更有助于管理人更快速地對債務人進行調查,節省管理人的履職時間及空間,降低管理人履職的難度,快速推動個人破產程序的進行,使“誠實而不信的人”早日走出債務泥潭。
我國自《企業破產法》施行以來,破產管理人制度已隨之發展十余年,各地破產管理人名冊中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本上積累了相當程度的管理人履職經驗,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執業能力及專業水平均已達到一定高度。在此基礎上,在基本上無產可破的個人破產案件中,縮減管理人規模,運用個人管理人模式,將在時間、空間上具有更大優勢,有效提高個人作為管理人參與個人破產案件的積極性。同時,個人作為管理人,能有效搭配專人負責制,助力個人破產程序的推行。
以浙江試點地區為例,目前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管理人獲取報酬的方式基本上為向當地破產管理人協會或當地法院破產專項基金申請報酬,該方案不存在可持續性。一來現有的專項基金池有限,管理人能申請的報酬數量也有限,且各地標準不一;二來隨著個人破產立法程序的推進,個人破產案件的數量必然激增,僅靠破產管理人協會及法院專項基金恐無法維系。因此,需進一步完善社會機構管理人作為個人破產案件管理人的報酬方案,在破產程序中加快建設府院聯動機制,一方面擴大專項基金池的來源,一方面提高管理人報酬標準,提升個人破產案件的辦案質量。
以浙江溫州的公職管理人探索為例,現階段公職管理人能有效緩解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中存在的管理人履職意愿不高、履職難度較大、管理人報酬沒有保障等問題。隨著全國范圍內個人破產試點工作的推進,以及可預見的個人破產立法工作的推進,不難預料將有越來越多的個人破產案件出現。以地區為試點,以全國為基礎,探索建立政府破產事務管理部門,以公權力量處理個人破產案件,與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互為補充,將有效完善個人破產管理人制度。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個人破產程序將逐漸與企業破產程序共同組成我國破產法不可分割的部分。在現階段個人破產程序、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進行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優化個人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制度的運行模式,不僅有助于各地試點工作的穩步推行,更有助于為個人破產立法工作提供實踐經驗。現階段個人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很大程度上參照企業破產程序,但因個人破產有其獨特性,其管理人制度也應有不同于企業破產管理人之處,未來個人破產管理人制度的設計和優化必須考量個人破產程序推行的公平效率以及滿足管理人履職的順暢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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